《近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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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思录- 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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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4《复》之初九曰:“不远复,无祗悔,元吉。”传曰:阳,君子之 
道,故复为反善之义。初,复之最先者也,是不远而复也。失而后有复,不 
失则何复之有?惟失之不远而复,则不至于悔,大善而吉也。颜子无形显之 
过,无子谓其庶几,乃“无祗悔”也。过既未形而改,何悔之有?既未能“不 
勉而中”,所谓不欲逾矩,是有过也。然其明而刚,故一有不善,未尝不知; 
既知,未尝不遽改,故不至于悔,乃“不远复”也。学问之道无他,惟其知 
不善则速改以从善也。 
                                                  —— 《程氏易传·复传》 
     5·05《晋》之上九:“晋其角,维用伐邑,历吉,无咎,贞吝。”传曰: 
人之自治,刚极则守道愈固,进极则迁善愈速。如上九者,以之自治,则虽 
伤于厉,而吉且无咎也。严厉非安和之道,而于自治则有功也。虽自治有功, 
然非中和之道,故于贞正之道为可吝也。 
                                                  —— 《程氏易传·晋传》 
     5·06损者,损过而就中,损浮末而就本实也。天下之害,无不由末之 
胜也。峻宇雕墙,本于宫室;酒池肉林,本于饮食;淫酷残忍,本于刑罚; 
穷兵黩武,本于征讨。凡人欲之过者,皆本于奉养。其流之远,则为害矣。 
先王制其本者,天理也;后人流于末者,人欲也。损之义,损人欲以复天理 
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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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氏易传·晋传》 
     5·07夫人心正意诚,乃能极中正之道,而充实光辉。若心有所比,以 
义之不可而决之,虽行于外不失其中正之义,可以无咎,然于中道未得为光 
大也。盖人心一有所欲,则离道矣。故《夬》之九五曰:“苋陆夬夬,中行 
无咎。”而《象》曰:“中行无咎,中未光也。”夫子于此,示人之意深矣。 
                                                  —— 《程氏易传·夬传》 
     5·08《节》之九二,不正之节也。以刚中正为节,如惩忿窒欲,损过抑 
有余是也。不正之节,如啬节于用,懦节于行是也。 
                                                  —— 《程氏易传·节传》 
     5·09人而无克、伐、怨、欲,惟仁者能之。有之而能制其情不行焉, 
则亦难能也,谓之仁则未可也。此原宪之问,夫子答以知其难,而不知其为 
仁。此圣人开示之深也。 
                                                —— 《程氏易传·论语解》 
     5·10明道先生曰:义理与客气常胜,只看消长分数多少,为君子小人 
之别。义理所得渐多,则自然知得客气,消散得渐少,消尽者是大贤。 
                                                     —— 《二程遗书》卷一 
     5·11尧夫解“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玉者温润之物,若将两块玉来相 
磨,必磨不成,须是得他个粗砺底物,方磨得出。譬如君子与小人处,为小 
人侵陵,则修省畏避,动心忍性,增益预防,如此便道理出来。 
                                                  —— 《二程遗书》卷二上 
     5·12猎,自谓今无此好。周茂叔曰:“何言之易也?但此心潜隐未发, 
一日萌动,复如前矣。”后十二年,因见,果知未。 
                                                     —— 《二程遗书》卷七 
     5·13问:不迁怒,不贰过,何也?《语录》有怒甲不移于乙之说,是 
否?伊川先生曰:是。曰:若此则甚易,何待颜子而后能?曰:只被说得粗 
了,诸君便道易,此莫是最难,须是理会得因何不迁怒。如舜之诛四凶,怒 
在四凶,舜何与焉?盖因是人有可怒之事而怒之,圣人之心本怒也。譬如明 
镜,好物来时便见是好,恶物来时便见是恶,镜何尝有好恶也?世之人固有 
怒于室而色于市。且如怒一人,对那一人说话,能无怒色否?不能怒一人而 
不怒别人者,能忍得如此,已是煞知义理。若圣人因物而未尝有怒,此莫是 
甚难。君子役物,小人役于物。今人见有可喜可怒之事,自家著一分陪奉他, 
此亦劳矣。圣人之心如止水。 
                                                  —— 《二程遗书》卷十八 
     5·14明道先生曰:人之视最先,非礼而视,则所谓开目便错了。次听、 
次言、次动,有先后之序。人能克己,则心广体胖,仰不愧,俯不怍,其乐 
可知。有息则馁矣。 
                                                     —— 《二程外书》卷三 
     5·15谢子与伊川先生别一年,往见之,伊川曰:相别一年,做得甚工 
夫?谢曰:也只去个矜字,曰:何故?曰:子细检点得来,病痛尽在这里。 
若按伏得这个罪过,方有向进处。伊川点头,因语在坐同志曰:此人为学, 
切问近思者也。 
                                                  —— 《二程外书》卷十二 
     5·16横渠先生曰:“湛一气之本,攻取气这欲,口腹于饮食,鼻舌于 
臭味,绵攻取之性也。知德者属厌而已,不以嗜欲累其心,不以小害大、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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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本焉尔。 
                                                   ——张载 《正蒙·诚明》 
     5·17恶不仁,是不善未尝不知。徒好仁而不恶不仁,则习不察,行不 
著,是故徒善未必尽义,徒是未必尽仁。好仁而恶不仁,然后尽仁义之道。 
                                                   ——张载 《正蒙·中正》 
     5·18有潜心于道,忽忽焉他虑引去者,此气也。旧习缠绕,未能脱洒, 
毕竟无益,但乐于旧习耳。古人欲得朋友,与琴瑟简编,常使心在于此。惟 
圣人知朋友之取益为多,故乐得朋友之来。 
                                                        ——张载 《论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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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六齐家之道 

                             柔和温顺是为孝 

     6·01“干母之蛊,不可贞。”子之于母,当以柔巽辅导之,使得于义。 
不顺而致败蛊,则子之罪也。从容将顺,岂无道乎?若伸己刚阳之道,遽然 
矫拂则伤思,所害大矣,亦安能入乎?在乎屈己下意,巽顺相承,使之身正 
事治而已。刚阳之臣事柔弱之君,义亦相近。 
                                                  —— 《二程易传·蛊传》 
     6·02《蛊》之九三,以阳处刚而不中,刚之过也,故小有悔。然在《巽》 
体,不为无顺。顺,事亲之本也。又居得正,故无大咎,然有小悔。已非善 
事亲也。 
                                                  —— 《程氏易传·蛊传》 
     6·03人之处家,在骨肉父子之间,大率以情胜礼,以恩夺义,惟刚立 
之人,则能不以私爱失其正理,故 《家人》卦大要以刚为善。 
                                                —— 《程氏易传·家人传》 
     6·04问:《行状》云:“尽性至命,必本于孝弟。”不识孝弟何以能 
尽性至命也?曰:后人便将性命别作一般事说了。性命孝弟,只是一统底事, 
就孝弟中便可尽性至命。如洒扫应对与尽性至命,亦是一统底事,无有本末, 
无有精粗,却被后来人言性命者,别作一般高远说。故举孝悌,是于人切近 
者言之。然今时非无孝弟之人,而不能尽性至命者,由之而不知也。 
                                                  —— 《二程遗书》卷十八 
     6·05问:第五伦视其子之疾与视兄子之疾不同,自谓之私,如何?曰: 
不待安寝与不安寝,只不起与十起,便是私也。父子之爱本是公,才著些心 
做,便是私也。又问:视己之子与兄之子有间否?曰:圣人立法,曰:“兄 
弟之子犹子也。”又问:天性自有轻重,疑若有间然。曰:只为今人以私心 
看了。孔子曰:“父子之道,天性也。”此只就孝上说,故言父子天性,若 
君臣、兄弟、宾主、朋友之类,亦岂不是天性?只为今人小看,却不推其本 
所由来故尔。己之子与兄之子所争几何?是同出于者也。只为兄弟异形,故 
以兄弟为手足。人多以异形故,亲己之子,异于兄弟之子,甚不是也。又问: 
孔子以公冶长不及南容,故以兄之子妻南容,以己之子妻公冶长,何也?曰: 
此亦以己之私心看圣人了。凡人避嫌者,皆内不足也。圣人自至公,何更避 
嫌?凡嫁女各量其才而求配,或兄之子不甚美,必择其相称者为之配;己之 
子美,必择其才美者为之配。岂更避嫌耶?若孔子事,或是年不相若,或时 
有先后,皆不可知。以孔子为避嫌,则大不是。如避嫌事,贤者且不为,况 
圣人乎? 
                                                  —— 《二程遗书》卷十八 
     6·06今人多不知兄弟之爱。且如闾阎小人,得一食必先以食父母,夫 
何故?以父母之口,重于己之口也。得一衣必先衣父母,夫何故?以父母之 
体,重于己之体也。至于犬马亦然,待父母之犬马,必异乎己之犬马也。独 
爱父母之子,却轻于己之子,甚者至若仇敌。举世皆如此,惑之甚矣。 
                                              —— 《二程遗书》卷二十二下 
     6·07买乳婢,多不得已。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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