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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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面子- 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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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面子与前台行为 
    19世纪末叶,美国传教士亚瑟?亨?史密斯根据他在中国生活22年的切身感受,写成了一本书《中国人的性格》(ChineseCharacteristics)(Smith,1894),被译成多种文字,成为当时西方人了解中国人必读的参考书。书中指出:中国人重面子的观念源自他们对戏剧的喜爱,人们甚至把生活当成演戏,所以面子行为其实就是“做戏”的行为。在这种观念影响之下,中国人的社会交往经常出现“只重形式、不重实质”,讲究“表面工夫”的现象。 
    Goffman(1959)进一步用戏剧理论(dramaturgicaltheory)的观点,将面子行为比拟为在舞台上演出的戏剧。人与人之间互动时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是表演给对方看的“前台行为”(front…stagebehaviors),至于个人不欲人知的“后台行为”则是不登大雅之堂或上不了台盘的“里子”。个人不愿意在对方面前表现出来的行为,则是所谓的“后台行为”(backstagebehaviors)。 
    对于Goffman而言,人生就像是在演戏,社会便是一个舞台。在社会互动的过程中,互动双方在观众的注视下,演出社会赋予他们的角色,演出的成败便涉及行动者的颜面。“面子”代表个人的行动符合了社会规范的要求,“面子工夫”为各种扮演角色的技巧,是行动者借由学习而获得的。个人必须充分体会该角色必须阐释的价值观念,在社会互动的过程中,和其他角色的演出者充分配合,才能够成功地扮演他的角色,拥有该角色所代表的面子。 
    以Goffman(1959,1967)的戏剧理论来检视儒家关系主义的内涵,我们便可以看出华人脸面观的某些特色。在任何一个社会里,一个人都不只扮演一个角色,他可能拥有的面子来源也是多重的。然而,他对自己所扮演的主要角色,往往有“角色融入”的现象,形成个人固定的标记,成为他最重视的面子来源。这时,行动者、他的角色以及面子已经结合成为三位一体,不会因为情境的变化而有所改变。 
    然而,从Ting…Toomey(1988,1990)所提出的“面子磋商理论”(facenegotiationtheory)来看,这种“三位一体”的角色融入现象,其实比较适合用来描述个人主义文化中的“独立自我”(Markus&Kitayama,1991)。Ting…Toomey(1988;1990)认为,“面子是个人的自我在某种关系情境中呈现出来的形象。”它是在某一情境下进行互动者互相界定的身份。每一种文化的成员都会为他们想要拥有的面子,而与互动对方进行磋商。不过,不同文化中对“我”的概念有不同界定方式,会导致不同的“我”被呈现在公众之前。在个人主义的文化中,如美、德、澳,成长的意义就是要从个人原生家庭的网络中分离开来。在他社会化的过程中,他必须学会如何将其“核心自我”的许多层面呈现出来,他在各种不同情境中公开呈现的“公我”,和他私底下的“核心自我”是比较接近的。 
    然而,在东亚的集体主义文化里,如中、日、韩,在儒家关系主义的影响之下,个人和他以原生家庭为基础所建立的关系网络却是切割不断的。自我是一种以情境和关系为基础的概念,它需要透过社会差序网络及人际关系来界定,而且要透过面子工夫的磋商来加以维持及奠定。这种“关系自我”必须视其与互动对象之间的关系,表现出最为合宜的行为。对于“情境中心”的华人而言(Hsu,1953),适合于在某一社会互动情境里表现出来的行为,就是他要在“前台”表现出来的面子,至于那些“上不了台盘”或“不登大雅之堂”的事,就成为他必须隐藏在“后台”的“里子”,这两者之间往往有相当大的差距。 



第23节 面子与戏剧理论(2)
    (三)心理社会图 
    当然,这么说,只是在做一种原则性的论述而已。在华人的生活世界里,“面子/里子”还有一套更为复杂的运作机制。要了解这一点,我们必须再进一步说明儒家文化传统之下个人的心理特质。在《华人关系主义:理论的建构与方法论的考量》一文中(Hwang,2000),我引用何友晖在讨论“方法论的关系主义”时所提出的两个重要概念(Ho,1991;1998)指出,在儒家关系主义的影响之下,所谓“不同关系中的人”,可以理解为如“人情与面子”的理论模式所描述的那样,依照不同的交换法则,和关系不同的其他人进行社会互动(见图一)。所谓“关系中的人们”,则是行动者针对某一特定事件,所考量到的其他人。他们构成许光(Hsu,1971)所讲的心理社会图(见图二),不仅可能涉及亲密社会中的其他人,而且可能涉及运作社会或更广大社会中的人们。 
    图二人的心理社会图(取自Hsu,1971:25) 
    许氏的“心理社会图”(见图二)包含有七个不规则的同心层,由内而外依次为潜意识、前意识、未表达的意识、可表达的意识、亲密社会与文化、运作社会与文化、广大社会与文化、外在世界。图中第四层称为“可表达的意识”,包含个人能够跟他人沟通的观念和直觉,例如:喜、怒、爱、恶、贪、惧,以及依照其文化之道德、社会与技术标准,做事情的正确方法。第三层“亲密社会”包含个人与之有亲密关系的重要他人,以及个人的宠物、用具和收藏品,个人与之存有一种感情,而不仅是因为它有用而已。相形之下,个人与属于第二层“运作社会”的其他人交往,主要是因为对方对他有用,而不是他对对方有什么感情,他们之间所建立的只是正式角色关系而已(Hsu,1971,p。26)。 
    “心理社会图”可以看做个人在其生活世界的某一特定时刻中,觉察到其社会处境的意识状态。从许氏所提出的“心理社会图”来看,华人在其生活世界里较需要“做面子”的场合,通常是涉及第二个层次“运作社会”之人际关系的场合;用图一的理论模式来看,它是涉及混合性关系及工具性关系的范畴。这一点,其实也不难理解。在日常生活里,涉及某一事件的“他者”跟自我之间,可能存有不同的社会关系。如果他们之间是属于亲密社会中的情感性关系(譬如:家人之间),在过去长久的生活史中,他们对于彼此的荣辱都有共同的经验,都知道彼此的“里子”,在进行社会互动时,便很少有“做面子”的必要。 
    相反的,如果互动的双方是属于亲密社会中的混合性关系(譬如:在亲戚、朋友、同事等熟人之间),他们对于彼此的荣辱都只有部分的共同经验,他们在进行社会互动的时候,可能一方面想要多了解对方,一方面又希望在对方心目中留下良好的印象,这时,他们便会尽量地在对方面前“做面子”,将关系自我的正面讯息呈现给对方。 
    当然,这么说并非意指,在情感性关系网内,就没有“面子”与沟通的问题。事实上,在儒家文化传统的影响之下,对个人最重要的情感性关系,通常是家庭中的人际关系。以往有许多实证研究显示:家庭是个人经历各种不同情绪经验最为重要的一个场域(杨宜,1999;刘丁玮,2002),在家庭里面,个人当然也可能经历到各种不同的人际冲突,也有所谓的沟通面子问题。然而,在家庭的范畴之内,却不是华人玩“面子游戏”的主要范畴。这一点,必须从儒家传统的生命观来加以理解。儒家的生命观和基督教有其根本的不同。基督教认为,个人的生命是因上帝所创造的,因此,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儒家认为,个人的生命是父母所生的,个人的生命是历代祖先生命的延续,子女的生命则是个人生命的延续,整个家族的生命应当构成一个延绵不断的整体,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有“一体感”(Hwang,1999)。华人经常将亲子关系称为“骨肉”,兄弟关系称为“手足”,便是出自这样的生命观。 
    以这种生命观作为基础,家庭往往成为华人生命中所认同的第一个“大我”,他们倾向于把家庭看做一个整体,在外人面前,“一荣皆荣、一辱皆辱”,个人必须努力捍卫家人的面子,这可以说是华人所谓“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基础。更清楚地说,华人社会中所谓的“面子”,并不一定只是个人“小我”的面子,它也可能是指“大我”的面子。至于所谓的“大我”,必须看个人在该社会事件中所认同的群体而定,它可能是指一个班级、一个球队、一个政党,甚至是整个国家。 
    (四)赛场 
    谈到这里,我们必须进一步考量,现代化对于华人社会行为的影响。用许光的“心理社会图”来看,现代化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个人有愈来愈多的机会脱离“亲密社会”,而和“运作社会”中属于混合性关系或工具性关系的他者进行社会互动。这时,他所知觉到的“心理社会图”很像是Bourdieu(1977)所说的“场域”,或是西方政治学者所说的“赛场”。这是行动者运用各种资源,和他人展开斗争,希望达成个人目标,以争取利益的所在。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此处所谓的“赛场”或“场域”,一方面可以用物理空间的概念来加以理解。过去中国人说“争名于朝,争利于市”,在像“朝、市”这样的物理空间,人们可以从事各种不同形式的斗争,以争取某些特定的资源。更重要的是:它同时是指一种“心理场域”(Lewin,1951),行动者为了想要获得某些可能的特定目标,其心理场中的各种不同成分,会组成某种形态的“意图结构”。就行动者所要开展的社会实践而言,心理场中的位置,不能用尺寸之类的物理概念来衡量,而必须用诸如角色和关系的概念来加以理解(Orum,1979),它可以说是各个位置之间所存在之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Bourdieu,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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