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自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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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自白书- 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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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条。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也很多。这些司法解释与行政规章有的还极冲突。通过制订民法典,可以使民法体系化,有效地解决单行民事和经济法律、法规彼此间的冲突和协调。    
    张:世界上是不是每一国家都颁布了民法典。    
    王:迄今为止,不仅一些主要的大陆法是国家早已颁布了系统完备的民法典,一些第三世界国家,比市场经济改革起步较晚的越南等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颁行了民法典。俄罗斯在经济改革以后也开始了民法典的制订工作。    
    张;市场经济离不了民法典,民法典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基础。也许有人会问,美国、英国等一些发达的西方国家,搞得也是市场经济,他们也没有民法典呀?    
    王:美国和英国一些西方国家,属于“英美法系”,实行的是判例法。法官的判例作为法律的渊源,法官等于制订了法律。而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处理各项纠纷。就民事、经济案件的裁判而言,法官所依据的基本规则是民法。如果缺少系统完备的民法典,必将会使法官处理案件时,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从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    
    张:中国民法典采取什么体例呢?一般人通俗的说法采取什么结构呢?    
    王:民法典的立法体例大致可分两种。一是罗马法,又称法学阶梯式,以法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所采纳;另一种为德意志式,又称潘德克乔式;为德国及其追随者采用。被人称道的是后者。这种体例的最大特点是设立总则篇,规定民法的共同制度和规则,另有分则。就我国民法典而言,我认为有必要设总则,各项民事法律制度有共性的内容在总则中体现,从而可以达到立法简洁的目的。尤其象法律行为制度,可以以其高度抽象的规则来填补合同法等法律调整的空白。这种体例严格区分了物权和债权,对于民法分则体系的完整也有必要。    
    另外,应当看到我国虽然受大陆法系的民法影响,改革开放以后,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法律文化对我国影响较大,这点在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担保法中更明显。由此可见,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有其它法系,我们都要兼容并蓄。在立法体系上可以将指大陆法的一些传统,但也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    
    张:你能谈谈中国民法典的内容吗?    
    王:刚才我已说到了,中国民法典要有总则篇,另有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篇。在立法精神上应当十分注重对民事主体的权利的保护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张:据说法律界人士对一些问题争议很大。比方:人格权法的独立地位问题;侵权行为法及债法的相对独立问题;关于知识产权制度问题;还有婚姻家庭制度通讯民法和商法的关系等问题。就这些争议很大的问题,你是什么观点?    
    王:(笑),你一口气问了我这么多问题,我都不知道先回答哪一个好了。首先我谈谈关于人格权法的独立地位问题。我是主张“人格权独立”的。因为民法中两类基本权利,就是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包括人格权)。这是民法的两大支柱。既然财产权可以分为债权、物权等各项制度,人格权为何不能独立,否认人格权作为一项独立制度存在,实际上受到了“重物轻人”立法观念的影响。再者对人格权的侵害也会造成对公民人身利益甚至财产利益的损害,非单纯的主体制度所能概括。第三人格权制度不能被侵权行为制度概括。    
    关于侵权行为法及债法的相对独立问题。我认为侵权行为法应当从债法体系中分离出来。因为债的一般规则主要适用于合同之债,而不完全适用于侵权之债。    
    关于知识产权有学者认为不应包括在民法中。我认为知识产权制度虽有其特殊性,但仍然是一种民事权利,本质上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结合。    
    关于婚姻家庭法有学者认为也应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我认为婚姻关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也涉及到财产关系。民法关于主体、人格权、物权甚至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许多问题,例如遗赠、扶养协议等都是适用的。婚姻家庭法应纳入民法典中。    
    关于民法和商法,有学者认为民法和商法分立。我认为民法及商法均有调整交易关系的内容。进入交易后无法分清是民事主体还是商事主体。民商分立在立法上将产生矛盾和重复。民商合一使交易规则统一化、国际化,有利于司法体系的调整。从我国情况看,把企业和公民分为商人和非商人也是行不通的。我们应当坚持民商合一体制。    
    张:让你一下回答这么多总是实在是很辛苦(笑)。我想问最后一个问题。那就是中国民法典何时才能完成制订工作。    
    王:考虑到民法典内容确实十分复杂,我们不应仓促颁行,但也无须用十年,甚至数十年。这不仅是因为我们各方面的条件已经成熟,更重要的是现实经济生活的急切呼唤,使我们无法长期等待。从国外的立法来看,法国民法典这样一部前所未有、带有蓝本意义的民法典的制订,只用一15年。而苏俄民法典仅用了5年。我预计从现在着手,到下世纪,也就是2005年之后不久,中国应该能够完成民法典的制订工作。    
    


王利民:中国民法典离我们有多远笔墨官司最好法院打

    笔墨官司是笔墨打还是法院打?我问。这是一个热点问题,由此话题而引发的讨论正在进行有关报刊发表的文章不下百篇,那些文章大半都是文化圈内人写的。我想就这个问题问一下做为法学家王利民,看他如何回答。    
    王利民坐在办公桌旁沉了沉,道。你所说的笔墨官司可能是指近几年来被炒得纷纷扬扬的告记者、告作家热吧!这里涉及到新闻侵权、小说侵权、评论侵权等问题。这其实是两种权利的冲突而造成的。一方面我们要对新闻自由创作自由、评论者的舆论监督权进行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要保护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当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在价值的评判和平衡时,要有一种倾斜。这种倾斜的法律上是有一些基本原则的。    
    是的,在你的著作中有这方面的论述,你是主张向舆论监督权倾斜的也就是多些新闻自由特别对公众人物、公共事物主张多一些舆论监督。    
    王利民从点了点头说,从另一个方面看,现在人们觉得受到损害后知道到法院打官司了,这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多年来我们一直缺少人格权这种观念。有人说这是一种权利的觉醒,这是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我很赞同。,权利是什么?权利的主要核心在于法律,法律的主要内容在于权利。只有公民懂得了怎么去捍卫权利,才能说他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提高。另外,通过司半裁判来解决纠纷也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必由之路,相对于过去纠纷找领导调处,行政解决要进步得多。这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    
    我停下记录说,你刚才谈得比较宏观。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当然是必要的,但是,现在也有滥用诉权的现象,在告记者、告作家的官司中,几乎80%是判记者、作家败诉的,记者、作家在写东西时简直觉得危机四伏了。    
    你说的现象确实存在。有些地方判记者、作家败诉的太多,这个问题让人感到忧虑。我曾和一些法院交换过意见。人格权毕竟是一种私权,舆论监督是一种公权,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我们不得不使个人的私权受到一些限制。从美国的纽约时报沙利文案件以来,美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有一个很重要的规则,就是隐私权和新闻自由相比,新闻自由的价值要高于隐私权。这个规则我们可以借鉴。不能不考虑到新闻、创作、评论的一些法律,就判作者败诉。要不然的话,新闻也好,创作也好,评论也好,确实是困难重重。我认为对这类案件的侵权构成要件要有一个严格的规范。同时要多听听行业部门的意见,每一个行业其实都有一个通行的标准。    
    我说,由于一些判决没有充分听取行业部门的意见,加上某些法官的素质低下,有些官司判了,的确没起到好的社会作用。所谓输了官司、赢了理。就算官司输了却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有些文化圈内人士为法官不懂行,根本没有资格判这类案子,为此才引出了笔墨官司笔墨打的讨论。在这种情况下,你能不能十分肯定地回答我,笔墨官司到底是笔墨打还是法院打?    
    王利民十分肯定地回答。笔墨官司一定要法院打。但是,要充分听取这个行业、阶层、圈内人的意见。同时也要充分地尊重创作评论的规律。你不到法院,那么通过什么方式解决呢?    
    双方论战呀!我笑着接话。    
    论战到什么时间呢?可能论战到几十年都不会有一个结果。    
    就象鲁迅那一代人那样。最后还是存疑,不了了之。    
    但是,现在时代不同了,节奏飞快,日新月异。旧的问题还没解决新问题又来了。再者,那个时代没有人格权法,这种权利的观念也很薄弱。    
    论着论着就叫骂起来,所以鲁迅可以痛打落水狗。可以骂对方是“走狗”。    
    王利民说,在现代社会,没有其他的途径最能有效地解决纷争、纠纷。只有通过司法。有人说作家自己搞仲裁来解决。可是仲裁不服呢?还要找法院。最后仲裁要执行呀!执行不下去呢?也要找法院。过去我们都通过领导解决。那就是看哪一级领导说了算的问题。那当然是官大的说了算。    
    


王利民:中国民法典离我们有多远惩罚性赔偿:骂一句赔两千,打一拳罚五千

    在诉讼就会有判决,损害赔偿是自然的。就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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