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参见教材P240。
15.×
【解析】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参见教材P239。
16.×
【解析】依据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参见教材P295。
17.√
【解析】参见教材P312。
18.×
【解析】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的申请,不予核准。参见教材P432。
四、综合题
1.【答案】
(1)①银行拒绝支付支票款项行为合法。因为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天。B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超过了10天的最长期限的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另外,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外记载日期,另行记载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故甲公司关于“3月25日付款”的记载无效。
②甲公司观点错误。出纳的出票行为无效并不影响票据的有效性,只要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齐全,则票据有效,另外该票据时由财务科科长签章,故签章行为也有效。甲公司应属于主债务人,承担票据责任。
③A公司拒绝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观点错误。因为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齐全,形式要件完整,保证行为有效。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原因而无效的,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④乙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观点正确。因为支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提示付款的,丧失了对出票人(甲公司)以外所有前手的追索权,故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理由成立;同时,保证人A也可以以该理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①银行拒绝支付本票款项行为合法。因为表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该票据出票时,不符合规定,故票据本身无效,所以银行拒绝付款理由成立。
②乙公司的出质行为无效,原因有两方面,第一,票据本身无效;第二,出质时缺少“签章”这一绝对记载事项,只表明“出质”字样,无签章的,出质行为无效。
(3)①银行承兑汇票有效,法律规定,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只注明“汇票”字样的,绝对记载事项符合规范。
②D、E二人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票据的保证只有记录在票据或粘单上方为有效,单独签订保证合同的,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只承担《担保法》的一般保证责任。
③丁公司的票据背书转让行为无效。因为丁公司在背书转让前的提示承兑属于不单纯承兑,不单纯承兑汇票表明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被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否则该背书转让行为无效,丁公司应自取得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向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
④丙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票据的变造,不影响票据的有效性。
乙公司拒绝承兑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被背书人根据授权补记,且补记的格式和内容符合背书要求的,于背书的记录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该项背书有效。
2.【答案】
(1)①董事会召开的时间不符合规定。董事会的每次会议应于召开前10天通知全体董事。乙公司董事会通知的时间和召开的时间之间,相隔不足10天。
②制订的公司关于2004年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由于公司截止2004年累计已提法定盈余公积尚未到达注册资本的50%,因此,该公司应先按净利润的10%、5%分别计提法定盈余公积76万元,法定公益金38万元;之后的利润方能分配给股东。
③制订重组后第一次增发新股方案不符合规定。因为乙公司资产重组后最近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只有5。37%(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计算),达不到6%的最低条件要求。
④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的签名错误。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会议的监事无须签名。
(2)乙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次董事会的下列决议发表独立意见:
①关于聘任王某为公司副总经理,并决定其年报酬额为9万元的决议内容。
②关于通过乙公司向第二大股东全年购入8200万元原材料的交易合同,以及乙公司向南方公司借出款项660万元的合同。因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3)①乙公司2004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不正确。应当在2005年前6个月内召开。
②关于同意E独立董事辞职的决议即日起生效的内容错误。根据《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申请,而导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1/3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该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缺额后生效。
③股东大会关于2005年增发新股的决议,以及用1600万元的价格整体购买丙公司的决议不符合规定。虽然该决定由出席会议的董事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是未达到关于“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的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的决议,以及购买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④关于“同意公司与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订立委托该常务副总经理承包经营甲公司占主营业务收入80%的承包合同”的决议错误。因为该项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中,只有4500万股的法人股同意,未达到2/3的规定。
(4)该合同中关于外方购买者支付价款的金额和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方投资者通过收购国内企业改组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必须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的6%,并在1年之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答案】
(1)D、E两位保证人应对物的担保以外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金额应为1300(1600-1600×10%-140)万元。因为同一项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保证的,保证人应对物的担保以外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D、E两位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时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乙、丙双方3月25日签订的运输合同中无担保条款的规定。但该合同最终采用的是定金担保方式,3月29日丙方收到乙方预付的运费后,证明收到“定金”,表明双方对该合同作了补充规定,且定金担保方式从3月29日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中22万元的部分有效,剩余8万元属于单纯的预付款,因为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110万元)的20%,超过部分无效。
若丙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由于合同中未具体规定损失额的计算标准,只有公允价值的原则规定,这属于约定不明,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明确;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3)①丙方应向乙方索取。乙方作为货物托运人,享有变更合同的权力,但因此给承运人丙方造成的损失的,托运人向承运人赔偿损失;
此项内容同时也属于甲、乙双方合同的变更,但变更后又未注明相关费用应由哪方负担,因此,该项费用先由乙方向丙方支付后,再由甲、乙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到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②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该合同属于表见代理合同。
③由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因此,D、E的担保也有效。又因为乙方放弃了对物的担保的优先受偿权。D、E二位担保人可在债权人放弃的权力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因此,D、E二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为1160万元(1300-140)。
④丙方拒绝向乙方承担C设备的损失的观点错误。损失中因乙包装质量造成的,丙方可以免除责任,但对于运输原因造成的,由丙方承担责任,丁也承担连带责任。
4.【答案】
(1)清偿顺序为:
①A公司行使取回权,该部分财产实质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能对其进行分配:
②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用于职工安置支出,不足部分,依法从处置破产企业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中拨付;
③有担保的债权人,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④剩余部分为破产财产,依次支付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2)职工安置,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破产小组审核批准,按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共需职工安置支出共1080万元(450×0。8×3)
(3)取回权金额为300万元,别除权金额为3900万元(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