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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
译者前言
本书原名联邦主义者(Federaist),内容皆系关于美国行
宪问题之辩论文字,阐述宪政上之各项原理。原作初自一七
八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分期在纽约各报连续发表,至一七
八八年三月至五月期间,始汇订出版第一次单行本,计分二
卷。卷首有汉密尔顿(Harnilton )所撰之序文及手订之目录。
其后美国曾印行多种版本,并有各国译本出现。一七九二年
巴黎发行法文译本,计有两种版本,至是几经者证记后,始
确定原著作人之姓氏。追南美亦成立联邦式之政府时,一八
四O 年巴西京城乃发行荀萄牙文译本。一八六八年阿根廷京
城发行西班牙文译本。其间德文节译本系于一八六四年在白
莱门城出版。惟英国民众直至一九一一年始获读该书,但英
国及其自治领地之执政诸公,则早在研究该书之理论,以组
织不列颠帝国联邦,并亦有助于组成澳大利亚与南非之政治
体系。
本书初版系麦克林公司在一七八八年所印行,是为原文
之正本。惟汉密尔顿所手订之目录,仅属一种纲要,故本书
兹亦参照一八八六年之洛琪版本,采取其详细目录而印行,
以补初版之不足。
考木书各篇原著作人计有汉密尔顿,梅狄森(Madison)
哲氏(Jay )三人。惟其中有若干篇究系何人手笔,今已无从
稽考,故遇有疑问者,均连冠作者之姓氏,以示识别。兹试
介绍三氏之传略如次:
亚历山大* 汉密尔顿(一七五七― 一八O 四年)在三十
岁前,在纽约州即以律师一业,驰名远近。氏曾肄业于纽约
城之金氏学院(即今之哥伦比亚大学)。后为华盛顿之幕僚,
历任总司令之军李秘书,及约克区之团管区司令等职。氏本
人虽系中产阶级出身,但其夫人则系出名门,为纽约州之富
豪,施伊勒将军之女。远在一七八O 年,氏已深信当时之美
国政府,必须彻底加以改组,并主张各州对于宣战,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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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易及财政等项之主权,均应交政府执掌,方可使国家强盛。
一七八六年九月之安那波里斯城会议(Annapolis Convention)
,氏亦参加。该次会议虽一无结果而散,但实为翌年春间召
开费莱台尔菲亚城联邦制宪会议之前奏。氏亦为此次制宪会
议代表之一,虽未始终其卒,克尽其制定宪法之任务,缘氏
抱有建立中央集权政府之主张,致招会中人士之嫉忌,但在
制宪会议闭会期间,氏仍大声疾呼,促人民一致拥护宪法,
并力促纽约州加以批准。本书各篇论文,出诸汉氏所撰者计
占半数以上,由此可知其光辉之一页。新政府成立时,氏曾
出任首任财政部长,莫定美国之经济与财政政策,其功不可
磨灭,无待赞述。氏旋于一八O 四年不幸逮遭惨死,享年仅
四十七岁,使美国丧失一政治良才,诚为莫大之憾事也。
詹姆士* 梅狄森(一七五一― 一八三六年)乃佛琴尼亚
洲人,同与该州志士,从辜独立运动,缔造此一新国家,厥
功殊伟。氏曾肄业纽哲尔西学院(今改称普林斯顿大学);
专攻历史,政治学及伦理学等课,用功甚勒。革命之初,氏
即从事政治工作,参加佛琴尼亚洲之首次议会及大陆会议。
后亦同与汉密尔顿出席安那波里斯城会议及费莱台尔菲亚城
制宪会议。氏对制宪会议工作,贡献极多,其才千在当时会
中,无人可出其右。氏对历史与政治,有独到深入之研究,
言论精湛,会中人士莫不钦佩。其声势之大殆可谓为“制定
宪法之主持人”。氏在会议进行期间所作之摘录,曾于一八四
O 年印行问世,乃其遗著中最完善之一部文献。本书各篇论
文,氏亦参与撰述,尽其争取各州批准之最大努力。新政府
成立时,氏乃以众议员身份参加。在第一届国会中氏复领导
众人,拟成第一项至第十项之修正案,即权利法案是也。氏
任职至一七九七年,退出国会,回乡憩息。一八O 一年东山
再起,复至华盛顿京城,前后计留居六年之久。初任国务卿
一职,后曾当选为美国第四任大总统。惟一生事迹,要以一
七八七年夏在费城之工作,乃对国家之最大贡献。约翰*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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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一七四五―一八二九年)亦与汉密尔顿,同为纽约州人,
曾在金氏学院(现为哥伦比亚大学)攻读。初业律师,极为
发达,颇有应接不暇之势。氏与该州保守成性之富有家庭,
渊源极深,故对独立运动,颇持协和之主张,但对革命工作
亦曾尽其才智,全力以赴。氏曾与弗兰克林与亚当斯二氏,
共同进行一七八三年英美条约之谈判,以确定美国之独立。
召开费莱台尔菲亚城制宪会议时,氏任外交部长,故非制宪
代表之一,但本书中有关外交关系之文字,例如关于参议院
缔结条约权等问题,皆系哲氏所撰述。追组成新政府时,在
哲佛逊自法回国,正式就任之前,氏曾哲行代理国务卿一职,
其后乃调任美国之大法官。氏与华盛顿及汉密尔顿皆为心腹
之交,一七九三年之中立宣言,及华盛顿之离任演说,氏皆
参预拟草。后曾进行一七六四年所谓哲氏条约之谈判,解决
对英和约上之各项悬案。氏亦曾出任纽约州州长一职。本书
论文,氏所撰文字虽较汉梅二氏为少,但仍不失其重要意义,
盖哲氏在一七八七年之身价威望,实远较汉梅二氏为高,故
其参预撰述,确具真实之重要意义也。
按美国宪法系于一七八七年九月十七日由费城制宪会议
所通过,然后提请国会送交各州批准,以资行宪。其间亦曾
几经磨折,盖当时美国于独立战争之后,政局极为混乱。一
部分人士仍持分裂之论,反对宪法之声随之而起。上述三氏
乃相继撰文,刊诸报端,劝导国人,促其拥护宪法,以莫定
国家墓础,并闻明宪政上之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权限,以
使国家政治入于正途。最后始获建成美利坚合众国,在世界
政治史上添一新页。译者鉴于美国今日之富强繁荣,实皆当
初开国元勋制定宪法之功,兹复值吾中华民国推行宪法之际,
爱有是书之译述,以供国人之参考。
原书系以各篇“告民众书”所汇编而成,各篇自成段落,
致前后颇多重复之处,译者兹为便利行文及使人易于阅读起
见,故以“去繁就简”为原则,而加以编译,重复处多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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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节,其有不切目前情形者,则加以删去,但仍竭力保持原
书之精华,此则可以告慰于读者之前。
关于汉密尔顿所撰之序文,译者因无法获得该书之最初
版本,致无从译出,殊引以为憾。惟据最近版本,有普林斯
顿大学研究院爱德华* 米德* 安尔氏在一九三七年所撰之新
序。兹特译录于本书之前,借可窥知美国人士对本书之评价。
本书译文初版印行,拜误之处,在所难免,深望读者不
吝指教,傅在再版时加以修正,实为至盼。
严欣淇识
三十七年五月
原序
一百五十年之前,费莱台尔菲亚城会议为美国制定其宪
法,事后虽曾遭遇一次大规模之南北战争(一八六一年至一
八六五年止);但此一宪法遂因此而饱受时代与经历之磨炼,
得为现代世界树一先例,根据代议政体之原则,创建一大规
模之联邦共和国。虽此一政府初非依据民主政治之原则所组
成;但已具此体制。其后随时代之演变,故得赖以建成世界
上最大之民主共和国。今就此一意义而论,诚如林肯所言:“吾
开国元勋怀自由之职志,并服膺全人类天赋平等之原理,乃
在此大陆上建立一新国家”。有谓美国人民借费城会议之成
就,乃得制定美国之宪法,“以组成更完善之合众国,伸张正
义,保障国内安宁,规划共同防务,增进公众福利,确保吾
人本身与后世子孙永享自由之福泽”,所言亦属实情。
一七八七年五月十四日所召开之费城会议,出席代表年
轻者虽占多数―例如汉密尔顿氏时仅三十岁,梅狄森氏亦只
三十五岁―但皆为一时非常之选,聚首一堂,共商大计,以
补联邦条例之不足,使政府足以适应紧急事变,及保全合众
国之统一。当时却尔斯* 皮尔德雄辩滔滔,发表其意见曰:“此
次制宪会议集全国精英于一堂,类皆素具丰富之政治经验及
切合实用之学识,或对人类行动之动机及政体之要素,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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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切独到之见识。当时之盛况,实为历史上历次会议前所未
见,人之作此言者殆非仅受爱国自尊心之驱使而已。同时在
四百万白人之中,集合精通治理国政之人才,同在文明领域
之内,共商大事,此亦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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