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非洲人,可得重见天日,与其欧洲同胞共享幸福,不再受
其压迫矣。
但尚有人曲解此一条款,认为制定入境税,不窗在刑法
上容忍不法习惯,并为阻止欧洲善良人民之自愿移人美洲。
此种反对理论、全属歪曲事实,究其用心,惟在企图阻挠推
行新宪法,实无加以驳菠之价值之。
第三项权力乃关于维持各州间之和睦状态及其适当联系
一事,此一问题尤与限制各州之职权及司法上之某种权力有
关,当另撰专文讨论之。兹先讨论有关此一权力之其犯美国
宪法原理
他问题如次:即调整各州与印第安族间之商务关系,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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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钱币,规定钱币与外币之价值,制定关于伪造美国钱币及
有价证券之惩罚条例,确定归化之统一法规,规定度量衡之
标准,制定破产事件之统一条例,拟定各州司法上之诉讼程
序,以及设置邮政局及邮政道路等事宜。
现行联邦条例对于调整各州间商务关系之职权,吾人经
验所得,已知其缺点何在。倘国内各州商务关系未臻健全,
则国际贸易亦将无从求其发展,故宜成立督导机构,调整与
管理联邦各州间之商务关系,始可进而推广对外贸易,以使
国家日趋繁荣。关于调整各州与印第安族间之商务关系,联
邦条例原有二项限制,但文字含糊,自相矛盾,以致无从加
以适当之约束,只有限制印第安族之权,而无限制各州之权;
且亦未规定各州在其领域内违背或侵犯立法权之条例,同时
何种印第安人应视为某一州之人民,亦皆未加以说明,致常
为各州州务会议间之争执题目。处此情形之下,何能调整对
印第安族之商务关系?故此一权力亦应授予联邦政府,傅使
国内一切商务情形,皆可趋于协调。
关于铸造钱币,调整国币及外币价值之权,联邦条例本
亦付诸缺如,制宪会议兹亦已加以补充。目前国会之职权,
仅以自铸及各州所铸之钱币为限,致通货之价值常因各州所
订对于外币价值之不同条例,而受其破坏,国币价值遂因此
无从加以统一。其次,制定关于伪造有价证券及通货之惩罚
条例,自亦同属政府之职权,可借以稳定国币与外币之价值。
关于制定度量衡之标准,其权力兹亦加以移转,授予政
府。此与上述调整钱币价值之权,理由亦属相同。归化条例
各州互不相同,亦早已被人视为吾国行政系统上之过失,以
致引起许多错综复杂之问题。联邦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乃谓:
“各州自由居民皆得同享各州自由公民所享之特权与特免,
惟贫民、游民、及逃离法网之人除外;各州人民可在任何一
州同享商务与贸易上之一切特权”等语。文字混淆不清,已
属显而易见,竟在同一条文之内,迭见“自由居民”;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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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及“人民”三种不同名词;且其复述“自由公民……
之特权与特免”; “……商务与贸易上之一切特权”,又如
何加以解释?殊使人难以辨明其意义。例如某某一州之“自
由居民”,虽非为该州之公民,但可在其他各州同享该州“自
由公民”之特权与特免。易言之,即该人在其他一州内所享
之权利,反可较其在居住一州内所享者为大;同时某一州可
因此而以公民资格界予另一州之居民。此种条例岂不令人发
生疑问?因此各州对于所欲归化之外人,亦将无从确定其身
份,例如某一州倘规定居住短期后即可取得公民资格,而另
一州之规定较严,则外人从中取巧,进入规定不严之一州内,
以取得其公民资格,然后即可向规定较严之一州,要求享受
同等权利。其可能发生之严重后果,殊难防范。制宪会议有
鉴及此,故其所拟之新宪法,兹已规定授权政府,由其制定
全国一律之归化条例。
制定全国一律之破产法规,乃与调整商务关系有密切之
联系性,此可防止当事人蒙受欺骗及对财产遭受损失之不幸
事件,故此一权力之意义,当可不言而喻,无待赘述。
新宪法主张在普通法上制定各州之诉讼程序,此亦为对
联邦条例之一大改革,盖联邦条例所作之规定,意义未见明
确,每使人视之为无关轻重,实则其效能极大。今制定此项
权力授予政府,可使司法机关得一便利之工具,且对毗邻各
州之诉讼事件,尤多裨益。
关于设置邮政局及邮政道路一项权力,在各方面言之,
皆属有助于一切之权力,绝无害处可言,盖邮政业务,办理
妥善,管理办法贤明,则全国民众皆可获受其益;且可使各
州更易于增进联络关系,故此一权力亦应归联邦政府执掌。
第四项权力计有九种,兹试分述如次:
一、保障著作人对其著作,发明人对其新发明,在规定
期限内之专利权,傅可借以促进科学与艺术之进步。此一权
力之效用,几已无可置疑。英国对于著作人之版权,亦早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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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规定,制定为普通法上之一种权利。关于新发明之权利,
亦应属诸发明人,其理由相同,可以无庸多所论述。要知此
类个人权利乃与公共福利,相辅而行,故各州倘自行制定其
条例,各不相谋,则必难收获成效,各州兹已有鉴及此,遂
亦希望国会能制定统一条例,交政府执行,以资一致。
二、在不超过十方哩之区域内,事前经该州同意所割让,
并经国会接受而定为合众国政府之所在地者,则对任何事项
有行使独有立法之权;同时经各该州议会所同意购置之土地,
而用以建造要塞、军需库、兵工厂、船坞,及其他必要建筑
物者,亦可行使同样之独有立法权。政府所在地之必须行使
独有权力,其理极为显明,此乃合众国依据立法程序,以其
最高权所行使之一种权力,世界各国皆然。否则,不但公共
职权与进行程序皆将蒙受侮蔑与顿挫,且将使国家公务人员
在履行公职时,多所顾忌而受到牵制,其结果必致无从发挥
其行政设施之效力,故在政府所在地内,应有行使独有立法
之权。
关于管理要塞、军需库、兵工厂等设备之特权,亦应属
诸联邦政府一节,其理亦属明甚。盖此项土地上以公款所造
之建筑物,即属国家之公共财产,故不应受该地属州之管辖;
且该一地区乃与合众国之整个安全有关,故更不应受某一州
之单独管理。
三、宣布惩罚叛国罪案,此则对于因叛国罪而丧失公权
之人,除视夺终身者外,不得剥夺其继承权,或没收其财产。
美国政府对叛国罪案,应有加以惩罚之权,此当为人人
所赞同;但为防止激烈党派之间,因私恨宿仇而强以叛国罪
名加于对方起见,故制宪会议兹以其最大判断力,特在宪法
上补充一条文,规定必须提供罪案之证据,并限制国会在施
以惩罚之时,不得将该案结果累及罪犯以外之人,借以杜绝
流弊。
四、准许新州加入合众国,但在任何一州之辖境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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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另辟新州,又未经有关各州州议会及国会之同意,不得并
合任何二州,或二州以上或各州之一部分,以建立新州。
联邦条例对上述重要问题,并无明文规定。制宪会议有
鉴及此,除规定可准许新州加入合众国,以补原有条例之缺
点外,复为防止流弊起见,特规定原有各州不得自相结合而
另成一州,以免引起州间之私相嫉妒与纷争。
五、处理合众国所属之领土及其他财产,并制定其各项
必要法规,但此非宪法对国家或任何一州之权利,可存偏祖
私心之谓。
此一权力极为重大,其必要理由亦与上述一权相同,所
附之但书亦属正当,盖吾人观乎西部领土之情形,即可知其
易于引起嫉妒,发生纠纷,故此一但书益属重要。
六、保证合众国内各州实行共和政体,保护各州免受侵
略,容许各州为防止内乱可行使其立法与行政之权。美国既
以共和政体为立国基础,由共和单位而结成联邦,故其最高
政府理应具有保护共和政体之权力,以免其变质,流为贵族
或君主政体。联邦系统愈益密切,则各州之政治机构,亦益
能互相获得极大之裨益,故需有此保护,方可限制各州变为
反共和政体。
保护各州免受侵略,其意义即指保障各州之安全而言,
其目的不但在防止外来之侵略而已;且亦在遏阻强邻之野心
企图,过去史实已有此证明,故此一条例对于弱小各州,尤
有极大之关系。其次,防止内乱与暴动亦与维持国内安宁一
事,关系极为重大,理由已在前述各章,加以阐明,兹不赞
述。
七、在推行新宪法之前所已订立之各项债务与义务,不
论根据联邦条例或宪法,对美国仍属有效。
此事实仅为一种申明条例而已,附录于宪法之上,以资
凭信,伸可使美国之外国债权人获得满意之保障,以免发生
误会,则在革新国家政治体制之时,道义方面可不致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