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可以通常理论说明之。
政府分别行使各项权力,委交各部执掌,是为维护自由
之必要条件。吾人今为奠定其适当基础,则首需使各部本身
具有一种意志力,次宜确定各部之任用官员,应尽可能减少
其依赖关系,然后方可减少越权情事,使各项权力不致逐渐
集中于同一机关之内。
其次,共和国政府内之立法权,独占优势,本属势所必
然,难以避免。其挽救之道则可将其分成参众二院,规定其
选举法与工作原则,使之各不相同,稗可将其共通任务,减
弱其联络性质;并在必要时,亦可划分其权限,使之各不相
犯。立法权之重力既获减轻,则行政权与司法权自可因而获
得保障。
综上所论,可知合众国乃以联邦共和国原则。联邦政府
系由立法,行政,司法三大系统所组成,各系权力均有限制,
互相并立。形成政权上之分权制;但在行使政权时,仍具有
联系性质,并非各不相关,因此遂制定一种监察与平衡制度。
其作用乃在监察立法,行政。司法之职权,借以平衡其力量,
稗可得以防止越权等情,由此当可发扬政治分权之真实价值,
合众国联邦宪法之精神亦即系于此焉。
第八章立法机关—立法院
汉密尔顿梅狄森原著
―立法机关由众议院与参议院组成― 众议员选举人之
资格― 众议员候选人之资格― 众议员之任期问题― 每隔
二年改选一次最为合宜― 各州分配众议员名领问题― 众议
员之总数问题―众议员系由人民直接选出
政府机构之一般性能,及其分权与平衡制度,已在前列
二章,加以概括之论述;兹将进而对政府各部组织,分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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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之研究。首论国家之立法机关,此系由众议院与参议
院所组成之国会执行之。本章兹先讨论众议院之体制,此一
项目首宜加以研究者乃其选举人与候选人之资格问题。
宪法兹规定众议员选举人之资格乃与多数州议会议员选
举人之资格相同。按选举权本为一国共和政体之基本要素,
故制宪会议对此权利,兹亦在宪法上订一条例,以阐明其意
义。选举权资格一经规定,理应不宜时时加以更动,但各州
情形不同,原定选举权之资格,本有轩较。今若欲求其一致,
复欲使各州皆能引为满意,则在事实上既非所宜,亦非易事。
制宪会议今于审察各州情形之后,所拟定之条例,似可视为
最佳之方案,盖一则仍可符合各州所已规定之标准,仍可使
之引为满意;二则乃系依据各州之组织法所拟定,当可使各
州政府不致再予更改,故就美国国家之本身利益而论,实属
极为妥善。抑有进者,人民对此当亦不致有何异议,盖联邦
宪法对人民所已保障之权利,人民自不致甘愿加以删减,故
可无需疑惧也。关于候选人之被选资格,则较易使之趋于一
致。兹鉴于各州组织法之原有规定,未见妥善,故制宪会议
经过适当之研究后,特规定凡当选为众议员者年龄须满二十
五岁,并需取得公民资格已满七年,同时在当选时必须为代
表该州之居民。此外,尚规定众议员在其任期内,皆不得出
任合众国之任何官职。此一合理规定实可使全国人民,无分
土著或外来移民,无分老幼,无分贫富,无分阶级职业或宗
教信仰,人人皆得加人此一联邦政治机构。其次所应研究者
乃众议员当选后之任期问题,此宜研究之要点有二,即(一)
众议员每隔二年改选一次,试问此一制度是否健全?(二)
二年选举制是否实属必要,抑属合用?吾人兹当先行解答上
述二项要点,然后方可决定众议员之任期问题。
政府对一切事务应与人民利益相共,此乃持维自由之必
要条件,故众议员尤需直接依仗人民,与之互通声气,以保
持同情心之密切关系。此惟经常举行改选,始能予以有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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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殆无疑义。然则改选之经常性,如何方属绝对必要,
切合用处,则殊难速下准确之估计,且须视种种有关情形而
定。兹试以实际经验作一论断,加以解答之。代议制度兹已
成为现代政治上人民参政之新体制,美国各州早已采行。各
州所设之州会议,皆由人民选出之代表所组成,至其选举时
间则各不相同,自一年至七年不等;其间并会经过独立革命
之役,但人民代表之精神与作为嘟并无违反人民自由意志之
处,且咸能发挥无遗,始终如一,终获征服种种困难而完成
独立之使命。准此而论,二年选举制对于人民自由,已有此
具体证据,实无危险性可言,故尚可视为健全之制度也。
其次,二年选举制是否实属必要,抑属合用一项问题,
吾人兹可以种种理由予以肯定之解答。
凡对立法事件,缺乏刚正意志及相当学说,以作健全之
判断者,即不能成为合格之立法员。要知立法员之一部分学
识本可由该员之个人地位及公事上所得之接触而获得之;但
另一部分则必须由实际经验中获得之,此须日积月
壑塑塾里里壑叁二里鲤堕59 累,方能求其丰富,然后自
可知所使用。故在此种情形之下,欲求其增进学识及积聚经
验,则全视其任期短暂而定。各州目前所规定之议员任期,
大多皆为一年。兹所引为疑问者即规定其任期为二年是否较
诸一年,可以使其积获更多之经验与学识,其结论当可予以
肯定之答复。抑有进者,各州法令在其本州之内,皆属一致,
且为该州每一公民所习知,故州议员之必要学识,尚属有限,
其任期短暂,亦可无关大要。惟合众国全部之情形,即属不
同,不但各州法律互相歧异,且全国政务又须遍及于广大之
领域内,尤以各地地方事件,更属五花八门,故若不在中央
议会之内,即无从获悉其全部情形,得一准确之见解。由此
可知立法事务极为广博,议员理须具有充分之学识,始克胜
任。试以法律一端而论,各州众议员即皆应有所知晓。例如
对国际贸易如何方可予以适当之调整?若对各州有关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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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习惯、之各种条例,一无所知,即无从处理其事;若
对各州间之情形,亦不熟悉,则各州间之本身商务,亦将无
法加以调整。
关于捐税事件,倘不知各州之不同法规,则亦无法作适
当之分配。其次,编练民团之事亦然。此皆联邦立法之主要
目的,故需具有广泛学识之众议员,方能应付裕如。上述种
种即为制定联邦法规之最艰巨工作,必须各州代表经常接触,
互相洽商,然后始能求其日臻完善。
同时外交事件亦为众议员所应具有之一种学识。例如调
整国际商务事项,众议员所应有之学识即须熟悉美国与别国
所订之商务条约,并须了解该国之商业政策及其法律,然后
方能制定其适当立法。众议员虽不直接参加外交谈判,但与
各部有其必要之联系性,尤其是立法手续方面,众议院例须
与之合作办理,故亦应具备外交上之学识。
此外尚有种种次要事项,亦值得加以研究。例如众议员
之任期倘限为一年,而其居住之一州,距离政府所在地既远,
则往返定必多费时日,致服务时间减短,即足以影响其职务,
无以发挥其力量。
综上所述,吾人当可获得一结论,即每隔二年改选一次
众议员,乃属公务上所必要,且亦为合用之制度;同时人民
之自由,亦可由此获得保障。
兹再进而讨论各州分配众议员名额一项问题,此在原则
上乃亦根据直接税法规加以决定之,但此非各州不得以其居
民人数为标准,以摊派各州人民代表之谓。兹兼以分配税额
之法规为标准,虽非依据选举法原理而定,但此一办法,殆
尚少争辩之余地。盖众议员名额分配乃有关人民个人权利之
事,捐税乃有关人民财富问题之事,使其对国家尽其义务,
故同时依据税法而决定各州众议员之名额,实为最适切之办
法,且就法理上论之,亦要以此为较少争执之余地,且亦为
最合乎应用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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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以美国之固有情形而论,倘仅以各州居民人数为众议
员名额分配之标准,则黑奴应否亦列人计算?是亦需加以说
明者也。按诸实际,各州黑奴系列人自由公民之捐税比率之
内,是即黑奴乃属一种财产,并不视为人民之一员。黑奴既
被视为财产而估定其税值,故不应仅以该州之户口调查数字
而定为人民代表之标准。余深知此必引起国人强有力之反对,
兹当开诚公布,以说明其理由。论者皆谓:“代表乃与人民关
系较密之事,捐税系与财产直接有关之事,故对黑奴仍宜有
所区别,不应仅视之为一种财产,而绝不顾及其人民身份。
且就实际意义而论,黑奴乃兼具二者之性质,一方面自亦为
人民,但在另一方面则具有财产之性质,可由其主人加以转
卖;惟其生命与自由,亦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