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原理[美]汉密尔顿等[网罗论坛]寒寒》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美国宪法原理[美]汉密尔顿等[网罗论坛]寒寒- 第29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五、州与州间之诉讼。
      六、一州与他州人民间之诉讼。
      七、各州人民间之诉讼。
      八、同州人民间争执各州让与土地之诉讼。
      九、一州或其人民与外国或外国人民间之诉讼。凡有关
大使、公使、领事、及一州为当事人之案件,最高法院有初
审权。关于上项所述之其他案件,最高法院有受理其事实与
法律上之上诉裁判权,但须依据国会所定之例外与条例。审
问各项罪案,除弹幼案外,应由陪审官办理之,并应在发生
该项罪案地点之一州内开审。但遇有罪案并不发生在任何一
州内时,则应由国会依法指定其审问地点。
      第三条惟在对合众国作战,依附,援助及安慰敌人时,
始构成背叛国家之罪名。无论何人,若未经该案证人二人之
证明,或经其本人在公开法庭自首者,不得定其叛国之罪。
国会有宣告惩罚叛国罪之权,但剥夺叛国罪犯之公权时,除
被夺终身者外,不得剥夺其继承权,或没收其财产。
      第四章
      第一条各州对于他州之公共法令,纪录及司法诉讼手续,
应有完全之诚意与信任。国会得依据普通法,规定该项法令,
纪录,及诉讼手续之证明方式与其效用。
      第二条每州公民得享受各州公民所享之一切特权与特
免。凡在任何一州内被控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案而

                                                    …   119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121…

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

逃离法网者,如在他州被寻获时,则该州得其逃出一州之行
政当局之要求后,应将该犯交出,以便移解至对该项罪案有
裁判权之一州内。
      凡根据一州之法律应在该州服兵役或劳役者,而逃往他
州时,不得因该州之任何法律或条例,而可豁免该项兵役或
劳役,并经有关服役一州之要求后,应将该人交出。
      第三条国会得准许新州加人合众国,但在任何一州之辖
境内,不得建立新州,又未经有关各州州议会及国会之同意,
不得并合二州或二州以上或各州之一部分,以建立新州。国
会对于所属合众国之领土或其他财产,有加以整理及制定其
必要法规及条例之权。本宪法所述一切,不得解释为损害合
众国或某一州之权利。
      第四条合众国应向全国各州保证实行共和政体,保护各
州不受侵略,并经各州州议会,各州行政长官(州议会不能
召集时)之申请,平定该州之内乱。
      第五章
      国会在参众二院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可提出对于
本宪法之修正案;或因各州三分之二州议会之请求时,可召
开会议,提出讨论修正案。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下所提出之
修正案,经各州四分之三州议会或会议四分之三多数批准时,
即认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效力。各该项批准之方式,由
国会提议之。惟在一八O           八年前所制定之修正案,无论如何,
不得影响本宪法第一章第九条之第一节与第四节。各州未经
其同意,不得概夺其在参议院内之平等参政权。
      第六章
      本宪法施行前所订之各项债务及所立之契约,在本宪法
上对合众国仍属有效,其效力与联邦时代相等。
      本宪法及合众国依照本宪法所制定之法律,及以合众国
职权所已缔结或将缔结之条约,均为全国之最高法律。不问
各州之宪法或法律与其有所抵触,各州法院推事均应遵守之。

                                                    …   120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122…

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

上述参议员与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合众国及各州所有行
政官与司法官均应宜誓或宜言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上
之宜言为受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之必要资格。
      第七章
      本宪法经九州州会议批准后,即告成立,并在批准本宪
法之各州内亦即发生效力。
      本宪法经各州出席代表于耶稣纪元一七八七年,即美利
坚合众国独立后之第十二年九月十七日,在制宪会议中一致
同意后所制定。
       (以下为大总统华盛顿及各州代表之签名,从略)

附录之六
      宪法修正案
       (下列第一条至第十条修正案系于一七九一年十二月十
五日第一届国会会议时所提出,业予批准。第十一条修正案
系于第三届国会第一次会议时所提出,业已批准,并由美利
坚合众国大总统于一七九八年一月八日以咨文公布之。第十
二条修正案系汉密尔顿于第八届国会第一次会议时所提出,
业于一八O       四年予以通过)。
      第一条国会并无制定关于设置宗教及禁止信教自由之
权;并无被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之权;并无剥夺人民和平
集会及向政府伸雪请愿之权。
      第二条纪律严明之民团乃为保障自由州之治安所必须,
故不得侵害人民置备武器之权利。
      第三条士兵在和平期间,未得屋主之同意,不得驻人任
何民房;在战争期间,除依法律所规定之手续外,亦不得驻
人民房。
      第四条人民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及财产,不受无
理搜查与扣押之权利,不得加以侵犯。除有可能之理由,以
宣誓或代誓宣言之保证,并载明指定搜查之地,拘捕之人,
或扣押之物外,不得颁发搜查状,拘票或扣押状。

                                                     …   121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123…

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

      第五条非经大陪审官提起公诉,人民不受死罪或辱罪之
宣告。惟发生于陆海军中,或战争或国难时发生于现役民团
中之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案而受两次性命或身体
上之危险。任何人不得因犯刑事案件而强迫其自证其罪,亦
不得未经正当法律手续,而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财产。凡未
予相当赔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第六条凡一切刑事诉讼案件,被告得享受下列之权利:
一、在发生罪案之州或区域内,由公正陪审官予以迅速之公
开审判,该区域当先以法律确定之。
      二、接受关于告发案件性质与缘由之通知。
      三、准与对造证人对质。
      四、应以强制手续,取得对于本人有利之证据,并受法
庭律师辩护之协助。
      第七条凡普通法上之诉讼,其涉讼之价额超过二十元者,
应保留陪审官审判之权。凡已经陪审官审问之事实,除依照
普通法之法规外,不得再由合众国任何法院,加以复审。第
八条任何案件,均不得科以过多之保释金或罚金,亦不得处
以残酷与非常之刑罚。
      第九条宪法所列举之某种权利,不得视为可以否认或贬
抑人民所保留之其他权利。
      第十条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
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
      第十一条在普通法或衡平法上,凡他州人民或外国人民
控诉合众国任何一州之案件,不得由合众国法院受理。第十
二条选举人应在各该州内集合,投票选举大总统与副总统,
其中至少有一人不得为选举人同一州内之居民。选举人应在
选举票上书明选为大总统之姓名,并在另一票上书明选为副
总统之姓名。选举人应将所选之大总统与副总统,分别造具
各人所得票数之名单,然后在其上签证封印,以之送往合众
国之政府所在地,径呈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在参议院

                                                    …   122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124…

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

与众议院之前,当众验明签证启封,然后计算票数,获大总
统选举票最多者即当选为大总统。惟其所得票数须为选举人
总数之过半数,倘无人获得此项过半数时,则众议院应自被
选为大总统之名单上,在得票最多之三人中,立即投票选举
其中一人为大总统。但依据此项手续选举大总统时,应由各
州投票,每州代表合投一票。选举大总统之法定人数,由各
州所选出之众议员三分之二组成之,以各州之过半数为当选。
倘众议院有选举大总统之权而在次年三月四日之前,并未选
出大总统,则副总统应依据大总统逝世或宪法所规定之其他
条例,执行大总统职务。
      凡得副总统选举票最多者,即当选为副总统。惟该数须
为所有选举人总数之过半数,倘无人获得此项过半数,则参
议院应自名单上票数最多之二名中,选举一人为副总统。选
举副总统之法定人数由三分之二参议员组成之,且须以全体
参议员之过半数为当选。
      但宪法规定无被选为合众国大总统之资格者,亦不得当
选为合众国副总统。
      第十三条(本条修正案系于一八六五年十二月二日由阿
拉巴玛州批准,业经国务卿签证,自一八六五年十二月十八
 日起生效,成为合众国宪法之一部分)。
      第一节合众国境内或受合众国管辖之任何地区内,不准
有奴隶或强迫劳役存在,惟用以惩罚业经定漱之罪犯者,不
在此限。、
      第二节第十四条
      国会有制定适当之立法,以施行本条之权。(本条修正案
业经国务卿签证,自一八六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成为
合众国宪法之一部分)。
      第一节凡在合众国生长或归化为合众国而受其管辖之
人,皆为合众国及其居住州之公民。各州皆不得制定或施行
剥夺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