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原理[美]汉密尔顿等[网罗论坛]寒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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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原理[美]汉密尔顿等[网罗论坛]寒寒- 第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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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凡在合众国生长或归化为合众国而受其管辖之
人,皆为合众国及其居住州之公民。各州皆不得制定或施行
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与特免之法律。亦不得未经正当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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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

律手续,即行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并在其辖
境内,亦不得否认任何人应享受法律上之同等保护。
      第二节各州众议员人数应按其全部人口之多寡分配之,
惟不纳税之印第安人除外,各州年满二十一岁之男性居民,
并为合众国公民者,除因叛国罪或其他罪案不计外,其选举
合众国大总统与副总统之选举人,国会议员,一州之行政官
与司法官,或该州州议会议员之权利,被取消或剥夺时,则
该州代表人数应按前项男性国民及该州年龄二十一岁男性国
民之总数,依比例核减之。
      第三节凡已宣哲为国会议员,合众国官员,州议会议员,
或州行政官或司法官而拥护合众国宪法者,其后如曾对合众
国谋叛作乱,援助或安慰合众国之敌人时,即不得为国会之
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大总统与副总统之选举人,或在合众国
政府或任何一州州政府下任文官或武官职。但该项公权,国
会可由二院中之一院,以三分之二票数,表决恢复之。
      第四节凡经法律审定之合众国公债,包括为支付有功于
平定内乱或叛乱者之养老金与奖励金所负之国债在内,其效
力不得有所疑问。但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皆不得承担或偿付因
资助对合众国作乱或谋叛所负之债务,或因任何奴隶之死亡
或解放所要求之赔偿。所有各该项债务与要求,皆视为非法,
并不发生效力。
      第五节国会有制定适当之立法,以施行本条之权。第十
五条(本条修正案系于一八六九年二月二十七日由第四十届
国会提交某某数州州议会,并已于一八七O                   年三月三十日由
三十七州中之二十九州州议会加以批准)。
      第一节合众国或其任何一州对于合众国公民之投票权,
不得因种族,皮色,或以前曾为奴隶之关系,拒绝或剥夺之。
第二节国会有制定适当之立法,以施行本条之权。第十六条
国会有赋征所得税之权,不必问其所得之来源,其收人不必
分配于各州,亦不必根据户口调查或统计,以定其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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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第一节合众国参议院由各州人民选举参议员二人组成
之,参议员任期六年,参议员各有一票表决权,各州选举人
应具有各州议会议员选举人所需具之资格。
      第二节任何一州所选派之参议院议员,遇有缺额时,该
州行政当局得颁发选举令,以补足此缺额。惟任何一州州议
会,在人民依照其命令举行选举,以补缺额之前。得授权行
政长官任命临时议员。
      第三节本修正案在被批准为合众国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
效力前,对所选出各参议员之选举或任期,并不发生影响。
第十八条
      第一节本条经批准之一年后,凡在合众国及其辖境内,
制造,售卖或转运足以致醉之酒类,均所禁止,亦不准输人
合众国或自合众国输出。
      第二节国会及各州有制定适当之立法,以施行本条之权。
第三节本条若不依据宪法之规定,在国会送达各州之日起之
七年内,经各州州议会批准为本宪法之修正案时,则不发生
效力。
      第十九条
      第一节合众国公民之投票权,合众国或其任何一州不得
因性别关系而加以取消或剥夺。
      第二节国会有制定适当之立法,以施行本条之权。第二
十条(本条业经国会于一九三二年三月二日通过,并由国务
卿于是年三月八日提交各州,且在一九三三年一月抄前,业
经三十六州批准,照宪法规定已发生效力)。
      第一节大总统与副总统之任期,应于任期届满之年之一
月二十日正午终止。参议员与众议员之任期,应于任期届满
之年之一月三日正午终止。其继任人之任期即于是时开始。
第二节国会每年至少应开会一次,开会日期除以法律另订日
期外,应于一月三日正午开始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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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当选之大总统倘在规定接任之日期前逝世,则由
当选之副总统升任为大总统。倘大总统之规定接任日期已届
而大总统尚未产生,或当选之大总统不合资格,则在确定大
总统资格之前,应由当选之副总统代行大总统职权。倘当选
之大总统与副总统皆不合格时,则国会得依法宣布应行代理
大总统职权之人,或决定代行大总统职权之选定手续。该员
在确定大总统或副总统之资格前,应即依法代理大总统职务。
      第四节国会得以法律规定众议院于有权选举时所可选为
大总统之人中,任何人亡故之事件,及参议院于有权选举时
所可选为副总统之人中,任何人亡故之事件。
      第五节第一节与第二节须待本条批准后,至十月十五日
施行。
      第六节本条于送达各州议会之日起之七年内,若未经四
分之三州议会批准成为宪法之修正案时,则不能发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条于一九三三年二月十六日经参议院通过,
是年二月二十日复经众议院通过,至十二月五日业经三十七
州批准,是日即经大总统正式宣布本条为宪法修正案)。第一
节兹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废止之。第二节凡
在本国各州,各领地或属地内为交付或使用酒类饮料所有转
运或输人,违反其法律时,应予禁止。
      第三节本条除依本宪法规定,于国会送达与各州之日起
之七年内,经各州代表大会根据修正宪法手续加以批准外,
不能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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