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5-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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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5-失衡- 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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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说法。有人认为,大学生失业问题的日益严重,是与高校扩招有着直接关系的。因为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大学应届毕业生的人数就增加了一倍。而且,到2006年,当年毕业的大学生将相当于2002年的3倍。但也有人认为,大学毕业生就业难与高校扩招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就业难只是经济转型过程中暂时的困难,并不意味着人才过剩。在经济增长放缓时,高校即使不扩招也会出现失业问题。非但不是扩招制造了失业,相反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是缓和失业的有效途径。    
    其实,这看起来对立的看法是并不矛盾的。从中,我们可以将扩招与失业之间的关系概括为这样两点。第一,扩招确实提高了大学毕业生的失业率。有人不愿意这样来说,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原来是每年100万大学毕业生加入就业队伍,而现在已经达到200多万,很快就会达到300多万。而与之相应的就业机会的增加不可能达到这样的速度。当然,这里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如户籍制度的问题、专业是否对口的问题(这涉及高校的专业结构)以及就业观念等,都会对就业的具体情况产生影响,但总的来说,这些因素都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因此,在这种具体的情形之下,高校越是扩招,大学毕业生失业的问题就越是严重,这是必然的。第二,大学毕业生失业率上升,只是改变了失业者的结构,而并没有增加整个社会的失业人数。正如有人已经指出的,如果这批学生不上大学,4年前他们同样面临就业问题。而且,我们可以看到,这些人接受4年高等教育的过程,实际上是将他们失业的时间拖延了4年。就整个社会来说,这意味着将一部分人的失业时间延迟了,并由此对整个社会的失业状况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减缓作用。    
    因此,扩招与失业之间的真正关系,不在于扩招是否会增加失业,而是改变失业者的结构。现在,我们需要讨论的问题就是,在目前还不可能实现充分就业的前提下,失业者以一种什么样的结构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会更少一点,并由此来评估目前的大学扩招政策。    
    在不同的社会中,由于种种原因,失业者的结构是会有所不同的。比如,有一段时间,印度的失业者就主要是由受过中等教育的人构成的。道理很简单,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对工作的期望值比较高,而他们所受的教育也使得他们大体可以找到所期望的工作。没受过教育或受教育程度很低的人,没有什么技能,但他们对工作的期望值也比较低,无法挑挑拣拣,因而失业的人也不多。最惨的是受过中等教育的人,他们在接受中等教育的过程中形成了比较高的工作期望,但由于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没有一技之长,他们找到这种工作的可能性又很小,这就造成了受过中等教育的人,其失业率是最高的这种现象。分析一下目前中国城市中的失业人员构成,可以发现,他们也主要是由受过中等教育的人构成的。但这种状况形成的原因与印度又不相同。因为在二三十年前,我国城市中中等教育已经普及,那个时候没有受过中等教育的人是很个别的。而当时,我国高等教育很不发达,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极为有限。因而,在二三十年后的今天,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失业率很低,而失业者主要集中在受过中等教育的人群。    
    问题在于,失业者所受教育的程度对他们本身和对整个社会的含义和影响是会很不相同的。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已经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失业者,由于拥有大学的文凭,有自己的专业和一技之长,其找到工作的希望是比较大的。从现实情况来看,尽管现在每年新增几十万拥有大学文凭的失业者,但这只是毕业前的签约率或初次就业率。实际上,有相当一些人不久就找到了工作。还有一些则是因对工作环境、专业、地点不满意而处于失业状态的。退一步说,即使是处于失业状态,由于其自身的条件,也很少会对寻找工作机会产生绝望。相反,如果是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失业者,他们就会处于较之前者相当不利的状态,心态也会明显不同。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如果按照传统的失业理论,将失业者看作是就业的蓄水池的话,受过高等教育的失业者可以对社会中新的劳动力需求提供合格的劳动者,而如果失业者主要是由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构成的,则将与社会需求形成更大的脱节。    
    两害相权取其轻。尽管连年的扩招已经对大学生就业问题造成了明显的压力,但适当扩大高等院校的招生规模,不仅是为实现全民化的高等教育所必需的,就是从改变失业者构成的角度说,也是利大于弊。大学生就业难不应当成为否定大学扩招的理由。


社会结构与利益博弈警惕抗议行为的跳跃性

    2003年8月22日,南京玄武区邓府巷居民、39岁的拆迁户翁彪愤而冲进拆迁办公室点燃汽油自焚身亡,造成1死7伤的惨剧。根据有关报道,此次拆迁的截止日期为8月30日。拆迁办公布的拆迁费用为每平方米3370多元。至8月22日,邓府巷1000多户居民大多已搬迁。翁彪以及其他近10户居民因对拆迁费存在异议,迟迟不肯搬离。翁认为他所获得的总价为85万元(翁家的小屋有20多平方米)的拆迁费过低,希望获得10万元补偿或65平方米的一套住房。这一要求被视为无理要求,拆迁办断了翁家的水电,强制搬迁,翁于是自焚。在有关这次自焚事件的报道中,我们还注意到,在同一个拆迁区,一个叫陈五郎的拆迁户,在事件发生前10天,也曾割腕自杀,幸好抢救及时才算保住了性命,据说他的手腕现在还留着伤痕。9月15日,安徽农民朱正亮在天安门金水桥前自焚未遂。据事后了解,也是因为拆迁纠纷所引起的。按当地有关部门的说法,朱正亮是县城蓉城镇城西村人,他的寓所由于城区规划而要拆迁,赔偿是按政策标准办理,给了地皮,其他拆迁户对赔偿方案都没有什么意见,但朱正亮的要求过高,主要是因为他的房子是新的。农民要建一栋房子也不容易,现在要拆迁,感情上一时接受不了。而村委会干部则说:“这个事情比较复杂。”    
    这两件事情是在短短三个星期内发生的,都是因为拆迁,都是自焚。一个是农民,一个是身体有残疾者。而且我们还可以注意到他们有一种共同的经历,都经历了艰难而长期的上访过程。翁彪和周围的邻居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曾经无数次到有关部门上访,但问题显然是没有解决。而朱正亮也去了合肥上访好多次。“这次到北京是悄悄地去的。”据国家信访局有关人员透露,近几年来该局接到关于拆迁问题的信件逐年递增,截至2003年8月底,拆迁纠纷投诉信件共计11641封,比去年同期上升50%,上访人数5360人次,上升47%。    
    我们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无论是上访还是自焚,我们都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社会抗议的行为,而自焚无疑是一种极端的抗议行为。那么,在这两个案例中,从比较温和的上访这种抗议方式是如何升级到自焚这种极端的抗议方式的?野蛮的强制性拆迁当然是基本的原因,在南京的案例中甚至有人说到有黑社会的介入,但面对野蛮和强制的时候,就只有极端的自焚行为可以选择吗?也有人说,是他们没有别的生路了。确实,对于一个拿到的补偿款(加上自己的积蓄)不足以在自己适宜生存的地方买一所最起码的房子的人来说,你说他没有生路了,也不过分。但即使是这样,自焚就是唯一的选择吗?当然,对于造成抗议行为升级的,更普遍的解释就是基层的“工作没有做到家”。于是我们就看到了下面的报道,在安徽农民朱正亮在天安门自焚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研讨信访工作”。有关的报道说:“9月17日,安徽池州市党员领导干部会议在市委小礼堂召开。市委书记何闽旭要求各级各部门正确认识当前信访工作的严峻形势,正确处理好新时期人民的内部矛盾,从基层基础入手,从源头抓起,切实做好该市当前信访工作。”更全面地做好信访工作,对于切实解决群众的问题,缓和社会矛盾,无疑是重要的。但现实告诉我们,信访工作也不是万能的,不可能期望所有的问题都能在信访的环节上得到解决。问题是,信访解决不了的问题呢?    
    前些年,在研究农民利益表达方式的时候; 就发现有两个特点是特别值得重视的。一是表达的滞后性。比如; 种田比较利益高低的问题。当秋后农民们出售完粮食后; 一划算觉得种粮不上算; 他很可能当时就决定明年不种了; 但他的这种决定只有他自己以及周围的人知道; 不可能在任何有效的表达渠道中表达出来; 政府及其官员几乎毫无感觉。直到第二年春天确实有些地无人耕种时; 基层官员才会有所察觉; 但由于官方的自下而上的沟通渠道的低效率; 信息向上反馈的过程是极为缓慢的。中央政府则只有到秋后有关统计数字上来后; 才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制定相应的政策。而政策的执行; 往往又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这样从最初的利益表达到问题的解决; 即使从纯技术的角度看; 也至少需要两年的时间。二 是冲突程度的“跳跃性”。从沉默到剧烈的冲突之间,几乎没有过渡的过程。你让他交50元钱,他忍了忍,什么也没说就交了;过一段你又让他交50元,他自己只有20元,又忍了忍,向邻里借了30元,又交了。但很可能当你再次向他要50元的时候,他实在没有了,就和你动刀子了。    
    类似的事情,包括最近这两起自焚事件,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是,在我们的社会中,利益表达的渠道还是太狭窄; 合法的社会抗议机制也太少。这样就很容易从忍受和沉默跳到极端的反抗,或是从上访这种温和的抗议方式升级为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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