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问题】私营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何区分?
【解答】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力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具有如下特征:
1。这是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对企业所作的划分;
2。私营企业按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具有如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里仅限于是自然人投资,不能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的一人公司,并且自然人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被称为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或商事活动都是以独资企业投资者的个人人格或主体身份进行的;
3。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即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享有财产的全部所有权,可以直接支配;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及债务以其个人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根据《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其具有如下特征:
1。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其强调人的联合,这是在保持各合伙人独立性前提下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在合伙协议没有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各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具有平等的分享权;
4。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
10。【问题】某演员每月工资为1500元,某次参加所在文工团的演出活动取得收入2000元,请问2000元是和1500元合并作为工资所得还是将2000元单独作为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
【解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该演员取得的2000元收入是由文工团发放的,则1500元和2000元合并按工薪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是由文工团发放,而是由演出单位支付,那么就应该按劳务报酬计算纳税。
税法答疑解惑税收征收管理法
1。【问题】税法规定“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海关代征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不是说这些税种可以不适用征管法?
【解答】由于这些税种本身的特殊性和我国征收管理的历史传统,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国家从降低征收成本和传统的角度考虑,对这些税种另行制定征收办法,不适用税收征管法。
2。【问题】税法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如何理解,是否包括稽查局?
【解答】本条最主要的问题,是解决稽查局执法主体资格。关于执法主体问题,原征管法对税收主体不是非常明确,原征管法第9条规定税务机关是指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包括所有的税务机构,在执行中尤其是对稽查的认识是不清楚的,所以在新征管法在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这就加上了“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这样稽查局就可以成为执法主体了。并且《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这两条规定赋予了税务稽查局税务行政主体资格,但是这一资格有三方面限制:其一,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具有附属性。既然是“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那么税务稽查局也就是省以下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实际工作中也是如此)。从机构设置的角度看,也可以说省以下每一级税务局都可以设立稽查局,即一级税务局一级稽查局。其二,职责权限具有局限性。即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其税务行政行为的范围就不是超出该范围。其三,责任承担能力具有依附性。既然稽查局是“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那么稽查局自然不具备独立的行政法人资格。实际工作中,稽查局既没有独立的行政经费,也无属于自己支配的办公场所。所以,稽查局一旦在税务行政执法中构成行政侵害,需要行政赔偿、该赔偿责任自然就要落到稽查局所隶属的税务局身上。
3。【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哪些情形需要税务人员回避?
【解答】(1)夫妻关系:《婚姻法》承认的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关系,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等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如兄弟姐妹,叔伯姨姑舅,堂(表)兄弟姐妹等
(4)近姻亲关系:如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等,如公婆、岳父母等
(5)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暂没有明确的定义或范围。
4。【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哪些情况需要税务机关保密?纳税人的欠税、偷税情况是否也要保密?
【解答】请示保密权既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明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商业秘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表述为“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表述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保密必须有三个前置条件:第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事前提出为其保密的请求,并且有明确的保密对象,第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的保密对象必须经过税务机关认定,确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范围,第三,该商业秘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已经采取保密措施。关于国家秘密的规定虽然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没有明确,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从七个方面规定了保密事项。个人隐私在法律界没有明细的定义,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解释,比较一般的观点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个人隐私有三个特征:(1)主体是自然人(2)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3)内容合法、合乎公共利益。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与有关的司法实践结合运用。另外,针对个人隐私的保密同样与商业秘密一样,需要有三个前置条件。
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若将自己因税收执法活动而知悉、掌握的秘密泄露出去,就会影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纳税人因此处于不利的地位;税务机关为个人隐私保密,就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它是个人获得生存、发展的基础。
纳税人的欠税、偷税情况属于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而且征管法还有对欠税的纳税人进行公告的表述。
5。【问题】能否总结一下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地点?
【解答】(一)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4。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