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问题】如何确定各种酒类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
【解答】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的有关规定: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7)对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8)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6。【问题】酒厂将白酒和药酒组成套装酒出售,但是分别核算了销售额,那么是否可以按白酒和药酒分别计算消费税呢?
【解答】不可以。税法规定,纳税人将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不论是否分别核算销售额,都应该从高税率计算消费税,即应当按全部的销售额及白酒的税率计算,并且按白酒的单位税额计算全部的从量消费税。
7。【问题】某酒厂生产的白酒所用原料既有外购粮食,又有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原料比较复杂,生产出的白酒所用的原料无法分清,税务机关说该厂生产的白酒应该按粮食白酒的税率25%缴纳消费税,而不能按薯类白酒税率15%缴纳消费税。请问这样说对吗?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第二款规定:
(一)对以粮食原酒作为酒基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适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根据以上规定,由于该厂生产的白酒所用的原料既有外购粮食,又有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原料比较复杂,生产出的白酒所用的原料无法分清,应该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所以税务机关说的是正确的。
8。【问题】某企业以生产粮食白酒为主,去年10月份,企业以粮食白酒为酒基,加入适量药材试制了一批滋补酒,销售后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计算缴纳了消费税。近日,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后却要企业补缴消费税,这是为什么?
【解答】在《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 '1993' 153 号)中,对复制酒,作如下解释: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但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三条关于配制酒、泡制酒征税问题规定:“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因此,企业试制的滋补酒不能再按其他酒10%的税率计算消费税,而应按粮食白酒25%的税率计算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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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答疑解惑 营业税法
1。【问题】哪些单位和个人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解答】应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有:
①建筑业中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②金融业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③保险业中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④文化体育业中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⑤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⑥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问题】保险公司承保某项工程的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为80万元。公司又将该工程的一部分保险责任分包给另一保险公司,支付其30万元保费,请问这笔30万元的保险业务应由谁纳税?
【解答】保险业务按其经营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承保,即保险机构直接向被保险方承担保险责任,直接向保户收取保费,发生赔付时,由其直接付款给保户;另一种是分保险,即保险机构承保保险业务后,将部分保险责任分包给另外一个或几个保险机构,前者为初保人,初保人直接向保户收取保费,然后再根据保险责任大小分给分保人一部分保费。这里所说的情况即属于后一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分保业务由初保人为分保人代扣代缴营业税。为了简化手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明确规定,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3。【问题】如何理解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解答】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如下:
1。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这里强调的是劳务“发生在境内”,而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外,则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这里强调的是“出境”,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内载运出境的,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外载运境内的,就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3。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这里强调的是“在境内使用”。凡是转让的无形资产,不论其在何处转让,也不论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谁,只要该项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就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否则,就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5。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只要在境内的不动产,不论其所有者在何地,销售地在境内或境外,都是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6。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境内保险机构提供除出口货物险、出口信用险外的保险劳务,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均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4。【问题】营业税为什么要划分境内、境外应税业务行为?
【解答】营业税之所以要划分境内、境外应税业务行为,实际上是确定营业税适用的地域范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管辖权,它不同于政治上的“行政区划”的概念。税收是一种国家行为,自然就不可能超越国家主权范围,营业税也是这样。只有发生在我国的税收管辖权范围内,才产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5。【问题】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是否征收营业税?
【解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6。【问题】对于外国企业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解答】1997年3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第一条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该政策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1)上述优惠政策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且从我国取得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的外国企业。外国企业,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机构、场所,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