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1号案 作者:牛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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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1号案 作者:牛伯成- 第4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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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胜追击,一定要将另两支枪找到。白所有的窝点都要仔细搜查。 
  陶驷驹 
  9月6日 
  根据陶驷驹部长的指示,9月6日当天,北京市公安局傅政华带领侦察员、警犬队,携带着探雷器等装备,来到河北省徐水具。 
  在当地公安部门的大力协助下,按照白宝山供认的线索进行了大范围搜寻。 
  他们在徐水火车站北部的荒草地里,找到白宝山描述的那片坟地,并找到连成直线的七棵树,在第七棵树下,挖出白宝山掩埋的“五六”式半自动步枪。 
  经北京市公安局技术部门鉴定,该枪正是抢劫的高井电厂哨兵的枪支。白宝山用此枪杀害了“八一”射击场哨兵赵长文、徐水高炮团哨兵蒋鹏程,击伤军人余启明、霍建军、击伤民警王建庆、肖远、孟彬、姜书启。 
  根据陶部长的指示,公安部五局张新枫局长打电话给在新疆的刘晓辉,要求加强协查力度,千方百计查找“八一”抢下落,查证其他有关线索。 
  9月6日晚18点10分,北京市公安局向新疆通报了对白宝山的审理情况: 
  白宝山供认,“八一”式自动步枪被拆散后扔掉,具体地点:从边疆宾馆后墙翻出,过一土坡,又过一道铁丝网,大约200米,穿过两道胡同,翻越一处1.5米高的短墙,有一夹道,地上有许多泡沫砖,白宝山把枪的零件用砖盖上,可能有的零件还能看见。 
  白宝山供认,在天池杀吴子明时,共开了七枪,将吴子明的身份证等物,装在一塑料袋内,埋在一块大石头下边。 
  白宝山供认,在其服刑期间,1993年8月,将北京犯人李宝玉杀害,1994年4月,将北京朝阳区人傅克军杀害。上述二人均是他的狱友,杀死后均埋在监狱原牛棚现猪场的后边。 
  9月7日,北京预审处再次打电话给新疆公安厅四处,通报了白宝山交代的于7月底抢劫一辆红色摩托车,杀害摩托车手的罪行,并提供了杀人地点。此摩托车,白宝山于8月8日在作案时使用,后怕暴露,于8月中旬,从147团附近的公路水泥桥上,将摩托车推入水中,并用匕首将车胎刺破。 
  9月6日下午,自治区公安厅张秀叫厅长亲自部署,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长张彦勇、副局长张海、刑侦处长黄亚波率领刑侦处侦察员来到边疆宾馆,对边疆宾馆周围两公里范围内十几条巷子逐一进行搜寻,在新疆大学西侧保温材料厂院内的一个夹道,找到掩埋的“八一”式自动步枪。枪号11126210,无子弹,枪的部件已拆散,但无一丢失。 
  起获的“八一”式自动步枪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进行鉴定,证实正是杀害徐水高炮团哨兵蒋鹏程抢劫的枪支,同时也是杀害北京德胜门外女烟贩许桂花、杀害石河子149团警长姜玉斌、民警时春勇,杀害边疆宾馆7名汉、维、回族群众的那支自动步枪。 
  9月7日,石河子公安局副局长周传强、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党新民、技术科长江援朝等人,带领民警并调来一台推土机来到石河子新安监狱,在牛棚附近挖掘李宝玉、傅克军尸体。 
  下午两点,挖出尸骸一具,距地面约2米深。 
  经与北京核对牛棚平面图埋尸位置,晚上8点挖出第二具尸骨,该地点距牛棚墙壁不到半米。 
  9月8日,自治区公安厅四处张卓敏副处长、石河子市公安局副局长周传强,带领侦察员,查找摩托车抢劫案中被害人的尸体及有关物证。由于白宝山描述的地貌待征明显,他们很快找到那条有水泥牛渠的石子路,找到棉花地和毛渠。毛渠附近有一个土堆,被害人王吉平的一只脚还露在土堆外边。 
  白宝山交代,在天池杀害吴子明后,将吴于明的身份证等物藏在一块大石头缝里。 
  9月7日、8日、9日,乌鲁木齐市、昌吉州、阜康市公安局的民警冒着雨加雪的恶劣天气,在天池风景区上方的马牙山下大锅底坑附近连续搜索了三天,没有发现吴子明的有关物品。 
  新疆公安厅及时将上述查证情况上报公安部。 

  二、把案子办成铁案 

  9月5日,新疆公安厅副厅长杨德禄及“97系列枪案”领导小组成员,果断地将白宝山、吴子明线索上升为一号线索,并向北京市公安局发出查缉通报。而后立即调整侦查部署,集中侦查、技术骨干,加强对白宝山、吴子明的知情人查访及物证查证工作。 
  杨德禄副厅长根据厅长张秀明的指示,要求区公安厅四处、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石河子市公安局及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全力搜集整理犯罪证据,把案子办成铁案。 
  9月5日夜至9月6日,侦察人员分别深入新安监狱、石河子147团查访,并对吴子明家及白宝山、吴子明、谢宗芬租住地进行全面搜查。在租住房屋床下搜出第二条撬棍,并搜出白宝山的挂枪套(谢宗芬为其缝制)以及毛毯布边、酒瓶等物,为定案提供了新的物证。 
  新疆公安厅以确凿的证据,证实白宝山系“京、冀、新系列枪案”的主犯,证实吴子明系“97新疆系列枪案”的主犯之一,证实天池无名尸就是吴子明。 
  主要依据如下: 
  白宝山居住北京石景山地区,原籍河北省徐水县,曾在石河子服刑,此三地与“京、冀、新系列枪案”发案地点完全一致。 
  白宝山1996年3月7日刑满释放,1997年2月来到新疆,到8月16日始终在新疆活动,具备在京、冀、新三地作案时间。 
  白宝山前科犯罪有使用棍棒袭击被害人头部的手段,与北京石景山“3·31案袭击哨兵手法相同。 
  白宝山在服刑期间与同监犯人李清亮谈到出狱后的打算,透露回京如何抢枪,如何抢劫,作案后如何逃避打击,手法特点与其在北京、河北、新疆三地作案情况相同。其主观犯意与系列枪案犯罪的客观实施过程相符。 
  白兰山、吴子明具备作案交通工具——摩托车。 
  吴子明的血型、身高、体态、年龄与天池无名尸相同。 
  吴子明的牙齿特征与死者完全相同。 
  吴子明离家时的衣着,与死者相符。 
  吴子明留在住所的西服裤子与死者身上穿的西服上衣的缝制工艺特点、品牌、布料材质相同。 
  从吴子明住室内起获的葡萄酒瓶上提取的指纹,与死者指纹认定同一。 
  在吴子明家中查获的笔记本上记载的白宝山、谢宗芬住址分别与白宝山、谢宗芬现住址相同。 
  新疆专案组的技术人员对各类痕迹物证进行了鉴定。 
  在白宝山、吴子明租住的房间内搜出的绒毯残块,与乌鲁木齐市“8·19”案现场提取的包枪绒毯分离线完全吻合,属同一整体分离物。 
  在上述住所搜出的帆布残块与“8·19”案现场提取的提枪袋背带分离线完全吻合,认定为同一整体分离物。 
  在上述住所床下搜出的撬棍,与犯罪嫌疑人遗留在“7·5”现场附近树林中的撬棍种类相同,与犯罪嫌疑人打制撬棍情况相符。 
  犯罪嫌疑人遗留在“8·19”现场包枪袋内提取的毛发,经鉴定与吴子明血型一致,均为“Ο”型。 
  9月6日凌晨,北京公安机关在白宝山住所搜出五四式手枪一支,枪号为6538589,与新疆石河子“8·8”案件民警姜玉斌被抢的手枪抢号相同,经检验,系天池“8·26”案枪杀吴子明所用手枪。 
  在白兰山住所搜出7.62毫米步机弹,弹底标识与上述案件现场提取的弹壳弹底标识相同,均为75-81。 
  根据白宝山供认,在徐水起获的“五六”式半自动步枪,枪号与北京石景山“3·31”武警哨兵范龙泽被抢枪支枪号相同,经检验,系北京“4·7”、“4·8”、“4·22”及河北徐水“7·27”案袭击军警人员使用的枪支。 
  根据白宝山供认,在乌鲁木齐起获的“八一”式自动步枪,枪号与徐水“7·27”案被抢枪支枪号相同,经检验,系北京“12·16”案、石河子“7·5”、“8·8”案和乌鲁木齐“8·19”案所使用的枪支。 
  白宝山足迹与徐水案件现场遗留足迹认定同一。 
  1997年9月7日,系列枪案新疆专案组向新疆公安厅党委报送了《系列枪案侦破工作有关情况的简报》,报告了侦破白宝山案件的线索来源,工作过程和定案依据。 
  至此,“京、冀、新系列枪案”新疆方面的侦缉工作告一段落,新疆境内所设路卡全部撤消,此案画上圆满的句号。 

  三、经验及教训 

  白宝山案件能告诉我们一些什么?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由抢劫枪支到抢劫财产的蓄谋的连续犯罪。案件引起社会严重关注,其一是罪犯在实施犯罪时,十分猖獗地连续袭击军队哨兵和人民警察;其二是罪犯残忍地连续杀人;其三是在公众场合明目张胆开枪抢劫,杀害多名各族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细致分析,此案又与一般的抢劫杀人案不同,最主要的特点,是罪犯带有明显的报复社会的倾向。 
  罪犯的残酷是令人震惊的,他在监狱,只由于受了闲气,便不动声色地采用同样的方法,连续把两个犯人杀害埋掉。回到北京,抢枪的直接目标,是杀害他认为刁难他的片警。在狱中,他扬言出来就要杀人,甚至说到幼儿园去杀孩子。他杀了同伙人吴子明,唯一没杀害的谢宗芬,他也为她挖好了尸坑。从他的一贯性的思想看,抢钱是他的目标,但杀人也是他的目标,甚至是他宣泄自己,报复社会的更为重要的目标。这样,就不难解释,白宝山在实施抢劫枪支和抢劫财产的犯罪过程中,为什么会接连不断地杀人?这不仅仅是他作案的需要(如他所说,他扬言没有杀过无辜的人,这其实是一种苍白的狡辩),这也是满足他报复心理的需要。 
  世界上许多著名的大案,都有着相近的特点。 
  安迪·柯尔,先后杀害了27名大男孩,目的是为了在杀死他们之前,拼命地抽打他们,以宣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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