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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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子- 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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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及其蕴涵的“己之所欲,施之于人”,诸如此类儒家所谓的“恕道”,都是这个意思。“受人点滴之恩,须当涌泉以报”,对方受了别人恩惠,欠了别人人情,也应当时时想办法回报。这样的社会规范,构成了本文指称的人情法则。    
    人情法则的含义之一是:由于关系网内的人彼此都会预期将来他们还会继续交往,而且因为不管在任何文化中,以均等法则分配资源,一向都是避免人际冲突的重要方法(Deutsch,1975;Leventhal,1976a;Shapiro,1975)。如果有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一起做一件事情,不论每个人在完成这件工作时投入有多少,资源支配者为了维持团体的和谐及团体成员之间的感情,他往往会依照均等法则,将工作所得的成果在工作者之间做均等的分配。    
    许多实验研究的结果支持了此一假设。例如Bond、Leung和Wan等人发现:当团体成员共同努力而获得某项成果时,中国受试者在分配成果给团体成员时,倾向于采取平等均分的策略。尽管他们事实上都能客观地评估成员们在团体工作上的贡献,但是在作报酬的分配时,他们都宁可修改公平法则:贡献较少的成员,相对的得到较多的报酬,而贡献较多的人,却相对的获得较少的报酬。    
    朱真茹和杨国枢(1976)所做的另一项有关分配行为的实验显示:台湾的学生倾向于偏好在同伴或实验者心目中塑造出一种能获得社会赞许的印象,即使因此而使自己在社会交易情境中蒙受利益的损失亦在所不惜。当受试者的工作表现比同伴差时,他宁愿依个人的表现来分配他们共同获得的资源;但是当他的工作表现比同伴好时,他却愿意将利益平均分配给每一个人。由此可见,对中国人而言,维持团体内的和谐与团结似乎比强调公平分配更为重要。


第一部分第5节 “报”的规范及人情法则

    四、“报”的规范及人情法则    
    Gouldner(1960)认为:“报”的规范是一种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规范,也是任何文化公认的基本道德律(Levi…Strauss 1965;Malinowski,1926)。人类的社会关系无不建立在“报”的规范上。在中国文化中的人情法则和需求法则或公平法则一样,都是“报之规范”的衍生物(Yang,1957)。这些法则的主要差异,在于它们适用的人际关系范畴不同,“报”的方式和期限也有所不同。    
    在工具性的关系中,交往双方并不预期他们将来会进行任何情感性的交易,所以他们可以根据比较客观的标准,估计双方所掌握之资源的价值,然后在彼此认为“公平”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一方将资源交付另外一方后,对方通常必须立即给予回报,其间如有事情拖延,双方必须明白约定回报日期。    
    在中国式家庭中,依照需求法则进行交往的情感性关系,也同样遵循“报之规范”。“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其中便蕴涵有父母预期子女回报的意思。事实上,许多有关中国家庭生活的实证研究均显示:在不同时代的中国各地区,年轻一代的男性通常都必须轮流赡养年老的父母(Lang,1946;李亦园,1967;Wang 1967)。当然,这种回报关系不管在交易的资源或是回报的期限上都没有一定的限制。父母抚养子女时,子女有任何需要,父母大都会竭尽所能,设法予以满足,极少考虑自己付出资源之代价。反之亦然。子女回报父母,亦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没有明确的范围和客观的计算方法。至于子女回报父母的时间间隔,更是可长可短,没有一定的回报期限。    
    以人情法则进行交易的混合性关系,自然也和“报之规范”相符合。不过,其中蕴涵的“报”的方式和性质,都和公平法则或需求法则大不相同。中国社会中讲究的“有恩报恩,有仇报仇”,主要适用于混合性的人际关系范畴(文崇一,1982)。混合性的关系既不像血缘关系那样不可分割,又不像工具性关系那样可以“合则来,不合则去”,假使个人不顾人情法则而开罪他人,则双方在心理上都会陷入尴尬的境地。因此,在混合性的关系网内,交往双方平时必须讲究“礼尚往来”,“投之以桃,报之以李”,以维系彼此间的情感关系。一旦一方在生活上遭遇到贫病困厄或其他重大困难,而开口向拥有资源支配权的另一方请求帮忙时,资源支配者往往会考虑对方可能做的各种回报,而给予特别的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受恩者便欠下资源支配者一份人情,而必须在将来俟机回报。这时,他们之间的情感关系便发挥了工具性的作用。反过来说,如果资源支配者不讲人情,不愿意伸出援助之手,双方的关系便可能弄僵,甚至彼此“反目成仇”。    
    总而言之,促使中国人对别人“做人情”的主要动机之一,是他对别人回报的预期。尽管儒家伦理十分强调“施人慎勿念”、“施恩拒报”,然而,诸如此类的想法基本上只是一种“圣贤的理想”(金耀基,1980)。对于一般人而言,中国伦理十分肯定“受恩者”回报的义务,而强调“受施慎勿忘”,“人有德于我,虽小不可忘也”。这种符合“报之规范”的道德律是一般人实际行动的准绳,在这样的道德律之下,施者能够放心地期待:受者欠了自己人情,将来自己如果开口向他要求帮忙,对方必然难以拒绝。基于此种回报的预期,资源支配者才愿意对别人“做人情”。


第一部分第6节 人情的困境

    资源支配者“做人情”给别人时,他必须立即付出某些代价。他虽然能够预期对方接受其恩惠后,将来可能有所回报,可是他们究竟什么时候回报,却是遥不可期之事。因此,在中国社会中,和资源支配者有关系的人如果向资源支配者求情,要求他将其所掌握的资源作有利于自身的分配,资源支配者往往会陷入“人情困境”之中。这种“人情困境”主要是由下列三个因素所构成的:    
    (一)资源支配者付出的代价    
    资源支配者接受了对方的请托,他必然要付出某些资源。如果他是资源的拥有者,帮助对方,自己便要承受某些损失。对方的要求愈多,自己的损失愈大。在许多情况下,他往往不是资源的所有者,而只握有资源的支配权。假使他违背公平法则,将资源作有利于对方的分配,他还可能遭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社会非议,甚或法律惩处。这些都是他接受对方请托时必须考虑的代价。    
    (二)受者回报之预期    
    在一个讲究“受人点滴之恩,定当涌泉以报”的文化里,资源支配者施恩于他人时,虽然能够预期受者一有机会终将回报。可是,由于人情很难用客观的标准来加以衡量,不仅对方回报的时日遥遥无期,对方回报的方式也难以预计。因此,资源支配者只能依照对方权力的大小来估计他可能做出的回报。对方的地位愈高,权力愈大,掌握的资源愈多,平常又以出手大方著称,他可能回报的层面愈广,回报的方式也愈丰厚。反过来说,对方的地位愈低,权力愈小,掌握的资源愈少,平常又是小气成性,他可能做出的回报也愈为有限。    
    (三)关系网内其他人的回应    
    在像中国这种关系取向的社会里,个人所拥有的社会关系也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权力。资源支配者在考虑是否要“做人情”给对方时,除了考虑自己付出的代价和对方可能的回报之外,往往还会考虑:对方的关系网内到底有哪些人物?这些人物对自己有多大的影响力?如果对方“结交尽权贵,往来无白丁”,而且这些权贵对自己又有直接的影响力,资源支配者在考虑他们的可能回应后,便可能“不看僧面看佛面”,屈从对方的请求。反过来说,如果对方家世寒微,又没有良好的关系,资源支配者便很有可能推拒他的求情。    
    总而言之,资源支配者在面临人情困境时,往往会考虑自身必须付出的代价以及各种预期的得失,权衡轻重,以决定是否要“做人情”给对方。倘使他必须付出的代价是一定的,而向他求情者的权力很大,关系很好,资源支配者不管是施恩于对方,或是拒绝对方,预期获得回报的绝对值均远大于他所付出的代价,则他很可能接受对方的请托。反之,假设对方权力很小,又没有什么社会关系,不论接受或拒绝对方的要求,预期回报的绝对值均不大,则他便可能拒绝对方的请托。在中国社会中,无权无势又无社会关系的人,在失意潦倒之余,常会感叹“世态炎凉”、“人情薄如纸”,其道理即在于此。    
    除了拒绝或接受对方的请托之外,资源支配者可能做的另一种反应,是采用“拖”的策略,不给予具体答复。由于人情是很难估计的社会资源,而且资源支配者又很难预期请托者将来会给自己什么样的回报,在许多情况下,他往往既不愿意答应对方的请托,又不好意思予以回绝,这时,他便可能采取拖延的策略,不给予对方肯定或否定的具体答复。    
    不给予对方正面答复,是中国文化中表现拒绝的一种方式。这时,请托者最好另谋解决之道。倘若请托者不知趣地直接向资源支配者询问,后者很可能表示歉意并且提出许多理由来说明自己实在是爱莫能助。    
    有时,请托者可能因为资源支配者的拖延不决而恼火,整个情势也可能因而搞僵。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请托者都会考虑维护人际关系和谐的文化价值,仍旧在资源支配者的面前表现得泰然自若,原先的请求也在没有任何具体结论的情形下不了了之。    
    中国人所谓“社会取向”的国民性格,通常都被定义为一种由社会服从性、不得罪人的策略及顺从社会期望与权威等特性所组成的复杂行为组型(Hsu,1953;Yang,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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