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3-打赢信息化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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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打赢信息化战争- 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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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之一,也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一。对这个原则,不仅《联合国宪章》作了明确规定,而且1981年12月9日第36届联合国大会还通过了一个专门的《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这个原则也是得到了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公认的。《联合国宪章》明文规定:联合国原则上不得干预属于各国内部的事务。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中明确确认了国家主权的平等原则;国家主权不容侵犯原则;主权属于一个国家内部管辖事务。主权原则已形成国际关系公认的准则,应该得到普遍的承认。    
    


第二篇 信息化战争的观念信息化战争超越国际法

    现代国际法中有三个原则需要很好地把握:一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这项原则赋予国家以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物的权力,确认国家主权在国内是最高的,在国际上是独立的。否定国家主权就是否定国家本身,因此也就否定国际法的存在。强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包括国家的交往权、自卫权、外交权和管辖权等,一国如果侵犯了任何一项主权权力,都是侵犯他国主权的不法行为;二是互不侵犯原则。互不侵犯原则是指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非法使用威胁或使用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的行为,永远不应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各国均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有的国际边界。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个国家的陆、海、空军,商船或民航飞机,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的领土等,无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三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际争端按性质可分为两大类:法律性争端和政治性争端。法律性质的争端多通过仲裁和司法方式解决,政治性争端多通过外交方式解决。    
    法律原则是军事大国在遂行重大军事行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法则,主要是指要得到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支持,这包括成文法和国际惯例两个方面的内容。在成文法方面,总统不能超越国会擅自发布战争令,一国在没有获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也无权超越《联合国宪章》擅自对另一个主权国家动用武力。国际惯例主要是对一国行使武力行动过程中的道德准则和破坏人类文明的行为进行约束。美国要想发动一场战争,必须做到出师有名。出师有名可从三个方面争取:一个方面是争取安理会授权,这种授权可以是安理会正式决议,    
    也可以是常任理事国之间的默契;另一个方面是国会授权,因为总统关于宣战的权力是受限制的,动用国家财政和动员预备役军队的权力等也在国会控制之中;三是证据确凿,属正当防卫性质或属于依法动武性质。    
    1991年海湾战争是《联合国宪章》集体自卫条款的典型应用,因为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在先。2001年的阿富汗战争属正当防卫性质,因为“9·11事件”在前,美国属于受害者,恐怖袭击是主动进攻一方,美国有权依据国际法甚至启动《北大西洋公约》第五条款进行集体自卫。1998年12月美、英发动的“沙漠之狐”空袭行动,是在伊拉克没有明确违反联合国决议,也没有从根本上违反国际法准则的情况下,美国和英国绕过安理会和正常法律程序,仅仅以特委会报告为借口对一个主权国家发动的空袭行动,因而构成了对安理会权威的挑战和蔑视,是一种显见的侵略行为和违法行动。这种以强凌弱、国际警察式的军事冒险行动从此成为一个危险的先例。几个月之后,于1999年3月爆发的科索沃战争,就是北约在未经联合国批准的情况下,独断专行的一个例证,也是强权政治在现代条件下复活的一个例证。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对于美国这些所作所为基本上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结果怎样,为虎作伥!美国从1991年海湾战争时期那样一个比较遵守国际法规的国家,发展到现在这样一个无法无天的超级大国。2003年伊拉克战争爆发之前,中、俄、法、德四国对于美、英发动伊拉克战争进行了坚决的外交斗争,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也进行了许多声势浩大的反战示威游行,结果如何?毫无用处!事实证明,一个国家如果强大到失去国际制约,强大到连世界各国联合起来都毫不惧怕的时候,那就真的太危险了。    
    


第二篇 信息化战争的观念信息化战争拓展新空间

    信息化战争与传统机械化战争相比,在战场空间和维度上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对公海大洋、外层空间和电磁空间的利用率越来越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战争法总是滞后于战争实践。国际法虽然对公海大洋和外层空间等进行了一般性的法律界定,但尚未对这些领域进行常规局部战争、尤其是信息化战争交战规则方面的严格限制,所以在这些空间领域遂行信息化战争将有巨大的法律空间可资利用;二是对三大空间开发和利用能力的限制。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具有使用外层空间作战的能力,很少国家具有在公海大洋对敌国内陆纵深进行全纵深精确打击的能力,更少国家具备在电磁空间进行信息战、网络战和一体战的能力。正是因为没有多少国家具备这样的能力,所以美国等发达国家才先入为主,利用这些空间进行非对称作战。    
    自从海湾战争之后,美国等西方国家在任何一次战争或冲突中,都大量利用外层空间和电磁空间,主要是用来进行侦察、监视、预警和通信,在战争中则是占领制天权和制信息权,以便对战场进行全面控制。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海军只能在近海沿岸执行任务,所以美国海军在公海大洋上再也找不到一个与之相匹敌的对手。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就开始利用海洋向陆地投送兵力,对沿岸国家进行军事威慑,甚至使用舰载飞机和海基巡航导弹对地面目标进行远程打击。美国在进行此类军事干预的过程中,最常用的一个策略就是打擦边球,寻找国际法的空子,以“维护公海航行自由”等为由,强行介入局部战争,或作为导火索点燃战火。1986年3月和4月,美国以利比亚制造了洛克比空难事件为由,出动3个航母战斗群计40艘舰艇、250架飞机穿越“死亡线”,闯入利比亚的所谓领海之内,进行多次空袭;1998年8月美国驻非洲肯尼亚使馆被炸,美国当即用100枚巡航导弹炸毁了苏丹和阿富汗境内的大量目标;1999年美国带领北约十几个国家空袭了南联盟,战后又逮捕了米洛舍维奇,并送往海牙前南战争法庭受审。2001年美国在我南海进行军事侦察的过程中,还与我飞行员发生了撞机事件。这些都是潜在的危机。    
    按照美国人的观点,任何海域,无论发生什么冲突或危机,都不能影响它在公海等国际水域进行遏制和炫耀武力的所谓“航行自由”权,否则,美国就要动用武力来威胁或强行通过。对于第三世界国家而言,美国等海洋大国经常到距离自己国土如此近的海域内活动,感到很不安全,所以都极力反对。在处置这类争端的问题上,美国一般是采取三种措施:一是在外交上从一开始就不承认沿海国宣布的领海、专属经济区等为合法;二是在法律上为军事行动提供广泛支持,所有军队师以上(海军编队以上)指挥员全部配备专职军法官,负责涉外法律的解释和争议海区航行的法律咨询;三是有计划有目的地在争议海域内制造事端,通过军事冲突、舰机相撞、武力威慑、强行进入等强硬方式,甚至不惜以爆发局部战争的极端方式来维护所谓的“航行自由权”。    
    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可以对真正犯法者行使法律权利,伸张正义,也可以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强权政治的时代,法律只能成为强权者粉饰自己的工具。美国在进行战争之前通常都要寻找开战的借口,法律常常成为一个重要的论据;战争中,如果误伤误炸或造成大量附带损伤,法律将提供解释空间,为战争罪行进行开拓。有实力再有法律,在信息化战争中制胜的可能性就很大。利比亚、伊拉克、南联盟,没有实力,又不注重法律建设,吃了哑巴亏,而且没处去讲理。这样的战争教训,在进行军事斗争准备的过程中,非常值得其他国家汲取。    
    海湾战争期间,美国人在对巴格达阿米尼亚地下防空洞的袭击中,炸死了许多平民,这是直接违反战争法中关于目标区分原则和保护平民原则的,是一种明显的战争犯罪行为。但事件发生后,伊拉克用微乎其微的声音在控诉美军的暴行,没有人能够听到。而美军却恶人先告状,用全世界都能够听到的一种最强音在反诉伊拉克,说那本来是一个军事指挥部,但当天晚上伊军官兵的家属藏进了那个指挥部,美军轰炸时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所以造成了误伤。这种解释就把一种事实上的战争犯罪自圆其说成完全符合战争法了,因为是平民钻到军事目标中去了,美军轰炸的是军事目标不是平民的防空洞,所以成了对合法目标的轰炸。伊拉克赔了夫人又折兵,到头来还一身的不是。不仅如此,美军还说伊拉克如何把米格—29等先进的武器装备藏到受战争法保护的清真寺附近,以免遭多国部队飞机的轰炸等等。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令人真假难辨,结果给人感觉总是美军按照国际法办事,是“正义之师”,而伊拉克是法盲,是“邪恶之旅”。信息战往往就是在这样一种黑白颠倒、是非混淆的情况下使一个国家失去全世界人民的支持和同情。    
    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军队中师以上指挥员全部设有法律顾问,指挥员下达的一切作战命令必须经由法律顾问的签字或咨询,仅海军就有大约800人的军法人员。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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