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到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时,全会强调党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全会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谈到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时,强调党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在谈到加强和改进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时,强调党要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而在党政关系问题上,一些规定更加细化、更具操作性。其中包括:第一,在强调党委在同级“四大班子”中的领导核心的同时,也强调了党组在人大、政府和政协内部的领导核心作用。第二,在强调党委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也强调要善于通过这些组织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来贯彻党委的决策和部署。第三,在大家普遍关心的规范党政机构设置方面,提出了要完善党委常委会的组成结构,适当扩大交叉任职,切实解决党政领导成员分工重叠问题,减少领导职数,撤并党委和政府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部门。第四,在大家反映强烈的各类领导小组过多过乱的问题方面,提出要规范各类领导小组和协调机构,规定一般不设实体性的办事机构。第五,强调要围绕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整合行政资源,加强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研究,继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可以相信,这些措施的落实,将稳妥有序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依法执政的全新突破
□辛鸣(中央党校博士)
执政能力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根本建设。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党员干部不懂得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不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嘉禾拆迁事件”就被定义为一个集体滥用权力的标本。
这些不规范的执政方式和执政行为,不能再行继续。党的执政能力高与低不仅仅表现为刚性的执行与自上而下的指令,更体现为社会动态有机的和谐和群众自觉自愿的认同,体现在法律的自觉维护和法治的自觉践行。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对宪法的地位、宪法教育与宪法意识、宪法的保障制度等问题进行详细、明确的论述,要求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他以总书记的身份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给了全党、全社会以强烈的警示。
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的第一次集体学习的主题是宪法。在学习中,胡锦涛再次指出,必须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宪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他同时强调,要坚持依法执政,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我们党是执政党,应该在贯彻实施宪法上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做遵守宪法的模范,严格依法办事,带动全社会严格贯彻实施宪法。
十六届四中全会让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在现代法治国家,执政党是在法治的框架内发挥重要作用。执政党有依法执政的责任与义务,但任何党员没有超出法律范围之外的特权。对于执政党的成员来说,“依法执政”的方略不仅要写在文件上、见于报告中,更要树立在头脑中、落实在实践中。
我们党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过程中,明确提出党在贯彻实施宪法上为全社会作出表率,要高度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强调党要善于通过法律正确认识、选择和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的利益;善于通过法律的实施,保护合法利益、抑制非法利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这一切都反映了我们党在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方面找到了新方式、新途径,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方面有了新举措,在通过依法执政,提高人民群众对执政党的认同,提高执政的科学性、有效性方面有了新突破。归结起来一句话,就是在贯彻执政方略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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