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52-我在不寻常年代的特别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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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2-我在不寻常年代的特别经历- 第4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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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这种反问的确有些道理。有压力、有难度、有挑战,对法制的健全完善,对律师的历练成熟,都具有非凡的意义。这个意义甚至会超出审判本身。”    
    “让我们重新回到两案的话题吧。我看到有关材料记载:法庭推荐北京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傅志人接替您,他和朱荣华又见了江青。江青认为起诉书否定了毛主席对文化大革命的评价,把她和林彪列在一起不伦不类,要律师按她的基调辩护,被律师告以其责任是依事实及法律维护委托人合法权利,而不是做代言人。江青一气之下,又把他俩便宜了。”    
    然而张思之并未被彻底地便宜掉,从秦城监狱回来当晚,法庭便找到他。“来人对我说:李作鹏要求辩护。他曾经是搞密码破译的,脑子转得特别快,得找个专职律师对付他。正好江青不请你辩护了,你就准备为李作鹏辩护吧。”    
    严格地说,律师的天职是依法维护被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而不是同法庭其他方面的人员携手,共同对付被告。但“两案”毕竟是个极其特殊的例外,其首犯、主犯曾置身中国政治权力的巅峰,且错综复杂的案情涉及到一些党和国家的核心机密,应该防止某些被告利用法庭将其泄露出去,或以此要挟法庭。只是就“保密”这个意义而言,张思之表示愿意与法庭合作。    
    离开庭只剩五天了,律师们才基本定位/    
    李作鹏说:“我的罪,我承担,我的骨头还是硬的。”/    
    律师阵容是强有力的,他们马上发现了起诉书上有指控不实的问题    
    离开庭只剩下五天了,律师们才基本定位,明确了为之辩护的被告:    
    甘雨霈、傅志人负责为陈伯达辩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周亨元、武汉大学法律系马克昌担任吴法宪的辩护人;    
    张思之和华东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副主任苏惠渔担任李作鹏的辩护人;    
    北京律师协会负责人之一周奎正、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舜华担任江腾蛟的辩护人;    
    上海律师协会会长韩学章、上海市第一法律顾问处主任张中,被指定为姚文元的辩护人。    
    他们随即争分夺秒而字斟句酌地阅读分析有关各自委托人的案卷,并同委托人见面,询问有关案情。张思之在同意为李作鹏辩护后的第三天,重返秦城监狱,同李作鹏见面。按《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以查阅辩护案件的材料,了解案情,可以单独会见被告。但鉴于“两案”的极为特殊的情况,辩护人与被告见面时,均有看守人员在场,以防泄密。    
    李作鹏见到张思之、苏惠渔时,表示是自己的罪绝不推脱。他说:“我有罪,有责任,我敢承担。我的骨头还是硬的,判罪也接受。”接着又表示不是他的罪过,不能要他负责。他说起诉书中提到一个叫“雷永通”的人之死,可他对此没有责任。这一点许世友可以作证,萧劲光也了解内情,如果考虑他俩的地位不便出庭作证,希望请许夫人出庭证明一下。谈话的时间不算太长,张思之已经感到李作鹏的脑子的确好使。    
    参与辩护的律师阵容,可以说是相当强有力的。当他们在短暂的时间内,把各自负责的案情仔细地理了一遍后,立即发现了起诉书中的一些不实指控。


《我在不寻常年代的特别经历》 第三部分张思之:“林彪”“四人帮”两案的审判(4)

    在几乎每日一次的辩护组碰头会上,为姚文元辩护的韩学章、张中,首先指出了起诉书中对姚文元的部分指控不能成立。起诉书第46条认为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犯有策动上海武装叛乱的罪行,其中指控姚文元的依据,是1976年5月7日,他在谈论天安门事件时讲道:“文化大革命是暴力,天安门广场事件是暴力,将来的斗争也还是暴力解决问题。”说这是为上海武装叛乱做舆论准备。可事实是策动上海武装叛乱是在当年10月间,“四人帮”感到行将覆灭才着手的垂死挣扎,而姚文元讲这番话,却是在“四人帮”猖獗得意之际,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    
    起诉书第34条,指控1967年5月,张春桥、姚文元在济南支持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主任王效禹镇压群众,导致武斗流血。而根据当事人王效禹的供词,只有张春桥说支持王,姚文元事先并未表态,事后才说了句庆贺的话。显然,他不该负挑起事端的责任。    
    但当时韩学章、张中对是否提出反驳,拿不定主意,因为起诉书是经中共中央上层审阅的。辩护组大多数人认为,应该提出反驳。中央的精神是要使此次的审判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主管“两案”审判的彭真也指示:“不仅要辩护,而且要很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不驳回明显失实的指控,不依法解脱被告不成立的“罪责”,则被告内心难以诚服,也不能使最终判决在法律上长久立得住,同时还是律师严重的失职。    
    也是在碰头会上,律师们还认为:起诉书第8、第10条指控、并被视为对“四人帮”审讯突破口的王洪文“长沙告状”,在党内组织上是合法的,不能构成罪行。1974年10月筹备四届人大会议期间,江青、张春桥为了在此次会上谋取更大的权力,怂恿王洪文到长沙,向正在那里的毛泽东告状,诬陷周恩来、邓小平“搞篡权活动”。而当时江青、张春桥在党内都有合法的地位,他们和王洪文、姚文元等政治局委员在钓鱼台共同商议问题,然后让党内排名在周恩来之前的副主席王洪文,到长沙向毛泽东叙述意见,尽管内容是诬陷周恩来、邓小平的,可斥之为心怀鬼胎,可斥之为暗中作祟,但却不能视为罪行。因为政治局委员们商议问题,向党的最高领导人陈述,在组织上没有丝毫不合法理之处。如若这也算是罪行,则党内生活就无法进行了。    
    辩护组随即将这些认识,反映给“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采纳了律师们的意见,结果在开庭后,对姚文元做法庭调查时,就不再提在济南挑起武斗、为上海武装叛乱做舆论准备的问题。姚文元对此十分感激,因为当时他和陈伯达怕死心理反应得最明显,而上述罪名摊上其一,无疑向死神更贴近几分。关于“长沙告状”的指控,也在判决时取消了。    
    考虑林彪集团主犯犯罪的特殊因素,律师认为林集团主犯与“四人帮”不同/    
    李作鹏放林彪出逃有心,参与谋刺毛泽东、南逃广州另立中央无证    
    介入李作鹏案件后,张思之、苏惠渔通过翻阅大量的材料及和李本人的接触,感到被置于第二审判庭的几位将领罪犯,同“四人帮”及陈伯达等文职罪犯,有着较大的区别。他们都曾出生入死,留下过声威赫赫的战绩。    
    就李作鹏而言,他曾是东北战场上“硬”出名的勇将。辽沈战役期间,为了堵截廖耀湘兵团南逃营口,他率部下一个前卫营一天两夜急行250里,在北宁线同敌军遭遇接火。这时林彪、罗荣桓等来电,命其“继续前进,不要与敌人纠缠”。可李根据枪声,辨出敌军是正规部队,随即回电“敌情严重,不能继续前进”。不久真相查明,廖耀湘已改变南逃计划,决定东退沈阳,李作鹏占据的地方,正是廖军必经之地。他一摔大衣,投入战斗,廖耀湘军团被全歼,他功不可没。    
    然而这批将领均在特定的环境中,因私欲恶性膨胀,堕落成祸国乱军的罪犯。但他们犯罪的过程中,有一个极为特殊的因素必须加以考虑,他们追随的林彪,在中共“九大”被确定为毛泽东的法定继承人。如果林不具备这样一个特殊身份,他们不一定跟着走得那样远,陷得如此深,李作鹏也不例外。    
    在起诉书第18、第32条,指控李作鹏犯有诬陷总参谋长罗瑞卿,迫害海军大批干部、群众罪行。但忽略了李作鹏罪行是经林彪授意和督促后犯下的。林彪突然发难要置罗瑞卿于死地前,一再命秘书和叶群打电话给李作鹏,叶群露骨地说:“罗瑞卿有野心,想当国防部长”,要他揭发。李遂找王宏坤、张秀川整了揭发罗瑞卿的材料。    
    1967年初春,林彪亲自找李作鹏,说要搞一个军内两条路线斗争的东西,指示李提供海军两条路线斗争的材料,点了苏振华等人的名,明确“要采取列举事实的办法”,“很快搞出来,三天交卷”。李三天后把“卷”交给叶群,点了12个人的名,使之遭受迫害。而从这以后,李作鹏陆续点了更多的人,他们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批斗。    
    以上罪责李作鹏无可推卸,需加以甄别的是他并非主动犯罪,而是追随犯罪。在李的罪责中,取证最多的,是篡改周恩来指令,使林彪乘机从山海关机场出逃。1971年9月12日晚,周恩来得知256专机被秘密调往山海关后,立即要李作鹏向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下达命令:256专机必须有周恩来,黄水胜、吴法宪、李作鹏“四人一起下命令才能放飞”。可李将此命令改为“四个首长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    
    9月13日0时20分,山海关场站站长潘浩发现异常情况,打电话给李作鹏,请示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李竟要场站直接报告周恩来。后飞机强行起飞,已滑向跑道,赵雅辉副站长向李作鹏紧急报告,他回答:“就这样吧。”未予制止,致使林彪得以乘256专机出逃。    
    人证物证俱在,李作鹏有心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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