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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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老师-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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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骗招二:“甲方将签约作品的出版权独家授权给乙方,有效期10年。”
    对策:很多作者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都是一知半解,其实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是可以授权给不同机构的。比如,书面文字作品就可以分为中文简体,中文繁体,外文等三种,而地域范围则包括大陆,香港,台湾,国外……如果操作得当,这些东西都是可以分别卖出去的,彼此并不矛盾,可千万别傻乎乎的把出版权一股脑全部送给人家。而且这样对你的作品一点好处都没有,好多出版机构胃口忒大,吃下你所有出版权后,最多在大陆方面出版了你的简体书就没了下文,此时如果有港台或者国外的繁体书或者外文书的经销商找上门来,你就等着干瞪眼吧。
    最佳的表述方式:甲方将签约作品的大陆范围简体中文出版权独家授权给乙方。如果对方不同意,要求扩大范围,那就要求相应增加稿酬吧^O^至于合同有效期,最好确定为5年以下,这是行业的普遍标准,因为5年以后,你还有机会再卖给别人。对于一些流行因素比较大的作品,有效期可以更短。
    (3)骗招三:“为保证作品的质量,原稿的文字错误率应保持在万分之X以下,否则根据差错率扣除稿费的百分之XX。”
    对策:记得有部著名的电视剧里说过:“如果道歉有用的话,还要警察干嘛……”这里同样如此,如果这样真能确保文字质量的话,还要校对人员干嘛……这明显是出版方给你设下的陷阱,以此作为将来大量克扣稿费的借口。所以还是把这条取消了吧,要是对方坚持保留,请把稿酬的扣减率调整到千分之X吧,这样才算公平,您说是不?
    (4)骗招四:“为宣传甲方作品,乙方可以将甲方作品在电视,广播,杂志,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发布……”
    对策:首先得明确,乙方的这种宣传行为不得另外谋求营利,否则将构成违约,而作品内容的宣传也仅限于部分,例如不超过2/3等。
    (5)骗招五:“甲方授权乙方拥有签约作品的改编代理权(影视、动漫版权的代理权),收益的30%归甲方所有……”
    对策:一般某些大陆出版社都喜欢在合同中增加这条,但往往不规定期限,属于典型的占着XX不XX的可耻行为。所以首先应该规定授权有效期,最好不要超过两年,过期则此代理权收回甲方。至于收益,你作为甲方当然应该理直气壮拿大头,乙方是不应超过30%的,否则有欺诈的嫌疑。
    (6)骗招六:“乙方对甲方的其他作品拥有优先出版权。”
    对策:这条最好去除,除非你是被对方高价买断或者高版税签下的专属作者,否则不应有此条款出现。
    (7)骗招七:“甲方如果违反……约定,则应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或者甲方作品的版权全部归属乙方……”
    对策:乙方如果违约的责任在哪里呢?请记住对等原则,如果你要承担如此严重的违约后果,那么对方也应该规定同样严重的违约后果。
    其实合同的陷阱和骗招还有很多,限于篇幅就不一一列举了。签订合同之前,最好找专业律师或者有经验的法律工作者咨询。
    最后也是很重要的提示:国内出版社一般都以版税制为主,当然也有稿酬直接给付的情况,后者常见于低稿酬低要求的作品,例如定向创作的校园小说等。写手应该首先要求和出版社签订版税分成合同,并最好是专有出版合同,而非低价买断之类的版权转让合同。版权转让合同对写手来说弊端极大,请慎重签署。
    以后将逐步探讨台湾签订出版合同的经验等,请期待精彩后续。
    出版合同常见陷阱总结(不断更新)
    1。合同上说:“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将上述著作稿以各种媒体形式予以出版。”
    陷阱之处:繁体中文你可以卖一次简体中文你可以卖一次简体中文的精装本你可以卖一次繁体中文的精装本你可以卖一次简体中文的漫画版本你可以卖一次繁体中文的漫画你可以卖一次简体中文的光碟软件版本卖一次繁体中文的光碟软件版本卖一次简体中文的影视(视频)版本卖一次繁体中文的影视(视频)版本卖一次简体中文的游戏版本卖一次繁体中文的游戏版本卖一次你算算,一共12个版本你可以赚12次钱,结果因为没注意这句话,都被这家黑心出版社赚了。
    所以合同里要说明:双方并约定,甲方以简装图书纯文字形式出版。
    2。合同上说:“甲方授权乙方在编辑加工中,对上述著作稿作必要的修改和删节。”
    陷阱之处:不符合著作权法中最保护著作完整性的约定
    3。合同上说:“若著作稿未满足上述条件,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进行修改,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陷阱之处:这个规定只有写作团体,比如一个创作工作室里的负责人对工作室成员的规定。出版社又跟你不在同一公司或组织,怎么能这样规定你呢?
    4。合同上没有发行区域进行限定
    陷阱之处:那么大陆版卖一次,台湾版卖一次,海外版卖一次,作者还是要吃亏的。必须在合同中限定是“仅限中国大陆发行”。要想在海外发行,请再签一份合同。
    新闻出版署标准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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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出版署合同样本
    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
    (国家版权局1999年3月修订)
    甲方(著作权人):地址:乙方(出版者):地址:作品名称:作品署名:
    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的出版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全世界)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汉文、×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
    第二条根据本合同出版发行的作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三)危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五)泄露国家机密;(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终止合同。
    第四条甲方的上述作品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内容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五条上述作品的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应符合下例要求:(一)书稿内容健康,符合国家的法规政策;(二)稿件必须完整,前后体例一致,语言文字规范;(三)稿件必须是符合“齐、清、定”出版要求的誊清稿(或打印稿及软盘);
    第六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上述作品的誊清稿交付乙方。甲方不能按时交稿的,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日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甲方到期仍不能交稿的,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甲方交付的稿件应有作者的签章第七条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出版上述作品,最低印数为册,乙方不能按时出版的,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日通知甲方,并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乙方在另行约定期限内仍不出版的,除非因不可抗力所致,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和归还作品原件,并按该报酬的%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甲方可以终止合同。#第八条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一方经对方同意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权利,应将所得报酬的%交付对方。
    第九条乙方尊重甲方确定的署名方式。如因甲方确定的署名发生著作权纠纷,将由甲方负全部责任。乙方如需更动上述作品的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应征得甲方同意,并经甲方书面认可。
    第十条上述作品的校样由乙方审校。
    (上述作品的校样由甲方审样。甲方应在日内签字后退还乙方。甲方未按期审校,乙方可自行审校,并按计划付印。因甲方修改造成版面改动超过%或未能按期出版,甲方承担改版费用或推迟出版的责任。)*第十一条乙方采用下列方式及标准之一向甲方支付报酬:(一)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元/每千字×千字十印数(以千册为单位)×基本稿酬%。
    或(二)一次性付酬元。
    或(三)版税:元(图书定价)×%(版税率)×印数。#第十二条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付酬的,乙方应在上述作品出版后日内向甲方支付报酬,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或以一次性支付方式付酬的,乙方向甲方交稿后日内向甲方付清。
    或以版税方式付酬的,乙方在出版后日内向甲方付清。#乙方在合同签字后日内,向甲方预付上述报酬的%(元)。*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报酬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付酬的义务。
    第十三条甲方交付的稿件未达到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要求,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修改,如甲方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修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预付报酬。如甲方同意修改,且反复修改仍未达到合同第五条要求,预付报酬不返还乙方;如未支付预付报酬,乙方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向甲方支付酬金,并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上述作品首次出版年内,乙方可以自行决定重印。首次出版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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