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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自身,而把它们底名称撇开。但是世人既普遍地应用文字来表示观念,因此,我想这种做法是不常为人所实行的。
人人都可以看到,一般人们即在自己心脑中推论和思想时,亦要应用文字来代替观念本身;而且那些观念如果系复杂的,如果系由许多简单观念集合成的,则更有这种现象。因为这种缘故,文字和命题底考察,就成了认识论中一个必需的部分,因此,我们如不能解释前者,则讲起后者来,亦是不易理解的。
2概括的真理只有在口头的命题中才可以了解——我们所有的一切知识不是特殊的就是概括的真理。不论在特殊的真理方面,我们是什么样的,而普遍的真理(这是人所最愿追求的)若不借文字来存想,若不表示于文字中,则它便不能为人所知晓,不易为人所了解。因此,在考察我们底知识时,我们应当考察考察普遍命题底真理和确实性。
3确实性有两层,一层属于真理,一层属于知识——不过名词底含糊,则更能引起危险来,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我们为避免错误起见,应该知道,确实性原有两层,就是,一层是属于真理方面的,一层是属于知识方面的。各种文字如果在形成命题之后。能精确地,如实地,表示出各种观念底契合或相违,这就叫做真理方面的确实性。至于我们如果按照命题中所表示的样子,来认知各种观念底契合或相违,那就是知识方面的确实性。我们叫这为“认识那个命题底真理”。
4在任何命题中,我们如果不知道所提到的各个物种属本质,则那个命题不能说是真实的——我们如果不知道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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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所表示的物种有什么精确的界限和范围,则我们便不能确知由这些名词所组成的命题底真理。因为这种缘故,我们必须知道每一个物种底本质,因为本质正是组成物种,范围物种的。
在一切简单的观念和情状方面,这是容易做到的。
因为在这些方面,实在的和名义的本质既是同一的,因此,概括名词所代表的那个抽象观念就是物种底唯一本质和界限。
因此,我们就可以确知各个物种所及的范围,或各个名词下所包括的事物;而且我们分明知道,只有这些事物和那个名词所表示的观念精确地相似,再没有别的。不过在各种实体方面,能形成,能决定,能范围各个物种的,只有实在的本质,而且那种本质是和名义的本质有别的,因此,在这方面概括名词底范围是很不确定的,因为我们既然不知道这个实在的本质,则我们便不知道,什么是那个物种,什么不是那个物种。因此,我们亦就不知道,它确乎有某种性质,确乎无某种性质。就如在提说一个人,或黄金,或其他任何自然物体时,我们如果以为那个物种底形成是由于自然有规则地给了那个物种从一种精确的,实在的本质,则我们便不能确知在这个物种方面所形成的肯定命题或否定命题是否是真的。因为人或黄金在这种意义下如果是表示实在本质所形成的物种,而不是表示说者心中的复杂观念,则它所表示的不是我们所能知道的。这些物种底范围是完全不能知道,不能决定的,因此,我们便不能确说,一切人是有理性的,一切金是黄的。但是人们如果固守名义的本质,以它为各个物种底界限,而且他们在应用概括的名词时,亦以构成那个抽象观念的各种特殊的事物为限,则他们便不至有错认各物种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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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的危险,而且亦会因此确知任何命题是正确的或非正确的。
我所以用这种经院派的说法,来解释各种命题底这种不确定性,并且在解释时应用了本质和物种等名称,乃是故意要指示出一般人思想底荒谬和不通,因为我们委实不应当认本质是实在的东西,而非具有名称的一些抽象观念。所谓物种只是按照一些抽象的观念,把各种事物分开类,并且以概括的名词把它们表示出来,因此,我们如果假设物种不是这样的,我们就把真理纷乱了,并且使关于这些物种所形成的一切概括的命题不确定起来。不过各种事物,在未受了经院学问底熏陶的人手里,虽然可以得到较适当,较明白的研究,可是在欧陆上这种学问既然风行已久,而且许多人们在受了这种学问底习染以后,心中又发生了牢不可拔的错误的“本质意念”或“物种意念”
,因此,我们必须把这些意念找寻出来,铲除净尽,使人们得以运用那些能表示确实性的文字。
5在实体方面特别有这种情形——各种实体底名称所表示的物种,我们如果以为是由我们所不知道的实在本质所组成的,则那些名称并不能传达确实性于理解中;而且由这些名词所组成的概括的名词,我们亦并不能确知其真理。这个理由是很显然的。因为我们如果不知道,那个是黄金,那个不是黄金,则我们怎么能确知比种性质或彼种性质是在黄金中的呢?因为按照这个说法,所谓黄金只是具有这个本质的一种东西,可是我们既然不知道这种本质,因此,我们亦就不知道,它是在那里或不在那里;因此亦就不能确知世界上那一种物体是契合于这种意义下的黄金的。因为我们根本就不知道,它是否具有黄金所以成为黄金所依的那种东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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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具有我们所观念不到的黄金底实在本质。这种情形正如一个盲人不能说出,三色堇底颜色是在那种花里或是不在那种花里一样,因为他根本就不知道三色堇底颜色是什么东西。
而且假如我们能够(这是不可能的)确知,哪里有我们所不知道的那种实在本质,就是说,假如我们能够知道黄金底实在本质是在某个物体中的,我们亦一样不能确知,这个性质或那个性质真是属于黄金的。因为我们既不知道什么是实在的本质,则不论那种假设的实在本质能组成什么物种,我们依然不知道这个性质或那个性质,这个观念或那个观念,是和那种实在的本质,有必然联系的。
6在实体方面,并没有什么普遍命题底真理可以为我们所知道——在另一方面,我们所用的实体名称如果只表示人心中的观念(自然应该如此)
,它们就可以有了明白确定的意义。可是它们仍然不能给我们构成多数我们所能确实信其为真的普遍命题。这并不是因为在于我们用它们时,不确知它们所表示的各种事物,乃是因为它们所表示的那些复杂观念只是一些简单观念底集合体,而那些简单的观念只同极少数别的观念有着明显的联系或矛盾。
7因为各种观念底共存关系是不易知道的——实体类名称所表示的复杂观念都是各种性质底集合体,而那些性质又被人认为是共存于所谓实体的一种不可知的基层内的。但是我们如果不知道这些集合体和别的性质间的自然联系,则我们便不知道,有什么别的性质是和这些集合体必然联系在一块的。但是在原始性质方面,我们对这种自然联系并不能知道什么,而在一切次等的性质方面,则我们亦因为上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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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三章)完全不能发现出它们底联系来。第一因为我们不知道各种次等性质所依附的实体底实在组织。第二,我们纵然知道这一层,那也只能供我们的实验的知识之用,而不能供普通的知识之用;而且它亦只有在那个例证中是可以有确实性的。因为我们底理解不能在任何次等性质和任何原始性质底变状间,发现出可以想象的联系来。因此,在各种实体方面,很少有概括的命题是具有毫无疑义的确实性的。
8以金为例——“一切黄金都是固定的”这个命题,虽是为世人所普遍信仰的,可是它所含的真理是我们所永不能确知的。因为任何人如果按照经院派底无用的想象,来假设黄金一词表示着真正的物种,而且假定那个物种是自然用实在的本质所确立的:则他便不知道,哪一些特殊的实体是属于那个物种的:因此,他亦不能确实地概括地断言,黄金有某种性质。但是他用黄金一词所表示的物种,如果系决定于名义的本质,而且那个名义的本质,又只是指黄色,可展,可熔,而沉重的一种物体底复杂观念而言,则在这种固有的意义下,我们便不难知道,什么是黄金,什么不是黄金。但是别的性质如果与那个名义的本质没有可以发现的联系或矛盾,则我们便不能确定地,概括地断言黄金有那种性质或无那种性质。
就如固定性和复杂的金子观念中的颜色,重量,或别的简单观念(或全部的集合体)
,并没有可以发现出的必然的联系,因此,我们就不能确实知道“一切黄金都是固定的”这个命题一定是真的。
9在固定性同黄金底名义本质中所含的颜色,重量,和其他简单的观念之间,并没有可以发现的联系:因此,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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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然进一步认复杂的黄金观念是色黄,可熔,可展,量重,而固定的一个物体,而我们对于它在王水中的可熔性,仍是一样不确定的。理由亦正是一样,因为我们并不能只凭考察观念自身,就确实断言,色黄,量重,可展,可熔,而固定的一个物体,可以在王水中溶化,或不可以在王水中溶化。至于别的性质亦是一样。在黄金底任何性质方面,我很愿意找到一切人所能确信其为真的一个概括的肯定(不过这是不可能的)。人们无疑地会立刻反对说,“一切黄金都是可展的”
,这个命题不是普遍而确定的么?我可以答复说,如果可展性是黄金一词所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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