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清晰地,不乱地知道它们。他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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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不能不知觉到他所知觉的,因此,任何观念只要存在于心中,他就会知道那个观念在那里,并且知道那个观念是什么;而且两个观念如果都存在于心中,他亦会知道,它们是在那里,而且不是同一的观念。因此,这一类的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之形成,都是毫无疑义,毫无不定,毫无踌躇的,而且我们一理解了它们,就必然要同意于它们;这就是说,我们在心中一有了命题中各种名词所表示的那些有定的观念,我们就必然要同意于它们。因此,任何时候,人心只要能以注意来考察一个命题,并且能知道各种名词所表示的那两个观念(互契或互斥)是相同的或差异的,它就可以立刻知道那个命题底真实,不但如此,它还可以立刻知道,这些命题中的名词是表示着较普遍的观念,还是表示着不普遍的观念;它还可以知道概括的存在观念是否是自相契合的,就如“凡存在者存在”这个命题中所表示的;它还可以知道一个较特殊的观念是否自相契合,如“一个人是一个人”
,“凡白的都是白的”
;他还可以知道,一个普遍的存在观念是否和“非存在”
(这个念观是与存在相异的唯一的观念)相斥,就如说,“一件事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便是”
;他还可以知道,任何特殊的存在观念是否和另一个观念相斥,就如“人非马”
,“红非蓝”等。各种观念既是互相差异的,所以我们一了解了各种名词,立刻就可以看到命题中所含的真理,而且不论在概括的命题方面,或在非概括的命题方面,我们底知识都是一样确定,一样容易的,因为人心可以知道它所有的任何念观是与自身同一的,而且知道两个观念是互相差异的。不能这些观念底概括程度,抽象程度,包括程度,有多大,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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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定理332
都一样确知它们。因此,所谓自明性并不能凭其特权专属于“凡存在者存在”
,“一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
这两个概括的命题。人对于存在或不存在所有的知觉,不但属于“任何事物”四字所表示的这些宽泛的观念,而且属于任何别的观念。这两个概括的公理只不过是说,同一的是同一的,同。。。。。。。。
一的不是差异的,这些真理,不但在这些概括的公理中,即。。。。。。。
使是在较特殊的例证中,我们亦可以知道它们。我们在未曾思想过这些概括的公理之时,就已在特殊的例证中认识这些真理,因为这些公理底一切力量都是由运用于特殊观念中的人心底分别能力来的。我们分明知道,人心不借助于任何证明,并且不反省这两个概括的命题,就可以明白地知道,确定地知晓,白底观念就是白底观念,而非蓝底观念,而且知道,白底观念当其在心中时,实是在心中的,并非不在心中的。它既然明白地确知这些特殊的例证,因此,它纵然再来考察这些公理,亦并不能使它底知识增加其明显性或确实性。
在人心所有的一切观念方面(这是人人都可实验的)
,都是这种情形;心中只要有观念存在,人就可以最确然地知道,那个观念就是那个观念,不是别的观念,就可以知道,那个观念是在他心中的,并非在于别处,因此,任何概括命题底真理亦不能被人知得更确定些,亦不能在此一点上再加任何证明的力量。因此,在同一性方面,我们底直觉的知识是和我们底观念范围一样大的。我们只要对自己底各种观念有了清晰的名称,我们就可以有了自明的命题。我可以让各人底心来考察圆是圆这个命题,是否和“凡存在者存在”这个较概。。。
括的命题一样自明;而且它在了解蓝非红这个命题中的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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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以后,是否就会立刻相信这个命题,一如其相信一物不。。。
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这个公理一样。在别的命题方面,我。。。。。。。。。。
们亦都可以如此发问。
5第二点,在共存关系方面我们有很少数的自明命题——第二点,所谓共存,就是两个观念间的必然联系,那就。。
是说,在一个实体中,我们只要假设有此一个观念,同时彼一个观念亦必然要存在。关于这一类的契合或相违,人心只能在少数的情形下得到直接的认识。因此,在这一类知识方面,我们只能有很少量的直觉知识。因为这种缘故,所以我们在这方面,并没有许多自明的命题。不过有一些命题仍是自明的;就如,一个物体所占的空间必然等于它底表层以内的内容,因此,这个观念便附加在物体底观念上,因此,我想,“两个物体不能在同一空间存在”。这个命题就是一个自明的命题。
6第三点,在别的关系方面,我们可以有自明的命题——第三点,说到各种情状底关系,则数学家只在“相等”
这。。。。。
一关系方面,已经构成了许多的公理;就如从“等数中减了等数,余数亦相等”就是一例。这一类命题虽然被数学家认为是公理,而且是毫无问题的真理,可是人们在一考察之下就会知道,这些命题底自明性并不比特殊命题底自明性更为大一点,因为我们亦一样可以说,“一加一等于二,”你如果从一手底五指上减去二,而且从另一手底五指上亦减去二,“余数亦相等”。在数目方面,成千弄万的这些命题,在一听之下,就能强迫你底同意,而且它们底明显性纵不比那些数学公理底明显性大,至少亦是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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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定理532
7第四点,在实在的存在方面,我们全没有自明的命题——第四点,说到实在的存在,则它除了同“自我观念”和“第一存在者”
first
being底观念有联合而外,并不与我们任何其他观念有联合,因此,我们在一切别的事物底实在存在。。。。
方面,既没有解证的知识,更没有自明的知识。因此,在这方面,我们便无公理可言。
8这一类公理并不能十分影响我们底别的知识——其次,我们还可以考察,这些公认的公理在知识底别的部分上有多大影响。
经院中有一些确立的规则说:“一切推理都是由预知和预觉来的”
,而且这些规则似乎以为一切别的知识底基础都是奠定在这些公理中的,似乎以为它们都是人所预知的。。。
他们这种说法,在我看来,有两种意义,第一就是,这些公理是人心最先认识的一些真理,第二就是,我们知识底别的部分都是在它们上边建立着的。
9它们所以无大影响,乃是因为它们不是我们首先认识的真理——第一点,我们根据经验知道,它们并不是人心首先认识的真理;这一点是我们在别处已经说过的(第一卷,第二章)。人人都可以看到,一个儿童先知道了,一个生人不是他底母亲,他底乳瓶不是他底杆子,然后慢慢才能知道,一件事物不能同时是此物而又不是此物。人人都可以看到,在数目方面,人心先完全熟悉了,相信了许多真理,然后慢慢才思想到数学家在辩论中有时所提到的那些概括的公理。这个理由是很明显的;因为人心所以能同意那些命题,既是因为它看到它底各个观念底契合或相违正是和文字所肯定的或否定的是一致的,而且是因为它知道每一个观念就是每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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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每两个清晰的观念不是同一的观念;因此,各种自明的真理,只要其所含的观念是人心所首先知道的,则那些真理亦是首先为人心所知道的。但是,首先存在于人心中的观念,分明是特殊事物底观念,有了这些特殊的观念,人心才慢慢得到少数概括的观念。因此,这些概括的观念是由感官所习见的物象得来,以概括的名称确立于人心中的。
因此,我们是先接受了,分辨了特殊的观念,然后才能对它们得到知识;较小程度的类观念或种观念,则是跟着特殊的观念来的。
因为抽象的观念,在儿童们或未受训练的人看来,并不如特殊的观念,那样明显,那样容易。成年人们所以看它们是容易的,只是因为熟惯的缘故,因为我们如果仔细一反想概括的观念,我们就会看到,它们只是人心底虚构和造作而且它们带有相当困难,呈现于心中时并不如我们常想的那样容易。
若举三角形为例,则我们都知道,要想形成三角形的类观念(这还不是最抽象,最概括,最困难的观念)
,非需要一些辛苦和技巧不可,因为这个三角形观念不是单单斜角的,直角的,等角的,等腰的,不等边的;它是俱是而又俱非的。实际说来,它是一种不完全的东西,是不能存在的;在这个观念中,各种差异而互不相容的观念底各部分都混杂在一块。
真的,人心在这种不完全的状态下,为便利传达、增加知识起见,常要急不暇择地求助于那些观念,因为它天然就倾向于这两种目的。不过我们正有理由猜疑这些观念只是我们缺点底标记了:至少这亦足以指明,最抽象,最概括的观念不是人心最初所熟习的,亦不是它底最初的知识所由以成立的。
10因为我们知识底别的部分,并不依靠于它们——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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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点,由前边所说的话得出的分明结论就是:这些受人赞美的公理并不是其他知识底原则和基础。因为事实上既然有许多别的真理同这些公理一样自明,而且有许多真理是在我们知道这些公理之前先已知道的,因此,那些真理就不可能是其他一切真理所由以演绎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