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理解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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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理解论- 第13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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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有许多真理是在我们知道这些公理之前先已知道的,因此,那些真理就不可能是其他一切真理所由以演绎出的原理。我们所以知道一加二等于三,果然能够是凭着“全体等于分子之和”这样一些公理么?许多人虽不曾听到或想到人们用以证明一加二等于三的那个(或别的)公理,亦能知道一加二等于三,而且他底知识底确实程度,正和一个人知道“全体等于各部分总和”这个公理或其他公理似的。他们所以知道这一层,都是根据于同一的自明性底理由。因为不论有无这些公理,而那些观念底性质在他们看来是一样明显,一样确定的,因为这种性质是不用证明就可以为人所见到的。他纵然先知道了全体等于各部之和,他亦不能把“一加二等于三”这个命题知道得更为明白,更为确实些。因为“全体”和“部分”等等观念纵然较有优势,可是它们仍是较为含混的,仍是不易确定在人心中的,至于一,二,三,三个观念则正与此相反。人们既然主张,除了那些概括的原则自身以外,一切知识都依靠于概括的,天赋的,自明的原则,因此,我就可以问他们,“有什么原则可以证明,一加一等于二,二加二等于四,三乘二等于六呢”?这些命题自然是不经证明就能为我们所知道的,因此,我们看到,一切知识或者都不依靠于预知的,概括的公理(就是所谓原则)或者这些命题就都是原则。但是这些命题如果都是原则,则大部分的列数都成了原则了。我们如果以为我们关于一切清晰观念所形成的一切自明命题,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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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2第 四 卷

    原则,则人们在各时代所发现的原则底数目会成为无限的,至少亦会成了不能数的,而且有许多这些天赋的原则是他们终身所不知道的。但是不论这些真理出现于人心中的时期为迟为早,而我们确乎知道,它们所以为人所认识,只是因为它们底本有的明显性,而且它们是完全独立的,并不能为别的真理所证实,所证明。不但如此,而且较特殊的更不能为较概括的所证明,较简单的更不能为较复杂的所证明,因为较简单而较不抽象的真理,是最寻常为人所了解的,而且人们知道它们亦是较为容易,较为在先的。但是不论哪些观念是最明白的,而我们依然知道,一切命题底明显性和确实性所以能成立,只是因为人们能看到同一观念就是同一观念,并且确乎知道,两个差异的观念就是两个差异的观念。因为一个人底理解中如果有了一和二底观念,黄和蓝底观念,则他便确乎知道,一底观念就是一底观念,不是二底观念,黄底观念就是黄底观念,而不是蓝底观念。因为一个人心中如果有了清晰的观念,则他便不能把它们混淆了;倘或不然,则他底观念同时是淆乱的,同时又是清晰的,那就成了一个矛盾。我们底观念若不清晰,则我们底官能便无功用,而且我们亦就根本得不到任何知识。因此,不论哪一个观念自相肯定,不论哪两个完全清晰的观念互相否定,而人心在了解了那些名词以后,一定不能不同意那些命题是确乎真实的,而且在同意时,亦不疑虑,亦不需要证明,亦不顾及由较概括的名词所组成的那些命题——就是所谓公理。

    1这些概括的公理有什么功用——那么我们应该怎么说呢?这些概括的真理竟然会无功用么?决不会的;不过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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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定理932

    们底功用也许不是如平常人所想象的那样。不过我们稍一怀疑这些公理底尊严,则不免被人反对,以为我们要把一切科学底基础都推翻了。因此,我们可以考察考察,这些公理和别的知识有什么关系,并且详细考察,它们合乎某种用途,不合乎某种用途。

    (一)

    由前边所说的看来,这些公理并不能用以证实或证明概括性较小的自明命题。

    (二)它们不是,而且也不曾是任何已成的科学底基础。

    我自然知道,经院派的人们大肆谈论各种科学和各种科学所依的基础,并且把这种谈论加以宣扬,但是不幸的很,我并不曾遇到那样一些科学,更不曾遇到一种科学是建立在“凡存在者存在”

    ,“同一事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这两条公理上的。我很愿意人告我,在这类概括公理上所建立的科学,在哪里可以找到;在我看来,并没有任何科学系统是在这一类公理上建立着的,而且离了这些公理,它们亦一样可以立得牢固。

    如果真有这样一种科学是建立在这些公理上的,则人们只要一指示给我这种科学,那我就感激不尽了。我相信,这些公理即在神学的研究和问题中,亦同在别的科学中有同样的用途。

    在这方面,它们亦可以止争,亦可以息辩。

    但是我总不相信,有人会说,基督教是建立在这些公理上的,或者说,我们对于基督教所有的知识是从这些原则演绎出的。

    基督教是由神圣的启示来的,没有启示,则这些公理永不能帮助我们知道这个宗教。我们如果找寻到一个观念,并且以它为媒介,发现出别的两个观念内的联系来,这就是上帝以理性底呼声给我们所完成的启示。在这种情形下,我们便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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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2第 四 卷

    我们以前所不知的一种真理。上帝如果直接告语我们以任何真理,那就是他借圣灵给我们所完成的启示,在这里,我们底知识亦有了进步。

    但是在两种情形下,我们底见识或知识,都不是由这些公理来的。在前一方面,是各种事物自身把知识呈现给我们,因为它们可以使我们看到它们底契合或相违,因而使我们看到它们所含的真理。在后一方面,上帝自身直接把知识授与我们,使我们看到他所说的真实义谛。

    (三)

    它们并不能帮助人们来推进科学,或新发现未知的真理。就如牛顿先生虽然在其永垂不朽的著作中,解证了各种命题,而且那些命题又都是世人从不知晓的许多新的真理,又都是数学中高深的真理;但是他所以能发现出这些真理来,并不是得力于“凡存在者存在”或“全体大于部分”等等公理。他所以能发现出那些命题之为正为确,并不是以这些公理为线索。他所以得知那些解证,亦并非由于这些公理;乃是由于他找寻出了中介的观念,把他所解证的命题中所表示的观念底契合与相违指示出来。在扩展知识,促进科学方面讲,人类理解到了他这种程度,亦就可以说是极其驰骋奔放的能事了。不过在这里,它们远不曾从人们对这些堂皇公理的思维得到任何帮助。

    对于这些命题,有传统信仰的人们,以为知识方面的任何一个步骤都得要一个公理底帮助,而且在建立各科学时所铺的任何一块石头,都不能离了概括的公理。

    但是他们只要能分别获得知识的方法,和传达知识的方法,只要能分别建立科学的方法,和以科学教人的方法,那他们就会看到,那些概括的公理并不是原始发明者底美妙建筑所依的基础,亦不是启发知识之秘密的钥匙。不过在后来,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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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定理142

    既然建立起经院来,而且各科学方面都有教师来以他人所发现者教人,因此,他们就往常应用各种公理,或奠定一些自明的命题。他们既把这些命题确立在他们学生底心中,使他们认这些命题为无可致疑的真理,因此,如果有特殊的例证不是他们学生心中所熟悉的(如他们所谆谆教人的那些概括的公理)

    ,他们便要借机应用自明的命题,使学生们相信那些特殊例证中的真理。

    不过这些特殊的例证,在仔细反省之后,对于理解是一样自明的,正如人们用来证实它们的那些概括的公理是一样的:而且原始发明者也是在那些特殊的例证中发见真理的,并不曾求助于这些概括的公理。因此,任何人只要肯注意考察那些真理,亦一定能发现出它们来。

    现在我们可以谈论各种公理底实在用途。

    (一)

    在已经达到的科学范围内,我们如果用普通方法把科学教人,则这些公理是有用的(如前所说)

    ;不过我们要想促进科学,则这些公理是没有什么用处的。

    (二)在争辩中,我们可用它们来平息固执的争论者,并且使那些争论得到一个结束。我想,这种用途是由下述的途径来的,至于它究竟是否如此,那我就请读者来考察了。经院中既以能争善辩为人的才能底试金石,并且以它为知识的标准,因此,谁能固守阵地,他们就把胜利归之于谁;谁是后息者,他们就以谁为争论胜利——不是主张胜利。不过照这样,则在棋逢对手将遇良才,将没有最后的决定,因为一造永会找到中间名词medius

    terminus来证明任何命题,另一造会永远反对大前提或小前提(不论有无真正区分)。

    为避免来回争辩,落于三段论式的圈套内起见,所以经院中便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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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了一些概括的命题(多半是自明的)。

    这些命题既是一切人所公认的,因此,人们便看它们为真理底一般标准,而且争辩者之间如无建立了别的原则,则他们还要以这些命题为原则,使人不得超过这个范围;使两造之人都不得抛弃它们。

    这些公理既然得到“原则”底尊号,使争辩者不得退出这些界限以外。因此,人们就误认它们是一切知识底来源,而且以它们为一切科学底基础。因为他们在争辩中,达到这些公理中任何一种时,便停止住,不再往前进步——他们底问题就决定了。不过我们已经指示出这是一种很大的错误了。

    经院中这种方法,既被人认为是知识底泉源,因此,即在经院以外的日常谈论中,人们亦往往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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