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不但没有起到平衡财富的效果,而且具有劫贫济富的特征。
1935年,胡适在《大公报》上发表了《新年的梦想》(《胡适文集》第11卷532页),文中提到国联卫生专家给胡适的一个警告:“先生,中国有一个最大的危险,有一件最不公道的罪恶,是全世界文明国家所决不能允许的。整个中国政府的负担,无论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全部负担在那绝大多数的贫苦农民的肩背上;而有资产的阶级差不多全没有纳税的负担。越有钱,越可以不纳税;越没钱,纳税越重。这是全世界没有的绝大不公平。这样的国家是时时刻刻可以崩溃的。”胡适最后写到:“我的第一个新年愿望是梦想在这个新年里可以看见中国赋税制度的转变。”应该说,直至今日,胡适的这个夙愿仍未实现。
众所周知,税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调节收入差距。其原则是从富人那里多征一点,用于帮助低收入阶层的教育、医疗、市内交通等开支。一般所采取的办法是累进所得税。但在中国,由于财产性收入很难征到税,所得税征收的对象主要是工资所得,而财产所得是富人的主要收入来源。结果是富人收入中有较大的部分没有交税。
经济学家茅于轼由此提醒读者,不要只是关心个税的起征点是1600元还是2000元,而把纳税的大头给忽略了。事实上,在总税收中个人所得税只占7%,其余的93%也都是从老百姓那儿征来的。只不过,“我国政府很聪明,收了税还不让你知道。不像大部分别的国家,从百姓那儿收了多少税必须清清楚楚地告诉纳税人。我们从超市买东西,价格里面都包含着税,只不过收据上并不写出来。我们打电话,用电交电费,里面都有税,而且收据上都不写明白。”(茅于轼,《穷人的税负比富人高》)
【“没有理由不纳税”】
在中文语境中,“没有理由不纳税”具有完全相反的两层含义:一是公民没有理由拒绝纳税,这是相对于公民的义务而言;二是政府征税时,必须有说服百姓的理由,否则百姓便可以拒绝交纳这种税收,其所相对的是公民的权利。两层含义看起来对立,实则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前者,在现代社会,人们将死亡和纳税看成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件大事。死是每个人到头来不可逃避的,纳税也一样。一个人,生活在有组织的社会里,享受着各种社会服务,而服务是有成本和价格的。
就义务而言,茅于轼曾经撰文指出刚刚从计划经济转型过来的中国人纳税的意识还没有建立起来。不但老百姓这样想,连政府也还保留着类似的想法,并没有把纳税看成是一个人不可避免的事。最初有奥林匹克运动得冠军运动员的奖金可以免税(此项规定已经取消),后来又有科学院院士的奖金可以免税——这些人可以因荣誉而免税,多少有点像当年享有“财政豁免权”的法国贵族——似乎纳税是普通老百姓的事。得了冠军,当了院士就不是普通老百姓了,税也可以免交了。国外对政府官员的纳税情况监视特别严格,这是检验一个人够不够资格当官的起码标准。而在中国,几乎从来没有听说对哪位官员检查过纳税情况。
而现在老百姓中间又有一条逃税的理由,说是因为政府不够廉洁,缴税去给贪官花天酒地,不高兴。但是,这个逻辑如果成立,后果同样不堪设想,因为腐败一时还难以消灭,而政府如果没有了税收,国家同样难以为继,即便反腐败也是要花钱的。政府是自己的办事机构,又不是别人的事,怎么可以袖手旁观呢!因为政府不够廉洁就不纳税,实际上是部分放弃了自己的公民权利。毕竟,有偷税行为的人通常也很难理直气壮地监督政府。(茅于轼,《没有理由不纳税》)
至于权利,从财产权的角度来说,征税意味着纳税人的部分财产权被政治权力“合法的剥夺”,但必须看到的是,这种“剥夺”的权力并不是国家或政府“天然”就拥有的。著名税法专家李炜光认为,在民主、法治的社会里,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民向政府缴纳税收。这里,税收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获得的报酬,也是公民购买政府服务的价格,而税收负担的高低则主要取决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从这方面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就很像是市场上的交易者,体现的是一种利益交换、平等互惠的关系。既然双方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如何征税也就不能只由政府单方面说了算,而是必须事先取得另一方——纳税人的同意。纳税人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各项税收法律,除此之外的一切征收行为都是无效的和非法的。
假如政府“天生”就有权自定税收章程,那就等于承认政府对纳税人的财产权拥有支配权,这就等于从根本上否定了宪法所规定的纳税人对“合法”的个人财产享有的所有权。为了达到纳税人决定和控制国家征税权的目的,国家就必须建立一套运转良好的选举制度,以保障纳税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纳税人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保障纳税人免于恐惧的自由,并把税收“授权”的权力永久性地留在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等公意机关手里。所谓“无代表则无税”,实质就是税收立法的“议会保留”。如此,国家征税的权力才是正当的、合法的。简单说,税收是一个义务与权利的统一体。权利是主动的,代表着利益;义务是受动的,代表着负担。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大体上是相等的,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英国大革命前的财产权与自由】
戴维·哈里斯·萨克斯(David Harris Sacks)在《税收困境:英格兰的财政危机、国会和自由》一文中分析了1640年英国大革命前两个世纪的财税思想。
早在十五世纪,英国思想家福特斯鸠将君主专制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君主制,统治者在其主要仆人的协助下,自行判断他的收入需要和掠夺本能什么时候会对其臣民的生产生活造成长期的伤害,或者刺激他们造反。在这样的制度下,臣民无异于“家长治下的奴隶”。另一种则是当时英国的混合君主制,在此国度,国王根据其人民同意的法律来治理人民,因此在没有他们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他们征税。
尽管福特斯鸠对当时的法国保持着某种偏见,但必须承认的是,他对未来两国的分途有着清醒的判断。福特斯鸠清楚地看到,如果国王的统治像法国一样,“仅仅是君主的”统治,那么所有类型的邪恶都会产生,比如士兵驻扎在村庄不用支付任何费用,如果村民拒绝这种负担就会遭受棍棒的敲击。相反,在尊重个人自由与财产权利的英国,没有人违背主人的意志而住进另一个人的房子,也没有人不受惩罚地强制使用他的物品。尽管国王可以通过王室食物征用权从他家里拿走必需品,但是国王必须以适当的价格进行补偿。正因为此,福特斯鸠相信,在英国,民众不会彼此伤害,而且拥有生存所必需的所有物品,他们不仅强大到可以抵抗王国的敌人,而且会比法国的臣民更加善待自己的国王,给他带来更多的利益。关于这一点,透过后来的历史可见分晓。英国与法国虽然在革命的年代都处死过自己的国王,但是英国不像法国大革命那样血流成河,而且至今仍保留了君主立宪制度。
1610年,在反对王室对一系列进口商品课征的调节税的时候,一位叫托马斯·赫德利的律师曾经做过一个精彩演讲。赫德利并不反对国王征税,但前提是这种征税应该征得纳税人的同意,英格兰应该同时保卫居民财产免受来自邻居或者政治的抢劫。和福特斯鸠一样,赫德利认为由于英国人自由地享有他们的财产,所以适合成为战士,像骑士和绅士一样保卫他们的自由与财产。任何对财产的侵犯必然不可避免地导致对自由的侵犯,不能保护自己的财产的人,也一定保卫不了自己的自由。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提议对财产与自由加以保护,反对非国会批准的税收,没有正当理由的囚禁,士兵驻扎而未经同意并没有恰当的补偿以及对普通臣民运用军事法等等。在他们看来,任意征税和任意拘禁都会使公民在这个国家失去安全感,损毁这个国家存在的价值。
应该说,正是上述一以贯之的税权思想,为英国后来的两次革命以及《权利法案》的颁布提供了理论资源。
【法国大革命时的税权】
2008年的两会上,温家宝就公共财政改革谈到这样一段意味深长的话:“其实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如果你读它,会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而熟悉法国大革命历史的人知道,那场革命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当时法国的王室财政出了严重问题。
在《逃往瓦朗纳斯——法国大革命前夕财政改革启示录》一文中,李炜光对法国大革命前夕的法国财政做了深刻的分析。尽管文章通篇未提中国,但对当下中国的借鉴意义却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法国的君主专制制度制造了一个超级庞大的政府,人民不得不用有限的资源去填补这个巨大的无底洞,由此形成无法摆脱的财政负担和难以化解的社会矛盾。在君主专制制度下,统治者的财政需求是无穷的,“加之又不愿意向三级会议索取,于是卖官鬻爵制度应运而生,这种现象世所未见”。早在亨利四世时代,就建立了卖官鬻爵制度,路易十三以后达到了疯狂的程度。而且,鬻官制犹如“潘多拉盒子”,一旦揭开盖子,“就再也无法将它关闭”。
资产者在买得官职后,便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的一员,虽然他们与旧贵族有所区别,但官职所带来的社会地位和各种特权仍然使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心甘情愿地为君主专制制度服务,而这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