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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9日,涉及5473户居民的《酒仙桥危改工作补充意见》首次尝试“全民公投”。当晚11点40分,在公证员和观察员的见证下,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公布了最终投票结果,2451票同意,1228票反对,32票无效,共3711票。该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表示,酒仙桥危改项目肯定会继续推进,开发商将对投票结果进行评估,拿出下一步的实施意见。(《京华时报》6月10日)
且不说最后投票结果如何及如何“评估”,事实上,这个“公投方案”从一开始便受到民众的广泛质疑。面对如此“唯民意马首是瞻”的民主方略,为什么街头巷尾、网上网下竟然未见掌声如雷,反而骂声一片?答案或许就在接下来的问题里:作为各自财产的拥有者,每个人只能对自己的那份契约负责,既然我没有权利通过自己的签名取走你银行里的存款,那么你又有什么权利通过选票上签字夺走我的应有之物?
显而易见,发生在酒仙桥的“零敲碎打的民主”从一开始就走样了。表面上看,拆迁最后决定权似乎从推土机高扬的铲斗下放到每一位居民手中,政府与开发商不再心急火燎地走到台前进行协调与谈判,而是将“钉子户”问题直接抛给了拆迁户。然而,一个微妙的变化是,在没有进行投票表决之前,每家每户有着同等的权利,他们团结一心、最大化自己的权益,在某种意义上说更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一旦付诸“民主”表决,原有的利益共同体迅速被瓦解成两半。
有人说,“拆迁户公投”可以避免因为“钉子户”的出现而导致的对其他居民不公平。我想,稍有点产权常识的人都知道这个“送温暖”的逻辑如何没有根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底线”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它意味着所有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已经受到了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与保护。在此意义上,罔顾公民宪法权利的所谓“一碗水端平”,不过是摆了个优雅的Pose,究其实质,端的却是个“漏碗”——照这样端下去,用不了多久,公平与正义之水恐怕都要流光了。
不难发现,当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讨价还价让位于民主表决,实际上是将个体利益绑上群体利益的战车,是将一对一的“经济问题”付诸多对多的“政治解决”。在这个信手拈来、可有可无的伪民主程序面前,坐收“公共利益”红利者必然是坐山观虎斗的开发商与相关权力部门。这种虚置民意的冒牌民主因此变成了算计社会、瓦解社会甚至使社会族群对立的工具。
民主,和其他许多价值一样,是全人类共享的文明成果。作为一个政治文明后发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没少进口民主零部件,也试图组装,但是最后多半走了样,不是装错了零件,便是放错了地方。比如说价格听证会,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引入中国后,十有八九最后都难逃“听必涨”的宿命。在很多地方,价格听证会不但没有真正起到保障民权的作用,反而为相关部门的“为所欲为”提供了堂而尽之的辩护——人民需要涨价,政府顺势而为。同样,当“超女民主”席卷长城内外,黑龙江省也出现了惊动全国的“报纸选票民主”,为选优秀人物,一份普普通通的报纸竟被炒到50元。当公民的评议权被附着在报纸上随意转让与买断,所谓“民主”不过是挂在公意羊头下的狗肉。
俞可平说“民主是个好东西”,并由此引发争论。其实,不管民主是个好东西,还是个坏东西,民主首先得是个东西。如果民主连东西都不是,恐怕应该讨论的就不是民主的好坏问题,而是民主的真假问题。当有关部门虚拟出一个莫须有的“公共利益”来让酒仙桥的拆迁户们“公投”,“私权充公”的程序其实已经启动。显然,这种假借公意试图通过投票来损害他人权益的所谓“民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更不是我们这代人或上几代人所盼望的民主。按照托克维尔的理解,“酒仙桥式民主”充其量属于“多数人的暴政”。在我看来,这是有人在酝酿一场“多数人参与的有道德的抢劫”。
【案例3:后安岭婚变】
2008年9月,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后安岭村开始新一届村民代表选举。不料随之而来的是该村近二十户村民同时“闹离婚”。他们的目的很明确,是通过离婚的方式实现夫妻分户,从而增加选票,选出自己支持的村民代表。
此番“后安岭婚变”难免让人想起贵州农民“分公章”以限制公权的故事。它们同样都发生在农村,同样关乎权利或者权力的“算计”,而且这些“算计”都近乎粗陋。但是,你也不得不承认,正是这些“原生态”的拆分与重组,为我们毫无遮拦地展示了这个转型时代特有的分分合合。
对于“后安岭婚变”,许多人从中解读出不少积极意义,认为它从侧面生动地反映了基层民众依法参与、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热情,表明了他们“不惜代价”维护自身民主权益的决心。
在中国,通过离婚来获取更多的权利早已不是新闻。比如,2005年8月,为帮助下岗职工特别是单身下岗职工再就业,位于河北省任丘的华北油田管理局规定允许离婚的下岗职工(视同单职工)重新上岗,但以离婚证为准——政策一出台,许多职工选择了“突击离婚”。同样,2007年5月,宜宾县革坪村上百对夫妻相继闹起了“突击离婚”,个别家庭甚至还出现父、母与儿、媳双双离婚的情况,原因是离婚者可以在即将到来的征地拆迁过程中获得奖励和补偿。
民主的发展同样是一个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它同样为我们见证了“从户到人”的转变。在我看来,这种以户为单位的选举方式,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重温了世界历史上的“消极公民”与“积极公民”等民主实践的缺陷。比如在十九世纪初的法国,由于穷人和妇女作为“消极公民”被剥夺了选举权,这种选举实际上是以“富户”为单位进行的。从这方面说,西方民主进程可以概括为从“富户”扩大到“户”再落实到每一位公民。
回到后安岭。今天以户为单位分配选票与上述消极公民和积极公民无疑有着本质区别,但必须承认的是,在同一个家庭里,上述“消极公民”并非不存在。因为以户为单位的权利实际上通过“家长制”而不是由每一个具体的公民来实现,正是这种家长制使家庭的其他成员处于一种未成年人式的被监护状态。当然,和以往不同的是,由于没有户的歧视,这里的“消极公民”随时可以通过离婚“另立门户”而变成“积极公民”。顺着这个思路,我们不难发现,尽管这种转换是开放的,但是“离婚”却是“消极公民”转向“积极公民”时必须支付的成本。
【案例4:“计划政治”下的民选坏蛋】
总统有民选,坏蛋也有民选。若干年前,安徽毫州某所技校便发生过一桩“民选坏蛋”的伟大事情。由于该校屡次发生失窃事件,在查无结果的情况下学校便举行了这样一场选举:投票选小偷!结果6位同学榜上有名,并因此受到处罚。
显然,从“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出发,这6位同学都是清白的。然而,这种异化的选举却真实地发生了。“民选小偷”以其特有的恢谐方式为我们再现了发生于日常生活中的“多数人的暴政”。
有人可能会说,总统能民选,坏蛋为什么不能呢?不都是货真价实地体现民意了么?个中区别,相信许多人早已心知肚明。不过,在此我们不妨再换个角度加以赘述:总统是自己报名参选的,而坏蛋并非心甘情愿。总统在当选后会兴高采烈地发表就职演说,而坏蛋却只能低头,更不会讲一些感谢国民信任之类的大话。简单说,民选坏蛋违背了“坏蛋”的意愿,所谓选举由此成为对“坏蛋”侮辱与损害的开始。
同样,民选总统会因就职领取薪水,而民选坏蛋则不一样。尽管民选坏蛋也会在当选后时常被作为反面典型用来教育民众,但是他们充其量只是在一种被动境遇中做道德建设的“义工”。如你所知,杀鸡儆猴时,鸡被杀的过程同样是鸡被工具化的过程。但是,鸡是从来不会因为自己被工具化而获得儆猴的报酬的。
之所以想起这个“民选坏蛋”的故事,是因为曾经读到的一则新闻。据《城市晚报》2008年2月26日报道,长春市公安局为了提高警察的纪律作风,将在年末抓各类反面典型,并确定了全局民警1%的比例。这些1%的待遇将是集中学习,学习不合格者将被取消其执法权。
今日中国社会的确大有进步。在过去,这种“大快人心”的消息一放出来,相信很多人都会叫好,比如显示“重拳治警”的决心云云。然而,现在不一样了,无论是面对社会生活还是权力运行,公众目光的重心已经渐渐移向了程序的正当性与具体的权利本身。长春公安局的“数目字管理”却让人满腹狐疑,为什么是1%,而不是2%或0。5%?
曾经风行一时的计划经济的一些坏处历史早已证明。显然,那种刻舟求剑式的制度安排不仅低估了人类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同时也大大限制或者降低了国民在日常生活中一点一滴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机会。众所周知,计划盛行的时代,实际上也是权力登峰造极的时代。除了计划经济,同样也有“计划政治”。当然,这种“计划政治”并不是指现在政府做预算,而是指一种异化的计划,指的是有些执法部门或者单位,将抓坏蛋当做一种生产性行为,只需随心所欲地圈定一个比例,准备生产多少就是多少。而这种指令性生产通常都具有刚性,所以,为了完成这个比例,哪些人是合格的坏蛋还要取决于不断地定义。计划刚性导致的定义的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