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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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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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里,人人都会奔向大会去的;而在一个坏政府之下,就没有一个人愿意朝着那里迈出一步了,因为没有人对于那里所发生的事情感到兴趣,因为人们预料得到公意在那里是不会占优势的,而且最后也因为家务的操心吸引住了人们的一切。

    好法律会使人制订出更好的法律,坏法律则会导致更坏的法律。只要有人谈到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我们。。。。。。。。

    可以料定国家就算完了。

    爱国心的冷却、私人利益的活动、国家的庞大、征服、政府的滥用权力,这些都可以使我们想像到国家议会中人民的议员或代表的来路。他们也就是在某些国家里人们所公然称为的第三等级①。这样竟把两个等级的特殊利益摆在了第一位和第二位;而公共利益却只占第三位。

    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②,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

    ①指法国革命前三级会议中的第三等级。——译注②见本书第2卷,第1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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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141

    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

    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

    代表的观念是近代的产物;它起源于封建政府,起源于那种使人类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①的、既罪恶而又荒谬的政府制度。在古代的共和国里,而且甚至于在古代的君主国里,人民是从不曾有过代表的,他们并不知道有这样一个名词。在罗马,保民官是如此之神圣,人们甚至于从不曾想像过他们会篡夺人民的职能,而且他们在那样广大的人群之中也从来不曾试图对于自己作为首领的地位来一次全民投票;——这一点是非常之独特的。

    可是,根据革拉古②时代所发生的情况,即有一部分公民竟从屋顶上进行投票,便可以判断人多数众有时候会造成怎样的麻烦了。

    在权利与自由就是一切的地方,不方便是不算一回事的。

    这些明智的人民会以恰当的措施来安排一切,他们会让他们

    ①按封建制度;臣属须对其领主行臣服礼homage,此词系由home(人)一词转变而来。行礼之后,臣属就成为领主的“home”。法国封建时代的法律往往以“home”作“臣属”解,所以这里说“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译注②革拉古(Gracque,即Grachus)

    兄弟,即提贝留乌斯。革拉古(TiberiusGrachus,公元前160—133年)

    与盖乌斯。革拉古(GaiusGrachus,公元前153—121年)

    ,两人都是罗马的保民官,著名的雄辩家。——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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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役吏①去做保民官所不敢做的事;因为他们无须害怕他们的役吏会想要代表他们②。

    然而,为了说明保民官有时候是怎样代表人民的③,我们只须设想一下政府是怎样代表主权者的就够了。法律既然只不过是公意的宣告,所以十分显然,在立法权力上人民是不能被代表的;但是在行政权力上,则人民是可以并且应该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是把力量运用在法律上而已。从这一点便可以看出,在仔细加以考察之后,人们就会发现很少有几个民族是有法律④的。无论如何,我们可以肯定,保民官既不具有任何部分的行政权力,所以永远不能以其职务上的权利来代表罗马人民,除非是他篡夺了元老院的权利⑤。

    在希腊人那里,凡是人民所需要做的事情,都由人民自己来做;他们不断地在广场上集会。他们生活在温和的气候里,他们绝不贪求;奴隶们在做他们的劳动;他们的大事只是自己的自由。可是如今既已不再有这种同样的便利,又怎么还能保持同样的权利呢?你们那种更严酷的气候使得你们有着更多的需要⑥,公共会场一年之内有六个月是无法驻足

    ①役屯(Licteur,即Lictor)

    ,古罗马官吏的扈从,荷斧与木杆跟随长官并逮捕罪人。他们并无实权,也不是代表;他们只保留着古代库里亚大会形式的残余。可参看本书第4卷,第4章注。——译注②可参看本书第4卷,第4章。——译注③罗马保民官可以代表人民行使否决权。——译注④“法律”指上文所说作为“公意的宣告”的法律。——译注⑤可参看本书第4卷,第5章。——译注⑥在寒冷的国度而要仿效东方人的奢侈与柔靡,那就是想给自己戴上枷锁了;我们会比他们更加必然地向这二者屈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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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341

    的,你们的含混不清的言语不可能在露天场上被人听清楚;你们关心自己的收入远甚于自己的自由,而你们害怕被人奴役也远不如害怕贫困。

    什么!难道自由唯有依靠奴役①才能维持吗?也许是的。

    是两个极端相互接触了。凡是自然界中根本就不存在的事物都会有其不便,而文明社会比起其他一切来就更加如此。的确是有这种不幸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以别人的自由为代价便不能保持自己的自由,而且若不是奴隶极端地作奴隶,公民便不能完全自由。斯巴达的情况就是如此。至于你们这些近代的人民,你们是根本没有奴隶的,然而你们自己就是奴隶;你们以你们自己的自由偿付了他们的自由。你们曾大事夸耀你们的这种偏好,然而我发现其中却是怯懦更多于人道。

    所有这一切,我的意思绝不是说非有奴隶不可,更不是说奴役权是合法的,因为我已经证明了恰好与此相反②。

    这里我只是说明,何以自以为是自由的近代人民竟要有代表以及何以古代的人民竟没有代表的原因。不管怎么样,只要一个民族举出了自己的代表,他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他们就不复存在了。

    仔细考察了一切之后,我认为除非是城邦非常之小③,否

    ①“奴役”指古代希腊的奴隶制。——译注②见本书第1卷,第2、4章。——译注③《日内瓦手稿》:“由此可见,国家最多只能限于一个城。”又,《忏悔录。

    1756年》:“它(《社会契约论》——译者)是为它的祖国(日内瓦——译者)并为像它的祖国那样体制的小国家而写的。”——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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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第 三 卷

    则,主权者今后便不可能在我们中间继续行使他自己的权利。

    但是,如果城邦是非常之小的话,它不会被人征服吗?不会的!

    下面我就要说明①,人们怎样能够把一个大民族的对外力量与一个小国的简便的制度和良好的秩序结合在一起②。

    第十六章 论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

    立法权一旦确立之后,就必须同样地确立行政权;因为行政权只能由个别的行为③来运用,而并不属于立法权的本质,所以它很自然地是与立法权相分离的。主权者,作为主权者来考虑,假如可能具有行政权的话;那末,权利与事实

    ①这就是我准备继本书之后所要做的工作,在探讨对外关系时,我将要讨论邦联制①。这是一个崭新的题材,它的原则还有待确定。

    ①关于自由的小国可以结合成为邦联而与大国共处的见解,卢梭已经拟好提纲并已写出手稿32页,但未成书。

    据说手稿交给昂特莱格(Antraiques)

    子爵;大革命中,手稿被毁,现已不存。卢梭在《波兰政府论》第5章中曾建议波兰采用邦联制政府,认为这“是唯一能结合大国和小国的一切优点的政府”。——译注②《波兰政府论》第7章:“大国的最大不便之一,——这种不便会使自由极其难于保持,——就是立法权自己无法直接表现出来,而唯有通过代议制才能行动。代议制固然有利有弊,但毕竟是弊多利少。立法者的共同体是不可能被腐蚀的,但却易于受欺骗;它的代表是不容易受欺骗的,但却易于被腐蚀。”

    ——译注③“个别的行为”指行政官的发号施令;“个别的行为”

    “既不能是法律,也不能是主权的行为”。——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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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论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541

    就会混淆不清,以致于人们再也弄不清楚什么是法律,什么不是法律了。于是这种变了质的政治体就会很快地成为暴力的战利品,虽然政治体原是为了反对暴力而创立的①。

    全体公民既然根据社会契约是人人平等的,所以全体就可以规定什么是全体所应该做的事,同时又没有一个人有权利要求别人去做他自己所不做的事。这是使政治体得以生存与活动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主权者在创立政府时所赋予君主的,就正好是这种权利。

    有很多人认为②,创设政府的行为乃是人民与他们给自己所加上的首领之间的一项契约;由于这一契约,人们便规定了双方间的条件,即一方有发号施令的义务,而另一方有服从的义务。但我确信,人们将会承认这是一种奇怪的缔约方式③。让我们且看这种见解是不是站得住吧。

    首先,最高无上的权威是不能加以改动的,正如它是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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