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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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传- 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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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常平之中正也,岂可易哉?公立更与深 于道者论之,则某之所论,无一字不合于法,而世之 哓哓者不足言也。

此书殆可谓解释法意之理由书也。当时举朝汹汹, 除公所共事之数人外,殆无一不致难于青苗。累其劾 状,殆可隐入。而公卒不为之动,而神宗亦不为之动 者,非徒以公自信之坚,得君之专,而当时言者,实无一语能批其要故也。言者咸指为掊克聚敛,损下益 上,而公立法之本意,乃适与之相反。盖其立法之本 意,实以惠民,无一毫借此以助帑藏之心,条例司原 奏所言,非饰词,乃真相也。而论者乃拟之以桑孔之 用心,是所谓无的而放矢,宜公之不敢服,而神宗亦  目笑存之也。公之龂龂于名实之辨,非以此乎?其谓 治道之兴,邪人不利,而倡异论者意不在于法。呜呼! 何其一语破的而言之有余痛也 !昔罗马伟人格力加 士为执政时,倡限民名田之制,全国人民欢声雷动, 而议院几于全数反对之,卒被丛殴以死于院中,盖亦 有不利于治道之兴者,而其意非在于法也。荆公初政, 裁冗费十之四,彼廷臣大半衣食于冗费者,其不利之 也久矣。而青之本意,凡以抑豪右之兼并,而廷臣者 又皆豪右,而其力足以行兼并者也。其不利之,亦固 其所。当时之汹汹为难者,安保其不挟此心?即二三 贤者,未必尔尔,然亦群聋之和而已。况彼之所谓贤 者,皆习于苟且偷惰,以生事为大戒,不问其事之善 恶利病,但有所生则骇而华之,宜乎其与公与神宗枘 凿而不相入也。而数百年以后之今日,其社会之情状 乃一如公之时,而公之言乃不啻为今而发也,悲夫!

青苗法立法之本意,其善美既若是矣,然则可行 乎?曰:不必其可行也。善而不可行何也?且公在鄞 行之而效,而犹疑其不可行何也?曰:一县非全国之比也。一县者,公之所得自为也;全国者,非公之所 得自为也,是故当时抑配有禁矣。(抑配者,谓强民 使贷也。)而有司以尽数散为功 ,虽欲不抑配焉而不 可得也。灾伤则有下料造纳之条矣 ,(谓遇凶年则于 次期补纳所贷也。)而年岁丰凶不常 ,凶之数尤夥, 而有司因得以上下其手,虽欲不至于累年积压而不能 也。此二弊者,惟韩魏公、欧阳公之奏议言之至详, 殆可称公之义诤臣也。

(韩、欧奏议文长不录,此段即举其大意也。)

问者曰:韩、欧二公所言既中其弊,而公犹不寤, 则虽谓之执拗,宁得为过?应之曰:不然。当时诸君 子之攻新法也,其有弊者固攻之,其无弊者亦攻之, 诚有如公之所云,意不在于法也。为公之计,惟有一 事不办,偃然与彼辈同流,庶可以免于罪戾,而无如 非公之本意何也。且法既已善矣,其有弊焉,则非法 弊而人弊也。即如青苗法者,公在鄞行之而既有效矣, 李参在陕行之而又既有效矣,使县县皆得如公者以为 之令,则县县皆鄞也。即不能焉,而使路路皆得如参 者以为之转运使,而因以综核名实之法督其县,则亦 路路皆陕也。据条例司所核定,凡全国置提举官四十 一人,以当时贤才之众,欲求得如李参者四十一人, 谅非难也。而公又非不欲与诸君子共之也,而无如诸 君子者。闻有一议为公之所发,则掩耳而不听,初不问其所发为何议也,见有一诏为公所拟,则闭目而不 视,初不问其所拟为何诏也。责以奉行,非挟贤挟长 以抗,则投劾而去耳。诸君子既不屑为公助,而公又 不能忍心害理一事不办以自谢于诸君子,而又不能以 一身而尽任天下之事,然则非于诸君子之外而别求其 助我者,安可得耶?况诸君子非徒不助之而已,又煽 之嗾之挠之于其旁,私幸其弊之日滋、功之不就以为 快,是青苗本可以行之而无弊者,而以诸君子之故, 则欲其无弊焉,安可得也?夫他事亦若是则已耳。

由此言之,则吾所谓青苗法虽善而不必其可行者, 可以见矣。使得人人如公者以为县令,则诚可行;而 不得焉,故不可行也。无已而思其次,得人人如公者 以为提举,则犹可行;而不得焉,故不可行也。无已 而更思其次,得人人如公者以为执政,则于不可行中 而犹有可行;而不得焉,故不可行也。

然则青苗法之弊,果尽如当时诸君子之所言乎? 公之良法美意,而民竟未尝一蒙其泽乎?曰:是又不 然。史成于谤公者之手,其旨在扬恶而隐善。凡有可 以表公之功者,惟恐不尽。虽然,固有不能尽善者。 公与曾公立书,言始以为不请,而请者不可遏;终以 为不纳,而纳者不可却,则当时民之欢欣鼓舞可想见 也。其上五事札子云:

(熙宁五年)昔之贫者,举息之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之于 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是其行之既数年而有成效 也。其谢赐元丰令格式表云:创法于群几之先,收功 于异论之后,则是公罢相后而其效益著也。然犹得曰 公自言之未可为信,也请徵诸旁观之言。河北转运司 王广廉入奏,则谓民皆欢呼感德矣。李定至京师,李常见之,问曰:君从南方来,民谓青苗如何?定曰: 民便之,无不喜者。常曰:举朝方共争此事,君勿为 此言。定曰:但知据实以言,不知京师。是一时舆论 所在,有欲扪其舌而不可得者矣。然犹得曰是依附公 以希宠者言之,未可为信也。请更徵诸反对党之口。 朱子金华社仓记云:以予观于前贤之论,而以今日之 事论之,则青苗者,其立法之本意,固未为不善也。 子程子尝论之,而不免悔于其已甚而有激。是程子晚 年知其攻难青苗之为误,而朱子且歌诵之矣。苏子瞻 与滕达道书云:吾侪新法之初,辄守偏见,至有同异 之论,虽此心耿耿,归于忧国,而所言差谬,少有中 理者。今圣德日新,众化大成,回视向之所执,益觉 疏矣。是子瞻晚年深自忏悔,而咸叹于众化之大成。 其言与公所谓收功于异论之后者盖吻合。所谓众化者, 盖指凡新法而言,而青苗必其一矣。以程苏二人为当 时反对最力者,而皆如是,非确有成效,而能得耶? 以此度之,与程苏同心而其言不传于后者,当更何限?不宁惟是,元兴初政 ,尽芟新法。元年二月 ,罢青 苗。三月,范纯仁以国用不足,请复之矣。八月,司 马光奏称散青苗本为利民,惟当禁抑配矣。是皆形诸 奏牍载诸正史者。夫司马君实范尧夫非当时首攻青苗 之人,且攻之最力者耶?曷为于十八年之后,乃复津 津乐道之如此?由此观之,则知当时之青苗法,实卓 著成效,而民之涵濡其泽者既久,虽欲强没有美而有 所不可得也。然则前此之哓哓,果何为也哉?语曰: 凡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以乐成,然则诸君子者,毋亦凡 民而已矣。夫以吾侪居今日以论之,而犹觉青苗法之 难行也如彼,而荆公当日行之,虽其弊非所能免,其 效抑已章章。吾于是益叹公之才之不可及,而诋当时 奉行新法皆为小人者,吾卒未之敢信也。

更平心以论之,青苗法者,不过一银行之业耳, 欲恃之以摧抑兼并,其效盖至为微末。而银行之为业, 其性质乃宜于民办而不宜于官办。但使国家为之详定 条例,使贷者与借者交受其利而莫能以相病,而国家 复设一中央银行,以为各私立银行之枢纽,而不必直 接与人民相贷,则其道得之矣。荆公之为此,所谓代 大匠易伤其手也。虽然,此立夫今日以言之耳,若在 当时,人民既无有设立银行之能力,而举国中无一金 融机关,而百业坐是雕敝。荆公能察受敝之原,而创 此法以救治之,非有过人之识力而能若是耶?夫中国人知金融机关为国民经济之命脉者,自古迄今,荆公 一人而已。

后此有阴窃青苗法之实而阳避其名者,则朱子之 社仓是也。其法取息十二,夏放而冬收之,此与青苗 何异?朱子行之于崇安而效,而欲以施之天下,亦犹 荆公行之于鄞而效,而欲以施之天下也。夫朱子平日 固痛诋荆公,谓其汲汲财利,使天下嚣然丧其乐生之 心者也。及倡社仓议,有诘之者,则奋然曰:介甫独 散青苗一事是耳。(俱见《朱子语类》。)夫介甫果汲 汲财利耶?介甫之是者 ,果独青苗一事耶 ?毋亦是 其所谓是而已。

第三  均输法

均输法者,所以通天下之货,制为轻重敛散之术, 使输者既便,而有无得以懋迁,亦一种惠民之政也。 熙宁二年二月,制置三司条例司上言云:( 按此文为 荆公自撰,《宋史·食货志》所录多删去其精要语, 今据本集全录之。)

窃观先王之法,自畿之内,赋入精粗,以百里为 之差,而畿外邦国,各以所有为贡。又为经用通财之 法以懋迁之,其治市之货财,则无者使有,害者使除。 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则吏为敛之,以待不时而 买者,凡此非专利也。盖聚天下之人,不可以无财; 理天下之财,不可以无义。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 货贿之有无,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敛散之权,不可以 无术。今天下之财用,窘急无余,典领之官,拘于弊 法,内外不以相知,盈虚不以相补。诸路上供,岁有 定额,丰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或赢;年俭物贵, 难于供备,而不敢不足。远方有倍蓰之输,中都有半 价之鬻。三司转运使,按簿书促期会而已,无所可否 增损于其间。至遇军国郊祀之大费,则遣使刷,殆无 余藏。诸司财用事往往为伏匿不敢实言,以备缓急。 又忧年计之不足,则多为支移折变以取之。民纳租税 数,至或倍其本数,而朝廷所用之物,多求于不产, 责于非时。富商大贾,因时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 散之权。臣等以谓发运使总六路之赋入,而其职以茶 盐矾税为事。军储国用,多所仰给,宜假以钱货,继 其用之不给,使周知六路财赋之有无,而移用之。凡 粜买税敛上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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