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亥,降山西布政使司参政王连为监察御史,升工部员外郎王慥为绍兴府知府,礼部主事孟扩为金华府知府。
是月,命大臣十八人分祀岳镇海渎:韩国公李善长祀中岳,魏国公徐达祀北岳,曹国公李文忠祀东岳,宋国公冯胜祀西岳,江夏侯周德兴祀南岳,吉安侯陆仲亨祀东镇,延安侯唐胜宗祀西镇,江阴侯吴良祀南镇,济南侯顾时祀北镇,平凉侯费聚祀中镇,陆安侯王志祀东海,营阳侯杨璟祀西海,永嘉侯朱亮祖祀南海,颍川侯傅友德祀北海,宜春侯黄彬祀江渎,南安侯俞通源祀河渎,中山侯汤和祀淮渎,宣宁侯曹泰祀济渎。制曰:“天生民而立君,君为民而立命,百神之祀乃国家之先务也。朕与卿等当群雄角逐之时,战胜攻取,非天地之昭鉴,岳镇海渎之效灵,安得至是?今孟秋在迩,岳镇海渎之祀理在报祭。古者,人君巡守则祭名山大川于各方岳之下。今朕国家新造,民生始遂,未获亲往,特命卿等代朕以行,汝往钦哉。”
思南宣慰司遣使贡马。
秋七月丁丑朔。
戊寅夜,岁星犯亢宿。
己卯,享太庙。
庚辰,以赵晋为东宫文学。晋,陕西人,初以儒士徵为秦府说书,后以老疾辞归,至是复召用之。
辛巳夜,有星赤色,起自渐台,流至天市垣没。
壬午,以吏部郎中童亨为长沙府知府。
甲申,置通政使司。设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参议各一人,正五品;经历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正八品。掌出纳诸司文书、敷奏封驳之事。时官制初立,上重其任,颇难其人。刑部主事曾秉正新擢陕西参政,未行,遂命秉正为通政使,以应天府尹刘仁为左通政。谕之曰:“壅蔽于言者,祸乱之萌;专恣于事者,权奸之渐。故必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情,以达天下之政。昔者,虞之纳言,唐之门下省,皆其职也。今以是职命卿等官以通政为名,政犹水也,欲其长通无壅遏之患,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无隐蔽,当引见者无留难,毋巧言以取容,毋苛察以邀功,毋谗间以欺罔,公清直亮,以处厥心,庶不负委任之意。”秉正等顿首谢曰:“臣等驽锐,幸蒙圣眷,膺兹重任,敢不尽心,图报万一。”
改承敕监令、丞为郎,设官二人,从七品,给事中、中书舍人咸隶焉。
以刑部尚书周斌为陕西布政使司左参政,大都督府经历尹性为刑部尚书,司门郎中樊浚为中书省右司郎中。
置四川叙南卫,以安陆卫指挥佥事王承署卫事。
乙酉,普定府世袭土官女知府适贵来朝,命给告身。
丙戌,以各布政使司所举教官之有学行贺原等为东宫、王府等官:原为东宫侍正,李翀为赞读,崔讷为吴相府长史,彭士敏为录事,张浩为齐府伴读,王文昭、黄祺、怡昭、马焕并为监察御史。
丁亥,以国子助教胡隆成为齐相府长史。
戊子,以齐相府长史耿贯为户部员外郎,吴相府长史李镐为工部员外郎,考功监丞郭傅为监令,故诚意伯刘基子琏为监丞。
辛卯,遣官祭功臣于鸡笼山庙。
癸巳,汰汉中府略阳、西乡、石泉、洵阳等县丞、簿,以其地狭民稀也。
戊戌初昏,岁星犯亢宿。
庚子,以刑部都官员外郎高万杰为凤阳府知府。
壬寅,命给内外百司官、散官,视其品给之。若所选官见任职卑而前授散官高者仍前,其降除者则照见职。
置保定府唐县周家铺巡检司。
乙巳,复以通政使司左通政刘仁为应天府尹。
是月,拓筑登州城,命兵民合力完之。
诏遣监察御史巡按州县。入辞,上谕之曰:“近日,山东王基言事不务正论,乃用财利之术,以惑朕听,甚乖朕意。今汝等出巡天下,事有当言者须以实论列,勿事虚文,凡为治以安民为本,民安则国安,汝等当询民疾苦,廉察风俗,申明教化,处事之际,须据法守正,务得民情,惟专志以立功,勿要名以取誉。朕深居九重之中,所赖以宣布条章,申达民情者,皆在汝等,汝其慎之。”
北平等八府大水,坏城垣。
淡巴国王佛喝思罗遣其臣施那八智上表,贡苾布、兜罗绵被、沉檀速香、胡椒等物。赐佛喝思罗金织文绮、纱罗,施那八智文绮、袭衣等物有差。
思川宣慰使田弘正上表,贡马及方物。
湖广都指挥使周贤卒。
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之一百十四
洪武十年八月丁未朔,遣官释奠于先师孔子。
戊申,祭大社、大稷。
己酉,置定远牧监,隶太仆寺,以宫门奉御李善为监副,御马司副胡清、尚衣奉御董兴为御良。
庚戌,诏改建圜丘于南郊。初,圜丘在钟山之阳,方丘在钟山之阴,上以分祭天地,揆之人情,有所未安。至是,欲举合祀之典,乃命即圜丘旧址为坛,而以屋覆之,名曰大祀殿,敕太师韩国公李善长等董工。
辛亥,置宝泉库。
壬子,定光禄司官、散官品秩。上即位以来,所用光禄司官,或内官,或流官,或庖人,出身不同,同于散官。至是,命吏部:凡内官除授者,照内官散官给授;流官除授者,照文官散官给授;庖人除授者,卿,从三品尚膳大夫,少卿,正五品奉膳大夫,司丞,从六品司膳郎,各署丞,从七品掌膳郎,监事,从八品执膳郎。
夜,太阴犯心宿。
癸丑,命大都督府官选武臣子弟入国子学读书。上谕之曰:“武臣从朕定天下,以功世禄,其子弟长于富贵,又以父兄早殁,鲜知问学,宜令读书,知古今,识道理,俟有成立,然后命官,庶几得其实用也。昔霍光功非不高,身死未久而子孙横肆,卒致夷灭者,不学故也;郭子仪中兴唐室,功盖天下,位极人臣而心常谦退,保全令名而福及后嗣者,识道理也。今武臣子弟,但知习武事,特患在不知学耳。”
命改建社稷坛。先是,上既改建太庙于雉阙之左,而以社稷国初所建,未尽合礼,又以大社、大稷分祭配祀,皆因前代之制,欲更建之为一代之典,遂命中书下礼部详议其制。至是,礼部尚书张筹奏曰:“臣等奉诏考社稷配祀、合祭、分祭之制及社主之设,谨按《通典》,颛顼祀共工氏子勾龙为后土,后土为社,烈山氏子柱为稷。稷,田正也,高辛、唐、虞、夏皆因之,周弃亦为稷,自商以来祀之,此社稷之祀所由始也。商汤以旱而迁社,以后稷代柱,欲迁勾龙无可继者,故止。然王肃谓社祭勾龙,稷祭后稷,皆人鬼,非地神;而《陈氏礼书》又谓社所以祭五土之祗,稷所以祭五榖之神;郑康成亦谓社为五土总神,稷为原隰之神,勾龙以有平水土之功,故配社祀之,稷以有播种之功,故配稷祀之。二说为不同。汉元始五年,以夏禹配食官社,后稷配食官稷,唐、宋及元则又以勾龙配社,周弃配稷,盖本郑氏之说。此配祀之说缘于古昔,初无一定之论也。至于社、稷分合之义,《书·召诰》言:‘社于新邑’孔氏注曰:‘社稷共牢。’又封人掌设王之社壝,注云:‘不言稷者,举社则稷从之。’如是则当时社与稷固已合而一之矣。《陈氏礼书》曰:‘稷非土无以生,土非稷无以见生生之效,故祭社必及稷,以其同功均利而养人也。’而《山堂考索》则曰:‘土爰稼穑,其本一也,社为九土之尊,稷为五榖之长,稷生于土,则社与稷固不可岐而二之矣。’又曰:‘祭主乎诚而已,诚苟不至,分祭何益?’是则社、稷之祭合而一之,于古自有明证也。至于坛位,则考之周制,小宗伯掌建国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庙,起大事,动大众,必先告于社而后出,其制在中门之外,外门之内,尊而亲之,与先祖等。汉建官大社、大稷,光武立大社稷于洛阳,在宗庙之右,唐因隋制,建于含光门之右,大抵皆本成周左祖、右社之意。社主之设,《周礼·大司徒》设其社稷之壝而树之主,各以野之所宜木名其社,《小宗伯》立军社。郑氏注:社主用石为之,盖以石者,土地所生,最为坚实故也。《论语》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米子》云:‘观古人意,正以树为主,如今人称神树之类。’又曰:‘社有主而稷无主,此不可晓,恐不可以己意增添。’唐神龙中,议立社,韦叔夏引郑玄议,以为社主用石。《韩诗外传》云:‘天子社主长五尺,方二尺,剡其上以象物生,方其下以象地体,埋其半以象根在土中而本末均也。’宋初,祭社稷正配位用神位,版大社又以石为主,其形如钟,长五尺方二尺,剡其上培其下半,其中植槐,是则木主、石主前代盖兼用矣。今拟社、稷合祭,共为一坛,皆设木主而丹漆之,祭则设于坛上,祭毕收藏,仍用石主埋坛之中,如唐、宋之制。至于以勾龙配社,以弃配稷,弃虽唐、虞农官而勾龙共工氏之子也,祀之无义,商汤欲迁之而未果,汉尝易以夏禹,而夏禹今已列祀帝王之次,弃稷亦配享先农,请罢勾龙与弃配位。谨奉仁祖淳皇帝配享大社、大稷,以成一代之盛典,以明祖祀尊而亲之之道。”上览奏称善,遂命改作社稷坛于午门之右。其制:社、稷共为一坛,坛二成,上广五丈,下如上之数而加三尺,崇五尺,四出陛,筑以五色土,色如其方,而覆以黄土,坛四面皆甃以甓。石主崇五尺,埋坛之中,微露其末。外壝墙崇五尺,东西十九丈二尺五寸,南北如之。设灵星门于四面壝墙,各饰以方色,东青、西白、南赤、北黑,外为周垣,东西广六十六丈七尺五寸,南北广八十六丈六尺五寸,垣皆饰以红,覆以黄琉璃瓦。垣之北向设灵星门三,门之外为祭殿,以虞风雨,凡六楹,深五丈九尺五寸,连延十丈九尺五寸。祭殿之北为拜殿六楹,深三丈九尺五寸,连延十丈九尺五寸。拜殿之外复设灵星门三,垣之东、西、南三向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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