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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哲学与通俗哲学的区别
就上述两个与哲学相关联的领域而论:其一,那些特殊的科学,如果要算作哲学,就有了这样的缺点:它们是沉陷在有限的材料中的自己观察、自己思想,是主观能动地去认识有限事物,但缺乏内容(指无限的普遍的内容——译者)
,只代表形式的主观的那一环节。其二,宗教的领域:它与哲学有了共同的内容,代表客观的那一环节,其缺点在于自己
①这三个括号内的译文,都是根据荷夫麦斯特本,第二一九页增补的,米希勒本语意个够明白充足。——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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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不是中心环节,而其对象或内容也只是通过形象的形式或历史的形式表现出来。哲学所要求的是两个环节的统一与贯穿,它结合这两方面为一体:它结合了生活的休沐日和工作日,在休沐日,人谦卑地否定他自身于庄严神圣的上帝之前,在工作日,人立定脚跟,自己是自己的主人,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另外有一领域似乎想兼备这两个方面,那就是“通俗哲学”。通俗哲学也研究普遍的对象,也对上帝与世界加以哲学思考。在这里思想也是能动地去认识这些对象。但这類的哲学我们仍须把它抛在一边。西塞罗的著作就可以算作这样的通俗哲学。
那也是一种哲学思想,有它一定的地位,而且里面说了很多很好的话。他有了多方面的生活体验和性灵体验,及他观察了世事的变化后,他便体会到真理。他以教化人群的精神,去说出人生的重大问题,所以很为众人所喜爱。从另一方面看来,狂热者、神秘主义者也可以算作通俗哲学家。他们道出了他们深刻的宗教信念,他们在高尚神圣的领域里有了体验,他们能够说出最高的内容,而他们的文字表达也是很感人的。像巴斯喀尔的著作就是这样。他的“沉思录”
(Pensées)一书中有最深刻的见解。
从哲学观点看来,这种哲学还有一个缺点。它所诉求的究竟至极的东西是植根于人的自然本性中的(近代的人也是这样看法)。这种看法,西塞罗也是很常有的。现在大家常说到“道德的本能”
,但人们却称之为一种情绪。据说,现在宗教不应建筑在客观内容上而应建筑在宗教情绪上:人对于上帝的直接意识就是最后的根据。
西塞罗常用“众心一致”
(conEsensus
gentium)这名词。这种诉诸众心的办法在近代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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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或少被摈弃了,因为主体是应该建筑在自身上面的。他们首先抬高感情的地位,然后再为感情找根据,说理由。但这种根据和理由也只能在当下的直接性里去寻求。诚然这里所要求的是自己思想,思想的内容也是从自身出发的。但这种思想形态我们也同样应予以排斥。因为思想内容所自出的本源仍与前面所讨论的第一领域(指科学——译者)
是相同的。
在第一领域里本源是自然。但在第二种领域(指宗教——译者)内,本源却是精神,不过在这里本源只是权威、外在给予的内容、只有在默祷中才暂时取消了这种外在性。
〔而在第三领域(通俗哲学)里,其权威的本源却是自然的内心的权威〕①。这本源是心情、冲动、天性、我们的自然存在、我对正义、上帝的感情。这内容只是在自然的形式中。在情感中〔诚然〕②我有了一切,但神话的内容也包含一切。但无论情感或神话的内容都不是在真正的形式里。在〔国家的〕③法律和宗教的教义里,这种无限的内容在一较确定的形式下达到了意识;而在感情里,主观的任性尚混杂在内容里面。
三 哲学和哲学史的起始
哲学以思想、普遍者为内容,而内容就是整个的存在。
这个普遍的内容我们必须予以规定。我们即将指出,对这内容种种不同的规定如何逐渐在哲学史里面出现。最初这些规定
①据荷夫麦斯特本,第二二二页增补。——译者②同上。
③同上,第二二三页增补。——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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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直接的,进一步,这个普遍者就会被认作自己无限地规定着自己的存在。我们既已这样说明了哲学的性质,就可以问哲学和哲学史是从哪里起始的了。
(一) 思想的自由是哲学和哲学史起始的条件
一般的答复即根据前面所说:什么地方普遍者被认作无所不包的存在,或什么地方存在者在普遍的方式下被把握或思想之思想出现时,则哲学便从那里开始。
这事何时发生?
这事何时起始?
这就是历史所要解答的问题。
思想必须独立,必须达到自由的存在,必须从自然事物里摆脱出来,并且必须从感性直观里超拔出来。思想既是自由的,则它必须深入自身,因而达到自由的意识。
哲学真正的起始是从这里出发:即绝对已不复是表象,自由思想不仅思维那绝对,而是把握住绝对的理念了:这就是说,思想认识思想这样的存在是事物的本质,是绝对的全体,是一切事物的内在本质。这本质一方面好像是一外在的存在,但另一方面却被认作思想。因此那为犹太人所当作思维对象的上帝(因为一切宗教均包含思维)的单纯的超感官的本质不是哲学的对象。但反之,譬如这样的命题:事物的本质是水、或火、或思想,则是哲学的命题。
这种普遍的规定,那自己建立自己的思想,是抽象性的。
它却是哲学的起始,这起始同时是历史性的,是一个民族的具体的思想形态,这个思想形态的原则构成我们所说的哲学的起始。一个有了这种自由意识的民族,就会以这种自由原则作为它存在的根据。一个民族的法律的制定,和这民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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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情况,只是以它的精神所制定的概念和所具有的范畴为根据。如果我们说,哲学的出现属于自由的意识,则在哲学业已起始的民族里必以这自由原则作为它的根据。从实践方面看来,则现实的自由和政治的自由之发苞开花,必与自由的意识相联系着。现实的政治的自由仅开始于当个人自知其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是一个有普遍性的有本质性的,也是有无限价值的时候,或者当主体达到了人格的意识,因而要求本身得到单纯的尊重的时候。这样,对于对象的自由思维就包含了对绝对的、普遍的、本质的对象的思维。所谓思维就是把一个对象提高到普遍性的形式。所谓自己思维或自由思维就是自己知道自己具有普遍性、自己给予自己以普遍的特性、自己与自己相关联。自由思维里即包含有实践的自由的成分。哲学的思想因此是两方面的结合:第一,就哲学思想之为思维能力言,它有一普遍的对象在它前面,它以那普遍者为它的对象,或者它把对象规定为一有普遍性的概念。在感觉意识内的个别的自然事物,它规定为一普遍者、为一思想、为一客观的思想——为一作为思想的客观东西。
第二,在哲学思想里,我认识、规定、知道这个普遍者。只有当我保持或保存我自己的自为性或独立性时,我才会与普遍者有能知的认识的关系。一个对象尽管保持其为对象,并与我相反对,同时只要我在思维它,则它就成为我的了:虽说它是我的思维,但它对于我仍是一绝对的普遍者;我在它里面发现我自己,我保持我自身于这客观的无限的对象中,我对它有了意识,我仍然站在客观对象的立场。
这就是政治自由与思想自由出现的一般关系。所以在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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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哲学的发生,只有当自由的政治制度已经形成了的时候。
精神必须与它的自然意识,与它沉陷于外在材料的情况分离开。世界精神开始时所取的形式是在这种分离之先,是在精神与自然合一的阶段,这种合一是直接的,还不是真正的统一。这种直接合一的境界就是东方人一般的存在方式;故哲学实自希腊起始。
(二) 东方及东方的哲学之不属于哲学史
关于上面这种东方意识的形态尚须有一些解释。精神是有意识的、有意志的、有欲求的。如果自我意识停留在这第一阶段,则它的表象和意志的范围是有限的。由于在这里理智既是有限的,则那种精神与自然的合一也不是完美的境界。
它的目的也还不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东西。如果我志在求正义、求道德,则我的意志是以普遍性为对象,且必以普遍性为根据。如果一个民族有了一个合乎正义的法律,则它的对象便是有普遍性的;这又以精神的坚强为前提。当它以普遍性为意志的对象时,则它便开始有了自由。普遍的意志包含着思维(主体的思维)与思维(普遍性)的关系,这也就是思维在自身之中。
民族的意志要求自由,它调整它的欲望,使遵从法律;在未遵从法律以前,它所欲求的对象只是一特殊的东西。意志的有限性是东方人的性格,因为他们意志活动是被认作有限的,尚没有认识到意志的普遍性。在东方只有主人与奴隶的关系,这是专制的阶段。在这阶段里,恐惧一般地是主要的范畴。
意志还没有从这种有限性里解放出来,因为思维本身也还不是自由的;因此意志可被认作是有限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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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的就可被假定为否定的。这种否定之感——感觉着某种东西不能长久支持下去——就是恐惧。反之自由却不是有限的,而是独立自在的,而独立自在的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