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奥尼亚派等)
“和照这一类的原因”(水、火等)
,“因为它们不足以产生(ησαι)
出事物的本性,因此哲学家们就如上面所说的那样,C G为真理自身所迫,不得不进一步去寻求次一原理。因为,一方面一切都是善和美的,而一方面又有别的东西产生出来,——这一点土或其他的原理都不足以说明,而那些哲学
①“论灵魂”
,第一卷,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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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也似乎没有想到这一点,似乎也不宜把这种事情委之于机会和偶然。“善与美表达了单纯的、静止的概念,变则表达了运动中的概念。
随同这个原理,现在出现了下列的规定:(一)一般的心智乃是自身规定的活动性;在此以前,是没有这个规定的。
赫拉克利特的“变化”
只是过程,还不是独立自存的规定者。
在自身规定的活动性中,同时也就包含着一个事实,就是:因为活动性造成过程,所以活动性保持自身为普遍者、自我等同者。火(依照赫拉克利特即是过程)是变灭的;它是到别的东西的过渡,不是有独立性的东西。火也是循环,复归于火;但火的原理并没有保持在它的规定里面。在这里被设定的,只是向对立物的过渡,——而不是那在两种形式中仍保持自身的普遍者。
(二)
在“心灵”
里面存在着普遍性的规定,虽则这个规定还没有正式地表达出来;在这规定里面,普遍者保持在对自身的关系中。
在“心灵”
中有着(三)
目的、善。
我刚才在上面(三五九页——译本三二二页)曾谈到目的的概念。但我们却不可把目的设想成在我们里面、在意识里面的那种形式的〔主观〕目的。我们有一个目的;它是我的观念,它是自为的,可以实现出来,也可以不实现。在目的里面便包含有实现的活动:我们完成这个规定;产品必须合乎目的,——如果一个人不是笨拙的,则他所制造出来的东西里面必定不会不包含目的。这是一种从主观性向客观性的推移;我不满足于我的目的仅仅是一个主观的东西;我的活动就是要除掉目的中的主观性这个缺点,把它变成客观的。
目的必须在客观性中保持其自身,譬如我有建造一座层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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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因此我就活动起来;房子就产生了,目的就在其中实现了。
但是我们不可停留在这种主观目的的观念上面,——在主观目的中。我和目的两者彼此独立地存在着,——像我们平常惯于做的那样。譬如说,作为智慧实体的神,乃是依照目的来统治世界的;这样一种看法就是认为目的独立存在于一个有表象能力、有智慧的实体中。
目的的普遍者却在于:目的是一个自为的固定规定,然后这规定又为活动性的规定所设定,再向前活动以实现目的,给予目的以实际存在;但这实际存在是为目的所统制的,而目的又在这实际存在中保持着自己。这就是说,目的是真实的东西,是一个事物的灵魂。
善给予自身以内容;因为善作用于这个内容,而这个内容又转向别的东西,所以在实在里面最初的规定仍保持着自己,没有什么别的内容产生。先前已经存在的,和以后在内容外在化之后存在的,两者乃是同一的东西;而这就是目的。
这方面最好的例子是生物;生物就是这样保持着自己,因为它本身就是目的。生物存在着,工作着,有欲求,这些欲求就是它的目的;它对于这些目的毫无所知,而只是单纯地生活着,——但这些目的乃是最初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固定的。动物工作着去满足这些欲求,就是说,去达到目的;它与外物发生的关系,一部分是机械的,一部分是化学的。但是他的活动的关系,却不是停留于机械的、化学的境地。产物、结果毋寗说就是动物自身,它乃是自身的目的,它只是在它的活动中产生出它自身;那些机械的以及其他的关系在它的活动里面是被消灭、被推翻了。反之,在机械的和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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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系中,结果乃是另外的东西;化学的东西是保持不住自己的。
在目的里面则结果是开端,——开端和结局是相同的。
自我保持乃是不断的产生,在这过程里没有什么新的东西发生,——活动由复归自身以产生自身,——永远只是那原有的东西。
因此,目的的性质就是这样。
“心灵”就是这种活动,它把一个最初的规定作为主观的东西建立起来,却又把这个主观的东西变成客观的;这样一来。这个主观的东西就变成了它的对方,但这个对立又再被扬弃,致使那客观的不是别的而就是原来那个主观的东西。
最普通的例子就能表明这一点。
当我们满足我们的欲求时,我们是把主观的变为客观的,而后我们又把它取回来。这样,这个最初自己规定自己、既而又对对方动作的活动,便陷于对立中(自己建立对立)
,却又消灭了这对立,统治着这对立,在对立里面折回自身——这个活动就是目的,“心灵”
,思维。心智是在自身规定中保持自身的东西。
从这时开始,这些环节的发展就是哲学的任务。
如果我们更精确地考察这个思维的发展在阿那克萨戈拉那里达到了怎样的程度,——如果我们寻找“心灵”的进一步的具体意义,则我们就会发现,除了这个自身规定自身的活动,这个建立了一个尺度、一个规定的活动之外,就没有别的东西了;他的发展并没有超过尺度这一规定。关于“心灵”
,阿那克萨戈拉并没有给我们作出什么发展,作出什么更具体的规定;这还是待做的工作。所以,除了关于自身具体的东西的抽象规定之外,我们还没有得到什么更进一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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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阿那克萨戈拉对“心灵”的更详细的规定,亚里士多德①说道:“他并不是经常很明确地区别灵魂和‘心灵’。
他虽然屡屡说到‘心灵’是美与公正的原因,——有某些美的和公正的东西存在着;但‘心灵’对于他常常不是别的,而就是灵魂。既然他或别的人说,‘心灵’推动一切,那末‘心灵’就只是推动者。“
往后亚里士多德②又引述阿那克萨戈拉的规定说:“‘心灵’是纯粹的,单纯的,没有痛苦的”
,亦即不被什么别的东西从外面规定的,“不与他物混杂的,不与任何其他东西共处的。”
这些乃是简单的、自身规定自身的活动的规定,这个活动只对自己发生关系,与自己等同,不与他物相同,它是那个在它的动作中保持与自身相同的活动;——这些宾词,也许说得不错,但就其本身说来,仍不免是片面的。
〔二 种 子〕③
以上是阿那克萨戈拉的原理的一方面。我们现在必须考察‘心灵’进一步的发挥与发展。阿那克萨戈拉的哲学的这一部分,初看起来,会使我们为这个原理所引起的希望近于消失。另一方面,与这个普遍者对立的是“有”
,物质(一般的“多”)
,——是可能性(δαμι)
,与前者之作为ριαF G C G C①“论灵魂”
,第一卷,第二节。
②同上处;又“物理学”第八卷,第五节;参看“形而上学”
,第十二卷,第十节。
③译者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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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性)相对。因为既然善、目的也被规定为可能性,则普遍者也是可能性;不过普遍者作为自身推动自身者,也可以说就是自在地现实的,——自为的存在是与自在的存在、可能性、被动性相对立的①。亚里士多德在一段重要的文章里说②:“如果有人说阿那克萨戈拉采取了两个原理”
,则这人乃是从阿那克萨戈拉自己的话推论出来的,虽然阿那克萨戈拉“自己在这方面并未清楚确定地说明过。”——这话听起来好像自相矛盾,因为一般人的见解都认为“心灵”就是阿那克萨戈拉的原理;但其实这话也完全正确。
“阿那克萨戈拉说,最初一切都是混合的。
在还没有什么东西被分开来的地方,也就不会有什么不同的东西存在;既没有什么白的,黑的,灰的,也没有其他的颜色,而是无色的:没有质,也没有量,也没有规定性。除了‘心灵’,一切都是混合的;因为‘心灵’是不混合和纯粹的。“
③
这另外一个原理是以“种子”
(。。μιμρη)这个名字著称B C的;这就是说,存在的东西、个别的物质(如骨、金属、肉之类的东西)本身是由许多自身相同的部分组成的,这些部分同时都是非感性的。亚里士多德的表述中所用的名词μιμρ,即相同的部分,以后就成为它的通行的名字(李B C美尔把ημιμρ翻译成:“个别部分与整体的相似。”把B C①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
,第四卷,第四节;第十二卷,第六节。
②“形而上学”
,第一卷,第八节。
③参看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
,第一卷,第八章:由此便可推定,他必定是说原则是一(因为一是单纯而不混合的)以及另外的东西,这另外的东西具有这样一种性质,即当它被规定而分有某种形式之前,是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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αιμιμριμ译成:“原素,原料。”作为部分的μιμριαιB C B C似乎是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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