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条
各级首长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遇有特殊情况和意外情况,关系到某种安排或关于迅速执行某一有利的方案时,可以实行良知给他们启示的措施。
如果事情对全体有很大福利,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他们的命令。遇有不太紧迫的情况,他们应征求与自己地位相等的人士或有经验人士的意见。他们应向本级参议会和上级首长报告和说明自己的工作;省长(或市长)向国家元首报告;国家元首向最高参议会报告。
第 八 条
族长(因此而规定为终身职务)应检查仓库的安排和供应情况,检查由自由工人(即达到可自行选择职业的年龄的人)分配供应品的情况;必要时,这些人可由离开农业部门。。
的人协助。至于每天生产和消费的物品,则按前述分配法第。。。。
四条的规定,由生产、制造或加工这种物品的人向每个公民。。
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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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921
第 九 条
市长和省长的任期均为一年,只履行自己所负的职责,他们在任期届满以后,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任何职业。各行业的首长在任期届满以后,也属于自由工人之列。
第 十 条
全体参议员、政治首长、行业首长和工长,在对祖国的服务过程中要受到象子女对家长那样的尊敬和顺从。
第十一条
任何公共命令的公式都是:理性要求,法律命令。。。。。。。。。
第十二条
整个行政管理法和基本法律一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任。。
何人都不得改动或废除这种法律,违者严惩。参看刑法。。。
可以防止产生一切荒淫的婚姻法
第 一 条
凡达到结婚年龄的公民,都应当结婚;除本人素质或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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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自 然 法 典
康状况不宜结婚者外,一律不得违反此项法律。只有四十岁以后才许可过独身生活。
第 二 条
每年年初举行集体结婚礼仪。男女青年聚集一起,在市参议会的主持下,每个青年选择自己心爱的姑娘;经姑娘同意后,即可结婚。
第 三 条
结婚以后,十年之内不得离婚;十年以后,可以根据双方同意或单方请求准予离婚。
第 四 条
离婚的理由向本部族的家长会议提出,家长们可设法调解。
第 五 条
宣布离婚以后,离婚当事人六个月以后才可以复婚。在此期间,他们不得彼此会见和谈话,男方留在本部族或家里,女方回到自己的部族或娘家。关于复婚的谈判,只能由双方的共同亲友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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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131
第 六 条
离婚的人经过一年后才得与他人结婚;从此以后,他们不能再复婚。
第 七 条
离婚的人不得与比自己、或比自己离异的人更年轻的人再结婚。只有丧偶者才有这种自由。
第 八 条
已结过婚的男女,不得与未婚青年或未婚姑娘结婚。
第 九 条
任何公民都可以从任何部族、城市或省分选择自己的对象,但女方和子女要加入男方的部族。
第 十 条
离婚以后,子女留在父方,只有男方的最后妻子才被认为是孩子的母亲;任何一个前妻,对于原来丈夫的孩子都不得有母亲这个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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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自 然 法 典
第十一条
作儿子的,虽已取妻生子,但只有在父亲死后才能成为家长。
第十二条
在举行集体结婚礼仪时期,每个城市每年要进行一次公民普查工作。参议会要精确地登记不同年龄和不同职业的人数;全部按部族和家庭的名字入册。每个部族的家庭户数要尽量相等;户数增多时,可以组成新的部族;如果新增的部族足够成立新的城市,必要时可以形成新的城市;或者给那些由于某种灾难而减少了户数的部族和城市补充新户。
第十三条
当民族人数的增减情况达到出生率几乎和死亡率相等的时候,部族、城市等的人口就会大致相等,并将维持这种状态。参看经济法第三条。。。。。。。
可以防止父亲溺爱子女的教育法
第 一 条
作母亲的,如果健康条件允许,应亲自给自己的子女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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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331
乳;如无身体不适之证明,不能免除这项义务。
第 二 条
有婴儿要哺乳的妇女,应在离婚后继续喂养婴儿一年。
第 三 条
部族族长应注意检查作父母的是否关怀自己的年幼子女。
第 四 条
每个部族的全体儿童,五岁时集中搬到为他们专设的房舍内,男女分居。他们的饮食、衣服和初等教育,到处都完全一样,不加区分,一律按参议会指定的规则办理。
第 五 条
一定数额的家庭的父母,在族长的监督下,负责照管这些儿童,要象照管自己的子女一样,每期五天;然后,由另一批同样数目的父母来代替他们。他们要努力教导自己的学生学会节制和顺从,用温和的劝说和轻微的责备来防止任何不和、任性和沾染恶习。他们对全体儿童要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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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自 然 法 典
第 六 条
随着儿童智力的发展,开始教导他们认识国家法律。教导他们尊重这些法律,顺从父母、首长和长者。教导他们养成对同伴友好、亲善和永不撒谎的习惯。要让他们学习某些适合他们年龄的轻微的工作,不时作一些可以帮助他们长身体和准备从事劳动的游戏。无论规定他们做什么事情,都应当向他们说明这样做的道理。这些初步的教育工作,将来要由工长继续进行。他们童年结束后则交托工长负责培养。
第 七 条
十岁以前的儿童,如身体已经相当强壮,可以学习认为对他们适合的职业的初步知识时,则每天到公共作坊数小时,进行学习。
第 八 条
凡达到十岁的儿童,都应该离开公共保育院,进作坊学习。儿童的衣食住由作坊供应,各行工长和行业首长指导他们学习,他们要象尊敬父母那样,听从工长和行业首长的指挥。以上一切,每个行业和作坊都应一律如此,男女儿童在这里分别学习适合于他们的技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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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531
第 九 条
除了一定行业的技术训练以外,男女工长和行业首长还要对儿童进行道德教育。如果随着智力的发展,某些儿童想到了神的存在,或听到这方面的谈话提出了关于这个最高存在的问题,那末,应当向他们说明,神是他们赞赏或觉得可爱和美好的一切事物的善良的始因。教育者应当避免以任何含混不清的概念向儿童解说这个绝妙的存在,不要使用毫无意义的术语来解释这个存在的本性。应当简单明了地对儿童说:我们只能凭它创造的万物,去认识宇宙的创造者;它的创造物表明它是无限善良和英明的存在,而凡人是无法与它相比的。要向青年人说明:人所具有的社会性感情是神的意旨的唯一体现;只有遵守神谕才能理解什么是神。要告诉他们,法律的目的是使这种品性完善,并有系统地利用其约束力为社会造福。
第 十 条
所有戒律、准绳和道德考虑都要从基本的和神圣的法律。。。。。。。
引伸之,而且总要以社会团结和友爱为宗旨。告诫的主旨是实现个人幸福与公益的紧密结合;而尊敬和爱戴他人、同胞和首长,则是鼓励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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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自 然 法 典
第十一条
各级首长和参议员应注意检查各地是否切实一致遵守有关儿童教育的法律和章程,特别要检查是否很好地纠正和预防儿童时期可能产生私有观念的缺点。他们也要防止儿童的。。
心灵从幼年时期就受某种希奇古怪的寓言、童话和谎言的熏染。
第十二条
十五或十六岁的青年,结婚后便离开公共住所,回到父亲家里,每天到作坊去做一定时间的专业工作,一直到年龄达到从事农业的时候,再搬到为此而设立的住所去居住。
可以防止人们心智迷误和一切超验幻想的研究法
第 一 条
献身于科学和艺术的人的敏锐性、洞察力、灵巧、技艺和天才要高于体力,他们的人数在每种行业和每个城市都要作出规定。天资聪慧的公民的教育应提前开始,但是,这种学习或训练并不免除他达到从事农业年龄时参加某种农业劳动的义务。除了一定数额的少数从事科学和艺术的教师和学生外,任何人都应该遵守治理法第五条的规定,在三十岁以。。。。。。
前不得从事科学和艺术工作。达到这个年龄以后,那些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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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促进智力的完善而其才干已发展到胜任比原来职业更高职业的人,可以从事科学和艺术工作。
第 二 条
除了研究法律的方案和体系之道德哲学外,没有任何其他道德哲学。
这种科学的见解和原则,只以下列事项为依据:法律的功用和明智,同胞间和谐的血缘和友谊关系以及服务和感激关系,对劳动的热爱和劳动的益处,优良秩序与完全和睦的普遍规则与特殊规则。研究这种科学是全体公民的工作。
第 三 条
任何形而上学都研究上述的神性。关于人的研究,还要说明:人具有理性,从而成为社会性的人;人的天分的性质,以及这种天分的作用的自然原理,我们并不知道;只有对这种理性的活动过程可以凭借天分进行深思熟虑的观察和考究;我们不知道什么东西是我们这种天分的基础和支柱,我们也不知道死后这种要素要变成什么。我们只能说:也许人死以后,这种智慧要素仍然存在,但是,企图了解自然界的创造者尚未以任何现象启示我们去认识的某种状态,那是徒劳无益的。这就是对于这种思辨所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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