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知识、快感和权力的一张精妙网络的运作,整个光辉灿烂的性的陈列反映在话语的极大数量、权力的顽固不化以及知识与快感的相互作用之中。福柯据此出发并且不会轻易放弃的假定是:权力与知识、真理与快感的那些部署(如此不同于压抑的那些部署)并不必然是次要的和派生的,而且压抑无论如何都不是基本的,不是压倒一切的。因此,我们不应接受一般为人们所承认的压抑,而是必须以那些产生知识、增殖话语、激起快感并产生权力的确实肯定的机制为出发点,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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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考察这些机制产生与运作的条件,设法弄明白相关于这些机制的禁律或掩饰的事实是如何分布的。简言之,我们必须界定这一知识意志所固有的权力策略。就性征的确切情况来说,我们将设法构建一种知识意志的“政治经济学”
R K 。压抑理论不足以辨认权力和欲望借以相互联结的方式,实际上,两者的联结方式要复杂得多,原始得多。
第二节 权力分析的基本内容
权力问题是福柯后期著述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但是,福柯探讨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提出一种权力的“理论”
,而是从事一种权力的“分析”。这并非因为他在《监督与惩罚》和《知识意志》只是直接讨论了权力问题,而是因为他认为任何通过“何谓权力?”
这个问题而对权力问题的探讨都是使人误入歧途的。在权力问题上,福柯的评论虽然否定了人们有关权力关系的陈见,拟就了权力关系分析的一般草案,但它们都缺乏一个理论应该具备的连贯性和形式化,因此,福柯提供的并不是一种权力理论,而是分析权力关系的一个工具箱。
如在《监督与惩罚》中,权力分析是依据惩戒技巧、权力和机器技术来进行的。但在《知识意志》以及《权力知识》的讲C演和会谈中,战争成了权力关系分析的纲要,策略和力量之类的术语得到了特别重视。紧接着,最近的著述为权力关系的分析提供了基督教的牧人照料这一观念,并把这种权力称作“牧师的权力”。总之,福柯的权力分析是探索性的,而非连贯一致和完美无缺的。尽管如此,福柯的权力评注还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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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人们的持久重视和研究。
一、批判传统的和本质主义的权力观
权力分析就是要界定由权力关系形成的专门领域,并确定能使权力分析成为可能的种种工具。
然而,在福柯看来,只有完全脱离某种他所说的人们对权力所作的“法律—话语”
描述,权力分析才能成立。
因为这种权力描述既主张压抑假说,又认为法律是欲望的产物。换言之,把依据本能压抑而作的分析与依据欲望之法律而作的分析区别开来的,显然是它们每一个借以设想自然及驱力的机制的方法,而非它们借以设想权力的方法。它们都依赖于权力的描述,而权力的描述因依赖于人们对它的使用以及相关于欲望而赋予它的地位,导致了两个相反的结果:如果认为权力只是对欲望作了外部控制,就导致“解放的”许诺,如果认为权力由欲望本身构成,就会使人陷入困境。而且,权力的描述并不局限于有关性的话语。事实上,它要普遍得多,人们经常在权力的政治分析中发现它,并且它无疑还深深植根于西方历史RL。这种权力描述有这样五个主要特征。首先,它所建立的权力对性的关系,无一不是否定的:排斥、拒斥、抛弃、阻碍、掩饰或遮蔽。权力绝不允许性和快感;权力只会产生缺失和裂缝;权力忽视基本因素,引入间断性,分离相关物,并划定界限。
权力的结果采取的一般形式是限制和缺失。
其次,对法规的坚持,表现在:权力把性置于合法与非法、许可和禁止这种二元对立的系统中;权力为性规定了“秩序”
,而这“秩序”
同时又作为一种可理解的形式,性必须在它与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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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基础上得到辨认;权力通过制定法规而起作用,权力对性的控制是通过语言或更确切地说通过创造法律规范的话语来进行的。权力开口说话就是法规。权力的纯粹形式存在于立法者的功能之中,它的相关于性的作用方式却具有法律-话语特征。
再次,它的目的是让性否定自己,性不该存在,采取的手段无非是恐吓,对性进行压制以示惩罚。要么否定你自己,要么受到压抑的惩罚;如果你不想消失,那就不要出现。你只能存在于黑暗和隐密之中。第四,审查的逻辑。这一禁令被认为呈现三种形式:断言性是存在的,阻止人们对之进行谈论,否认它的存在。这三种形式很难协调,但是这种审查机制以一种逻辑关联而著称:它把非存在、非法和非可表达三样东西关联起来,以使第一个同时又是其余两个的原则和结果。被禁止的东西只有从现实中消失,才能得到谈及;不存在的东西甚至没有权利在言语的秩序显露自身;必须受抑的东西作为首要的禁忌物要从现实中排除出去。这三重禁令构成了悖谬的法律逻辑。最后,机关的一致性。在所有层面上,权力以相同方法实施在性上面。自上而下,无论是总体决策,还是细枝末节的干涉,还是它依赖于何种设想或制度,它总是以一种统一和综合的方式而起作用,它依赖法律、禁忌和审查等简单且无限再生的机制而运作:“从国家到家庭,从王子到父亲,从法庭到日常惩罚的细小变化,从社会统治机构到臣民本身的组成结构,都可以发现一种只是规模不一的权力的一般形式。”
R M 这种形式是有关违犯与惩罚的法律,体现了合法与非法的相互作用。面对作为法律的权力,只有那被构成为臣民的sujet才是守法之人。于是,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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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主体的命运——福柯哲学思想研究
面是立法的权力,包括王子、父亲、检查官、主人,另一方则是顺从的臣民,包括与君主相对的臣民,与国家相对的公民,与父母相对的子女,与主人相对的门徒。
福柯认为权力之“法律-话语”
描述存在着三大弊端。
首先,它用一种奇怪的限制法来界定权力,于是这个权力不会随机应变,缺少方法,所使用的战略比较单调,无法创新,似乎注定总是老调重弹。其次,这个权力只具有否定力量,只会说“不”
;它决不会创造和生产,只会设定界限,它基本上是反能量的。最后,这个权力的模式基本上是法律的,并集中于法律的陈述和禁忌的实施。所有统治、顺从和臣服的方式最终都归结为服从的结果。
既然如此,为什么当它似乎忽视了所有确实的、肯定的、生产的特性时,这一权力的单一的、司法的概念会被这样广泛地接受?福柯认为,原因在于只有当权力把自己的大量运作掩藏起来时,权力才是可忍受的。权力的功效与掩藏自己的机制的程度成正比。对权力来说,秘密并非一个陋习,秘密不仅对权力的巨大功效来说,而且对权力被人接受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至少在西方社会里,权力作为对自由的纯粹限制,这一想法是权力为人们所接受的一般形式。福柯为此提供了历史原因。
由于作为中世纪发展起来的巨大权力机构,君主制、国家及其机器以管理、仲裁、限制机构的面目出现,并通过划定的界域和设立的等级的权威体系,确立了一项原则,旨在调和和散布那些稠密的、错综复杂的、相互冲突的权力,使这些权力变得秩序井然,所以这些权力机构能牢固树立自身的地位,并因得益于一整套战术联盟而被人们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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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无数种冲突力量,这些巨大的权力形式发挥着权利的原则作用,这些原则超越所有异已的要求,并显示了建立一元化政体、使其意志与法律同一、通过禁令和制裁机制而行事的三重特性。为了符合它宣称所起的作用,这一政体的口号是和平正义(pax
et
justitia)
,把和平确定为对封建的和私人的战争的禁止,把正义看成是停止私人间纠纷和诉讼的一种方法。等级的权威具体体现在君主及其法律中:法律迫使臣民维持社会安定,君主因此为了和平作出判决和惩罚。法律并不仅仅是君主所操纵的一件武器,它还是君主制借以显示自身并获得让人们接受的真正方式。在中世纪以来的西方社会中,权力实施总是在法律中被表述RN。在君主制及其机构的发展过程中,法律—政治维度确立起来了。君主制的历史与通过法律—政治话语对权力的事实和过程的掩盖是携手并进的。尽管有使法律脱离君主制、政治脱离法律的种种尝试,但是权力的描述仍然没有摆脱这一体系。
尽管18世纪法学家对以法律为名的君主制作了无论什么样的批评,但是他们从未怀疑由君主制确立并加以发挥的原则,即权力必须依据法律而得到详尽阐述,并在法律内实施。
19世纪对政治机构作了更为激进的批评:认为不仅真正的权力在法律规则外起作用,而且法律体系本身也是一种暴力,一件用来加剧政治和经济不平等的武器。但是,即使这一批评也是在以下假定的基础上作出的,即权力应该按照基本权利而得到实施。
福柯强调,尽管在时代与目标上存在差异,但从本质上说,权力的描述一直受到君主制的缠绕。在政治思想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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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我们仍未砍掉国王的头颅。因此,权力理论仍把重要性赋予给权利与暴力、法律与非法、意志与自由、特别是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