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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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亚文化- 第3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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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这种行为虽然因此在中国社会中永远得到负面的评价,但却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由于受到轻视而苟且得到的自由。追溯历史也会发现,虽然宋明以来一直有存天理灭人欲的说法,清朝又以几千年未有过的禁欲主义风气著称,但逛相公堂养戏子之类的行为却几乎是合法的。在这里,实际上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生育重大论的传统思维方式。放纵欲望比之造成非法的生育,罪名要轻得多。

谈到同性恋的婚姻问题,最后不能不略微提及目前一些国家关于是否可以允许同性恋婚姻的论争。1971年,美国一位乡村教士拒绝发给两个男人婚姻许可证,在初级法院赞同了这位教士的作法之后,两个男子便向明尼苏达高级法院起诉。这对同性恋人争辩说:既然州法律没有特别禁止同性婚姻的条文,也就没有理由认定这种婚姻是不合法的。高级法院认为,婚姻制度作为男人和女人的结合,就像《创世纪》一样古老,因此法庭决定,这两个男子没有权利彼此结婚。

然而,在同性恋者中,有同居50多年的对子,时间短些的固定伴侣就更为常见,他们寻求合法婚姻形式是出于各种实际的原因:如为了能够公开找房同居;为了继承权问题(同性配偶不可能得到没有遗嘱的伴侣的财产)等等;同时也为了寻求精神上的支持。从法律上看,他们似乎已可被视为“事实婚姻”,正如一位社会学家所指出的那样:

“当两个(或更多的)人进行持续的工具性和表现性交换时,即当他们既在经济上又在性行为上相互依赖时,便意味着存在婚姻。因此,从社会学角度看,两个在经济和性行为上相互依赖的男人或同样的两个女人的持续联系,也可以被叫作婚姻。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分享床铺和餐桌,并把他们自己看作配偶或爱人,而不是朋友或同居人。”(斯冈茨尼,第217页)

我们以为,人想要结婚是很自然的;人需要有人终身作伴。男同性恋者想要结婚,也是很自然的想法。但在很多情况下,他们和女人结婚是不对的,去和男人结婚更对头一些。我们知道,有些女人不在乎丈夫的性倾向,性在她们的生活里也是可有可无的事。也许这样的女人反倒希望有个同性恋丈夫。但这样的女人毕竟是极少数。在大多数情况下,男同性恋者不结婚,或者和男友结婚,显然是更合理的选择。

勿庸讳言,我们所在的社会里,异性恋者是多数。作为少数群体的同性恋者感到社会有不公正之处,传统有不合理之处,是很自然的。对此,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向社会申诉,要求它给少数人以合理的保障;还有一种是想把这种不合理转嫁给其他人——转嫁给更无知也就是更无辜的人。同性恋者要求有合法同居乃至结婚的权利,是前一种选择;隐瞒自身的性倾向,和女人结婚,是后一种选择。我们以为前一种选择是正确的,应该支持;后一种选择是不正确的,应该反对。

卖淫与敲诈

早在古希腊,就有同性卖淫者。雅典人曾讽刺那些身着女式服装浓妆淡抹在大街上招摇过市的少年男妓,认为这样做是可耻的。在19世纪的法国,也有不少同性恋男妓。巴黎著名的男妓一夜可挣到1800到5000法郎,而当时一位熟练的手艺人一天只挣2到4法郎。(坦娜希尔,第403页)美国社会学家在谈到美国的同性恋卖淫问题时说:

“女同性恋者极少卖淫嫖妓,但男同性恋者中却既有卖淫的男妓,也有专嫖男妓的嫖客。男妓可分马四类:第一类是专职的街头酒吧男枝;第二类是专职应召男妓或陪住男妓,第三类是兼职男妓,第四类是利用男妓身份专事抢劫的罪犯。男妓一般不愿承认自己是同性恋者,而声称自己的行为只是为了赚钱。他们大多有年轻漂亮,长得男性十足及生殖器硕大等特征。”(凯查多利,第348…249页)我国同性恋群体中也有这几类人,但却处于极其隐蔽的萌芽状态。所谓“萌芽状态”不仅是指他们人数极少,而且指他们的状况尚未发育完全,只是偶发性和尝试性的。

这种人难以找到,但在调查过程中,不断有入提到,在同性恋群体中确有少数人是以卖淫为业的男妓。他们的服务对象中既有中国人,也有外国人。在初起时,因中国人中的消费人群尚未形成,在京的外国同性恋嫖客在嫖客群体中所占比例较大。近年来情况已有变化,据传北京的“大款”中流传着一种说法:玩女人已经不算时髦,时髦的是玩男人。

调查对象在男妓问题上有如下说法:

“我知道XX和XX,他们以外国人为主。”

“xx找外国人是为了钱,xx和外国人睡一夜要100外汇券。”

“xx跟外国人睡觉,50美元一次。”

“有人向外国人要钱,一次100元,外汇券。”

“我认识一个小孩, 长得像个瘪三,但人很聪明,能把外国人拖住。有一次有个老外一颗颗接一颗给他递烟,他不想抽了,又不会用英语跟人家说,抓住我问:‘不想抽了’怎么说。我告诉了他。他骑一辆高档车,据说最近和一位作家同居,正在学电脑。”

“听说XX出奇的漂亮,去深圳广州挣了很多钱,买了房子。”

“那个公园里有些小伙子是属于huster(娼妓——作者注)一族。据别人告诉我,他们大都穿牛仔裤,而且挎有一包,有时是腰包,有时是背包一类。这些特征表明他是要‘收费’的。我观察了几个人之后,觉得也许这种说法是成立的,确实有几个这样的人有重大嫌疑。”

“我认识一个‘大款’,他在XX饭店租了一个套间,雇了一个女孩,一个男孩,三个人同时在床上。”

“有一次碰上XX,他说上X饭店换钱去。三个外国人把他带走了,给了20美元。他是只要挣钱就行。我对他说:跟这种人接触你也敢!”

“我到X市不久就找到了一外著名的接头地点。有人告诉我在那里有很多以此为生的人,站成两排,待人接走。这当然很夸张,所以我非去看看不可。”

“我经常在XX处看到一些小男孩,身穿牛仔装、休闲装,打扮得特别清纯的样子。有一次我问一个卖淫的小伙子:你怎么样跟人要钱呀?他说:你自己试试。”

“那些酒吧和迪斯科舞厅闹嚷嚷的, 外国人很多,卖淫的人也混迹其中。他们大都有职业,用手段迷住对方。一旦迷住了,对方就会给他钱或给他东西,养着他。他们迷人的手段很难言传。我见过XX学院一个小孩,长得很难看。我心想,他卖淫谁会要他呢?不知他用的什么手段。这种人靠的是年轻、气质好、身材苗条,当然还有相貌。”

还有人注意到, 这些男妓不一定是同性恋者:“他们当中很多人不是同性恋。我以前以为地位低、没工作的人才卖淫,现在发现不是这样,一些搞编辑工作的、搞旅游的、搞外语的都做。他们很年轻,喜欢找上层人接触,喜欢找年龄大的,五六十岁的。因为圈里人都喜欢年轻的。他们与这些年岁大的人在一起,性上得不到满足,就从其他方面补充,如金钱,各种好处等等。”

随着通讯手段的发达,卖淫活动也更为有效率,呈现出一种形成配套服务系统之势:

“XX公园有很多十八九岁的外地小孩,后来发现也有北京人。他们都有穿线搭桥的,在星级宾馆,有了生意就呼他,和外国人、富商搞。他们外语都很好,形象也非常好。他们有很体面的职业,这只是他们的业余收入。”

有些调查对象虽然没有作过男妓, 但有过以卖淫为谋生手段的想法:“听说台湾X市有一帮同性恋男妓,一个月以收入达到十万元。万一出去以后没有谋生手段,也可以此作为一种谋生手段,在这里不能靠这个谋生。”

对于这种人, 同性恋圈内的大多数人也是侧目而视的,他们称这种人为“以此为业的人”,或“蒙吃蒙喝蒙钱的人”。

一位调查对象这样说:“我尽量躲他们这些人远点。他们以此为职业,当饭碗,我不喜欢。”

另一位说:“一般人都觉得要钱的人不好,是败类。”

90年代同性恋里出现了娼妓意识,有的人只是没敢实施。现在是经济大潮的年代,大多数人本来没意识到这个东西还有经济价值,一般不给不要,给了就要。现在成了做生意,就不纯洁了,不如过去纯洁了。

一位中年人说:“那些整天泡在这类场所的人大多当有正当工作,不少人是靠同性卖淫为生的。不是要钱的,就是敲诈勒索的。我绝不招惹这样的人。我要找就找真正能建立感情的人。”

一位同性恋者这样分析了同性恋男妓产生的原因及他的忧虑:

“现今社会的贫富不公导致了大量妓男的产生。他们一勾即上手,一上船就不思回头。看着一个个好男孩被拉下水,我很为我们的社会担忧。转念一想,发觉还是自己没有摆正观念,白白作杞人之忧。”

一位中年同性恋者说: “对于以身体换钱的男性,我是十分地厌恶和鄙视的。男子汉不能自力更生,沦落到这一地步实在可怜可恨,归根结底是没有作人的自尊。我如果遇上自己喜欢的伙伴,奉献和希望获取的只是真情,只是性的渴慕。”

“我在XX公园碰到一个山东的小伙子, 因为卖淫来钱快他就干这个。他管我要性药,我劝他别这样,伤身体,他不听。我觉得这种人都是好逸恶劳的人。那次我看到一个小男孩在引诱一个民工,那民工扭扭捏捏的。我挺讨厌他们的。那些民工都是三四十岁,有的四五十岁了,家里都有妻子,他们不喜欢男的,也不是同性恋,但是觉得搞个男孩总比自己手淫强。我和一个民工聊天,他说他是被城里人引诱的。我问他,你们在一起时,你是不是把对方想成女人?他马上说:你怎么知道的?看,他等于是承认了。”

“在我们中间也的确有少数的败类, 我们从来就瞧不起他们。他们一旦在我们面前露出败类的面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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