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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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 第4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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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而是决定于群众,在这种政体中,[依公众

    ①靠双手佣力为生的“劳工”

    ()

    ,见卷三。此处专指贱役而言,跟的佣工“雇工”或“雇农”相同。

    ②参看卷六章二。

…… 225

    802政 治 学

    决议所宣布的]“命令”就可以代替“法律”

    ①。城邦政治上发生这种情况都是德谟咯葛(“平民领袖”)

    ②造成的。以法律为依归的平民政体,主持公议的人物都是较高尚的公民,这就不会有“德谟咯葛”。

    德谟咯葛只产生在不以法律为最高权威的城邦中。这里,民众成为一位集体的君主;原来只是一个个的普通公民,现在合并为一个团体而掌握了政权,称尊于全邦。荷马的诗说③,“岂善政而出于多门(众主)”

    ,他所谓“多”是指多数的民众集体地发号施令或指若干执政各自为主,我们这里不能确定。可是,这样的平民,他们为政既不以“法律”为依归,就包含着专制君主的性质。这就会渐

    ①以“命令”为可以代替或逾越“法律”的第五种平民政体和以法律为依归的第一至第四种恰成相对。雅典民主传统重视法律和成规,参看卷三注。以法律为“普遍通则”

    ,“命令”为“个别事例”

    ,参看下文。

    ②“德谟喀葛”

    ,本义是“平民领袖”

    ,其人常常为公民大会中的“演说家”

    ,汉文旧译为“奸雄”或“民众煽动家”。本书卷二称平民领袖为“鄙俗的”

    ,卷五又称之为“恶劣的”

    ,亚氏称德谟咯葛为“民众佞臣”。

    《修昔底德》iv21,称克利翁为“群众领袖”

    ,亦怀恶意。

    另外如伊索格拉底:《“召抵”

    》(De

    Antidosis)

    234,把“德谟咯葛”

    称伯利克里,则出于尊敬。

    阿斯说:《柏拉图著作字汇》(Ast:Lexicon

    Platonieum)中无此词。柏拉图称平民领袖为“先进”

    (《理想国》vi565B)。先进之为群众领袖都出于坊社世族,或身为将军,或受任执政,负城邦重责,故立言定策,经过慎重考虑。后雅典等城市工商渐盛,城市中智能之士,以其辩才左右公民大会中平民(贫民)的意向而成为一时名人,始有“德谟咯葛”之称;他们多不负军政责任,往往投民众之好而逞其辞锋,以致发生不良影响。至亚里士多德时,这个名称已为世人所轻视,演说家们也讳用此词。

    ③荷马:《伊利亚特》i204:“岂善政而出于多门,宁一王以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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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902

    趋于专制,佞臣一定取得君主的宠幸而成为一时的权要①。

    [多数制中的]这种平民政体类似一长制(君主政体)中的僭主政体。两者的情调是一样的,他们都对国内较高尚的公民横施专暴,平民群众的“命令”有如僭主的“诏敕”

    ,平民领袖(德谟咯葛)就等于、至少类似僭主的佞臣;在这种平民政体中,好像在僭主政体中一样,政权实际上落在宠幸的手里。

    “平民领袖”们把一切事情招揽到公民大会,于是用群众的决议发布命令以代替法律的权威。

    一旦群众代表了治权,他们就代表了群众的意志;群众既被他们所摆布,他们就站上了左右国政的地位。还有那些批评和指控执政的人们也是同造成这种政体有关系的。他们要求由“人民来作判断”

    ;于是人民立即接受那些要求,执政人员的威信从此扫地而尽。这样的平民政体实在不能不受到指摘,实际上它不能算是一个政体。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平民政体原来是各种政体中的一个类型,但这种万事以命令为依据的“特殊”制度显然就不像一个政体,按照平民政体这个名词的任何实义说,这种政体都是同它不相称的。命令永不能成为通则(“普遍”)

    ②[而任何真实的政体必须以通则即法律为基础]。

    ①以群众为僭主,而用佞臣喻“平民领袖”

    ,参看阿里斯多芳:《骑士》1,130。

    ②参看《尼伦》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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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2政 治 学

    这些就是平民政体的各个品种以及它们的界说。

    章五  寡头政体也有若干不同品种:其一,受任公职所必需的财产资格订得相当高,因而贫民虽属多数却全被摈斥在外,但其财产达到了这个数额的人们就全都可以分享政治权利①。

    第二种是财产资格既高,而且公职的补缺选任只限于具有法定资格的人们——凡公职补缺由全部合格的人们中选任的,表明其政体趋向于贵族;倘若限于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范围以内,这就显示它趋向于寡头。第三种是父子相传的世袭制度。第四种类似前一种,也由世袭,而执政者们的权力则更大,个人的意旨竟然凌驾于法律之上。寡头政体[少数制]中的这一品种犹如君主政体[一长制]中的僭政,或平民政体[多数制]中最后述及的那一个品种。这样的寡头政体就成了所谓“权门政治”

    ②。

    这里已叙明了寡头和平民政体的各个品种。可是应该注意,在许多城邦的实际政治生活中,往往凭法制而论,原来不是民主政体,但由于人民的教育和习性,那里却保持着民

    ①这里所述寡头政体第一品种与卷六章六和章七相符。

    以下述及受任执政者在财产资格而外,尚有其它条件,故此处有“但……”分句,申明在财产资格而外别无限制。

    ②“权门政治”

    ,依维多利拉丁译文,音译作“第那斯得”

    (dynas-tas)。索福克里剧本:《安第戈妮》(Antig。)

    609,称宙斯大神为“第那斯忒”

    (“[全]能或[全]权之神”)。

    作为政体名词,第那斯得重在“权能”

    ,实行权门统治的城邦,其寡头执政限于少数几个家族,故周伊特英译本作“世袭寡头政体”。

    现代政治和历史书籍用“dynasty”来称君主政体中一家世袭的“朝代”同本书字义之为多数语尾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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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112

    主的作风和趋向。反之,有些订立了民主法制的城邦却由于人民的教育和习性,实际上竟趋向于寡头主义的统治。这样的情况,在经历一番革命之后尤为显著。人民的情绪并不是在一夕之间完全改变的;革命胜利的初期,主政者们已占取了敌对者的上风就心满意足,许多事情让它们顺从旧章。于是当革命派掌握了实权的时候,前代的法律还能继续存在。

    章六  凭我们前面所说的[平民和贵要阶级各由若干不同部分所组成]①着想,已可充分证明平民和寡头政体必然要分化而导致所有这些变异(品种)

    ②。两条道路必出其一:或是所有上述的各部分人民全体参加统治,或是其中某些部分可以参加而某些部分不能参加。当农民和家道小康的人们执掌政权时,他们的政府总是倾向法治的。他们在家业上虽然能够营生,却没有多少闲暇可以从政,于是他们乐于让法律树立最高的权威而且将公民大会集会的次数尽量减少,至于其它部分的人民只要达到法定的财产资格也全部容许分享政治权利。政治识别的一个通例是:凡不是容许任何公民一律分享政治权利的应该属于寡头性质,而容许任何公民一律参加的就都属于平民性质③。这里所树立的政体是容许一切具备

    ①见章四。

    ②章四章五分析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各个品种,以政治结构为主要根据。本章以社会经济成分为主要根据,再作另一个程序的分析。

    ③两系抄本,这一句都不易明白。

    《纽校》,从拉梭:《〈政治学〉若干疑难的疏释》(Rasow,Bemerkungen

    Einige

    Stelen

    der

    Politik)和《苏校》,增“都属于平民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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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政 治 学

    必要资格的公民全都参加的;只是有些人缺乏资产,不能不忙于生计,因此就没有实际从政的余暇。这是平民政体的各品种之一;形成这种政体的原因就由于上述的[社会经济]情况。平民政体的另一(第二)种以次一项标准、即出身为基础,凡在族裔上(门望)无可指摘的,依法都能享有政治权利,但实际上必需是有余暇的人们才真正出而从政。因为城邦没有公款①[供应公民们,使他们有从政的余暇],这种平民政体也尊重法律为最高权威。第三种凡属自由人出身(血统)

    ②一律可享政治权利;但由于上面已经说明的原因,这里也不是个个都实际从政;这一种也必然以法律为至上。平民政体的第四种是城邦发展史上最近代的产物,有如现在城邦的人口按照固有的版图说来,业已繁庶得多,财政收入也大有增加;由于[出席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可以取得津贴,穷人也能有暇从政,公民全都享有政治权利,群众在数量上就占了优势。获得津贴的平民群众实际上比其它部分的人更多闲暇。他们没有必须照顾的家务或私业;而小康或富人却都有私累,因此常常不能出席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由于这些

    ①“公款”

    (税收或其它财政收入)

    ,这里当指用以支付公民大会出席津贴的任何款项,参看卷六章五。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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