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仍拘束之而务使遵守,故非世界事物之性质,亦非行为自身之因果关系及其与道德之关系,能决定此等行为之结果如何与幸福相关者也。故以上所谓“幸福之期望”与“锐意致力自身足值幸福”二者间之必然的联结,不能由理性知之。此仅赖“依据道德律以统制一切之最高理性”亦在自然根底中设定为其原因而后能者也。
最完善之道德意志与最高福祉在其中联结之一种智力之理念,乃世界中一切幸福之原因,在幸福与道德(即足值幸福)有精密关系之限度内,我名之为最高善之理想。故理性仅在本源的最高善之理想中,能发见引申的最高善之二要素(接即道德与幸福)间
之联结根据(此种联结自实践的观点言之,乃必然的)——此种根据乃直悟的即道德的世界之根据。今因理性必然的迫使吾人表现为属于此种道德世界,而感官所呈现于吾人者只为一现象世界,故吾人必须假定道德世界乃吾人在感官世界(其中并未展示价值与幸福间之联结)中行为之结果,因而道德世界之在吾人,成为一未来世界。由此观之,“神”及“来生”乃两种基本设想,依据纯粹理性之原理,此两种基本设想与此同一理性所加于吾人之责任,实不可分离。
道德由其自身构成一体系。顾幸福则不如是,除其与道德有精密比例以分配以外,别无体系可言。但此精密比例分配,仅在贤明之创造者及统治者支配下之直悟的世界中可能。理性不得不假定此种“统治者”及吾人所视为“未来世界中之生活”;不如是则将以道德律为空想,盖因无此种基本没想,则理性所以之与道德律联结之必然的结果(按即幸福)将不能推得之矣。故一切人又视道德律为命令;但若道德律非先天的以适合之结果与其规律相联结,因而伴随有期许与逼迫,则道德律不能成为命令。但若道德律不存于“唯一能使目的的统一可能,所视为最高善之必然的存在者”之中,则道德律亦不能具有“期许”及“逼迫”之力。
在吾人仅就理性存在者在其中及彼等在最高善之统治下,依据道德律相互联结而言之范围内,莱布尼兹名此世界为恩宠之国(Das Reich der Gnaden)以与自然之国相区别,此等理性的存在者在自然之国固亦在道德律统治之下,但就其行为所可期待之结果而言,则除依据自然过程在吾人之感官世界中所可得之结果以外,别无其他结果可言。故视吾人自身为在恩宠国中之一事——此处除吾人由不值幸福之行为自行限制其所应得之分以外,一切幸福皆等待吾人之来临——自实践的观点而言,乃理性之一种必然的理念。
实践的法则在其为行为之主观的根据(即主观的原理)之限度内,名为格率。关于道德之“纯洁程度及其结果”之评判,依据理念行之,至关于道德律之遵守,则依据格率行之。
吾人生活之全部途径应从属道德的格率,实为必然之事;但除“理性以纯为理念之道德律与——对于依据道德律之行为,规定其有精密与吾人最高目的适合之一种结果(不问其在今生或来生)者——发动的原因相联结”以外,此事殆不可能。故若无“神”及无“吾人今虽不可见而实期望之一种世界”,则光荣之道德理念,乃成为赞美叹赏之对象,而非目的及行为之发动所在矣。盖因此等道德律,不能完全实现——在一切理性的存在者实为自然之事,且为此同一纯粹理性先天所决定而使之成为必然的之——目的。
幸福就其自身而言,在吾人之理性视之远非完全之善。理性除幸福与足值幸福(即道德的行为)联结以外,并不称许幸福(不问个人倾问,如何愿望幸福)。道德就其自身及所伴随之足享幸福之价值而言,亦远非完全之善。欲使“善”完全,则行为足值“幸福”之人,必须能期望参与幸福。乃至毫无一切私人目的之理性,苟处于应分配一切幸福于他人之地位,则除福德一致以外,亦不能有其他之判断;盖在实践的理念中,道德与幸福两种要素本质上联结一致,至其联结之形相,则为道德性情乃参与幸福之条件及使之可能者,而非相反的,幸福之展望使道德性情可能者。盖在后一情形中,此种性情殆非道德的,因而不值完全之幸福——幸福自理性之观点而言,除由吾人之不道德行为所发生之制限以外,不容有任何制限。
故幸福仅在与理性的存在者之道德有精密之比例中(理性的存在者由此精密的比例致力于足值幸福之行为),构成——吾人依据纯粹的而又实践的理性之命令所不得不处身其中——此种世界之最高善。此种世界实仅为一种直悟的世界,盖感性世界并不期许吾人能自事物本质有任何此种“目的之系统的统一”。且此种统一之实在性,除根据于本源的最高善之基本设想以外,亦无其他任何根据。在如是思维之最高善中,备有“最高原因之一切充足性”之目性具足之理性,依据最完备之计划,以建设事物之普遍的秩序,且维持之而完成之——此一种秩序在感官世界中,大部分隐匿而不为吾人所见。
此种道德的神学,具有优于思辨的神学之特点,即道德的神学势必引达“唯一的一切具足的理性的元始存在者”之概念,而思辨的神学则在客观根据上甚至指示其途径之程度亦无之,至关于其存在,则更不能与人以确信矣。盖在先验神学及自然神学中不问理性能引吾人到达如何之远,吾人皆不能发见有任何相当根据以假定只有一唯一的存在者,此唯一的存在者,吾人极有理由应置之于一切自然的原因之先,且能在一切方面以此等自然的原因依存其下。顾在另一方面,吾人若自所视为世界之必然的法则之“道德的统一”之观点以考虑“所唯一能以其适切的结果授之于此种必然的法则,使此种法则因而对于吾人具有强迫力”之原因,必须为何种原因,则吾人自必断言必须有一唯一的最高意志,此种最高意志乃包括一切此等法则在其自身中者。盖若在种种不同意志之下,吾人如何能发见目的之完全统一。以自然全体及其与世界中道德之关系,从属彼之意志,故此“神”必为全能;以彼可知吾人内部最深远之情绪及其道德的价值,故必为全知;以彼可立即满足最高善所要求之一切要求,故必遍在;以此种自然与自由之和谐,永不失错,故必永恒,以及等等。
但此种智性世界中所有此种目的之系统的统———此一种世界实仅所视为自然之感性世界,但以之为一自由之体系,则能名之为直悟的即道德的世界(regnum gratiae恩宠国)——势必引达“依据自然之普遍法则构成此种大全体之一切事物”之有目的的统一(正与前一种统一依据道德之普遍的必然的法则相同),于是实践的理性与思辨的理性相联结。若此世界应与理性此种使用,即无此种使用,则吾人自身将不值其为具有理性者,盖即道德的使用一致——此种使用乃完全根据最高善之理念——则此世界必须表现为起于理念。如是一切自然之探讨,皆倾向采取目的体系之方式,扩而充之,即成为一种自然神学。但此种自然神学,以其渊源于道德秩序,乃根据于自由本质之一种统一,而非由外部命令偶然所组成,故以自然之有目的性与“先天的必与事物内部可能性联结而不可分离之根据”相联结,因而引达先验神学——此一种神学以“最高本体论的圆满具足之理想”为系统的统一之原理。且因一切事物皆起源于唯一的元始存在者之绝对的必然性。故此种原理依据自然之普遍的必然的法则以联结此等事物。
吾人若非自身抱有目的,则即关于经验,其能以吾人之悟性有何用处?但最高目的乃道德目的,吾人仅能知其为纯粹理性所授于吾人者。顾即具备此等道德目的,且用之为一导线,但若非自然自身显示其计划之统一,则吾人不能用自然知识以任何有益于吾人之形相建立知识。盖无此种统一,则吾人即不能自身具有理性,诚以无此种统一则将无训练理性之学校,且亦无“由其对于必然的概念所能提供质料之对象”而来之培植。但前一种目的的统一,乃必然的,并根据于意志之本质,后一种自然中计划之统一,则以其包含具体的应用之条件,故亦必为必然的。由此观之,吾人知识之先验的扩大(如由理性所保有者),不应视为原因,应仅视为“纯粹理性所加于吾人之实践的目的”之结果。
因之,吾人在人类理性之历史中,发见此种情形即在道德概念未充分纯化及规定以前,以及依据此等道德概念及自必然的原理以了解其目的之系统的统一以前,自然知识乃至在许多其他科学中理性极显著之发展,对于神性亦仅能发生浅薄不一贯之概念,或如某时代所见及关于一切此等事项致有令人惊异之异常冷淡。深入道德的理念(此为吾人宗教所有极端之纯粹道德律,使之成为必然的),使理性由于其所不得不参与之关心事项更锐敏感及其对象(按即神)。此则与一切由更为广博之自然观点或由正确可恃之先验洞察(此种洞察实从未见有)而来之任何影响无关而到达之者。产生吾人今所以为正确之“神之概念”者,乃道德理念——吾人之所以以此种概念为正确者,非因思辨的理性能使吾人确信其正确所在,乃因此种概念完全与理性之道德的原理一致耳。故吾人最后必须以吾人之最高利益与——理性仅能思维而不能证明,因而显示其非已证明的定说,而为就“理性所有最基本的目的”而言,所绝对必需之基本设想之——一种知识相联结之功绩,常归之于纯粹理性(虽仅在其实践的使用一方)。
但当实践的理性到达此种目标,即到达所视为最高善之唯一的元始存在者之概念时,则断不可以为理性自身已超脱其所适用之一切经验的条件而到达新对象之直接知识,因而能自此种概念出发,以及能由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