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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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 第5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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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入的,或复合的,诚以此等宾词在吾人为某某(除此以外非吾人之所能知)对象所激动之限度内,仅与感性及感性之直观相关。据此种种而论,吾人固不能知此某某事物之为何种对象,仅认为如就其自身考虑之,即脱离外感之任何关系,则此等外部的现象之宾词皆不能加于其上者也。反之,内感之宾词,如表象及思维等皆与此某某事物之性质不相矛盾。因之,即令容认人之心灵其本质为单纯的,而此种单纯性,就物质之基体而言(按即为先验的对象之某某事物)亦绝不足使心与物质相区别——盖即谓吾人若以物质为纯然现象(吾人应作如是观)。
  设物质为物自身,则以其为复合体自与为单纯体之心灵完全不同。但物质仅为外部的现象,其基体不能由“吾人所能归属物体之任何宾词”知之。故我自能容认“物自身为单纯的”之可能性——虽由于其所以之激动吾人感官之形态在吾人内部中产生延扩的即复合的之直观。我固可进而主张其与吾人外感相关具有延扩之实体,其自身为具有思维者,且此等思维能由其自身所有之内感,意识的表现之也。由此观之,凡在一种关系中所名为物的存在者,同时在其他关系中则为思维的存在,其所有之思维,吾人不能直观之,然吾人固能直观其在现象领域中之符号。因之“仅有心灵(为特殊种类之实体)思维”之主张,应即废弃;吾人应复归于“人思维”之习用言词,即延扩的所视为外部的现象之同一事物,在内部(在其自身中)则为主体,非复合的而为单纯的且思维。
  但吾人固无须此种假设,能概言之如下。盖若我以“心灵”为思维的存在自身,则其是否与物质为同一种类之问题——物质非物自身,仅为吾人内部中所有表象之一种——就其名词而言已不合理。盖物自身之与“仅构成其状态之规定”性质不同,本极明显者也。
  在另一方面吾人如不以思维之“我”与物质比较,而以之与“在吾人所名为物质之外的现象根底中”之直悟体相比较,则吾人对于此直悟体绝无所知,即不能谓“心灵”在其任何内部方面与此直悟体有所不同也。
  故单纯的意识,非即关于“所视为主体之自我”之单纯性(此即使吾人能以之与物质区别,一如以之与复合体区别)之知识。
  是以在此种概念能有效用之唯一事例中,即在以我自己与“外的经验之对象”相比较时,此种单纯性之概念,若不足规定自我性质中之特征,则吾人虽仍自以为知“思维之我,即心灵(此为内感之先验的对象之名称)为单纯的”,但其所言绝不能应用于实在的对象,即丝毫不能扩大吾人之知识者也。
  于是全部合理心理学以丧失其主要基础,尽行倾覆。此处与任何处所相同,在缺乏与可能的经验之任何关系时,吾人不能期望纯由概念以扩大吾人之知识,更不能期望仅由吾人所有一切概念之主观的方式即意识,以扩大吾人之知识。诚以单纯性之根本概念,以吾人所知即为在任何经验中所绝不能见及者,故无法以之为客观有效之概念而到达之也。

  第三误谬推理:关于人格性者

  凡意识其自身在不同时间中为数的同一者,在此限度内为人格。(译者按:数的同一即历无穷次数其自身仍为同一之事物)
  今心意识其自身等等。
  故心为人格。
  先验心理学之第三误谬推理之批判
  我如欲由经验以知外部的对象数的同一,则应该注意现象中之永恒的要素(此为现象之主体,一切其他事物皆与之相关而为其规定),且注意其在一切时间中(即“所有规定”在其中变易之时间)之同一。今“我”为内感之对象而一切时间则仅为内感之方式。因之,我指一切“我之继续的规定”皆与“数的同一之自我”相关,且在一切时间内(即在“关于我自己之内的直观”之方式中)皆如是。以此之故,心灵之人格性不应视为推论所得,应视为与“时间中之自觉意识”完全同一之同一命题;此即其所以先天的有效者也。盖此命题实等于谓在“我意识我自己”之全部时间内,我意识此时间属于我自己之统一;故我或谓此全部时间在我(所视为个别之统一体者)之内部中,或谓我在此一切时间中为数的同一,其事则相同也。
  故在我自身所有之意识内,必见及人格之同一。但若自他人之立场以观察我自身(视为他人之外的直观之对象),则此外部观察者首先在时间中表现“我”,盖在统觉中(严格言之)时间仅在我内部中表现。故彼虽承认在我之意识中,此“我”完全同一在一切时间中伴随一切表象,但彼并不由此以推论“我自己之客观的永恒性”。盖正类观察者设定“我”在其中之时间,非我自身所有之时间,乃彼之感性之时间,故必然与我之意识固结之同一性,并不因
  之而与观察者之意识固结,即不与“包有关于我主观之外的直观”之意识固结。
  是以我在不同时间中所有意识,我自己同一之意识同一,仅为“我之思维及其一贯联结”之方式的条件,绝非证明我之主观之数的同一者。即令有“我”之逻辑的同一,其中自能发生此种“不容保留我之同一”之变化,但仍能以“同一音调之我”称之,此“我”在一切不同之状态中,乃至在包含思维的主体变化之状态中,仍能保留前一主体之思维而传之于后继之主体。
  “世界中之一切事物皆在流转中绝无永恒及常住者”云云某某古代学派之命题,虽不能与容认实体之说调和,但由自我意识之统一而言,则并不否定此命题。盖吾人不能自吾人自身所有之意识以断定吾人——就心灵而论——是否永存。盖因吾人所视为属于吾人之同一自我者,仅为吾人所意识之自我,故吾人自必判断为在吾人所意识之全部时间内,吾人为同一之自我。但吾人不能谓以外部观察者之立场而言,此判断亦当有效。诚以吾人在心中所见及之唯一永恒的现象,乃伴随一切表象及联结此等表象之“我”之表象,故吾人不能证明此我(即纯然-思维)能不与——由我使之互相连结之——其他思维相同,而不在同一之流转状态中也。
  心灵之人格性及为其前提之永恒性,乃至实体性,应在此处证明而不早为证明,事诚奇异。盖若吾人能以永恒性及实体性为前提,则其推论所得者,固非意识之连续性,但至少亦为在常住之主体中有一连续的意识之可能性,即此已足证明人格性矣。以人格性非因其活动有时被阻而立即终止者。但此种永恒性绝不能在——吾人自同一的统觉所推论之——吾人自身之数的同一以前,授与吾人,反之永恒性乃自数的同一推论而得者(此种论证如以正当顺序进行,则在数的同一证明以后,首应推及仅能经验的应用之实体概念)。惟因以数的同一为前提之人格同一,绝不能自“我在一切时间(我在其中认知我自己)所有之意识中之我之同一”推论而来,故吾人不能在论证之初,即将心之实体性建立于人格同一性之上也。
  同时吾人仍能保持人格性之概念——正与吾人保持实体及单纯之概念相同——惟在其仅为先验的之限度内,即与主体之统一有关之限度内,否则非吾人所能知,盖在主体所有之规定中自有“其由统觉而来之一贯的联结”。由此而言之人格性,其概念乃实践的使用所必需,且充分足供此种用途之用;但吾人绝不能因之自
  命为由纯粹理性以扩大吾人之自我知识,及误以为能自“同一的自我之纯然概念”以主体继续不断之相展示吾人。盖此种概念永在循环中徘徊,关于志在综合的知识之任何问题,对于吾人并无裨益。物质究为何物,就物自身(先验的对象)而言,完全非吾人之所能知,但由于其表现为外部之某某事物,其所视为现象之永恒性,吾人固能观察及之也。但我若欲观察在一切表象之变化中所有之单纯“我”,则我所与之与我所有意识之普遍的条件相比较者,除仍为我自身以外,实无其他相应之事物可用。故对于一切问题,我仅能与以义同语异之重复答复而已,盖即我以“我之概念及其统一”以代属于我自身(所视为对象者)之性质,因问者所欲询知者乃以之为已容认者也。

  第四误谬推理:关于观念性者

  (就外部的关系而言)
  凡其存在,仅能推论为“所与知觉”之原因者,仅有可疑的存在。
  今一切外的现象,即具有此种性质,其存在非直接为吾人所知觉,吾人仅能推论其为“所与知觉”之原因耳。
  故一切外感对象之存在,乃可疑者。此种不确实性,我名之为外部的现象之观念性,此种观念性之学说名为观念论,以与“以外感对象为具有可能的确实性”之相反主张所名为二元论者相区别。
  先验心理学之第四误谬推理之批判
  吾人今当首先审察其前提。论证所及,吾人自有正当理由主张“仅有在吾人内部中者,始能直接的知觉之,以及吾人自身之存在,为纯然知觉之唯一对象”。故在我以外现实对象之存在(此“我”之一字以智性的意义用之,非以经验的意义用之),绝不能直接在知觉中授与吾人。知觉乃内感之变状,外部的对象之存在,仅在思维中始能加之于知觉,视为其外部的原因,即视为推论所得者。以此同一理由,笛卡尔限制一切知觉(就此名词之最狭意义而言)在“我(所视为思维的存在者)在”之命题中,固极有正当理由者也。盖因所谓在外者乃不在我之内部中,我即不能在我之统觉中遇及之,故亦不能在任何知觉中遇及之,质言之,知觉仅为统觉之规定耳。
  故我不能知觉外物,仅能自我之内部的知觉以推论外物之存在,盖以内部的知觉为结果,某某外物乃此知觉之近因耳。顾自所与结果以推论一决定的原因之推论常不确实,诚以结果可由一以上之原因发生。故就知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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