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黄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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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 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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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洪振快)

海外事

苏维埃政权早期的腐败及其成因

作者:杜永明 字数:11145

  在人们的印象中,腐败往往都发生在王朝政权的后期,初建的政权往往志存高远、励精图治、官清法正。但是,在苏维埃政权早期却出现了腐败问题。在苏联存续的绝大部分时间,官方一直没有承认自身存在腐败问题。然而,大量的文献资料证明,苏维埃政权早期的腐败程度超出了人们的想象。这毕竟是已经过去将近一个世纪的历史事实。今天回顾和反思苏维埃政权腐败和反腐败的历史,还是有其价值意义所在的。这里的价值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客观地回顾历史,概括地展现苏维埃政权早期腐败的基本史实,为深一步研究和思考这一时期腐败问题提供一个基本的事实前提。二是,客观分析苏维埃政权早期腐败产生发展的条件和原因,总结苏维埃政权早期反腐败经验教训,找出其中的共性和特殊性因素,可以使对腐败问题的分析进入更加具体的层面。

  一、国内战争时期也存在大量的腐败
  从1917年底布尔什维克取得政权到1929年,苏维埃政权经历了前后两个不同的时期:前一时期为国内战争时间(1918…1920年),后一时期为新经济政策时期(1921…1929年)。腐败在国内战争时期和新经济政策时期没有明显的分界线。把苏维埃早期的腐败划分为前后两个不同时期,还是很有必要。这主要是因为,腐败在前后两个时期所依存的社会经济背景有着重大差别,在不同社会经济背景下腐败产生条件和表现形式都存在着差别,这为思考腐败问题提供了新的比较视角。
  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秘密档案陆续解密,苏维埃政权早期的腐败问题始见明朗。俄罗斯学者发表了大量的有关苏维埃政权早期腐败问题的研究文献。国内学者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开始关注苏维埃政权早期的腐败问题,陆续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但整体上不是很多。这些不多的成果关注的又几乎都是新经济政策时期的特权和腐败问题,有关国内战争时期腐败问题的专门研究成果几乎见不到。有的学者认为国内战争时期不存在腐败,因为这一时期不具备腐败的条件。注1新经济政策时期确实是腐败泛滥的时期,但是,国内战争时期腐败的程度也不轻。

  1。设置反腐机构、颁布反腐法令不是无的放矢
  “契卡”是人们熟知的机构,这不仅因为它的领导人捷尔任斯基在苏维埃政权早期以严厉手段制裁反革命著称,还因为它是克格勃的前身。这个机构的全称是“全俄肃清反革命及怠工非常委员会”,简称“全俄肃反委员会”,“契卡”是俄文“非常委员会”的缩写音译。我们也知道,这个机构的功能主要是镇压反革命,为刚刚取得政权的布尔什维克维稳。但人们很少知道的是,它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反腐败。从它的名称上的确看不出它与反腐败有什么联系。但是在契卡内设的12个分支机构中,有一个“打击职务犯罪局”,它是一个反腐败的专门机构。可以设想,布尔什维克政权公职人员中若没有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在粮食极度短缺、财政资金严重匮乏的情况下,布尔什维克领导人是不会白白养一伙闲人的。契卡设立的时间是1917年12月22日,也就是布尔什维克取得政权后刚刚一个多月。这个时候,只有十分迫切的大事情才能摆上布尔什维克高层的议事日程。设立反腐败机关本身说明,解决公职人员腐败问题在布尔什维克刚一取得政权就成为保住政权大计中的重大而迫切的课题。顺便说一下,就是在国内战争时期,契卡这个负有反腐败职能的机构本身发生了严重的腐败,下文还将详述。1922年2月,契卡机构撤销,成立国家政治保卫总局,简称“格勃乌”(ГПУ),其中设经济局,继续施行反侵占和贿赂职能。
  国内战争时期,苏维埃政权还发布了几项惩治腐败的法令。1918年5月8日,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布尔什维克取得政权以来的第一个惩办贿赂的法令。这项法令的颁布与莫斯科的一起受贿案审判有关。
  1918年5月2日,莫斯科革命法庭审理了莫斯科侦查委员会4名工作人员受贿和敲诈勒索一案,判处他们6个月监禁。列宁知道后,于5月4日给中央委员会的信中说,“不枪毙这样的受贿者,而判以轻得令人发笑的刑罚,这对共产党员和革命者来说是可耻的行为。这样的同志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并且应该开除出党”。注2在列宁的坚持下,案件改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重新审理,对其中3名被告各判处10年徒刑。
  列宁在给中央写信的同时,还给司法人民委员德·伊·库尔斯基写了一个便条,要求他急速提出一项法令草案,规定对贿赂行为起码判处徒刑10年,外加强迫劳动10年。1918年5月4日,人民委员会根据列宁的提议通过了一项决定,责成司法人民委员部制定一个法令草案,对受贿以及与受贿有牵连的行为规定一个比较高的最低惩处标准。司法人民委员部很快提交了《关于惩办受贿的法令》草案。人民委员会5月8日会议审查批准了这个法令。
  这项法令规定,对公职人员受贿应处以剥夺自由不少于五年附加没收财产的处罚。这个法令还把受贿或行贿的犯意等同于实施了犯罪。该法令还对被告的阶级属性作了区分,对有产者和无产者的贿赂行为施以不同的处罚,如果有贿赂行为的人属于有产阶级,试图保持过去的特权,将被判处“最重的、令人厌烦的强制劳动”,并且其所有的财产都要充公。
  上述四名公职人员受贿改判案是国内能够看到的介绍苏俄国内战争时期腐败情况仅有的案例。说明当时就出现了腐败现象。但是,布尔什维克领导人在内外交困的严峻形势下仅仅因为几名公职人员受贿就颁布一项通行全国的严厉法令,这也是不可思议的。
  1919年10月21日人民委员会又发布了《关于打击投机、侵吞国库、经济管理机关造假以及其他滥用职务行为的法令》。根据这个法令在契卡内设立特别革命法庭。特别法庭设立后,所有贿赂案件交由契卡所属的特别革命法庭审理。人民委员会要求革命法庭的“判断应绝对遵循革命利益,而不必考虑什么诉讼程序的形式……特别革命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不能上诉”。布尔什维克政权连续发布这些反腐败法律、法规不会是空穴来风,说明在公职人员中已经发生了比较严重的腐败问题。

  2。列宁说:贿赂行为处处可见
  早在1922年俄罗斯著名的社会学家索罗金就对苏维埃早期的腐败状况作出了这样的描述:“大规模的贿赂行为亘古未见,达到了让人吃惊的程度”。注3如果说被苏维埃政权送上“哲学船”发配到国外的知识分子的话有发泄不满之嫌,那么,我们看看列宁自己是怎么说的。列宁承认,在我们这里,贿赂行为却处处可见。注4其实,国内战争时期,苏维埃政权存在腐败,这并不是什么逻辑推理的结果,而是有大量文献证明的结论。
  官方公布出来的有关这一时期腐败情况的数据极为有限,俄罗斯学者倒是提供了不少这方面的数据。А。В。曼柯2012年出版的《俄罗斯的腐败》一书披露了一个数据,1918年至1919年间,由党内法庭和普通民事法庭审理受到处罚的公职人员约有2000人,其中大部分是负责人员。这本书还引用了彼得格勒契卡1920年给季诺维也夫的一份秘密报告,其中说道:“……贿赂和侵吞行为在苏维埃机关公职人员和专家中广泛发展。在贿赂方面,不管是哪里,似乎没有一个负责的专家不收受贿赂的,而不论当事人的要求合法或非法……刑事侦查人员收受贿赂……工农检查院也在收受贿赂……人们感到没有贿赂的机关已经不存在了。”这份秘密报告证明,1920年彼得格勒市的腐败形势已经非常严峻。注5

  3。腐败在苏维埃秩序守卫者中扩散
  在苏维埃政权建立的最初几年,腐败就已经在苏维埃政权的安全保卫部门扩散。从目前可见的文献来看,国内战争时期警察局系统和全俄肃反委员会系统的腐败状况,即便不能用普遍来形容,也可以说达到了相当的规模。
  警察系统的腐败问题
  大量的文献证明,苏维埃政权初期警察系统财产性质的职务犯罪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仅1920年苏俄79个省民警系统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就达到大约8000起,注6这只是揭露出来的犯罪。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警察犯罪都是财产性质的犯罪,但是其中腐败性质的犯罪占有很大比例。
  我们通过1919年10月巴什基尔内务人民委员部的一份内部通报,可以看到当时的腐败状况。这份通报说:“警察局不加任何选择地录用了一些文盲、有前科的人,这些人完全不知道自己的职责。所以不断有‘民警受贿’、‘民警作出非法勾当’这类传言就没什么大惊小怪的了。”注7在南方的顿河州也出现了许多警察局长参与盗匪活动的事件。注8这类警察与盗匪同流合污、沆瀣一气的情况在苏维埃俄罗斯其他共和国也大量存在。
  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战争导致经济全面崩溃,各种物资和生活日用品奇缺,“粮食情况十分紧张……拿不出东西来供应最劳累、最受折磨、最挨饿的城市居民和非农业地区的居民”。注9当维持生命成了头等大事时候,完全可以想象,警察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谋取私利,让自己过上超出当时一般人水平的生活;在社会混乱、法律失序的情况下,警察也有这样的谋私机会。1920年,巴什基尔契卡主席С。罗鲍夫曾经问这个自治共和国内务人民委员,为什么在苏维埃国家机关中贿赂这么流行。后者回答说:“我对人们受贿并不感到奇怪,为什么不拿些贿赂呢?否则的话一个诚实的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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