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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宪政是民主的基础。广义的民主制度包括宪政,狭义的民主主要是选举领导人的问题。如果没有宪政,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从古希腊到现在,所有思想家都担心民主会变成“多数人暴政”,这是人们对民主最大的恐惧。怎么来防止多数人暴政?就是实行宪政,让法律变成最高的统治者,所有的人都在法律下行事。民主只有建立在宪政基础上才能防止多数人暴政。这是从理论而言的。现实看,如果未来选举,选下来的人不服气怎么办?不离开办公室怎么办?如果没有宪政,如果人们没有法治的基本理念,如果法院不能独立审判,就没有办法解决这些问题,就可能出现内战。我们知道美国大选结果即使有争议,法院判决后当事人都得服从,如当年小布什和戈尔竞选时发生的事情;台湾也是这样,有争议,法院说了算。从西方国家历史来看,都是先有宪政后有民主。英国在1688年实行了君主立宪,确立了宪政体制,当然也不是说之前完全没宪政。但英国真正的民主化从1832年的改革开始,把选举人扩大到成年男性的10%,然后又几次扩大选举人范围,一直到1928年所有成年妇女获得平等选举权,有近一百年的历史。
我对中国未来30年改革的一个设想,首先是真正落实宪法、宪政、法治,然后才能够走到健康的民主道路上,而且我认为前15年应该以宪政作为主要任务,后15年应该以民主作为一个主要目标。而在落实宪政当中,有很多事情需要具体措施,不能泛泛而谈。比如司法独立问题,宪法第126、131条规定了法院的独立和检察机关的独立。问题是,如果不改变法官的任免体制,如果法官的职位安全得不到保护,实行司法独立不太可能。美国大法官,总统有权任命,但任命后就是终身的,总统没有权开除他,如此就有独立性了,总统任命的法官上去也可以完全偏离总统的意志。如果法官像政府官员一样完全由我们组织任命,可以随时撤换,司法独立一定是假的。未来法官本身的资格任命,我们可以模仿美国,党组织任命法官,但任命以后是终身的,不能再去开除他、免他,除非他自己犯了罪,或做了违反社会道德的事情。我认为在民主之前先建法治先建宪政是最重要的。
第三,实现宪政对所有人都有好处,或者说,是所有人的利益所在。我最近一直宣传一个观点,在现在这个体制下,有特权的人面临的风险更大,一般老百姓只要不“犯上作乱”,基本的人身安全也许不是大问题。恰恰是当官的、有特权的人,他们的基本安全最没有保障。用另外一句话说是,现在的政府官员是有特权没人权。有特权可以享受当下的好处,没人权就是未来的安全得不到保证。
西方国家最初为什么会实行宪政?不是老百姓要实行,而是既得利益有特权的人要实行宪政。为什么他们要实行宪政?因为没有宪政时他们相互伤害,比如英国贵族,他们的权利不断受到国王侵害,每一次战争都是你死我活的较量,最后他们认识到用宪政,都按一个规矩去办,对所有贵族都好。对今天的中国而言,这对我们非常重要。现在当官是一个高危职业。他们应该认识到,即使用特权的手段得到既得利益,以后也需要法律保护。现在当官任期有限,副部长60岁,部长65岁,去职之后,你的生命、安全、财产怎么保护?如果不搞宪政,最可能危害到的是他们。如果新一代的官二代要掠夺,也只能掠夺老一代的官二代,因为老百姓没什么好剥夺的了,最后只能剥夺他们自己了,也就是相互剥夺了。所以必须要认识到实行宪政对他们来讲最迫切,比我们老百姓还要迫切。当然,许多人认识不到这一点,人类犯错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无知。
第四,私有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公民自由的保障。这方面,研究法律的跟研究经济的人分歧不大,但搞其他的,对产权的非议就比较多。我们必须认识到,如果私有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人们的基本自由和安全就没有保障,民主一定会变成暴政,我们也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重庆过去几年中发生的事,最近曾成杰死刑案件等等,威胁到的不是少数企业家,而是每个人的生命与自由。
保护私有产权,需要落实宪政。私有产权的保护,宪法已有明确规定,但真正要落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包括普通人的观念转变。最有效的办法是从纠正错案做起,比如现在经济犯罪案中审判之前就拍卖资产的问题,重庆事件中的冤假错案问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纠正,一些官员和法官应该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儆效尤。2006年在治理整顿时发生的“铁本事件”,也是一个典型案件。21世纪发生这样的问题,我觉得很可悲。但如果重新审理,纠正了错误,就会对产权制度的建立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落实产权问题,一定要通过一个一个案例去做,包括对行政诉讼法的利用,如果法律允许做事的权利政府部门不予批准,受害人就应该向法院起诉。我们的社会需要这种“较真的”人,这种情况下起诉政府部门不仅是个人和公司的权力,也是他们的社会责任。也就是说,建立产权制度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因为它关乎每个公民的利益。如果大部分人能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这个社会就有希望往好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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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改革须保障纳税人权利
作者:李炜光 字数:3460
我是研究财政税收的,就财税方面如何落实宪法精神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目前,我国社会出现了纳税人权利意识普遍觉醒,与政府的财政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约之间的紧张局面。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的积累和社会进步,私人财产权逐步确立,公民作为纳税人身份的权利申张越来越强烈,这是近几十年来没有过的;另一方面,社会上也有某种力量在逆这一潮流而动,极力维护国企和资源价格的垄断,公民个人和民营企业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政策关照,行政部门的财税自由裁量权得不到有效制约、人大对财政预算事项的决定权和监督权不到位等等。这使我感到,财政的确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不是许多人所理解的,属于单纯的经济和技术的问题。
以财政社会学的观点来看,财政是连接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三大子系统的媒介,因而财政的危机便很容易表现为整个社会的危机。财政具有决定一个国家的性质、形式和命运的神奇力量,或者说,国家收钱(征税)、分钱(配置)和花钱(用税)的方式变了,这个国家就会随之发生改变。所以每当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财政问题便会突显出来。我们当前正处于这样一个时期。这种情况可以反映在财税改革的很多方面,比如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和修改、房产税改革、“营改增”改革、预算法修订、央地分税制的完善、土地财政和地方政府债务,等等。在当今中国,新旧两种力量在财税问题上较劲,无处不在博弈纠结之中,交锋有越来越直接和白热化的趋势。
中国近些年来的民间反拆迁行动、财政信息公开和公民参与式预算的试验,以及某种新税酝酿过程中民间强烈的意愿表达等等,都可以看作当今中国的纳税人运动,它是符合宪法精神的,以自发的维护私有财产权为基本特征,是护宪的而不是违宪的。我认为,这是我们国家由传统国家向现代税收国家演进的一个关键的历史时刻。在这个时刻,国家应该顺应潮流,推动预算民主和税收法治化的进程,通过财税改革促进我国宪政改革,这才是一个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本分之所在。
去年,预算法修改稿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二次审议,准备征求意见后即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由于预算法修改稿还存在不少问题,部门立法倾向比较严重,不合于现代法治精神的条款未得到纠正,我参加了由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主办的研讨会,与上海的韦森教授、蒋洪教授,以及北京的王雍君教授、施政文教授等学界同仁联名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信,要求暂时中止对这一稿草案的审议,并提出了许多具体的修改意见,到年底时接到通知,说我们的建议被采纳了。这是一个好现象,说明我国决策层面在预算立法这样的大问题上是持谨慎态度的。这也算是一次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