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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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 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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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录副奏折·法律·其他》,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傅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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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黑后,船停泊在木渎镇码头。捕役将其他人留在船上。自己押着净庄和尚去衙门。路上,他曾停下来向当地的兵营报到。到了衙门,他发现县丞出去了,便又押着净庄回到了营房。此时,在当地市场上,人们已得知剪人发辫的和尚被逮捕的消息,于是一大群人吵吵嚷嚷地聚集到了码头上。一批以唐华和李三为首的当地泼皮发现船上还有几个和尚,便将他们和船夫一起拖上岸来,带到了兵营。,当天深夜,几个不明身份的人上了船,偷走了那几个过路和尚的钱财衣物,姚船夫的船也被毁坏了。
  现在,捕役开始担心,如果这几个嫌犯在木渎镇停留更久,恐怕会惹出大麻烦来。于是,他另雇了一条船,连夜将这批可怜的人送往苏州,让吴县知县亲自审理。因为缺乏剪人发辫的确切证据,知县判定,净庄及其同伴不过是几个守规守矩的和尚。他还进一步判定,张子法作为此事的肇始者,应对整个事件负责。可是,和尚们对自己仅仅获得了开释却并不感到满足。他们又越过知县,直接向知府衙门告状。要求对他们失落的钱财与衣物进行赔偿。尽管并无证据表明张子法本人偷过任何东西,知府仍命令昊县知县将他扣押起来,并强令他归还和尚们的钱物。
  官僚机制对妖术的处理
  1768年蔓延于中国东部与中部的大恐慌是以各地有关妖术的种种信念为丰富的养料滋生而成的。从细微末节来看,地区间的情况并不相同,但各地的信念中都包含有以下一些要素:在某种条件下,人的魂能够同拥有魂的躯体相分离;一个人若掌握了另一个人的魂,便可以利用它的力量来为自己谋利;若要偷取别人的魂(亦即“叫魂”),可以通过施展妖术来实现,或者可以对着已从受害者身上分离出来的某种实物(例如男人的辫梢或女人的衣襟)念咒,或者可以把受害者的名字放在一根将要打入地下的桩子的上面或底下,并在打桩时念诵受害者的名字;通过向受害者撤出粉状的迷药,可以使他在被剪去发辫时无法抵抗;受害者极可能是男性孩童;受害者会得病或死去。
  在一个通过父系继承,婴儿死亡率又极高的社会里,对孩子(尤其是男童)的保护,是生活中唯此为大的事情。在清代,人们对大多数疾病的原因还不甚清楚或存有误解,因此,当孩子患病的时候,便不能排除这是否因妖术引起的可能。那些本来便与超自然事物打交道的人(如和尚与道士),在人们按情理的推想中掌握着操纵超世俗事务的种种手段(例如,大概是从密书中抄录下来的符文咒语),也就最有可能是妖党术士一流了。
  那么,省里的官员们对这一切究竟是如何看待的呢?这里存在着三种可能。官员们可能相信,关于叫魂妖术的种种流言纯属胡说八道,根本不曾发生过这种事;他们也可能认为,尽管一些犯罪分子也许真的会剪人发辫,或会将人名打人桥桩。但这充其量只是民间的一种迷信行为,并不真能达到叫魂的效果;最后一种可能是,官员们不仅相信有人在从事叫魂妖术,而且也相信这种妖术确已害过人或可以害人。
  通过省里官员们处理春天的妖术事件的方式可以看出,他们既因责任所在而需谨慎行事,却又对不可知论不以为然。要在两者之间保持某种平衡,使他们颇感棘手。当叫魂的疑犯被带到他们面前时,他们必须进行细致的调查。归根结底,面对这种为民众所深恶痛绝的罪行,又有哪个知县或按察使敢抱一种玩世不恭的嘲笑态度呢?正如读者在本书第四章将看到的那样,一系列在形式上相似的妖术行为均为刑典所禁,这就使情况更是如此。同时,也许妖术真的是存在的,尽管可能性很小,可又有谁敢担保这样的事绝不会发生呢?但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肯定还是因此而引发大恐慌的可能性。如果坏人试图施行妖术。他们实际上便已经在民众中触发了危险的恐惧感,因而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但到头来,所有的妖党疑犯都因为证据不足而获得释放,反倒是那些对他们提出指控的原告却因为成了笨蛋或作假者而陷于难堪。当官员们在审讯大堂里站起身来时,一定轻轻地舒了一口气。在他们退堂后下去用茶时,一定感到自己对于无知大众的轻蔑态度本来就是有道理的。
  可是,民间的恐惧难道就此便止息了吗?这实在不太可能。
  不管判案的官员对妖术的存在信与不信,受到惩罚的是原告而非被告这一点,已使他看上去是对妖术手软。不管特定的官吏有着怎样的精神状态,官府在面对困妖术而引发的歇斯底里时,其反应总足要把案子从街上转移到官府大堂上来。若在某人的管辖范围内发生了公众动乱,那便是此人无能或无知的铁证。这比之未能完粮纳税更确定地会摧毁一个人的仕途生涯。虽说以私刑处死一个陌生人可能会使一大群人平静下来,但没有哪个官员愿意让自己的业绩中染上这样的污点。当然,根据《大清律例》,某些弄神弄鬼的行为是杀头之罪,一个妖党疑犯因而是可以被起诉的。但是,既然所有判处死刑的案子都要受到直到最高一级官府的复查并最终要由皇帝本人过目,那么,证据还是要充实一些才好。如果在这些复查中发现了作假或毁谤的情况,唯一的补救办法便是惩罚原告与释放被告,以此对民众中不负责任的言论和无法无天的暴行提出警告。然而,要阻止公众为对付妖术而大动干戈,也许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根据其他文化所提供的例证,如果政府因为认为妖术不可知或不可信而禁止老百姓以暴力来对付它,则其声誉就会受到严重的损害。纳瓦霍人曾抱怨说,白人当局不仅禁止他们杀害巫师,甚至“对那些在我们看来已犯下了最严重罪行的人们也不予以惩罚”。①在现代,东非的一些政府曾对民间某些对付妖术的措施(例如通过毒物进行裁决)予以压制,其付出的代价则是被指责为“同罪恶站到一起去了”。②从维护政府公共形象的角度来看,最聪明的也许是乌干达的那种解决方案。在英国的管辖下,那里有一个法律,对为了威胁对手或为了制造一种使别人展惧自己的名声而“假冒”为巫师的人,要予以惩罚。在这个事例中,政府并不承认自己相信巫术实有其事,但却表明自己是在同假冒从事巫术的行为作斗争。可是,普通乌于达人却并无能力分辨什么是假冒的巫术,什么是真正的巫术。结果,那些有巫师嫌疑的人便被强行带到当局关押起来。③正如我们以后将要看到的那样,《大清律例》中有关反妖术的条款同乌干达的不可知论颇有异曲同工之妙。
  由于事情大概本来就该是那个样子,省里的官僚们一定觉得自己的公堂在处理1768年初的这几个案子时还是相当顺手的。吴石匠受到的诬陷以及蔡捕役的贪赃枉法不是都被揭穿了吗?那几个在胥口镇和苏州事件中受刭诬告的人不是也都被开释了吗?还有,民众不是也都受到了恰当的警告,即他们不应匆忙不迭地对别人提出控告吗?虽然说,当皇帝在循例审阅因杀人而被定罪的案子时,那种对形迹可疑的流浪者动用私刑的情况最终是会引起北京的注意的,但至少在当时,还没有什么真正与妖术有关的案子值得劳动皇帝的大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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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克拉克杭:《瓦瓦霍的巫术》,波士顿1967年重印本,第116页。
  ②米德尔顿和温特编:《东非的巫术与妖术》伦敦1963年版,第21页。参见该书《序论》③ 倍蒂:《班洋罗的妖术》同上书,第27~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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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对于妖术的恐惧依然深深地留存于人们的记忆之中。难道竟没有什么办法能保护人们不受这一灾祸的危害?公众所得到的保障实在是太少了!到6月21日,大恐慌已经越出长江下游的各个省份而扩散到了近千里外的上游城市汉阳府。在那里,一大群在街头观剧的人抓住了一个可疑的“妖人”,将他殴打至死,然后叉焚烧了他的尸体。 ①☆★☆★☆★☆★①《朱批奏折》,第865卷第1号,乾隆三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定长)。读者也许会对我用“大恐慌”一词感到不解。我使用这一词是经过考虑的,因为这是西方的观察者们在其他的场台看到这种现象时所用的词。《字林西报》的一个记者曾在1876年亲眼目睹了一件由剪人发辫而引起的恐慌(参见第十章),他写道:“从上星期五起人们在这里(武昌)看到的骚乱”是由一种认为剪人发辫者就在户外,而受害者在三天内就会死去的信念引起的。“消息的流传使大恐慌蔓延全城……可以看到,人们脸色凝重,在街上行走时,有人将辫子由肩上拖到胸前,有人则将辫子小心翼翼地握在手里,遇到外国人或任何看上去可疑的人时,都会显得相等不安……几乎所有的孩子都在衣领上挂有一个装有符咒的红袋,或者将符咒写在一块黄布上,再系在头发上。”(《字林西报》,1876年8月4日,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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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盛 世
  当妖术大恐慌冲击到大清帝国的时候,这个中国的末代王朝尚未露出衰败的迹象,而仍然处于为人称道的“盛世”的顶端(所谓“盛世”,是一种惯用的说法,常被人们当作德政的护符,用来装点官方文件)。然而,关于世间存在着妖术的可怕意念,却从社会的各个层面都反映出来。在妖术恐慌所波及到的省份,居住的人口比当时整个欧洲的总和还多,不少人被搞得丧失生命或身败名裂。可是,从总体上来看,它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危害又远不及十六、十七世纪席卷欧洲的巫术大恐慌。为什么妖术恐慌在中国带来的危害如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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