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副团(旅)长职责
副团(旅)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协助团(旅)长工作。在团(旅)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团(旅)长的指定代行团(旅)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团(旅)副政治委员职责
团(旅)副政治委员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在政治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委员的指定代行政治委员职责。
第三十条团(旅)参谋长职责
团(旅)参谋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部队的首长之一;是司令部的直接首长。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团(旅)副参谋长职责
团(旅)副参谋长隶属于团(旅)参谋长;协助参谋长工作。在参谋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参谋长的指定代行参谋长职责。
第三十二条团(旅)政治处(部)主任职责
团(旅)政治处(部)主任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政治处(部)的直接首长。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团(旅)政治处(部)副主任职责
团(旅)政治处(部)副主任隶属于团(旅)政治处(部)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任的指定代行主任职责。
第三十四条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职责
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后勤处(部)的直接首长。在组织后勤保障工作时;受团(旅)参谋长的指导。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后勤工作情况;组织拟制后勤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团(旅)首长的作战决心和团(旅)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后勤保障计划;调整后勤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全团(旅)后勤装备、物资和经费的请领工作;做好后勤装备、物资的供应、储存、管理和保障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四)督促检查全团(旅)遵守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杜绝贪污、浪费。
(五)组织全团(旅)的农副业生产;改善官兵的物质生活。
(六)领导全团(旅)的房地产管理、营区绿化和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营区建设。
(七)领导全团(旅)的卫生防病工作。
(八)领导全团(旅)后勤人员的专业训练。
(九)领导后勤直属分队的军事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
(十)领导后勤处(部)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一)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五条团(旅)后勤处(部)副处(部)长职责
团(旅)后勤处(部)副处(部)长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协助处(部)长工作。在处(部)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处(部)长的指定代行处(部)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团(旅)装备处(部)处(部)长职责
团(旅)装备处(部)处(部)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装备处(部)的直接首长。在组织装备保障工作时;受团(旅)参谋长的指导。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的装备工作情况;组织拟制装备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团(旅)首长的作战决心和团(旅)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装备保障计划;调整技术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装备保障训练;检查训练效果;保障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掌握装备的数量和技术状况;及时组织装备保养和维修;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组织炮场和特种车场、教练场的技术建设;指导车场勤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组织制定装备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
(七)组织装备备件、器材等的请领、供应和储存;负责专项经费管理。
(八)领导装备技术分队的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提高其军政素质和技术保障能力。
(九)领导装备处(部)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七条团(旅)卫生队队长职责
团(旅)卫生队队长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长;是卫生队的直接首长。
(一)组织指导全团(旅)的卫生防病工作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
(二)组织制定卫生勤务保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伤病员的门诊、抢救、入(转)院以及会诊工作;战时组织伤病员的救治、护理和后送。
(四)健全和落实各项卫生制度;组织全团(旅)人员的定期体格检查;协助首长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卫生队以及全团(旅)其他卫生人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六)组织全团(旅)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七)领导卫生队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八)协助首长做好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工作。
(九)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八条团(旅)生活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团(旅)生活服务中心主任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长;负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
(一)了解和掌握生活服务中心服务保障情况;组织拟制主副食品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连队按照食物定量标准制定食谱;科学调剂伙食。
(三)领导部属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四)监督经费开支;审定食品价格;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五)领导生活服务中心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六)征求连队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九条营长职责
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营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营的军事实力;做好兵员和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和班长;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全营的农副业生产;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条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副营长职责
副营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协助营长工作。在营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营长的指定代行营长职责。
第四十二条营卫生所所长职责
营卫生所所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负责全营的卫生工作。在业务工作上受团(旅)卫生队队长指导。
(一)负责全营卫生勤务保障工作;抢救、治疗伤病员;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指导全营进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战时组织伤员的救护、卫生处理和后送。
(三)组织实施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教育;根据季节和任务的转换;适时提出卫生防病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卫生制度;协助营首长进行内务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营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本所人员以及连队卫生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六)负责本所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七)指导各连搞好饮食卫生工作;指导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室内、食堂以及厕所的消毒。
(八)协助营首长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三条连长职责
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连长对全连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熟悉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军事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连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连完成战斗任务。
(三)组织领导全连的军事训练;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的技术战术水平。
(四)教育和带领全连贯彻执行有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五)掌握全连的军事实力;搞好人员和装备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养所属军官和士官、班长;提高其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七)组织全连的农副业生产;管理好连队的伙食、经费、物资和房地产。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四条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全连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副连长职责
副连长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连长工作。在连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连长的指定代行连长职责。
第四十六条副政治指导员职责
副政治指导员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政治指导员工作。在政治指导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指导员的指定代行政治指导员职责。
第四十七条排长职责
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领导全排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
(二)领导全排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排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领导全排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维护正规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