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令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第四节处分的权限
第四十四条对义务兵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由连批准;
(二)严重警告由营批准;
(三)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批准;
(四)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对士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警告由连;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二)高级士官;警告由营;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旅、师;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实施取消士官资格处分;按照选取士官的审批权限执行。
对士兵实施降衔(衔级工资档次)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四十五条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警告由营;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二)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警告和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和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三)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四)团职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集团军;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五)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军区;开除军籍由****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军职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的各项处分;由****军事委员会批准。
实施降职(级)、撤职处分;取消军官、文职干部身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任免权限执行;实施降衔处分;取消军官军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的权限执行;实施对文职干部的降级别等级处分;按照总政治部规定的权限执行。
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降衔(级)或者撤职处分;应当报总政治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处分权。
第四十七条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文职干部的开除军籍处分;正团职、副师职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军官;正处级、副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八条相当于连、营、团、旅、师、集团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集团军的处分权。
第四十九条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处分权。
第五十条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在此期间违反纪律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征求其原单位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处分。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所属违反纪律的人员实施处分。
第五十一条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士兵处分的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排职军官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五十二条对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五十三条处分通常应当按照处分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五节处分的实施
第五十四条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
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给予处分。
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错误;或者主动退还赃款、赃物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错误;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的。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隐瞒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在二人以上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中他人的错误;或者阻止他人检举、交待错误、提供证据的;
(四)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政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五十八条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四十五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五十九条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十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六十条处分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下达;在队列前、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四)。处分宣布后;应当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对受处分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严禁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六十一条违纪人员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六个月;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满十二个月;受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处分满十八个月;受撤职处分满二十四个月;确已改正错误的;不再因受到处分而影响其晋职(级)、晋衔(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对符合除名条件;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士兵;应当先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以除名。
第六十三条军官、文职干部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组织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要求的;或者因此擅离部队和逾假不归的;给予降职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文职干部身份(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同时取消其军官军衔);作退出现役处理。
第六十四条对被除名的士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
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士兵;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十五条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各种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
人民武装部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章特殊措施
第一节行政看管
第六十六条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和预防事故、案件发生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上级或者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可以实行行政看管。
第六十八条行政看管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如需要延长时间;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十九条实施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由团(旅)长、政治委员批准;也可以由单独驻防的营或者独立营营长、政治教导员批准;高级士官;由师(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二)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由团(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三)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由师(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四)营、团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科、处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由集团军军长、政治委员批准;
(五)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由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
(六)军职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由****军事委员会****批准。
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以下各级首长按照规定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