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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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第115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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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及“伙食费”科目的有:干部基本灶别差、干部伙食补贴;
(4)涉及“营房管理费”科目的有;水电补贴和洗澡补贴;
(5)涉及其他会计科目的有:电话补贴、探亲路费、服装费等。
军官、文职干部军龄工资发放规定和标准
军官、文职干部军龄(含工龄)工资是以年为计算单位,即从批准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当年开始计算,当年无论何时批准即算作1年,军龄工资按年从每年1月1日起逐年增长,计发至离休、退休或转业、复员当年止。l985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干部也按每年军龄,每月发1元军龄工资(1989年10月起执行)。军官、文职干部军龄标准有2个,
(1)****驻军干部和新疆军区驻天山、塔什库尔干防区的干部军龄按4元计发。
(2)除以上地区驻军军龄按4元计发外,其他地区驻军干部军龄一律按1元计发。
军官、文职干部军龄核定办理
计算核定干部军龄(包括工作年限)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干部部门核定军官、文职干部军龄(含工龄),并通知财务部门发放军龄工资。
军官、文职干部护(教)龄津贴发放有什么规定和标准
发放规定和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计发护(教)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照本人参军(或参加革命工作)以后实际担任该职务的工作时间计算。原来担任过护士和中专教员职务,现已改做其他工作的不发;护士(教员)中途改做其他工作的时间应扣除计发。
护(教)龄津贴按年度计算,从每年1月1日增发。上年参加工作的一律从下年1月1日起按1年计算,但参加工作后1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作为累计计发护(教)龄津贴的年限。
正式调离护(教)岗位时,从第二个月停发,但是,从事护、教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教工作岗位,仍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其他工作或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也可以发给护(教)龄津贴;教龄不满20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可享受教龄津贴。
士兵护理员晋升护士,其护理时间可计算护龄。连续病休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护、教龄。护(教)龄津贴标准为,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为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为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为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为10元。
军官、文职干部享受护(教)龄津贴的规定
军官、文职干部享受护(教)龄的条件为:凡现在担任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职务的,方可发给护龄津贴;凡现在担任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务的方可发给教龄津贴。实力核准,由干部所在单位干部部门核定。中专中校划分由总参谋部确定。凡是本人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即使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也一律从调离的下个月起停发护龄津。因冤假错案间断护、教工作的可以计算护、教龄。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和休产假、探亲假的时间,可汁算护教龄。
军官、文职干部医疗保健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
军官、文职干部医疗保健津贴发放范围是:在医院门诊、病房专职从事离休和在职、退休师以上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医护人员;干休所的卫生所(医务室)医护人员;军以上机关、院校门诊部(卫生所)专职从事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医护人员。军官、文职干部医疗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和规定是.
(1)一类,即专职从事干部医疗保健工作连续或累计16年以上者,每人每月为30元;
(2)二类,即专职从事干部医疗保健工作连续或累计1l…15年(含15年)者,每人每月25元;
(3)三类,即专职从事干部医疗保健工。作连续或累计10年以下(含10年)者,每人每月20元。
军队基层军官岗位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
(1)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总政、总后'1998'政干字第186号通知中规定,军队基层军官岗位津贴发放标准是:
&;#183;排职军官,任职3年内每月50元;
&;#183;副连职军官,任职3年内每月60元;
&;#183;正连职军官,任职4年内每月80元。
(2)军队基层军官岗位津贴发放范围:
①凡连队及相当建制连队的单位(如海军的四级船艇、空军的飞行机务中队,具体由各大单位确定报总政、总后审批)工作的连、排职(含技术军官,不含飞行员)军官。
②在已施行岗位津贴的连队和相当于建制连队的单位担任司务长职务的连、排职干部('1994'财薪字第732号)。
②凡经由审批权限的组织批准在连队代职或见习的军官、代理军官职务的士兵。
④编制岗位在团或团以上机关,实际在边防部队营以下分队工作的连、排职机要干部。
军队干部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和规定
(1)军队干部生活补贴标准为:
&;#183;军委****、副****260元;
&;#183;军委委员(一级)245元;
&;#183;大军区正职(二级)又230元;
&;#183;大军区副职(三级、按大军区副职待遇)215元;
&;#183;正军职(四级、按正军职待遇)205元;
&;#183;副军职(五级、按副军职待遇)195元;
&;#183;正师职(六级、正局级)185元;
&;#183;副师职(七级、副局级)175元;
&;#183;正团职(八级、正处级)165元;
&;#183;副团职(九级、副处级)155元;
&;#183;正营职(十级、正科级)以下干部150元。
(2)发放生活补贴的具体规定是:
①以上标准仅限于执行生活补贴标准,不涉及其他待遇。
②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按同职级在职人员的标准执行(原副兵团职离休干部按210元执行)
③在职干部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分别列“干部工资”科目生活补贴项目报销。
④此项补贴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军队离退休干部定期增加离退休费规定和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
(1)军队离休干部,比照同职级在职干部职务工资档次最高档差定期增加离休费,军职以上(含享受同等离休费待遇的干部)月标准26元,师职月标准24元,团职月标准22元,营职以下月标准18元;比照同职级在职干部的军衔工资年增资标准增加离休费、1988年10月以后授予军衔和1993年t0月以后评为文职级别的少将和文职级别2级以上15元;大校和文职级别3级以下10元;其他离休干部,军职以上15元、师职以下10元。
(2)退休干部,以上述同职级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
军队干部不予定期增资规定
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定期增资。
(1)擅自离开工作单位连续15天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职务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
(2)军官、文职干部,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1个月不到职的,其职务工资从翌年的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
(3)当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定期增资的离退休干部照此执行);
(4)经组织批准转业、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翌年1月不予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军衔(级别)工资;
(5)实行见习期的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在见习期间不予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军衔(级别)工资。
军队干部职务晋升,其工资发放规定
(1)定职定衔的,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按所定职、衔(级)发给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
(2)职务晋升的,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在现职务工资标准进入所晋职务相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个工资档次。其中,低于所晋职务最低工资标准的,进入最低标准。越级晋升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按逐职(级)晋升的办法推算。已达到本职务工资最高档次的干部、定期增资后晋升职务的,就近就高进入所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军队干部中的军官与文职干部互改时,其工资发放规定
军官与文职干部互改:职务工资按互改后明确的职务等级及档次标准执行;军衔(级别)工资按互改后明确的军衔(级别)等级执行互改前相同的工资标准。互改中晋升职务、军衔(级别)的,按晋升的有关规定确定工资标准。
军官、文职干部撤职、降职、免职或因机构降格或因工作需要而高职低配的,其工资发放规定。
(1)军官和文职干部犯错误受撤职处分的,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按撤职后明确的职务等级发给职务工资;
(2)军官和文职干部犯错误受降职处分的,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按所降至的职务工资标准发给;门)军官和文职干部免职待分配的,按原职务工资标准发给;
(4)军官和文职干部因机构降格或工作需要而高职低配的,保留其原职务工资。
行政军官与技术干部互改时,其工资发放具体规定。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改做专业技术工作的军队干部,任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有关规定将行政职务工资等级套改为专业技术等级。任专业技术职务并兼任行政领导的专业技术军官,其职务工资按两种职务中较高的一种发给。
专业技术军官改做行政工作的,因工作需要改任的,按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发给职务工资,原工资高出的部分予以保留(从到职的当月起执行)。因不胜任专业技术工作而改任的,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按其新任职务发给职务工资。
军队干部复员、转业、离休、退体,其工资发放的具体规定。
军队干部复员、转业,工资发至离队当月;离休干部,按离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军衔(级别)发给工资。基础工资按在职干部的标准执行;退休干部,下达退休命令当月的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生活费(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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