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警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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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日记- 第15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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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供认,但在审理过程中,李培英又推翻供述,所以对李培英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的辩解不予采纳。”
    由以上所述可以看出,陈同海和李培英两个贪官的不同命运,反映的仍然是根深蒂固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一政策可能带来的极端后果是,为了换取“从宽”的判决结果,被告人必须放弃所有的合法抵抗,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照单全收,退还全部赃款,包括在法庭上涕泪滂沱地忏悔,直到控审双方满意为止。
    但是,由于中国的司法没有认罪协商或者诉辩交易制度,被告人无法从容不迫地与控方谈好条件,然后全盘招认,从而为自己在所有可能的结果中选择一种最不坏的。既如此,被告人在法庭上供与不供,就是个问题——如果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即使全部供认不讳,也可能功不抵过,最后落得死罪不饶、财产没收一空的结局;而如果要对被指控的行为进行辩解,甚至否认,有可能辩解未被法院采纳,反而因“抗拒”导致罪加一等,李培英就属此类。
    同时,刑法对贪污、受贿罪的死刑起点规定了10万元的底线,没有也不可能规定上限数额达到多少一定要判处死刑,而且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规定得过于原则化,受贿2000多万元被判处死刑,受贿将近两亿元却被判处死缓,这样的制度和司法实践,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观性、随意性太强。被告人为了应对这种司法环境,只能像赌博一样,在供与不供之间权衡利弊。
    进一步地说,因为有法定从轻的情节,受贿两亿元可以免除一死,而这个数额与死刑的起点刑罚10万元相比,简直可以死上2000次!那么,受贿10亿元或者更多呢?如果被告人全部满足了控方和审判机关的要求,是否也属于刑法第48条规定的不立即处决的情形?反过来说,受贿10万元以下,也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但并不适用死刑。如此一来,贪官职务犯罪的数额事实上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变成了一个符号。这个符号又可以由法官在所谓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内,以“坦白从宽”的名义任意图解。
    近年来,部分学界人士主张废除死刑,至少从现在开始,大量减少死刑的适用,甚至可以考虑废除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为最终废除死刑创造条件。但是,无论我们对死刑问题如何争论,只要死刑制度现实存在,它对每一个犯罪的人所带来的预期后果就应当是平等的,只有平等的司法才能产生令人敬畏的恒久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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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日记(连载)(210)
    美国版的《越狱》在世界各地上演了。在网上网友的评论也不少,我就写个中国版的《越狱》呵呵……在看守所里想逃出来的人不在少数,但真正有胆子创造条件越狱的不多,有些重刑犯用自残来获得外出看病的机会逃脱(在看守所里象什么挖墙之类的不多他们自残的方式很多,头撞墙角吃筷子……反正是你想不到的,非常惨忍。
    利用会见律师之机,关押在无为看守所的“盗抢犯”李某突然越过窗户逃出了看守所,最终被武警擒获。近日,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脱逃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李某表示服判不上诉。同案的阿伟、王某、彭某3人也分别被判3至16年不等有期徒刑。
    今年3月18日,涉嫌抢劫罪和盗窃罪的29岁重庆男子李某被关押在无为县看守所。当日下午,李某的委托律师要会见他,民警就将其从监舍带往候审室。中间要经过三道门,谁知,当李某经过第二道大门时,发现第三道大门所在的墙上有一扇窗户是敞开的,李某趁民警不备,一跃而上,快速越过窗户,穿过大院,从看守所大门夺路而逃。值勤的武警战士一路狂追,两分钟后,将其摁倒在400米开外的菜地里并押回。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5日凌晨,李某伙同同乡王某、彭某窜至无为县无城镇某花园小区何某家,撬开防盗门入室行窃被发现后,3人持刀、铁撬胁迫何某夫妇,当场劫得现金2000余元、诺基亚手机一部和女式手表一只;同年10月26日夜,3人窜至濉溪县经开区某煤化公司,撬门进入总经理办公室盗取3包红皖香烟,后又窜至该经开区的某生物工程公司盗走财务室内人民币1000余元;2008年10月30日夜,3人窜至无为县无城镇某小区任某家,撬门进入盗走一只女式皮包,内有人民币3000余元;2008年11月16日凌晨,阿伟驾车将3人送至事先踩点的巢湖市某水泥有限公司附近,李某、王某、彭某撬门入室盗得笔记本电脑两台、香烟6条、手表两块。次日,4被告人在芜湖市繁昌县被当地民警人赃俱获。
    随着被抓回的3名越狱人员被宣布刑拘,界首市看守所“523”越狱事件告一段落。目前,已有四名看守所主要领导为此事负责――看守所所长金社会、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主任丁晓珊的职务撤销,以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事拘留了看守所副所长马辉、王彪两人。王春岗原是沙北责任区刑警中队民警,在事发两天后,被紧急调任看守所副所长并主持工作,上任伊始,他在市公安局的支持下,进行了系列改革。“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我会尽全力使看守所的工作步入正轨。”
    据了解,正是因一些平时容易轻视的细节问题被忽略了,才导致了越狱事件的发生,这暴露出一些管理上的漏洞。新上任的副所长王春岗说,越狱事件的原因,有主观上的,也有客观上的,现在都要被重新重视起来。
    王春岗告诉记者,关于越狱主谋王汉玉在当晚没戴脚镣的问题,检察机关正在调查,尚不清楚原因,看守所会全力配合调查,将情况搞清楚,吸取教训。
    据了解,从监房到大门有四道门,分别是监房门、两道内门和最外面的大门,王汉玉如何能够带着三人一直冲到并险些全部翻过最外面的大门?对于此,王春岗说,监房门是被他们假装斗殴骗开的,最外面的大门是一直锁着的,关键问题在两道内门上。
    王春岗说,按照看守所管理制度,两道内门应该上锁,但当晚却没有锁。“没有落实进出落锁制度,让他们钻了空子。”王春岗说,现在,他制定了整改方案,封闭了巡视道,加固了一些门,改造值班室、提押室,执行严格的出入制度,所有工作人员挂牌上岗。
    此外,看守所的管教由原来的4名增加到10名,狱警由王春岗接手时的13人,翻了一番。所有上岗人员都经过岗前培训,在吸取此次事件教训后,每个人的头顶都悬着一座“警钟”。
    ◎特写
    “今后再也不跑了”
    17岁嫌犯称越狱是被蛊惑逃出后惊恐后悔
    在此次脱逃的三人中,刘某是最小的,年仅17岁。由于未成年,且越狱前仅涉嫌罪行较轻的盗窃罪,很可能被轻判。因此他的越狱行为,让许多人不解。昨日,负责提审刘某的刑警大队直属中队中队长王利说,孩子太小,心理不成熟,受到了主谋王汉玉的蛊惑。
    “王汉玉欺骗涉世不深的刘某,说他偷了许多钱,不逃的话被被判很重的刑。”王利说,王汉玉自知罪责难逃,策划和实施越狱时,向一些人鼓吹煽动,年轻的刘某上了当。但是,谁也没有想到,王汉玉本人在将要翻越大门时,被门刺刺中大腿股动脉身亡。
    据介绍,在刘某逃亡之初,先是兴奋,接着是惊恐、后悔至悔恨等,情绪变化非常明显,走投无路的他,在面对抓捕民警时,甚至连下意识的反抗动作都没有。在逃脱6天被抓的第一夜过后,刘某对王利说,这是他6天来睡得最安稳的一觉。“他对我说,今后不管判得有多重,也不再跑了。”
    13年前,4名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的案犯从看守所内成功脱逃,随后几年虽然其中两名案犯相继落网,但还有两名案犯仍然在逃,这起越狱事件在当时影响甚大。记者昨日获悉,滁州警方日前在浙江宁波将两名逃犯成功捕获,并押解至滁州。
    1995年8月19日,4名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的案犯从看守所越狱。虽然当时警方出动几乎所有警力进行围追堵截,但4名案犯还是从夹缝中成功逃脱。
    随后,滁州警方组织大批警力展开追捕,并将其列为网上逃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缉。1999年10月1日,犯罪嫌疑人谢家炳在上海市被抓获归案。1999年10月19日,犯罪嫌疑人王永成在安徽省砀山县落网。
    但仍然在逃的另外两人成为警方的一块心病。多年来,滁州警方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只要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线索,就立即派人前往各地进行追捕工作,行程数万公里,但两案犯就像从人间蒸发了一样,毫无踪影。
    经历曾经的“牢头狱霸”
    四名越监潜逃的嫌犯都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特别是仍然在逃的吴斌和刘玉兵。
    据警方介绍,1995年4月28日吴斌伙同他人在全椒县至滁州市的公交车上盗窃一旅客包内港币现金13万元。次日上午,吴斌等几名犯罪嫌疑人在南京外汇交易所兑换偷来的港币时被南京警方当场抓获。
    比吴斌仅大一岁的刘玉兵更是以凶狠著称。就在其落网收监后,刘玉兵在监房中充当“牢头狱霸”,伙同他人将一名同号犯人活生生地打死,手段十分残忍。1995年6月5日,刘玉兵因犯抢劫罪和伤害罪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死缓。
    逃亡隐姓埋名13年
    据介绍,两名嫌疑人成功脱逃后曾逃窜至上海等多个地方,最后还是在浙江宁波隐姓埋名安顿下来,在当地以假名找工作过上了安稳的日子,并在当地娶妻生子。吴、刘两人先后从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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