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女闾七百,国人非之。”这是说在宫中辟红灯区七处,每处设国家妓院一百所。韩非子则说是“昔者桓公宫中二市,妇闾三百”。《齐书》也说是:“管仲设女闾三百。”按《周礼》,一闾辖五比,一比为五家。以此推算,管仲开设的国家妓院按《战国策》说,从业妓女至少是一万七千五百人;若按后说,妓女人数至少也在七千五百人,规模之大可想而知。若管仲此举真如清人所说,意在“征其夜合之资以充国用”,那倒是必须有此规模,小打小闹能赚多少钱支援国家建设? 女闾之兴,自此开了官娼先河。但到了汉武帝手上,似乎不再重经济效益而偏于政治考虑了。《万物原始》上说:“至汉武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官娼由此分化出营妓,用以解决军人的性饥渴。必须指出的是,营妓多来自官家奴婢、罪人之妻或其家属,她们从事这一活动不是职业选择,而是“服役”行为。灵与肉、性欲与情欲,营妓属于“肉”的服务,是用以平衡性欲的。汉之营妓从此铸为制度被历朝历代沿用,前面说到的烈性才妓严蕊,便曾在宋朝军中“服役”。官娼中衍化出的另一支即为乐妓,偏于“灵”,提供精神逸乐,抚慰士人性情。这也是盛唐的一大文化产物,泽及千年,流韵无穷。
综上,汉以后的官妓是不以赢利为务的,且渐生出灵、肉两途:为上流社会服务的青楼罗绮和解决下层性欲的寮娼寨妓。例如在元代,马可?波罗来中国看到了这样的情景——
新都城和旧都城近郊公开卖淫为生的娼妓达二万五千余人。每一百个和每一千个妓女,各有一个特别指派的宦官监督,而这些官员又受总管管辖。管理娼妓的用意是这样的:每当外国专使来到京都,并负有关系大汗利益的使命,照例由皇家招待。为了对外客表示盛情的款待,特别命令总管给使节团的每一个人,每夜送去一个高等妓女,每夜换一个人。妓女们也把这种差役看成是自己对皇帝应尽的义务,所以不收取任何报酬。(《马可?波罗游记》)
元以后官娼又复归衰微;至清,由于雍正废除乐籍,从而把妓业全面转轨为民办私娼。乐籍之废,导致了中国当代妓业退化为极低品位的“卖肉”营生。
可以说在礼教重创人性的中世纪,娼妓乃是中国士人自疗的止痛药膏。
还在上古时代,中国人就从治水中悟出了一条重要法则:光靠堤防不能治洪,还必须有所宣泄,否则,等到溢满为患时就真正无法收拾了。可能正是基于对“宣防论”的理解,道学家才没有坚持取缔娼妓。
无独有偶,基督教世界也不自觉地掌握了这条不二法门:当教会在欧洲大肆宣扬性即罪、残酷迫害女巫之时,另一方面却热情扶持和赞助娼妓业。如果卖淫是邪恶,这“放鬼”的第一人,其实正是“捉鬼”的始作俑者——圣奥古斯丁。据坦娜西尔在《历史中的性》一书中引证,圣奥古斯丁曾说:“倘若将妓女从人间百态中清除,那么,淫欲将玷污所有事物。”与此并举的“神学之王”圣托马斯?阿奎那则认为:妓院是“海中的污物或一座宫殿中的下水道,要是没有下水道,整个皇宫将积满污物;如果将妓院从世界上清除掉,那么整个世界将充满兽奸……”
以圣奥古斯丁和圣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中世纪教父们,认为卖淫是一种恶,但也是一种十分必要的恶。圣奥古斯丁甚至认为:“虽然它自己是罪恶的最高类型,然而它却终究是美德的最有力的卫士。如果没有它,无数幸福家庭的未受玷污的纯洁就会受到污染。”
这一经典看法在欧洲如此深入人心,以至于13世纪中叶,当法王路易九世打算在巴黎禁娼时,遭到了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对,特别是布尔乔亚阶层非常愤怒,他们说巴黎如果取缔卖淫、关闭妓院,那他们的妻子和女儿们将无法去公园散步,也不能安全地在大街上行走。有意思的是,20世纪英国著名的思想家罗素,在批判圣奥古斯丁禁欲主义的同时,实际上也承袭了这位教父的上述观点——
既然我们把正派妇女的道德看成一件极为重要的事,我们就必须有另一种制度去辅助婚姻制度,而且我们应当把这种制度视为婚姻制度的一部分,这就是卖淫制度。有一句名言是众所周知的……娼妓是家庭神圣和妻子女儿清白的保障……
人们所以需要娼妓,是因为许多男人或是未婚,或者远离妻子,他们无法克制自己的性欲,而且在一个具有传统道德的社会中,他们得不到称心如意的正派女人。因此,社会就另立了一种女人,以满足男人的需要。对于这种情形,社会虽然羞于承认,但又不敢使人们得不到满足。(《婚姻革命?第十一章》)
由此可知,“妓院是男性社会的泄洪闸”和“娼妓与家庭功能互补”的观点,一直是一种主导性观点。
教会的神职人员不仅这么说,事实上也身先士卒地这么在干。15世纪时,教会在康斯坦茨召开全欧宗教会议,欧洲各地随同前往的妓女达一千五百名,仅会议正式安排接待的就有七百名之多,这七百多名妓女也就是前来为高级神职官员服务的。
据16世纪的威尼斯史料记载,作为欧洲两大妓业中心之一的威尼斯城(另一处是罗马),当时人口约为三十万,而妓女人数为一万一千六百五十四人,平均每万人中就有三百八十八名妓女。比例如此之高,说明有相当一部分妓女来自外地,而非本土出生。这已经有点像是古罗马时期的繁荣景象了。另一资料则来自当时的巴登牧师,这位拉丁文学大师愤怒地谴责说:“罗马、威尼斯和佛罗伦萨的九万居民中,有一万名是妓女。大部分绅士都有自己的情妇,私通似乎成了家常便饭,所以整个城市就像个大妓院。”
大量女人投身娼妓业,一方面固然是受利益驱动;另一方面也是选择一种不那么痛苦的活法。当时,意大利有位名妓叫弗朗科,她“坐台”时的收费标准是:吻一下,4~5枚金币;按当时工资收入最高的家仆为参照,那么这一吻付出去的钱,是一个家仆六个月的工资;如果想跟弗朗科上床,性交一次收取五十枚金币,相当于一个家仆不吃不喝工作五年所得的工资。另一位名妓德拉阿果娜,向客人提供通宵“全陪”服务,收费一百金币——要是客人仍还是那位家仆,他就得为此而工作十年了!
据蒙田在《随想》中所述,阿提诺在威尼斯先后向贵族们介绍了一百五十名高级妓女,其中包括女诗人洛佳?比安卡——她后来成了法王亨利三世的爱姬,也曾跟蒙田在威尼斯春风一度。这众多的高级妓女,全都是超一流的美人,被称为美神,其中有许多甚至是大画家丁托雷托、提斯诺的模特儿。“美神”们由于活动在上流社会,且收入颇丰,因而过着比贵族还要考究的生活。比起那些在禁欲主义困境中虔诚祷告的贤妻良母们,一个理智健全的女人更愿意选择哪种活法呢?
妓业的高额回报,同时也使教会为之眼红。1450年美因兹大主教开始向妓院征税;1453年乌尔兹堡主教干脆赤膊上阵,亲自开设妓院。法兰克福的教士修会和多明我会,则指靠着市政征收的妓业花捐。聪明的妓女也投教会之所好,每每向教会慷慨捐赠,以求得到庇护。威尼斯名妓爱米丽阿娜竟捐赠了一座大修道院给教会!
妓业的空前繁荣,使皮肉交易活动已漫出妓院,开始了“场外交易”,例如中世纪欧洲各地的公共澡堂,就是卖淫的又一好去处。当时公共澡堂好像还保持着古罗马时代的遗风:人们去洗澡时根本就不穿衣服,光着身子从家里走向澡堂,即使相隔很远需要穿过整个城市也是这样,据说原因是澡堂里衣服容易丢失。德国编年史家格阿罗尼努斯曾问过一位市长:“有教养的您,以前是否看到过您的男女市民把衣服脱在家里,赤裸身子走上街,在行人眼皮底下去浴池的情景?……我多次看到十岁、十二岁、十四岁、十八岁的姑娘们大白天很有礼貌地用手捂住屁股从家门前穿过长长的胡同走向浴池。”正是在那些男女混浴的公共澡堂中,妓女们找到了又一处天然营业场地。在那里,很容易展示“维纳斯之美”,很多人去那里也是因为那儿充满了猥亵的言谈、调情和澡堂本身提供的特殊服务。
当然,并不是每个投身妓业的女子都一定能发大财。有些小地方的妓女,甚至是在贫困线上苦苦度日。德国某些小城镇的低级妓女,很可能性交一次只能得到一个鸡蛋的价钱;妓院老板给予妓女的待遇,也不过是日供二菜一汤,或一汤加一条沙丁鱼。但妓女“上岗”不能怀孕,否则将被赶出妓院。就是这样苛刻的待遇,还必须具备一定资质方能被院方聘用,比如,未婚、乳房发育良好、无性病等等。
第五章12
与教会不同的是,欧洲各国政府都曾尝试过禁娼。法国早在13世纪卡佩王朝时代就颁布过禁娼令,结果自然是没能禁住。以后又相继在1560年和1635年发布过严厉的禁娼令,也以失败告终。后来政府作出明智的妥协,于1778年出台了新法令:禁止在广场、大街上拉客;卖淫集中在妓院内;男女投宿旅店需出示结婚证明——中国旅店业好像就是从这儿受到了启发,也要求男女旅客出示结婚证书。但这一次仍是令行禁不止,仅仅过了十多年,法国共和时代的第一部法律就承认了妇女的肉体卖淫为自然权利。从此卖淫在法国走上了“康庄大道”…… 在英国,情况稍有不同。卖淫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直接面临着诸如加尔文教派之类激烈教徒的迫害,直至英王查理二世复辟之后,风气才为之一变。这时候的英国妓院,大多仿效法国。据布洛赫在《英国的性生活》一书中说,夏洛特?海斯夫人所创办的妓院一度很有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