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邦暴力团全集 精校版》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城邦暴力团全集 精校版- 第128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我略略迟疑片刻,点了点头,道:“怎么不记得?”
那是发生在一九六二年三月间的事。早在一九五九年中,我已经服务军职满十周年、离开了王叔铭总长的幕僚,且经林适存先生(笔名南郭)之引荐,由中华日报郑品聪社长聘为特约主笔,负责撰写些社论、专栏之类的稿子,对于规模如此庞大的一个运动自然不陌生。
这个运动表面上是“警备总部”政治部主任王超凡中将发起的,目的是在鼓励那些曾经一时“为共党引诱、胁迫、欺骗,而不得不与匪交往、接触、周旋的人士”自动出面向警总表白。举凡涉有违反《惩治叛乱条例》第二至七条、《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第九及十三条者,以及曾有附“匪”情事而未办理自首、登记,或自首、登记得不彻底、不诚实者,皆可以在三月一日到四月三十日间向警总办理自觉。此外,这个运动还有另一项内容,那就是“凡确信某人在台有‘匪谍’嫌疑,虽因缺乏有力证据、却有向政府报告之必要、以免涉及‘知匪不报’之罪者,亦得在此期间向有关单位举发。”这个运动还将“反共自觉表白之事实”的时空范围推溯、拓展至“共党武装叛乱以前”、“发生地区非仅台湾,大陆、国外亦包括在内”。
从表面上看,“自白免责”之举是当年“安定后方、巩固复兴基地”的措施,也是受屈遭谤者洗刷嫌疑、还我清白的机会。可是既要人自觉表白,何以又加上一段鼓励检举的内容?当是时,我看出其中有这么一个逻辑上的牾,遂写了一篇社论,题曰:《既云纵之,何复枉之?——关于反共自觉运动目标与作法的商榷》。文章给上头压了下来,郑社长很委婉地向我解释:关于这个题目,已另有轮值主笔撰就一文,我这一篇,他只好“留中不发”了。然而在面谈结束之际,他语重心长地向我面授机宜,道:“高阳兄,日后再碰上这种看似‘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政令,你就该明白,它是两股势力调不匀、斗不拢的结果。以‘今上’的驭下之术,就是‘存而不论、以待来兹’而已。”
这话说得含蓄,却极为清楚:“反共自觉运动”有表里两面,无论其初衷来意是疏其网、宽其刑,抑或是密其网、严其刑,都有另一方面相颉颃的势力阻挠之、制衡之。到头来决定这个运动之功过成败的,已非理性检验之真伪是非,而是斗争角逐之强弱消长了。
魏三爷提到这一点,印证了我当初的怀疑;然而他指出了更诡谲的内幕,却是我始料所未及的。原来此事与我曾两度自田仲武和王新公口中接闻的一个人有关:李绶武。
早在这个“反共自觉运动”之前,政府曾经办理过几次名目不尽相同、而实质十分类似的活动。如:一九五一年和一九五二年,由“国防部”总政治部公布过两次“自首办法”,前一次所针对者为“匪谍”,后一次益示其宽而发明了一个词儿,叫“附匪分子”,且两次活动也都连带地公布了“检举奖励办法”。
到了一九五五年六月中旬,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又宣布:有为期两个月的时间,可容“前往大陆被迫附匪分子”来一次“总登记”。负责承办该一“总登记”活动的便是当时任保安司令部政治部主任的王超凡。王超凡原以为这第三回合的网罗周至、收获丰硕,想必可立上一功,殊不料在呈送所有档案之际,却遗失了《港澳地区附“匪”分子检举清册》一份。此事秘而不宣,知情者惟恐株连及己,殆获不测之罪,只好一方面在公文作业上延宕呈报时日,以“港澳地区工作另行汇整”为由掩饰,另一方面则对港澳方面涉嫌“附匪人士”重新展开积极查访——甚至罗织——活动。
是时外间关注其事者,多以为港澳一带为国共两造情报人员交锋前线,敌我溷迹杂厕,诚清查之不易,以致迁延未果。独王超凡深知:必有意图匿隐该次“总登记”之结果者近在咫尺、格肘腋。
到一九五八年七月,保安司令部连同台北卫戍总部、台湾防卫总部和民防司令部一并撤销,一干任务全由新成立的台湾警备总司令部接管,隶属“国防部”;王超凡仍然做他的政治部主任。此时,那份重新调查制作的“港澳地区附匪分子检举清册”已经登录完竣,正准备呈报总司令黄镇球上将。不料有那么一天,王超凡赫然在自己的办公桌抽屉里发现了遗失整整三年之久的第一份清册。
这一下麻烦来了:他究竟该呈报哪一份?设若以失而复得的一份为可信,则谁能担保在过往三年之间,此册未经人增删变造?设若以重制的一份为可信,则万一那遗失的一份之中隐伏着什么重大而真确的匪谍情报,岂不怙恶诬良,反而蹈陷机栝?
如此再三寻绎,似乎只有一途、且绝不可假手于他者:他得亲自比对这两份清册之间的差异如何,才能进一步判断,孰为可信、孰为可疑?
显然,新册比老册多出不少名单以及据之而衍生的调查报告——其原因可想而知的:那些怀忧存疑、戒慎恐惧的谍报人员直接从王超凡处接获“重新彻查”的密令,岂敢不戮力效命、务期“宁可错杀一百、不可疏漏一人”而后已?是以在这一方面,王超凡也将就着“宁可信其有”了。
然而在另一方面,以旧册产生的方式言之,由于涵盖区域是港澳,原非省属保安司令部辖区,为免引起“国际”纠纷,是以当时办理“总登记”时,自不可大张旗鼓而为之,乃以极其隐秘的手段实施——尤其是那些主动前往“表白”乃至“检举”的人士,多是借着参加当地侨界慈善晚会活动的机会与政府情报人员接触,再以一对一方式密约恳谈,从而完成了清查。其中便有这么一个蹊跷之处——一个在旧册中遭人检举为“附匪分子”的人士却在新册中摇身一变而成为检举人,他的名字叫“周鸿庆”。
这里头大有文章。试想:清册虽然有新旧两份,可是“总登记”之实施却只有一次,且只在一九五五年的六月十五日到八月十五日之间、短短的六十一天而已。倘若在此期间,“周鸿庆”的确经人检举为“附匪分子”,他又怎么可能在同一次“总登记”中检举他人呢?
再看检举内容:旧册中检举“周鸿庆”者为施品才和康用才,此二人原为老漕帮光棍,一向在总舵主万砚方身边任事。直至迁台前夕,曾由万砚方亲荐入保密局服勤,为“国防部”资深的情报工作人员。这两人提供的检举事证非常详细;包括了“周鸿庆”如何因经营酒店之便结识连贯、又如何因连贯之故而迷上了照相术以及如何斥资搜购德国制造的精密照相仪器——除了个人庋藏把玩之外,更复转手提供连贯所主持的“匪伪”办事处特工使用。这些情事,都有照片、发票、仪器水单、前线跟监人员逐日笔录乃至“周鸿庆”多次往来香港、上海、广州之间的机票存根为附件以资证明。换言之,“周鸿庆”非但与“匪”过从甚密,甚至还有资“匪”助“匪”的嫌疑。检举人更在备注栏中建议:“宜从速制裁。”
然而与此相较,新册所载者却有极大的出入。“周鸿庆”由“附匪分子”摇身一变,成为我方潜伏在香港的工作人员,其与连贯系统人马往来的一切内容都成为另一项重大任务之必要准备。身为检举人,“周鸿庆”的确也善尽其职,揭发了一宗自香港利用空运邮包贩毒来台的案子。此案的被检举人叫林木发,台北市人,从事电影胶卷和放映器材的进口生意。由于时常往返港台之间,也成为酒店常客,某日于酒后无意间透露其勾串港台两地邮政及海关人员、以寄运邮包为掩护、将毒品输入台湾的买卖,并力邀检举人入伙,俾能助其“开发货源”。
王超凡读到此处,立刻向省警务处电询一九五五年六月至八月间查缉走私毒品的案底,几个小时以后,回复电话来报:就在该年六月十六日,省警务处破获了这一宗“林木发案”。详情果如新册中“周鸿庆”所描述的一般:香港毒贩在航空邮袋中夹入毒品,配合定期班机,依照联络所定日期,寄抵台湾。于运输车将邮件送到邮局途中,预先被收买的邮务人员便先将毒品取出,以逃过安检。据省警务处方面表示,林木发用这套弄鬼搬神、瞒天过海的手法贩毒已有四年之久,共输入五千多两的高纯度海洛因。经鉴识人员比对,毒物应该来自中国大陆的云南地区。至于林木发本人则已获判无期徒刑,但是发监执行未及两日,便暴毙了,死因不明。法医研判与此人自己的毒瘾有关。
林木发本人死因如何,于王超凡而言并不重要,他所关心且棘手的问题则是他益发无法定夺:这新旧二册该以孰为可依可据之资?无可奈何之下,王超凡只好硬着头皮私下求见总司令黄镇球,把前因后果尽以口头报告了,并且敦请裁示。黄镇球出身保定军校,根本不是搞特务的料,除了抓拿几个异议分子、查禁几首靡靡之音、收烧几本危言耸听的书刊杂志之外,还真弄不清情治单位各路人马的底细。此外,一次“总登记”捅出两本清册,这又涉及手下一级主管的重大疏失和延误,一旦作了裁示,说不定会破坏了其他单位在港澳甚至敌后的工作布建;倘若不作裁示而呈报上级处置,则刚成立未几的警备总司令部使出了这样一个纰漏,情何以堪?思之再四,黄镇球把两份清册都压下来了,并且亲口嘱咐王超凡:“这‘自首办法’也好、‘检举办法’也好,都是老案子了——一次清查得不彻底,就原案再做一次;两次做不干净,就来个第三次。你给另外想个名目,换几个执行的人,再查一回。”
这一席话便为“总登记”弄巧成拙的纰漏解了套,也为几年之后的“反共自觉运动”定了调——这是一桩可以往复翻折、层出不穷的勾当,每隔一段时间便发动一回。黄镇球的结论很简单,也很透露着因无能而无为的阴柔色彩:“昨日之敌或为今日之友;今日之友或为明日之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