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利扁斯曾决心要投立可怕的刑罚来对待这种犯罪。人民也很有这种倾向。
元老院认为,严刑固然可以使人心恐怖,但是也会产生另外一种结果,就是
以后将无人来控告,也无人来判罪了。如果建立适中的刑罚,则将经常有审
判官和控告者。
第十五节罗马法关于刑罚的规定
当我发现罗焉人的事迹证明了我的看法时,我对我的意见更加坚定了。
当我看到伟大的罗马人民按照他们更改政治法规的比例去更改他们的民事法
规时,我便相信刑罚和政体的性质是相互联系着的。
为一个由逃亡者、奴隶和匪徒所粗成的民族而制定的“王法”是很严厉
的。要是按照共和国的精神,就应该要求十大官们不把这些法律列入十二纲
①《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览》,第
5卷,第
2页。
②同上。
①犯者处罚金;不得再当元老,也不得再担任往何公职。狄欧:《罗马史》,第
36卷,第
21章。
②同上。
表法内;但是那些醉心于暴政的人们是无意追随共和国的精神的。
表法内;但是那些醉心于暴政的人们是无意追随共和国的精神的。
卓裂尸的刑罚。狄特·李维说③,这是罗马人的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忘掉人道
的刑罚。他错了;十二铜表法里是充满着板残酷的条款的。。 ①。
十大官们的意图,可以在对诽耪者和诗人判处极刑这一事上看得最清
楚。这是和一个共和国的精神不相符合的。一个共和国的人民喜欢看大人物
们受到眨抑。但是厢意毁灭自由的人们是害怕那些可能复活自由精神的著作
的③。
在十大官被驱逐之后,差不多所有规定这些刑罚的法律都被赝除了。这
并不是由明文废除的,而是由鲍尔西法规定,对罗马公民不得处死刑,所以
那些法律便不能再适用了。
狄特·李维论罗马人时说③,从来没有人比罗马人更喜爱宽和的刑罚了;
他所指的正是这个时代。罗马于刑罚宽仁之外,被告还有在宣判前离去其本
国的权利,因此我们可以说罗焉人所遵循的就是我所说的符合共和国性质的
精神了。苏拉把暴政、无政府状态和自由都混淆了。他制定了哥尼利法。他
制定法规的目的,似乎只是为了创立罪名而已。因此,他把无数的行为都叫
做杀人罪,所以他不论往哪里者看到杀人犯;而且极其惯常做的一件事,就
是在全体公民的道路上,设置陷阱,播种蒺藜,开辟深渊。差不多所有苏拉
的法律,都只是规定着准死⑤或流放等刑罚。凯撒冉加上“没收财产”。。 ④,因
为如果富人在流放时仍旧保存他们的财产的话,他们将更加敢于犯罪了。皇
帝旧建立了一个军政府,不久便发觉这个政府对于君主和对于人民是一样的
可怕;因此他们便企图使这个政府变得温和些;他们觉得需要设立品爵,并
给以应有的尊重。
政府便这样稍为接近了君主政体;刑罚也分做三类①,即:(一)对待国
家“重要人物”。。 ②的刑罚相当宽和;(二)对待“品级较低的人”。。 ③便严峻些;
(三)仅仅适用于“身分卑微的人”。。 ④的刑罚,就最为严酷。
那个凶暴而愚蠢的玛克西米努斯本来应当使军政府变得柔和些,但他使
它更加严酷了。据加必多利奴斯加说,元老院获悉,有的人被钉死在十字架,
有的人被扔抬野兽吃,有的人被包裹在刚屠宰的野兽的皮内,完全不顾他们
的品爵如何。他好象是要执行罩事的耙律。他宣称要用军事纪律做模范去整
饬民政。。。
③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1卷,第
28章。
①其中有火刑,凡是刑罚几乎总是处刑,偷窃上处处刑等等。
③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卷,第
28章。
③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卷,第
28章。
⑤准死,刑名,即被夺公民权及民事上的权利上刑:今废。—译者
④ “因为富贵的人易于犯罪而倾家荡产,所以加重对他们的犯罪的惩罚。”见苏埃多尼乌斯:《尤利乌斩·凯
撒》,第
62章。
①见哥尼利法“暗杀罪”第
3条,以及《罗马法汇编》和《法典》内的极多其他规条。
②拉丁文:Subimiores。
③拉丁文:Medio3。
④拉丁文:Infimo3 见哥尼利法“暗杀罪”第
3条。
加
必多利奴斯:《两个玛克西米努斯》,第
8章。
在我写的《罗马盛衰原因论》
⑥里,我们看到君士但丁怎样把军事的专
制主义变成一个军事兼民政的专制主义,因而接近了君主政体,这里,我们
可以追寻这个国家历次革命的史迹,并且看到这些革命怎样由严酷转到松
弛,由松弛转到犯罪不受处罚。
第十六节罪与刑间的适当比例
刑罚的轻重要有协调,这是很重要的,因为我们防止大罪应该多于防止
小罪,防止破坏社会的犯罪应该多于防止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一个骗
子⑦自称是君士坦丁·壮甲斯,在君士坦丁堡煽起了一个大叛变。他被捕并被
判处鞭答刑。但是当他告发一些有名位的人物时,他便被当做诬告者判处火
烧刑。”他们对叛国罪和诬告罪这样地量刑,真是咄咄怪事。
这使我想起英国国王查理二世的一句话。他在路上看见一个人被上枷示
众,便问这个人为什么上枷。人们回答说:“陛下,他曾狸写东西诽谤陛下
的大臣们。”国王说:“愚蠢的家伙!为什么不写东西诽谤我。要是诽谤我,
大臣们就不会把他怎么样了。”
“七十个人阴谋反对巴吉尔皇帝,皇帝命令鞭打他们,烷他们的头发和
鬃子。有一大,一只牡鹿的角勾住了皇帝的腰带,他的一位随从拔划割开腰
带救了他。他命令靳这位随从的头,他诅:‘因为这个人曾经向着他的君主
找出宝剑。’”①同一个君主能做出这样雨种不同的决定,真是不可想象的事!
在我们国家里,如果对一个在大道上行劫的人和一个行劫而又杀人的
人,判处同样的刑罚的话,那便是很大的错误。为着公共安全起冕,刑罚一
定要有一些区别,这是显而易见的。
在中国,抢劫又杀人的处凌迟②,对其他抢劫就不这样。因为有这个区别,
所以在中国抢劫的人不常杀人。
在俄罗斯,抢劫和杀人的刑罚是一样的,所以抢劫者经常杀人③。他朋说,
“死人是什么也不说的。”
在刑罚没有区别的场合,就应该在获得赦免的希望上有些区别。在英国,
抢劫者从来不杀人,因为抢劫者有被减为流放到殖民地去的希望;如果杀人
的话,便没有这种希望。
罪刑的赦免在政治克和的国家是有极大的用处的。君主掌有赦免的权
力,如果谨慎地使用的话,是能够产生良好的效果的。专制政体的原则不宽
恕人,也不为人们所宽恕,因此就没有这些好处。
第十七节拷问
因为人类是邪恶的,所以法律不得不假定人类比他们真实的情况要好
些。因此,在处罚一切犯罪时,两个证人的证言就已经够了:法律相信他们,
仿佛他们说的都是真实的。因此,每一个在婚姻关系中受孕而生的子女,我
⑦《君土坦丁堡的长老尼塞浮露斯的历史》70。
①《君士坦丁堡的长老尼塞浮露断的历史》。
②杜亚尔德:《中华帝国志》,第
1卷,第
6页。
③裴里:《大俄罗斯的现状》。
们都认为是合法的子女,因为法律信任母亲,仿佛她就是贞洁的本身。但是
对罪犯使用拷同,则与上述情况有所不同,并不是不可避免的。今天在我们
眼前就有一个治理得很好的国家
们都认为是合法的子女,因为法律信任母亲,仿佛她就是贞洁的本身。但是
对罪犯使用拷同,则与上述情况有所不同,并不是不可避免的。今天在我们
眼前就有一个治理得很好的国家,它禁止拷问罪犯,但并没有发生任何不
便。因此可知,拷问在性质上并不是必要的②。
已经有许多聪明而才华卓绝的人著论反对这个习惯,所以我不敢再谈
了。我所要说的是,拷问可能适合专制国家,因为凡是能够引起恐怖的任何
东西都是专制政体最好的动力。我所要说的是,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奴隶。。,
但是我听见大自然的声音呼唤着,反对我③。
第十八节罚金和肉刑
我们的祖先日耳曼人只准许罚金,其余一概不许。这些自由而好战的人
民认为,除非是手执武器,他们的血是不应流的。日本人正相反
①,他们反对
罚金,他们的借口是:如果用罚金,则有钱人便可以避免处罚了。但是有钱
人难道不怕丧失他们的财产么?罚金不能按照财产的比例科处么?而且在罚
金之外不能再加上某种耻辱么?
一个好的立法者是不偏不倚的。他并不老是用罚金,也不老是用肉刑。
第十九节报复刑⑦的法律
专制的国家,喜爱简单的法律,所以大量使用报复刑的法律②。政治宽和
的国家有时候也准许使用这种法律。但是有不同的地方:前者是严格地执行,
后者则时常加上一些和缓的办法。
十二铜表法采用雨种和援办法:第一是,除非没有办法抚慰被客人,绝
不判处报复刑③;第二是,在定罪之后,罪犯可以支付捐害赔偿金④,这样,
肉刑就变做罚金了参。
第二十节子罪坐父。。
①英国。
②雅典的公民,除犯叛国罪外,不得拷问(黎西亚斯:《反亚果拉特的演说》)。拷问要在定罪后三十天
之内进行(古利乌斯·佛都纳都斯:《修辞学》,第
2卷)。不得在定罪前作预备性的拷问。至于罗马人,
从《茹利安法,婚姻法》第
8、4条可以看出,除了判国罪之外,门第、名位和军职都可池人们免受烤问。
请看四哥特人的法律对拷同所加的明智的限制。
③这句话的含意是:如果对希腊、罗马的奴隶施用拷问,政局也许会安定些,但是人道主义不许孟德斯鸠
这样说。——译者
①见康波弗尔:《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