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卷,第
322页。
只能在人民大会只能在人民大会上作出决定。因此,平民团体或是和它同性质的,按照部落
的划分而召开的人民会,将只能审判仅仅科处罚金的犯罪。判处死刑需要的
是“法律”,科处罚金,则只需要“平民制定法”。
十二铜表法的这个规定是非常明智的,它在平民机构和元老院之间建立
了一种美好的协稠。因为二者的管辖范围既取决于处罚的重樱和犯罪的性
质,那末彼此就必须共同协商了。
瓦烈利法清除了罗靥政府中一切和希腊英雄进代的君王们的政府有关联
的制度的残余。执政官们已不再具有惩罚犯罪的权力了。虽然一切犯罪都是
“公”的性质,但是必须把那些对公民彼此间的利害关系较大的犯罪和那些
在国家与公民的关不上对国家利害关系较大的犯罪,区别开来。前一种犯罪
叫做“私罪”,后一种犯罪叫做“公罪”。公罪由人民亲自审判;如果是私
罪,驯人民对每一个案件特别任命一个检察官。进行追诉。人民经常从官吏
中选派这个检察官,但有时也选派平民来担任。这种检察官郎所谓公罪④检察
官。十二铜表法提到过这种检察官②。
检察官任命所谓主任法官;主任法官则依抽签方式选定其他各汉官,组
识法庭,主持审判③。
在这里最好也指出元老院如何参加检察宜的任命事项;这样,人们可以
看见在这件事情上各方权力如何得到平衡。有时候元老院任命一个独裁官,
执行检察官的职务①;有时候元老院命令由护民官召集人民开会任命检察官
②;有时候人民委派一个官吏向元老院作关于某一罪行的报告,并要求元老院
任命一个检察官,这在狄特·李维的著作中③路西扁斯·斯基比欧的审判案④
里可以看到。
罗马
604年,上述各种临时性的任命一部分变成永久性的任命⑤。人们逐
渐地把所有刑事的事件分为不同的部类,郎分为不同的“永久性的问题”。
又设立了不同的大裁判官,每人分掌一类罔题。大裁判官在一年期间有权力
审判和这类罔题有关的犯罪。任满后,他们便出任颌地的长官。
在迦太基,百人元老院是由终身任职的法官们所粗成的⑥。但在罗马,大
裁判官的任期是一年;其他法官的任期甚至还不到一年,因为他们是有案于
才选派的、在本章第六节人们已经看到,在某些政府中,这项规定对于自由
是如何有利。
①郎按照百人团的划分而召开的人民会。曼利岛期·加必多利奴斯也是在这些人民会里受审的。见狄特·李
维《罗马编年史》,第一代史,第
6卷,第
20章。
④原文
parriide,指的是杀父,杀亲人、杀所谓有“神圣”身分的人,以及叛国等重大罪行。——译者
②旁波尼岛斯在《法律的起源》汇编第
2卷里说的。
③见岛尔边断篇;里头又提到哥尼利法的另一个断篇。岛尔边断篇载《摩西律例与罗马注校勘录》第
1项
“暗杀与杀人”。
①尤其是对意大利发生的犯罪案采用这种做法;意大利主要受元老院的监督。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
史》,第一代史,第
9卷,第
26章“加布亚的阴谋”。
②罗马
34O年,卜斯枚谬斯死亡案追诉时就是这样做的。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4卷,第
1章。
③同上,第
8卷。
④这案是在罗马
567年判决的。
⑤西塞罗:《布路多》。
⑥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33卷证明了这点。他说,汉尼披把他们的任期改为一年。
在格拉古兄弟当政之前,法官们是从元老院议员中选任的。提贝留斯·格
在格拉古兄弟当政之前,法官们是从元老院议员中选任的。提贝留斯·格
古
123则命令规定从骑士即第二等公民中选任法官。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所以该护民官自夸说,他单只提出一个法律案就靳断了元老院议员们的神
经。
应该指出,三权可以依据同政制的自由的关系分配得很好,虽然在同公
民的自由的关系上就不能分配得那么好。在罗马,人民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
权力;又握有行政权力的一部分和司法权力的一部分。这是一个巨大的权力,
需要有另一种权力来和它相杭衡。元老院虽握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行政权力和
立法权力的某一方面①,但这不足以和人民相抗衡。元老院必须参与司法权。
当法官们由元老院议员选任时,它是有一部分司法权的。当格拉古兄弟剥夺
了元老院议员的司法权力时②,元老院就不能再抵抗人民了。他们侵害了政制
的自由,为的是要稚护公民的自由;但是公民的自由却和政制的自由一起消
亡了。
结果便产生了无数的弊害。当内乱方酣,几乎没有政制存在的时候,人
们把败制改变了。骑上们已不再是联系人民与元老院的中间阶极;政制的链
条被打断了。
那时甚至有一些特殊的理由阻碍着审判工作转入骑士们之手。罗马政制
的基础原则是:要当兵就要有相当的财产,以便在行为上向共和国负黄。骑
士们作为最有钱的人,组成了罗马的”军团”的骑兵。当他们的威望增高的
时候,他们就不愿再在这种部队中服务了。因此就不能不募集另一种骑兵了。
马利息斯就把无论什么人③都征募入‘军团”当兵,而共和国也很快灭亡了。
此外,骑士是共和国的租税包收入。他们是贪得无厌的;他们在灾难中
播种灾难;他们在社会贫困中制造社会贫困。绝不应给这种人司法的极力:
反之,他们应不断受到法官们的监视。我们应当谈这点来夸场法兰西的古代
法律;它旧对于事务人目的不信任就和对敌人的不信任一样。当罗马的租税
包收入掌理审判的时候,道德、民政、法律、官职和官吏,这一切就全都完
了。
关于这点,狄粤都露斯·西库露斯和狄欧著作的一些断篇中有十分率真
的描述。狄奥都露斯说①“穆蒂岛斯·斯开沃拉想要恢复古代的风俗并依靠
自己的财产过俭省而正直的(,) 生活
121。因为他的前任诸人和当时在罗马掌理审
判的租税包收入勾结在一起。所以他的煎任诸人各使领地充满了各种的犯
罪。但是斯开活拉恰如其分地对待这些租税包收人,把那些投他人入狱的人
投进了监狱。”
狄欧②告诉我们,他的副官普布里岛斯、路蒂利岛斯同样为骑士们所厌
恶;所以当他回国时,骑士们便控告他曾接受贿赂,因而被判处罚金。他立
即变卖了他的财产。人们发现他的财产比人们控告他盗窃的财产要少得多,
这时他的洁白无罪已很明显;他并且退出了他的财产的各项所有权证书。他
①元老院法案就是不经人民批准,仍旧有一年间的效力。见狄欧尼西岛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占代
史》,第
9卷,第
595页;第
11卷,第
735页。
②在
630年。
③ “无田宅的贫民”。见撒路斯特:《尤古尔塔战役》,第
84章。
①断篇第
36卷,载君士坦丁·保尔菲罗折尼都斯《品德与邪恶》内。
②狄欧所着历史的断篇,载《道德与邪恶选录》内。
不顾再留在这个城里,和这类的人们在一起。
不顾再留在这个城里,和这类的人们在一起。
③,”意大利人在西西里买了大批的奴隶来耕种他们的田
地,并照管他们的牲畜;但却不给他们食物。这些可怜的人被迫以长矛和棍
棒武装自己。穿着兽皮,四周有大狗随伴,到大路上去抢劫。整个领地都受
到蹂躏。当地的人,除了在城郭内的东西而外,不能说有属于自己的东西,
没有总督也没有大裁判官能够或愿意反对这种混乱,或敢于惩罚这些奴隶,
因为这些奴隶是罗马掌理审判的骑士们的奴隶。”④但这正是奴隶战争原因之
一。我只要说一句话,就是:骑士这一行业的人,唯利是图。经常向别人提
出要求,而别人却不能向他们要求任何东西。他们冷酷无情,使富人穷困、
穷人更穷;这行业的人不应当在罗马掌理审判权。
第十九节罗马各领地的政府
三种权力在罗马分布的情形就是如此。但在备领地则远非如此。在中央
是自由的,在边疆则施行着暴政。
当罗马只统治意大利时,各地人民是作为联盟者被治理的。每个共和国
的法律都为人们所遵行。但是当罗马征服更多地方时,元老院不能直接监督
各领地,驻在罗马的官吏就不可能治理这个帝国了。这时候,就不能不派遣
大裁判官和总督到备领地去。那未,三种权力的这种协调就不再存在了。派
出去的官吏拥有一种权力;这种权力是罗马一切职位的权力的综合。我说的
是,甚至有元老院的权力,有人民的权力①。他们是专制的官吏,十分适宜于
派往遥远地区。他们施行三权,虽在罗马共和国,却无异于土耳其的总督。
——如果我可以使用这个名词的话。
我们在别的地方已经说过②,这些人在共和国内,由于事物性质的关系,
是兼有文职和武职的。因此,当共和国进行征服时,几乎就不可能推行共和
政体,并依照共和政制的形式统治被征服地。
而且,在实际上,它派去治理被征服国的官吏既拥有民政的和军事的行
政权力,他也就很有必要拥有立法的权力,因为除他以外谁能制定法律呢?
他也必须有司法权力,因为谁能离开他而独自进行审判呢?因此,共和国所
派遣的总督就必须拥有三权,象罗马各领地的总督一样。
君主国比较容易推行自己的政体,因为它所派遣出去的官吏有的拥有民
政的行政权,有的拥有军事的行政权;这样便不能产生专制主义。
罗马公民只能受人民的审判,这对罗马公民是一项有重大意义的特权。
没有这个特权的话,在各领地里,罗马公民就要屈服于总督或大裁判官的专
横权力之下。这种暴政,罗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