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百姓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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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百姓看中国- 第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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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玩这些,几毛钱一注的他都“跳伞”(赖帐不给),现在几块钱甚至十块钱一注他都利利索索地开帐。村里人感叹说:人是铁钱是钢,现在马老大真成了牌场上的硬角。我大哥听了这话心里受用得很,好比三伏天吃了冰镇西瓜。
  就在我大哥踌躇满志备好了料准备建当地最好的楼房时,那条刚通车不久的一级公路因经不起汽车们的辗压和山洪的冲击塌了方。马上就来了调查组,结论是这是一个豆腐渣工程和腐败工程。工程指挥部的很多人进去了,我表弟和大哥也进去了。又半年过去也就是前不久,进去的人都出来了,是党员的开除了党籍,是官的撤有官,只有我大哥什么都不是,于是只好长驻在里面,成了腐败分子。我大嫂从千里之外又给我打电话,要我弄个万儿八千的好救大哥出“号子”。大娘说:你大哥现在比七十多岁的人还老。
  
  因祸得福
  吴文平(山西太原)
  县委王副书记又成了当地的大能人和大名人了!
  前年全地区掀起反腐败新高潮时,纪检和检察机关联手出击,只五个回合,就把王副书记打“趴”下了:贪污受贿乱搞女人,先是“二规”,后是逮捕。
  但高潮一过,王副书记又从看守所里放了出来,走在了城关的朝阳街上。丢了党票削了官的王副书记,在旧上级、旧部下,旧关系和旧相好的全力相助下,承包了亏损严重的县政府招待所。王副书记很擅经营之道,只二个月时间,就遏制住了招待所的亏损势头,到了第五个月,净赚三十一二万八千块!
  一次酒后吐真言,王副书记说出了扭亏增盈的秘密:当县委副书记十二年,在外吃喝玩乐没花自己一分钱,还拿补助费哩!当官的“套路”,我全摸透了!招待所要发财,赚老百姓的钱是不行的,主要靠赚当官的钱和公家的钱!
  于是,不但各种会议开到了王副书记的招待所,一些机关部门也把办公室搬了进来,诸如“扫毒办”、“严打办”、“扶贫办”、“引资办”、“打狗办”、“扫黄打非办”,“选飞办(选征飞行员办公室)”、“三待办(‘三下乡’接待办公室)”等等。这些办公室的人在招待所都是公吃、公喝、公住的,经费源源不断,所以大家都挺大方,花钱不管账,多少不在乎,可把王副书记给肥透了。
  “我这就是因祸得福呀!若不是他们搞了我一下,我哪有今天的名利双收哩!”王副书记已被醉眼朦胧的说。据最新消息,王副书记已被评为全县“十大优秀企业家”了,有关部门准备为他庆功哩!
  
  公安何以滥用权力
  陈瑞华
  近来,媒介对公安机关滥用权力;问题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连续报道了一系列涉及公安机关刑讯副供、违法取证、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等方面的案例。如果不是仅仅满足于问题的表面现象,人们不禁会产生这样一个疑问:本应是社会治安维护者和民众最可信赖者的人民警察,何以会如此滥用权力?
  对于这一问题,不少人十都强调公安人员主观方面的原因,如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权利观念淡漠,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结果轻过程。但是,笔者这里所关注的则是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问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本应是独立的而互不隶属的“司法机构”,但它们犹如同一条生产线上的三个“操作员”。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前后接力,共同致力于完成惩治犯罪、维护治安的任务。在这一体制下,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拥有几乎不受任何限制的司法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却无从实施有效的司法监督;法院作为司法裁判机构,却不具有独立自主的地位。正是这些司法体制上的缺陷,才导致某些公安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
  首先,在刑事侦查阶段,没有一个中立的司法机构参与其中,诉讼缺乏必要的司法授权千口司法审查机制。我什]可以看到,在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从搜查、扣押,到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都是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自己执行的。在这里,只有追诉者与被诉者之间赤裸裸的追究关系。承受强制性措施的公民无从提出有效的申诉,而只能像猎物面对猎手一样,任由公安机关处置。刑事侦查活动能否依法进行,完全取决于公安人员的个人素质和职业道德。另一方面,作为司法裁判机构,法院无法对追诉活动实施有效的司法审查。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对干公安机关采取的所有强制性侦查措施,法院都无权发布许可的令状;对干公安机关的非法羁押,嫌疑人即使诉诸法院,法院也不会就此举行专门的听审程序。对于公安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有关司法解释尽管已经确立了排除规则,但法院实际很少使用这一权力。而更多的情况则是法院直接采纳那些具有证明价值的证据,而不论它们是否属于非法所得。
  其次,公民对于自己所遭受的不合理强制性措施,事后无法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在中国,公安机关既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的行政管理机关,又是负责惩治犯罪的侦查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它拥有包括行征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等在内的各种强性手段,还可以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各种行政处罚。而在刑事侦查中,公安机关经常将这些行政措施用来作为破案的手段。那么,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嫌疑人往哪里去控告呢?在我国,法院一般不会将这种案件列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实际上,嫌疑人这时只能求助于公安机关或者它的上级机关。但是负有“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这一“重大使命”的公安机关,怎么可能主动对自己的侦查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又怎么可能主动纠正对自己的侦查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又怎么可能主动纠正自己或者下级的违法措施呢?嫌疑人这种向追诉者提出申诉的做法不是像“与虎谋皮”一样荒唐吗?!
  第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本身肩负着侦查和公诉职责,难以履行“法律监督”的使命。从理论上看,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一定的司法监督,甚至可以直接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现象,但是,由于公安机关可以完全独立地办理刑事案件,不受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指挥,甚至完全将检察机关排除于侦查之外,加之检察机关本身又是部分案件的侦查机关和所有公诉案件的起诉机关,它与案件追诉的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并在很多情况下与公安机关具有共同的职业利益和动机。因此,检察机关根本无从实施有效了“法律监督”。
  由此看来,导致公安机关滥用权力的主要原因是“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模式。因此,杜绝这种现象的根本出路,是进行大规模的司法改革,使公安机关的巨大权力受到充分有效的司法控制,从而消除那些容易滋生腐败、纵容枉法者的制度环境。对于一个日益走向民主、法治的国家而言,与其放任少数警察滥施暴力、祸害民众,不如使其权力受到完备的司法制约。笔者相信,一个不能管好警察的国家,不可能是真正意义的法治国家;警察权力的滥用恰恰是人治社会的典型特征。人们或许很难说清真正的“法治国家”究竟是什么样的,但将警察权力控制到适当的程度,恐怕是实现法治的必要前提。
  
  “人民”是谁
  王晔
  6月15日,《焦点访谈》又曝光新“脸谱”,山东菏泽地区水利局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制度后,两个月,职工们发现水利局多了34张“嘴”,有34名非水利局职工在银行拥有水利局职工的工资帐户。后经查实,34名吃水利饭的编外人员全是水利局干部们的亲友、亲属,其中21人是水利局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子女亲属。其中,有目不识丁的农村妇女,有含饴弄孙的老人,还有9名在校学习的大中专学生,该水利局副局长的大学二年级的孩子也脸不红心不跳地拿了国家两个月的俸禄。
  该水利局的这种做法是十分“有远见”的,政府机构将精减,人员定编,以后再动手脚安插人人员就不那么好办了,不知趁乱扩大编制多占几个“坑”,以备今后水利局子女就业之用。
  对于这些做法,原副局长马文选坚定不移地认为是做了件好事,于是当记者责问他时,他委屈地说:“我年龄差不多到杠了,如果给我个批评给我个处分的,我就认了,我只是想最后再为水利局职工们办件好事”其理直气壮,仿佛在宣告:我就是在为人民服务!
  “人民”是谁?你是科长,科员是你的人民吗?你是局长,各科室干部就是你的人民吗?你是县长,县委大院的人就是你的人民吗?人民是相对于政府而产生的,人民是那些交粮纳税的公民。人民其实很好找,你只要把自己看成“雇员”,你就清楚人民是谁了,人民就是雇你工作的“老板”。
  人民到处都是,你是我是他是,那街上司机清洗工都是。人民是如此好找,可有人偏不知人民是谁,这就是怪了。怪在哪里?怪在一些人的心中无民,根本就没打算!司人民是谁。“人民”嘛,太广义了,也太多,自己的老婆孩子不也是“人民”吗?不如就地取材,先服务了再说。于是就有了水利局的冒充编内人员,就有了用多数“人民”的血汗养少数“人民”的事情。于是也就了有那位水利局局长的委屈。因此便不难理解为什么有人能把小团体的利益上升到“为人民服务”的高度,为什么能把为人民做坏事看成是做好事,心一点也不虚。
  当记者采访时,当地财政已为这些编外人员支付了三万四千元的工资。如果全国有百个局、千个局、万个局都这样搞,国家财政又该是一种怎样窘迫的情境?难怪百姓负担越来越重,而财政却越来越吃紧,原来有许多想方设法吃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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