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光荣与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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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光荣与梦想- 第4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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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在范家生活得很幸福,和丈夫的感情也很好,但张在玉仍然一直想回老家看看,可是她就是很难想清自己的家究竟在哪里。

    2005年3月25日,在山东生活了11年的张在玉头脑突然完全清醒了,她不仅想起了自己在湖北的老家,而且还清楚地回忆起了确切的家庭地址。她再也按捺不住回家的冲动,两天之后,她和丈夫匆匆收拾好行李,踏上了去湖北的列车。3月28日中午,张在玉回到了湖北省京山县那个原来的家

    此时佘祥林已经在狱中服了11年的刑,他正在掐算着刑满释放的日子。由于佘祥林在服刑期间表现得很好,法院已经给他减了三年半的刑期。铁窗外的油菜花开了又谢,谢了又开,再过4个多月,2005年8月,佘祥林就可以刑满出狱了。

    被“杀害”达11年之久的张在玉的突然现身,让平静了十多年的乡村又不安起来。张在玉的突然归来,成为这个故事的最大转折。2005年3月29日,张在玉“复活”的第二天,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急下发《再审决定书》,认定该院此前的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该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3月30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对佘祥林1998年的刑事裁定,发回京山县法院重新审判。

    2005年4月13日,“佘祥林杀妻案”进行第三次审理。上午9点,仅能容纳96人的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内座无虚席。法院门外聚集了来自全国超过50家媒体的100多名记者,数千名群众自发围在法院门外观看。

    检方在法庭上向法官出具了四份证明:张在玉的证言,张在玉女儿及母亲的户籍证明,还有一份张在玉与女儿的DNA鉴定书。10点35分,审判长宣判:佘祥林无罪!坐了11年冤狱的佘祥林在那一刻终于获得清白。

    这件“显而易见”的“杀妻”冤案以最快的速度被纠正。可是,一波刚平,一波又起。佘祥林杀妻冤案被雪昭后的一个多月,曾经办理过“佘祥林杀妻案”的京山县公安局副大队长潘某在一个墓地自缢身亡,自缢前还在一个墓碑上留下了血写的“我冤枉”三个字。此前在接受专案组调查时他曾给妻子打电话,说自己压力很大,不想活了。

    潘自缢身亡让佘祥林杀妻冤案又变得扑朔迷离起来。佘祥林听说潘死亡的消息后回忆说,当年潘在对他刑讯过程中采取的手段属于“中等偏上”。佘祥林还说作为多年的警察,潘对今天这样的局面应该是敢于面对的,不应该做出这样的傻事来。

    佘祥林冤案被雪昭之后,他获得了近70万元的国家赔偿,另外一些受到牵连的相关人员也获得了数目不等的赔偿。参与当时“佘祥林杀妻案”审办的公、检、法等部门的涉案人员全部停职,相关责任人也得到相应的处理。而对于当初那具无名女尸究竟是谁?民警潘某自杀背后到底有什么样的隐情?这些疑问似乎还是未解之谜。

    “佘祥林杀妻冤案”让人感到遗憾、愤怒。在他出监狱时曾对媒体说过一句话:“有人制造冤案,还不是一个两个,很多。”正如佘祥林的遭遇和他所说的那样,“冤案”成了2005年前后中国社会的一个关键词。在21世纪前十年间,此前被判定的诸多冤案一次次被揭露出来。

    1986年,辽宁省营口水泥厂职工李化伟的妻子被人杀害,李化伟被警方当作重大疑犯抓捕,随后李“供认”杀妻事实,被判入狱。14年后,2000年,杀害李妻的真凶自首,李化伟的冤情得以雪昭

    1993年8月,海南省的黄亚全、黄圣育因涉嫌抢劫案被海南省万宁市公安机关拘留。历经数次审理,最终认定两人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服刑期间,司法机关抓获了该案的两名真凶,2003年9月,两人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当庭释放

    1995年,河北石家庄的聂树斌因强奸杀人案被判死刑,10年后,2005年,一名犯罪嫌疑人交代曾在石家庄市郊区强奸杀人,即为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中的嫌犯。然而,聂树斌作为该案罪犯,已于1995年被执行死刑

第二部分 第100节:法为(7)

    1998年,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之妻与他人幽会时被双双杀害,杜培武被列为首号嫌疑人,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来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获自由

    2002年7月,河北二级警督李久明因一起入室杀人案被捕入狱,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4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一名抢劫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河北李久明杀人案系自己所为,此案真相大白

    幸运之神不会总眷顾受冤者,还有多少冤假错案需要“水落石出”?面对冤案,社会哗然。悲剧让人思考,在法律的名义下,有些冤假错案终被改判和雪昭,但冤案留给人们的思考依然沉重。

    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都出在证据上,而造成证据问题的主要因素还在于执法办案者的主观方面,突出表现在刑讯逼供上,有学者认为“非法取证无一不是这些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在总结佘祥林冤案教训时,湖北省荆门法院认为办案人员“有罪推定”的观念导致执法行为的不规范,是产生冤案悲剧的根本原因。

    1996年中国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由此确立了在处理疑案时“疑罪从无”的标准。但“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观念在办案人员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一个人一旦被指控有罪,就认定他是个罪犯。在佘祥林案杀妻冤案中,从公安、检察等办案人员,到受害人家属,都陷入到一种“有罪推定”的集体无意识中,最终导致了冤案的产生。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程序错误、缺乏监督和制约,客观上破案压力大,主观上对破案急功近利,甚至以此邀功请赏等也是导致错误案件的不可忽视因素。

    2009年4月,中国政府发布了首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计划》要求严禁刑讯逼供,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

    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以往人们宣称不放过一个坏人,而现代诉讼制度更强调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全社会都应该树立这样一种人权保护理念。在以人为本的社会里,必须守住法律这条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第二节制度之惑

    疯狂的“拆迁运动”

    在21世纪前十年间,中国人的人权保护理念在逐步增强,同时民权意识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进步。2007年,一部关注民生、保护百姓切身利益的《物权法》颁布实施,作为迎接这部意义重大法律到来的“见面礼”的,莫过于一场公众关注的个体事件了。

    2007年3月,雾都重庆,微风暖日,万物生发,这是山城一年中最美丽的季节。自1997年设为直辖市十年来,重庆这座城市一直在进行一场摧枯拉朽的大拆迁,摩天大楼就像雨后春笋般地拔地而起。

    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中心地带杨家坪步行街对面,有一个直径超过百米、深度超过十米的大坑,坑中心保留了一块小地基,上面立着一栋破败不堪的二层小楼。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楼内已是人去楼空。

    在3月21日下午,那座小楼的主人,51岁的杨武突然进入楼内,把一面国旗和一条写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横幅挂在楼顶上,并因此一度亢奋。他先是脱掉外衣,露出结实的肌肉,叫记者拍照,然后穿上衣服,对着楼下面大坑里的保安厉声喊道:“你敢上来,我就把你打下去!”

    杨武长得高大威猛,22年前,他靠拳头争得了首届渝州武术散打搏击赛重量级冠军,现在,他仍然不想在自己的小楼里服输。

    杨武的妻子吴苹则一直站在楼下的工地上,面对全国各地蜂拥而至的记者,她重复着说过无数遍的话:“这是拿刀子在胁迫我。”“我们绝对不搬,要用生命捍卫我们的合法私有财产!”

    在这幅“怪异”的景观下,一场拆迁拉锯战悄无声息地进行了两年半。而近日来,这场斗争突然变得轰轰烈烈。拆迁户、开发商、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公众、专家、媒体与拆迁相关的几乎所有要素,都在这个样本中凸显出来。

第二部分 第101节:法为(8)

    杨武的那座房子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从父亲那儿继承下来的,拿到房屋产权后,杨武夫妇把原来的房屋推倒,翻建了一座二层小楼,经营餐饮生意。

    2004年8月,一份拆迁公告贴出,要对该片区进行改造开发。从此,拆迁也就像一层阴影笼罩着杨家人的生活。到当年10月8日,该片区281户拆迁户中搬走了250户,仍有20多户坚持不搬。在接下来近两年时间,开发商陆续与20余户达成协议,实施了搬迁。到2006年5月,整个拆迁工地上只剩下中心位置的杨家和南端角落里的两三户未搬迁。

    开发商和每一户居民协商好补偿安置方案后,人刚搬走,房子即被拆除。随着拆迁进行,这个片区也变成了一个大工地,每天挖掘机都在不停地掘进。在这种环境里,留下来的其余两三户人家逐渐丧失了留守到底的勇气。到2006年9月下旬,除杨家外,其余280户全部搬迁。那个直径近百米、深十米的地基大坑也终于挖成,而坑中心孤独地矗立着的则是杨家的二层小楼。

    从2004年10月动迁开始,在此后长达两年半的协商中,开发商和杨家都未能达成搬迁协议。2007年2月,九龙坡区房管局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先予强制拆迁”的申请。3月19日,法院宣布,责令杨家在2007年3月22日前自行搬迁,“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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