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发现她在睡觉,于是……”于是曲某欲行不轨,可是被惊醒的被害人拼命反抗,于是曲某就用用铁斧将其砍昏,趁被害人昏迷之机将其强奸。
据警方介绍,曲宝源曾经有过两次婚史,在其判刑服刑期间,其前妻与该曲离婚,不愿离婚的曲宝源遭受这场突然的变故后大病一场,这件事不能不使他的心理发生很大变化,最终造成他心理上的变态。
曲某的作案动机到底是为了什么呢?难道真的像他本人所说的那样只是为了盗窃财物吗?他在每次作案前都曾做过什么准备?为什么专爬顶楼专找漂亮的单身女人?案件背后还有哪些鲜为人知的幕后故事?本报将继续披露案件侦破的详细过程,请读者密切注意本报的后续报道。
赵小薇看完后,莫明其妙地瞅着杨明:
“我看这文章只是没有你写得好,别的也看不出啥毛病呀?你是不是因为没让你写你就有气呀?”
“谢谢你这么看得起我!新闻的生命力是真实,他有多处明显的杜撰,他说的强奸、洗劫贵重财物纯系想象,他连警方的新闻发布会都没参加,谁跟他亲口说话来?更加重要的是,对于这样的变态凶手,你怎么轻易就敢认定他前妻跟他离婚是他变态的原因呢?你有证据吗?你有心理学家的分析吗?你这样信口开河却让他的前妻去承受怎样的压力呢?你负得起这个责任吗?如果人家控告你呢?再说,我们的记者也太麻木了,你既然说他被判了九年刑,一个女人领着孩子自己过,那么容易吗?她也是没办法,她也是不得不离,可是你却不分青红皂白地指责她,她离婚有什么不对?”
“我还是没明白,他既然变态,肯定是受了刺激,既然他不愿意离婚,肯定离婚会给他刺激,即使这么推定又有什么不可以呢?”
“这种人今天的罪恶你怎么说都不过分,你可以说他罪恶滔天、死有余辜、罪该万死,他肯定是犯了死罪。但是,他是怎么走到今天这一步的?他也是从孩子的时候走过来的吗,如果回头去看这个过程,我们就不能不承认,任何罪犯都是由社会造成的,社会可以不承担他现在犯下的罪恶,但是社会却不能不检讨,否则,这样的罪犯照样会层出不穷。你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是怎么说的?”
杨明打开自己的电脑:
“她说,‘你要真正想研究预防这类人的犯罪心理,那我就要告诉社会,抓孩子小时候的抚养教育方式,这个抚养方式应该是决定人性格很关键的东西,而性格发展是决定他后来出现这些行为的重要因素。很多人认为,黄勇犯罪就是因为看了个暴力片子,其实搞心理学的知道,暴力片只是一个导火索。人们更多关注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但是却不了解在那之前的东西,觉得太遥远了。我说不对,你忽略长期形成的原因,这样的人还会再出现。’而全国十佳法官、少年法庭法官尚秀云说得更明确,没有不良少年,只有不幸少年,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可是,贾少伟的那篇狗屁文章,把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简单地推给了嫌疑人的前妻,是因为他无知呢?还是因为他轻浮呢?这是不是有些太残忍了?”
“我还是不明白,他杀了人,你不追究他,你还能去追究他小学的老师不成?还能去追究他的父母不成?”
“从法律上说是不可能追究的,但是从社会责任上说,从社会良知上说,就有一个追究的问题,这个追究不是追究谁的法律责任,而是说,如果我们的社会始终不认识出现这种变态狂的社会责任,那么这种人我们永远也消灭不了,只会越来越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认为,变态者的成长过程中,生活、家庭环境存在一定欠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家里给了他过度的母爱或父爱满足。另一种,他在家庭里得不到应有的爱。这两种情况,导致他们进入社会后自己原来的思维模式要与社会发生冲突。家庭教育的正确与否,对一个人的心理健康与否至关重要。德国2002年发生了校园血案,《柏林日报》曾经发表过社论,向社会向民众发出这样的警告:‘他在头脑中向社会宣战,而我们却一无所知;他在控诉我们,却不告诉我们。’这种清醒的检讨态度无疑是给我们做了榜样。”
“你说的也许有道理,但这不过是你的推断,你并没有事实来证明你的看法。”
杨明大笑起来:
“你真是高抬了我。我在这样说的时候,并不是我一拍脑门子想出来的,我没有那么高的水平,我不过是鹦鹉学舌而已!你如果有兴趣,你就看看我搜集的材料吧。”
赵小薇想起上次看了他的材料大开眼界,马上跑过去在他的电脑上看起来:
从各种案例看到,变态杀人案有两个明显的外在特征。其一就是,作案者大都有监狱服刑或被行政处罚的经历。由此,有人认为,变态杀人案暴露出了中国监狱教化功能的严重失败,是“劳而不教”。
据警方介绍,北京的李平平曾在1980年5月,因流氓罪被判处管制1年;1985年12月,又因盗窃被处拘役6个月;1996年,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5天;河南的黄勇被政府处罚过;杨新海则是在被劳教两次和劳改一次后开始杀手生涯……
然而,韩玉胜向中国《新闻周刊》表达了自己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几十年来,我国对犯罪人实施的强制性改造,总体效果是好的。90%以上的服刑人员走出监狱后不再犯罪。而国外许多国家的重犯率达到了一半以上,相比之下,我国的监狱改造是成功的。但另一方面,我国人口基数大,服刑人员也多,而且服刑者是流动的,如此庞大的服刑人员,即使很少一部分人重犯,也是一个比较大的数字,因而,会给人一种“劳而不教”的错觉。
韩玉胜说,今天,有人说“变态杀人”者有一些是重犯,因而就将责任追究到我国的监狱改造制度上,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客观的。事实上,公众更应该注意到,导致这个罪犯第一次犯罪的原因是什么。
不管罪犯的第一次作案原因是什么,人们注意到,当他们刑满释放重归社会后,如果没有正常的工作,又没有合理的谋生手段,还是可能走上老路。河南杨新海案的公诉人漯河检察院副院长温国山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我们对刑满释放人员能做的只有‘不歧视’,很难给他们解决就业问题。如果给他们安排工作的话,就会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引导,可能有人专门为此去犯罪,也可能影响到正常的社会价值体系。所以说,我们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处置问题其实很为难。”(摘自中国新闻周刊: 《如何应对变态犯罪者的悲剧?》)
(《光明日报》柏林5月9日电)一些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在德国并不是一关了之。人们认为,如果将判刑的青少年长期关在狱中,一方面会使其脱离社会,另一方面,又会受到“交叉感染”。德国《少年法院法》规定,要对犯罪青少年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如要求青少年犯在一定时限内,由专职人员指导和监督在一定的场所进行社会公益劳动,使青少年犯通过社会服务来补偿其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在社会服务中建立社会责任感,同时树立自尊、自强的人格意识,促使其悔过自新。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复杂,既有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又有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因素。只有从学校、家庭和社会三方面去做工作,才能有效防止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
爱是造就爱的能力
[德国]E·弗罗姆
在物质财富方面,给予意味着富裕。真正富有者不是腰缠万贯而是能慷慨解囊的人。从心理学上讲,守财奴终日惶惶然恐有所失,无论他占有多少财富,他其实都穷困不堪,一贫如洗。乐于给予者都富有阔绰,他时时感到手头宽裕,足以帮助他人;只有当他一无所有只能勉强度日时,他才再也不能从施予财富中得到快乐。不过,日常经验告诉我们,对生活必需品的理解因人而异,这取决于每个人的人格和他的实际物质占有程度。众所周知,穷人比富人更乐于奉献,但超越一定限度的贫困却使给予不复存在,原因并非是它会直接招致痛苦,而是它剥夺了穷人在给予中所能体会到的快乐。
但是,给予的最重要方面并不在于物质财富范围内,它存在于人性特有的领域。人把什么给予他人?他把他自己、他最宝贵的东西、他的生命奉献出来。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为他人牺牲自己的生命。这首先是指:他把自己的生机、活力给予他人。他给予别人他自己的欢乐、兴趣、理解、知识、幽默、伤悲和自己活泼生命的一切表征。他把生命力的内容给予出去,由此充实他人,丰富他人;他深化自己对生命活力的感受,由此使他人的生命力振奋旺盛。他并非为获取而给予,给予本身即是无与伦比的欢乐。但在给予时,他不可避免地会激活他人身上的某种东西,后者反过来又会作用于他。所以,在真正的给予中,给予者不可能不获得某种回报。给予意味着他人也成为给予者,双方都分享着他们所唤起的东西赋予他们的欢乐;给予既为与者也为受者造就了新的人生,双方都蒙受新生的福祉。
就爱而言,这意味着:爱是造就爱的能力;无能即是无力于造就爱。
马克思曾以优美的笔调表述过同样的思想:“我们现在假定人就是人,而人跟世界的关系是一种合乎人的本性的关系,那么,你就只能用爱来交换爱,只能用信任来交换信任,等等。如果你想得到艺术的享受,你本身就必须是一个有艺术修养的人。如果你想感化别人,你本身就必须是一个能实际鼓舞和振奋他人的人。如果你的爱没有引起对方的爱,也就是说,如果你的爱作为爱没有造就出爱,如果你作为爱者用自己的生命表现没有使自己成为被爱者,那么你的爱就是无力的,而这种爱就是不幸。”给予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