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朝廷(乾隆三部曲第二部-出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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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朝廷(乾隆三部曲第二部-出书版)- 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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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如郭成康认为:盖是时平准在即,形势严峻,皇上必欲遽兴大狱,以震惕汉大臣官员。胡中藻、谢济世不过是其早已选中的靶子而已,《清通鉴》卷5,以上多处参考引用。
  (54) 参见郭成康、林铁钧:《清朝文字狱》,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
  (55) 乾隆二十二年六月壬申谕。
  (56) 郭一裕后复起为河南按察使,以老罢。
  (57) 乾隆二十二年七月辛卯谕。
  (58) 乾隆二十二年六月庚午谕。
  (59) 参见《清高宗实录》,卷550;《枢垣记略》,卷4;翌年三月,有旨令宽宥蒋炳,来京在军机处司员上效力行走,遇有员外郎缺出补用。
  (60) 林乾:《中国古代权力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210页。
  (61) 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癸巳谕。
  (62) 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甲午谕。
  (63) 乾隆二十三年十一月己亥谕。
  (64) 先是,二十三年九月,停“侵亏限内完赃减等例”。律载凡侵盗钱粮入己,数满千两拟斩,然该条例附有“侵亏限内完赃减等例”,即侵盗、挪移等赃若一年全完,则比照免死减等例,再减一等发落;若一年未全完,再限一年追赔,完者,免死减等发落;若二年未完,着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追赔。是以侵亏拟斩罪犯至秋审时概入缓决,俗谓之“老缓”。今上久欲删除此例,至是,命嗣后除因公挪移及仓谷霉浥,情有可原等案仍照旧例外,所有实系侵亏入己者,限内完赃减等之例著永行停止。谕:“监守自盗,肆行无忌,则寡廉鲜耻,败乱官方已甚,岂可以其赃完限内,遂从末减耶?且律令之设,原以防奸,匪以计帑。或谓不予减等,则孰肯完赃?是帑项为重而弼教为轻也。”乾隆二十六年律例馆奏准,将“限内完赃俱不准减等”纂入新例。嗣后,嘉庆初年,始将“限内完赃俱不准减等”条例删除,仍准侵亏限内完赃减等。
  (65) 乾隆二十三年十一月甲寅谕。
  (66) 乾隆二十三年十一月戊辰谕。
  (67) 参见郭成康、林铁钧:《清朝文字狱》,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
  三、三次南巡
  12.第三次南巡
  这几年来,皇上可算是日理万机,从西陲平准平回的战事(于数千里外从战略部署到战术指挥,到后勤保障,在在指示,料敌机先),到东南各省水利(它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更不用说那些日常政事了(多处越过一般规定,越法权断);仅从《实录》来看,有时一天就要批谕多达十来份奏摺。现在他终于可以清闲一点了,因此筹备了第三次南巡。
  先是,乾隆二十三年九月,两江总督尹继善等以河工告竣,年谷丰收,臣黎望幸情殷,请于庚辰之岁(乾隆二十五年)再举南巡。上谕:积潦初除,正宜乘时劝谕,以培元气,而岁届辛巳(二十六年),圣母皇太后七旬大寿,于是年敬奉安舆,重临江浙,以仰悦慈怀,俯慰元元望幸之忱。
  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复因江南大水,恐地方有司承办南巡差务,转于赈恤事宜不能尽心经理。命将原定二十六年的南巡推迟至二十七年举行。
  乾隆二十六年二三月间,皇上奉皇太后谒泰陵,西巡五台。上年山西巡抚鄂弼于五台山菩萨顶预盖行宫,即命“勿得过为华侈”。适河东商众捐输银三万两以充驾幸五台经费,奉旨命用之于建造行宫。四月发现,扬州所建行宫,从前吉庆为盐政时缮葺已觉较华,而普福任内必求争胜于吉庆,今闻高恒所办则又意在驾普福而上之。踵事增华,长此安穷?
  乾隆二十七年正月,皇上奉皇太后自京启銮,开始第三次南巡。据说,扈从有大臣首相傅恒、相国史贻直、大将军九门提督舒赫德,亲王、文武百官百十余人,侍卫官五百人,满洲、蒙古诸官千余人,羽林军一万人,甲兵五万人。(1)此次南巡途经直隶、山东、江南、浙江四省,各地方蠲免本年额赋十分之三,凡去秋受灾歉收者,蠲免十分之五。其路线与二十二年二次南巡时基本相同,惟首次前往浙东海宁,视察海塘工程。
  一路渡淮而南,发现凡所经过,悉多重加修建,意存竞胜。巡幸所至,凡地方预备一切饰观之具,殊觉繁俗。二月,至江南省苏州之胥门,经当地官员自御道迎入,上赐众人饭食。翌日,由阊门之上塔街出行,前往灵岩山游幸,时万民家家悬挂吴式灯笼,供奉自制各色物品,迎接圣驾。天子龙颜和悦,义民内凡年逾七十之男女均赏赐刻有“养老”二字银牌一面。扬州、苏州、嘉兴、杭州四府盐商及渡海赴日本办铜之官商人等,皆搭设高台演出歌舞,不惜钱物,极尽奢华。大凡数百里内迎驾之时,舞台数千座,无一相同者。皇帝亦相应回赐金银、小件器物、貂皮等,众人皆引以为不世之荣。至灵岩山行宫,山麓建有舞台百余座,亭台二十座,表演各种歌舞,皇帝观赏。入夜灯火如繁星闪烁。河中灯船百余艘游动,燃放烟火,极其热闹,水中陆上皆如白昼。(2)
  不久,加恩允准奏销南巡动用款项。上谕:从前三次办理,已不免踵事增华。其商捐一节,著永行禁止。又扈从官员,并已给船乘载,何须豫备公馆。不肖胥役保甲等占贴民房,勒索滋弊,亦著严饬禁止。自需住宿,则听其出赀僦赁,不许地方代为购觅。(3)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副都御史孙灏奏请停止明年巡幸索约勒济,上谕:折内称索约勒济非江浙胜地可观等语,其言更为荒诞。且南巡之举,岂仅为山水观览之娱?上年朕临徐邳淮泗沮洳之地,为之相视求瘼,疏泄修防,次第兴举,今岁农事倍收,孙灏宁不闻之乎?且果如孙灏所言,南方为胜赏之地,则索约勒济之习劳练武,所为固胜于彼,益不可中止矣。
  但索约勒济的巡幸,后来毕竟被取消了,皇上为此还作了自我批评:
  朕平心自揣,惟向时工程兴作,不无少烦(繁)。虽亦因坛庙宫殿道路诸工,阅年既久,不得不重加修葺,以肃观瞻,……然自忖不急之工无益政务,则于今春已降旨停之。过而能改,此心可质诸天地,下对天下臣民,朕初无所讳也。(4)
  这越来越成为南巡中一个令人心烦的问题。
  13.河工与海塘
  在南巡中关心东南水利,阅视河工、塘工,也越来越成为一个重头戏。或曰,不可把皇帝的南巡均视为纵情山水,全在娱乐;此话不错,但似乎也可反过来说,愈是游玩,就愈是要到水利工地上去走一走罢。
  乾隆十六年第一次南巡,曾过淮安,见城北一带,内外皆水。(5)其时淮河上流各支河俱汇入洪泽湖,政府费数十年经营,沿洪泽湖筑成高堰大坝,又有天然坝(泄洪坝)之修,伏秋盛涨,辄开此坝泄水,而下游诸州县胥被其患。皇上亲自来到高堰大堤及天然坝查看,质问河臣:夫设堤以卫民也!堤设而民仍被其灾,设之何用?若而邻国为壑,田庐淹没,勿复顾惜,此岂国家建立石堤,保护生灵本意耶?命令在原建天然坝三座外,增加二座,即后来有名的仁、义、礼、智、信五坝。以前滚坝曾过水三尺五寸而未开坝放水,令以此为准,勒石为志,如原三座坝已过水三尺五寸,才可开后筑两坝,以减少湖水。(6)又谕:河工宿弊不可枚举,而无益之费尤多,或明知无用而因循不废,或阴以为利而妄事兴修。总之,河不可不治而无徇其虚名,工不可不兴而必归于实用。
  乾隆二十年前后,黄河屡次在河南、山东、安徽、江苏等地决口,留下了大面积积水。二十二年再次南巡时,见到水灾如此严重,皇上表示:“朕巡省所至,首在勤民,而河湖要工,所关尤钜,一切应浚应筑,奏牍批答,自不如亲临相度,得以随处指示”,(7)决定回程改变路线,前赴徐州实地考察。“所过桃源、宿迁、邳州、睢宁诸州县,鹑衣鹄面,相望于道,而徐属尤甚,朕心为之惄然增戚”。(8)当即决定,对灾区的赈济粮加发到五月,积年借欠口粮籽种,不分新旧一律豁免。皇上还说,水灾如此惨重,地方官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叫督抚予以甄别,该留任的留任,该调走的调走,“一二年后,朕将亲临考察,若仍人其疆而田野不治,则非守令之罪,将督抚是问矣”。他经过与有关人员详细研究,感到光靠河道总督所辖官员,难于迅速完工,“所有应疏应筑事宜同时并举”。于是决定:尚书刘统勋率道员王鸿勋、钱度,专管徐州一带黄河大坝加高培厚一事;侍郎梦麟率道员吴嗣爵、同知李宏,专管六塘河以及沂、沭诸水下游形成的大面积积水;江南副总河嵇璜,专管疏浚各水入江入海河道;吏部侍郎裘曰修,专管山东、河南、安徽积水宣泄。分工之后,皇上又告诫各官务必配合紧密,和衷共济,“盖治水非他政务可比,必卓识远虑,明于全局又不执己见,广咨博采,而能应机决策”。(9)
  当时水患不仅在江苏一隅,上江之宿虹、灵璧,河南之永城、夏邑等处,在在皆有积水。计漫淹地界,不下数百里。自非大动帑项,厚资工力,不能奏效。大小各官又莫能深悉受害之由,确得祛患之术,惟恐议疏议筑亏帑贻累,遂尔噤口束手。现今水患已不可胜言,“此亦朕南巡未了之事”,著侍郎裘曰修驰驿前往山东、河南、上江现在积水各州县,往来周视。其在山东者,与巡抚鹤年会商。在河南者,与巡抚图勒炳阿会商。在上江者,与高晋会商。其地方官有熟悉水道之员,听其酌量差委。务在通盘筹算,无分疆域,凡可以登民衽席,计安全而谋乐利,毋惜多费帑金。(10)
  并针对过去成灾而请,年年疏筑,年年蠲赈,终无了期;张皇补苴,看来终属无益之被动局面,提出“与其赈之被灾之后,何如筹之未灾之先”;“以为一劳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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