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朝廷(乾隆三部曲第二部-出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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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朝廷(乾隆三部曲第二部-出书版)- 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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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月,寓居湖北恩施县的湖南人刘三元,自称梦见“神道对我说,我是汉朝后裔,要天下官员扶持”,并写成字纸,湖北巡抚据以奏闻。上谕:“逆子、邻保佥供素有疯疾之处,此等外吏文具相沿,竟成痼疾!殊不知此等重犯,不行尽法严惩,而徒以疯癫故套,欲使罪归一人,易于结案,以致逆恶之徒,不知儆惧,其贻害于风俗人心,何以底止”?然以“其疯癫似非尽由捏饰,与有心肆造者尚属有间”,刘三元被凌迟处死,其弟兄加恩免其缘坐,概予省释。并以此案系“法外施恩”,特谕:“恐各省督抚等因有此旨,将来一遇此等案件,即捏造疯癫,希图开脱,俾实在悖逆重犯,虽致败露,不过罪止一身,而应行缘坐之人,俱得伴逃法网,则非所以彰国宪而正人心矣”,命嗣后凡遇此类案件,须据实奏闻,“候朕酌夺”,不得预有成见,迁就了事。
  湖南衡阳县民王宗训素患疯疾,挣脱铁链外逃,在广西被缉获,从其身上搜出一红封内有红纸两张。供称雁峰寺有个叫掌能的和尚说我是善人,可为天下之主。这两张纸是寿佛说出,我照写的,他说我有天神扶助,不要人帮。九月,广西巡抚等在确认王宗训“疯病无疑”后,以其妄造逆词,奏请照大逆律凌迟处死,其兄弟王宗诚、王宗许,王宗训之子王秉健、王秉佶及侄王秉德、王秉端俱应照律拟斩立决,王宗训年不及岁之子王秉仁、王晚仔、王秉杰,侄王秉作、王秉哲、王秉鲁等与王宗训母冯氏,妻谭氏,媳罗氏俱给予功臣之家为奴。
  十月,原任湖南巡抚、调任吏部尚书陈宏谋呈进《请锁锢疯人折》,用意在疯人因文字获罪,罪止自身,不宜株连家人亲属。
  负责刑名事务的湖南按察使五诺玺也上摺称:地方疯病之人已奉有定例,责成亲属报官,令该地方官亲发锁铐,严行封固,立法已属周备。但更有一种粗知文义,赋性不顺,稍因失意之事,始而佯诈疯狂,继则昏迷罔悟,忽明忽昧,信口妄言,如醉如痴,任意书写,或捏造妖言,或逞其梦呓,事发到官,在本犯予以极刑,固所应得,而牵涉亲朋,缘坐家属,株连颇多。此等疯犯虽平日形迹并无凶悍之状,而流毒更甚于行凶杀人。一旦酿成事端,贻患非浅。应请嗣后如有此等状类昏迷,语言荒谬,稍知笔墨,妄行书写之人,责成保甲牌头户首,留心稽查,应与疯狂之人,一律报明地方官置备坚实链铐,严行锁固,谕令亲属人等不得给予纸笔,任其混写。
  皇上接纳了他们的意见,命传谕各省督抚:“向来此等疯人病发,原定有严加约束之例,但行之日久,地方官不能实力奉行,以致旋锁旋释,甚至任其拨弄笔墨,滋生事端,而匪人中实系丧心病狂者以转借词疯病,冀为玩法,于风俗人心甚有关系!嗣后遇有此等疯病之人,应预为严行看守防范,毋得稍有弛懈。”此后,疯人文字狱虽有减少,但远远不能绝迹。
  在这一个时期的文字狱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图谋架构,陷害他人,与一般思想文字犯有所区别的:
  乾隆朝文字狱·三(乾隆二十八至三十年)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
  二月,云南宾州成衣匠杨锦与街邻王明因隙成仇,遂设计图害,捏写王明胞兄王辅“在石牛厂归顺鬼酋宫里雁,授为领路先行官,聚集兵马”等语,并将此书词央求过路素不相识之人带投弥渡讯防衙门。云贵总督、云南巡抚据实奏闻,请照“妄布邪言书写张贴煽惑人心为首例”拟斩立决。
  三月,刘三元缮写逆词案。
  八月,王宗训悖逆不法案。
  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
  九月,原山西某县知事赖宏典已新选泰州知州,朱文呈首其书写逆词,刑部以其“撞骗挟制诬人叛逆”拟斩决,赖宏典仅充发辟展。皇上以为赖宏典身为“膺国家禄命者”,乃书写“点兵交战,不致有失军机”一类隐语,“实与悖逆无异”,令刑部另行定拟速奏。议上,得旨:“朱文著即处斩,赖宏典著改为应斩监候,秋后处决”。
  乾隆三十年(1765年)
  江苏盐城县民周煌素日开店生理,私自批注《纲鉴易知录》,撰造《神灵宝鉴》等书,自谓秘书,禀呈知府,求为刊刻传世。五月,两江总督以其“痛诋先圣先贤,妄谈历朝气运,并将己名改字,取‘天皇’之意,甚至狂悖谬妄,毁谤我朝,病狂丧心,大逆不道”,应照谋反大逆律凌迟处死,请旨即行正法。(20)
  15.湖北官场倾轧案
  乾隆二十八年四月,湖北归州民妇张吴氏犯奸,供出其夫张洪舜(红顺)与夫兄张洪贵(红贵)曾犯下盗案在监。皇上忽然想起,其姓名与两三年前该州“滥刑妄断案”内开释盗犯字音相同,猜测其中可能另有隐情,遂谕令湖北地方督抚重新清查奏报。同时派遣刑部侍郎阿永阿为钦差,会同籍隶湖北的河南巡抚叶存仁前往彻查。审讯之下,张洪舜兄弟一伙两件盗案并发,且查出惊人官僚倾轧内幕及冤情。
  第一次盗案是在乾隆二十五年三月,归州巃城乡民张洪舜伙同其兄弟及友人、雇工八人,趁夜抢劫了白茅岭民人李作椇家,以殴打逼问方式,取得衣饰及白银一百六十两。事主报案后,知州因公外出他县,吏目、州役与保正等于四月二十一日自行前往张家抓获张红顺。知州赵泰交五月回署,见张被捕时所受之伤严重,不便立即取得供词,又担心拘押在监期间伤重死亡,有违律例,受到处分,遂于五月二十九日将其保释。改到案日期为六月,再涂改保释期间为张赴川卖赃,以掩饰其中不合事实的情节。又恐怕案件延误日久,不能取得口供,受到上司处分,决定更改事主据实呈报为“吏目访闻”。(21)为此一误再误。
  张氏兄弟已感觉衙门内有不法情事,在州审画供之时,看到供词内“张红顺赴川卖赃”之语,继而发现狱内监簿上记载有张红顺四月实际进监日期等字样,遂撕下收藏,商议在上司衙门借机翻供。
  至湖北按察使沈作朋堂讯之时,犯人齐声喊冤,声称保正袁正芳挟嫌污蔑、知州赵泰交妄刑逼供,并取出撕下之簿册内页为证。沈作朋与赵泰交素有嫌隙,轻信张红顺狡辩,未追究在押嫌犯为何可能藏有簿册,乃深信本案为严刑拷打下被迫认罪的逼供冤案。继而委托汉阳县知县陈文枢、黄陂县知县陈铨,令保正袁正芳、事主李作椇以及原来捉拿盗犯的州役一干人等,前往省城复审。
  黄陂县知县陈铨以上司沈作朋转交的盗犯供词为凭,遂不再追问盗犯,反而认定知州赵泰交“滥刑妄断”。于是侦办方向集中在严厉追究事主李作椇及保正袁正芳,先掌括威吓,继之罚两人长跪。李作椇牙齿被打落,袁正芳跪链膝盖受伤至骨,两人都难以忍受刑求,在胁迫诱骗之下,只好承认逼供诬告。盗犯又借机诬告差役在搜索其住家之时,曾窃取银七十四两。根据清律衙役犯赃十两以上,本官有失察觉者革职,由此可以定赵泰交革职之罪。
  乾隆二十六年六月,总督爱必达亲自审问,赵泰交认罪。昔日盗犯反而成为官僚倾轧下受到保护的受害者,无罪开释。经巡抚周琬亲自审讯,由按察使沈作朋会同原布政使亢保,题参归州知州内大小官员、吏目与差役,转报总督审题。于是赵泰交被题参流放,吏目夏念祖,州役宋明、胡贤、邓珍徒刑,事主李作椇、保正袁正芳充军,州役周四杖刑。
  清律严苛,地方官吏必须在时限内侦办盗案、刑案,否者受罚。官僚相护是官场伦理,必要时牺牲平民是官场一般处理案件的方式。反观本案却是相反,盗犯利用官僚之间的矛盾,死里求生。而且在复审时利用地方官违法失职情节,不但翻供,而且诬告地方役吏在搜索时窃取其家中银两,写下奸民铤而走险、官民斗法的惊险一章。
  结果本案之演变,完全不符合官场之内相互袒护、利益相依的传统;而是地方官僚内部倾轧,公报私仇,产生官场冤案。此一案中,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知府、知州、知县、幕宾、吏目、衙役,地方官僚体系内各层级成员均牵涉在内。按察使沈作朋一手遮天,影响总督爱必达的判断,固为罪魁祸首,地方官探问上司口气侦办案件,在本案中也有充分的表现。而若非张氏兄弟贼心不改犯下续案,归州受诬陷官僚及地方人士可能就此沉冤莫白。
  张红顺兄弟开释之后,心中暗自得意,玩弄了一批昏庸官吏,遂以为其智慧超越司法之上,又谋划了第二盗案。时为乾隆二十七年五月。
  届时,新任知州秦爃于人赃俱获后,审出李作椇家盗案及赵启贤家一案,张氏兄弟俱为正贼,并非冤枉。总督爱必达、继任巡抚汤聘命新任按察使高诚委托武昌知府锡占审理(原按察使沈作朋已经升任布政使)。另一方面,则拘押嫌犯在监,一搁就是将近一年,不审不判。
  在总督、巡抚、知府的暧昧态度下,本案难以继续追查。若非张洪舜(红顺)之妻犯下奸案被捕,供出其夫因赵启贤家盗案被捕在监,事情似乎就可大化小、小化无了。乾隆二十八年四月,皇上由刑部奏文中得知,前“归州知州赵泰交滥刑妄断案”内开释盗犯张红顺名字与其字音相同。而赵家盗案发生已经将近一年,湖北省并未咨部,违反了刑律中供证确凿赃迹明显者限四个月完结,即使限内无法完结也要行文咨部,方可准延展两月的规定。立即谕令刑部要求该省督抚详查覆奏。诸多疑点又提醒皇上“该督抚以至承审各员,或有回护,亦未可定。若不彻底查究,何以清谳牍而雪民冤”?当即派遣两位钦差南下全面侦查。盗犯经钦差刑部侍郎阿永阿审讯,遂供出两案惊人内幕。
  皇帝在司法侦查、审理与判决上有最终决定权,于本案中展现无遗。此案若非惊动天听,难以重见天日。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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